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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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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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企业组织和行为,保护企业、股东和债权人正当权益,依据《中国企业法》、《中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企业宗旨和关键任务是为了建立责权统一、运转协调、有效制衡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经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企业财产,发明出最好经济效益,为国家提供税利。
第四条 申请人对办理企业登记申请文件、材料真实性负责。企业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负担责任。
第二章 企业名称、住所、经营期限和类型
第五条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企业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企业类型:(自然人独资)
第三章 企业经营范围
第八条 企业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企业经营范围中,无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必需报经审批。
第四章 企业注册资本
第十条 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50元
企业实收资本:人民币50元
第十一条 企业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投资。
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股东名称、住址和身份证号
第十二条 股东名称:
住址:
第六章 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企业股东依法享受资产收益权和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要求其它权利。
第十四条 股东负担根据本章程要求,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企业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要求应负担其它义务。`
第七章 股东出资方法和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五条 企业股东出资总额为50万元中:货币50万元;实物0万元。
1、货币出资5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100%;实物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0%
以上出资由股东一次足额缴纳。
2、出资时间(验资汇报出具时间):8月18日
第十六条 企业经企业登记机关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能够增加注册资本;
(一)股东增加投资:
(二)企业盈利;
(三)其它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十八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能够降低注册资本;
(一)企业因经营需要,股东降低出资;
(二)其它原因需要降低注册资本。
企业降低注册资本,应该自作出降低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企业清偿债务或提供对应担保。
第八章 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 股东对企业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股东能够向其它人转让股权。股权转让由股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办理审批和转让手续。
第九章 企业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企业出资人为企业股东,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决定自任或聘用企业实施董事、监事及相关实施董事、监事酬劳事项;
3、审议同意实施董事汇报;
4、审议同意监事汇报。
5、审议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同意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7、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8、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定;
9、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定;
10、修改企业章程;
11、《企业法》和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职权。
股东作出决定,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署名置备于企业。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不设董事会,设一名实施董事。实施董事由股东自任。
第二十三条 实施董事任期三年,可连任。
第二十四条 实施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损失方案;
(四)制订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和发行企业债券方案;
(五)制订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方案;
(六)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七)决定聘用或解聘企业经理及其酬劳事项,并依据经理提名决定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及其酬劳事项;
(八)制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九)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职权。
第二十五条实施董事作出决定,采取书面形式署名。实施董事对所作决定负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企业设经理,经理由实施董事兼任。
第二十七条 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制订企业具体规章;
(二)组织实施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五)制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六)提请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
(七)决定聘用或解聘应由实施董事决定聘用或解聘以外负责管理人员;
(八)《企业法》和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职权。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同意,不得在其它有限责任企业、股份有限责任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兼职。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监事由股东聘用或解聘。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
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企业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验企业财务;
(二)对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企业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或企业章程或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免职提议;
(三)当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纠正;
(四)照《企业法》和本章程国务院要求其它职权。
(五)《企业法》和本章程国务院要求其它职权。
监事能够对实施董事决定提出提议。
监事会发觉企业经营情况异常,能够进行调查;必需时,能够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等帮助其工作。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费用,由企业负担。
第三十条 监事作出决定,应采取书面形式。监事应该在决定上署名。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费用,由企业负担。
第十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实施董事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签字人。实施董事依据《企业法》和本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一章 企业财务、会计
第三十二条 企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要求建立企业财务会计机构和帐册、制度。企业应该在每十二个月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汇报,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送交股东。企业财务会计汇报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要求制作。
第三十三条 企业当年税后利润按下列次序分配:
(一)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10%提取(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企业注册资本50%以上,能够不再提取)。经股东同意,还能够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二)填补企业亏损。企业法定公积金不足填补上十二个月度企业亏损,在依据前款要求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该先用当年利润填补亏损。
(三)剩下利润,由股东处理。
企业法定公积金用于填补企业亏损,扩大企业生产经营或转为增加企业注册资本。
企业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留存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企业注册资本25%。
第三十四条 企业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帐册。对企业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放。
第三十五条 企业会计年度采取公历年制,即每十二个月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企业采取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十二章 企业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六条 企业营业期限至8月17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解散和清算:
(一)企业章程要求营业期限届满或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企业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消;
(五)因不可抗拒力致使第一项情形,能够经过修改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八条 企业有前条(一)项情形,能够经过修改企业章程而存续。企业依据前条(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五)项要求而解散,应该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股东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能够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相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织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该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时,要说明债权相关事项,并提供证实材料。清算组织应该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四十条 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算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或企业债权人;
(三) 处理和清算相关企业未了结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剩下财产;
(七) 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一条 清算组织在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指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定。企业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职员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和法定赔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企业债务后剩下财产,根据股东出资百分比分配。清算期间,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和清算无关经营活动。企业财产未按要求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织在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觉企业财产不足清偿企业债务十,应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企业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织将清单事务移交人民法院,依据相关企业破产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四十三条 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制作清算汇报,报送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销手续,清算组织负责公告企业终止。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织组员应忠于职守,依法旅行清算义务。清算组织组员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清算组织组员因有意或重大过失,给企业或其它债权人造成损失,负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 股东人为需要要求其它事项
第四十五条 企业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和其关联关系损害企业利益。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遵遵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收受贿赂或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企业财产。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挪用企业资金;
(二) 将企业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它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放;
(三) 违反企业章程要求,未经股东同意,于本企业签订协议;
(四) 接收她人和企业交易佣金归己有;
(五) 私自纰漏企业秘密;
(六) 违反对企业忠实义务其它行为。
第四十六条 企业必需保护职员正当权益,依法和职员签定劳动协议,参与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企业研究决定改制和经营重大问题,指定关键规章制度,应该听取企业工会和职员意见或提议。
第四十七条 企业职员依据《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员正当权益。企业应该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需活动条件。企业工会代表职员就职员劳动酬劳、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和企业签署集体协议。
第四十八条 依法需要建立其它组织或机构,企业按法律、法规要求实施。
第四十九条 在企业中,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程要求,设置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活动。企业应该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需条件。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要求和企业登记事项,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未要求到法律责任和其它事项,按法律、法规要求实施。本章程条款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股东制订,未尽事宜,由股东加以补充。本章程修改、补充条款,均为本章程组成部分。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企业股东。
本章程自股东署名之日起生效。
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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