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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大数据产业联盟标准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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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大数据产业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1.1 名称 本团体命名为中关村大数据产业联盟。 英文译名为 The Big Data Industrial Alliance of China National Zhongguancun Science Park. 英文简称为 BDAC. 1.2 性质 本联盟是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员委会指导支持下,由在中国境内大数据相关企业、机关和社会团体等自愿组成国际性、行业性、非营利性行业组织。 联盟办公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软件广场C座 1.3 宗旨 落实国家战略,聚合产业势能,促进商学互动,助力企业成长,提倡数据伦理,探寻数字文明 1.3.1 目标愿景:致力于实现中国大数据产业数据资源共享,搭建和运行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提升中国大数据行业全球竞争力和国际话语权。 1.3.2 创建标准:平等互利、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 1.3.3 经营理念:开放、合作、发展 1.3.4 公正标准:联盟组员共同打造中国大数据产业整体市场品牌形象,联盟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秘书长单位及教授委员会在联盟平台任职期间应以全局利益为先。 1.4 工作目标 1.4.1产学研用相结合,释放数据生产力 1.4.2搭建产业公共平台,促进产业要素流通 1.4.3为国家产业政策落地和企业扶持进行对接 1.4.4开展相关标准制订和课题研究 1.4.5促进中国外交流合作,提升国际竞争力 第二章 业务范围 2.1 产业研究、技术研发和咨询服务:开展大数据领域政策、技术和产业研究工作,负担国家及地域大数据产业研究及计划;公布大数据产业白皮书;组织联盟会员申报大数据领域政府科研项目;组织会员企业针对大数据领域共性技术、标准开展联合攻关及研发;为会员提供大数据领域咨询服务。 2.2 会议研讨及展览:为促进行业交流及市场拓展,组织大数据领域内研讨会、交流会、案例推介会、专业培训及展览等活动。 2.3 产学研用合作促进:经过技术、市场、资本、人才等多个方法,促进联盟内部产业链上下游之间合作,帮助供需方有效对接,同时促进产学研用之间合作,营造一个灵活高效大数据产业生态系统。 2.4 大数据创新项目孵化:设置大数据专题基金,对甄选大数据领域初创项目进行孵化投资、专业教导等服务。 2.5 搭建大数据交易和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全方位为创新企业提供在工具、技术、商业模式、融资、推广、数据交易、信息共享等方面综合服务平台,提供优质服务,促进大数据产业化发展。 2.6 品牌推广:经过重大活动、网站、专业媒体等形式拓展联盟品牌和影响力。 2.7 会员间建立联盟共享专利池,形成中国在大数据领域知识产权;制订大数据行业相关国家标准。 2.8 人才培养:组织会员开展人才委托培训及联合招聘。 2.9 国际交流和合作:组织联盟会员和国际小区和协会组织,开展技术及市场交流活动;帮助会员开拓大数据国际市场。 第三章 会员 3.1 会员属性:联盟会员均为单位会员。 3.2 会员条件:通常经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同意成立从事和大数据领域相关企、机关、科研院所、社团组织,自愿提出申请,同意并遵守本联盟章程,经联盟执委会同意后均可成为联盟会员。 3.3 会员入会程序: 3.3.1 下载、填写入会材料 3.3.2 申请人将入会材料电子版发送到联盟秘书处,联盟秘书处将立即组织审核申请。 3.3.3 经过审核申请人,即可将入会纸质材料签字、盖章后提交联盟,并缴纳相关会员会费后方可正式成为联盟会员,并享受会员相关权利义务。 3.4 会员权利: 3.4.1 理事长会员: 3.4.1.1 享受理事会一名席位,能够决定联盟战略方向及重大事项,领导联盟秘书处开展工作; 3.4.1.2 在大数据产业联盟网站中出现理事单位LOGO、介绍及理事介绍; 3.4.1.3 在政府基金项目中将取得关键推荐; 3.4.1.4 可提议或参与联盟多种活动; 3.4.1.5 可取得联盟公布全部关键资讯信息; 3.4.1.6 优先推介企业教授进入到国家或北京市教授库; 3.4.1.7 可享受2个个性化服务需求,如专门针对理事会员开展研讨会、推介会、媒体宣传、教授邀请等; 3.4.1.8 无偿查询和使用联盟全部数据资源; 3.4.1.9 享受国外顶级技术数据库技术资料查询; 3.4.1.10 在企业自己宣传资料及活动中可使用“中关村大数据产业联盟理事会员”标识; 3.4.1.11 能够取得联盟全部收费及赞助服务优惠价格; 3.4.1.12 可申请取得在省外建立联盟地方设置办事处权利; 3.4.1.13 有权参与讨论制订和修改联盟章程; 3.4.1.14 有权对联盟工作提出质询、并提出有利于本联盟发展各项建设性意见。 3.4.2 理事会员: 3.4.2.1 可提议或参与联盟多种活动; 3.4.2.2 可取得联盟公布全部关键资讯信息; 3.4.2.3 可在联盟内部提议对于企业市场或品牌宣传有帮助活动; 3.4.2.4 可参与联盟组织策划重大项目; 3.4.2.5 可取得和其它会员企业信息共享机会; 3.4.2.6 可申请取得在省外建立联盟地方设置办事处权利; 3.4.2.7 在企业自己宣传资料及活动中可使用“中关村大数据产业联盟会员”标识; 3.4.2.8 可取得部分联盟数据资源; 3.4.2.9享受国外顶级技术数据库技术资料查询; 3.4.2.10有权参与讨论制订和修改联盟章程; 3.4.2.11有权对联盟工作提出质询、并提出有利于本联盟发展各项建设性意见。 3.4.3 一般会员: 3.4.3.1 可参与联盟多种活动; 3.4.3.2 可取得联盟公布全部关键资讯信息; 3.4.3.3 可申请参与联盟组织策划重大项目; 3.4.3.4 可取得和其它会员企业信息共享机会; 3.4.3.5 在企业自己宣传资料及活动中可使用“中关村大数据产业联盟会员”标识; 3.4.3.6 可取得部分联盟数据资源; 3.4.3.7 有权对联盟工作提出质询、并提出有利于本联盟发展各项建设性意见。 3.5 会员义务: 3.5.1 遵守联盟章程、实施联盟协议; 3.5.2 全力维护联盟权益和声誉,不得以联盟名义从事有损行业声誉和侵害用户利益活动; 3.5.3 完成联盟委托各项工作,主动参与联盟组织各类活动,并给必需支持和帮助; 3.5.4 对联盟合作规则细节和内部讨论问题,在还未正式公开对外公布之前不得向外透露; 3.5.5 指定专员负责同联盟秘书处联络,以利开展日常工作; 3.5.6 遵照要求按时缴纳会员费; 3.5.7 提供优惠产品和服务给联盟内其它会员; 3.5.8 在相同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利用联盟内其它会员产品或服务; 3.5.9 主动推荐新组员; 3.6 会员资格终止: 3.6.1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处提出申请,经理事会讨论经过后,通知期满后,会员可正式退出联盟; 3.6.2 假如会员不能在指定日期后三个月内支付会费,若会员在此期限内不能支付费用,该会员资格将自动终止; 3.6.3 会员背离联盟宗旨,严重违反本章程中义务要求条款并协商无效时,联盟将做除名处理; 3.6.4 会员单位因重大违法违纪被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经营许可,则其会员资格被自动取消; 3.6.5 会员退出或被取消会员资格,会员费不予退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4.1 会员大会: 4.1.1 本联盟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关键职责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讨论决定联盟发展目标及工作计划; (三)选举和免职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秘书处工作汇报和财务汇报; (五)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4.1.2 会员大会每十二个月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4.1.3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经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出1年。 4.2 理事会: 4.2.1理事会是会员大会实施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4.2.2 理事会产生标准: 4.2.2.1 联盟提议会员作为联盟第一届理事单位。由联盟提议单位每家推荐一人组成第一届理事会。 4.2.2.2 理事任期每届三年。可连选连任。当年任期届满理事需由会员大会重新选举。取得会员大会二分之一以上投票人选可当选为理事。 4.2.2.3 依据联盟发展需要,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长可提名理事人选并由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同意,任命联盟理事会组员。 4.2.2.4 理事会组员不少于3人,不多于会员总数1/3(需为奇数)。理事会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一次例行会议,并可依据需要不定时召开专题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4.2.2.5 理事会在决议表决时,不管单位等级(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或理事单位),均只享受一票表决权。 4.2.3 理事会职责: (一)实施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免职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制订和修改联盟会费管理措施;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推举协会声誉理事长、声誉副理事长、聘用特邀顾问; (六)向会员大会汇报工作和财务情况; (七)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 立; (九)接收监事会提出对本联盟违纪问题处理意见,提 出处理措施并接收其监督; (十)决定联盟发展计划和工作方针; (十一)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各工作组工作汇报; (十二)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三)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4.2.4 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联盟法定代表人,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联盟理事长提名联盟秘书处秘书长; (三)检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联盟签署相关关键文件。 4.2.5 副理事长权利义务: (一)辅助理事长开展联盟各项工作; (二)在理事长授权情况下,代表理事长出席联盟关键会议或主持联盟关键会议; (三)指导联盟秘书处开展各项工作。 4.3 教授委员会: 4.3.1 联盟成立教授委员会,由大数据行业内含有影响力和突出贡献教授、学者、研究人员和从业人员组成。 4.3.2 联盟秘书处负责教授委员会提名和推荐工作,联盟理事会对教授资格进行审核同意。 4.3.3 教授委员会教授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 4.3.4 教授委员会应对产业重大问题和联盟重大工作提供专业研究和意见,并负担联盟理事会委托各项工作。 4.3.5 教授委员会应对会员企业针对大数据领域共性技术、标准开展联合攻关及研发提供指导意见,推进大数据产业制订国家标准。 4.3.6 教授委员会应对大数据领域创新孵化项目提供指导和教导。 4.4 秘书处: 4.4.1 本联盟设置秘书处,秘书处为联盟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联盟日常管理,并含有重大事项、决议提议权。秘书长对理事长负责。 4.4.2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秘书长为秘书处责任人,由理事长提名,并经联盟理事会投票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并经理事长同意产生。 4.4.3 秘书处内可依据工作需要设若干职能岗位和部门,分别负责信息搜集和研究、人才培训、对外合作、资质认证、市场宣传推广、网站运行、维权和行业自律、联盟会员服务等相关工作。秘书处人员由秘书长聘用。 4.4.4 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实施理事会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各项 工作; (三)制订联盟发展计划和工作方针;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决定秘书处专职和兼职员作人员组织、聘用; (六)处理其它联盟日常事务。 4. 5 监事会: 本联盟设监事会,通常由三名以上组员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 其关键职责: (一) 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 出席理事会; (三) 监督本联盟及领导组员依据章程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 督促本联盟及领导组员依据核定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 对本联盟组员违反本联盟纪律,损害本联盟声誉行为进行监督; (六) 对本联盟财务情况进行监督; (七) 对本联盟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实施。 4.6 任职资格 本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必需含有下列条件: (一) 含有行业广泛影响力,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 含有丰富专业知识、良好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 主动参与联盟工作,含有高度行业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 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 5.1 联盟经费起源: (一) 会费; (二) 社会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正当收入。 5.2 财务管理 5.2.1 本联盟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正当、真实、正确、完整; 5.2.2 联盟依据业务工作需要和会员承受能力制订会费标准; 5.2.3 联盟经费必需用于章程要求业务范围和产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5.2.4 联盟秘书处配置含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需进行会计核实,实施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需和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5.2.5 本联盟资产管理必需实施国家要求财务管理制度,接收会员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资产起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必需接收监事会和审计机关监督; 5.2.6 联盟收支情况每十二个月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联盟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可向政府相关部门投诉; 5.2.7 本联盟资产属于全体会员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5.2.8 联盟专职员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考国家对机关相关要求。 第六章 章程修改及终止程序 6.1 修改程序 6.1.1 对本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6.1.2 对本章程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方能经过。 6.2 终止程序 6.2.1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为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册,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6.2.2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经过; 6.2.3 本联盟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6.2.4 本联盟终止后剩下财产,由理事会提出使用或分配方案,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同意后实施; 6.2.5 本联盟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则 7.1 本章程经 10 月 13日联盟创建会员大会表决经过。 7.2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联盟理事会。 7.3 本章程自联盟创建会员大会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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