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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留学人员联谊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吉林省留学人员联谊会”,简称留联会。英文译名:JILIN OVERSEAS SCHOLARS UNION,缩写:JOSU。
第二条 留联会是由在(来)吉工作留学归国人员、在国(境)外学习、工作并关心吉林发展留学人员和热心留学事业吉林省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留联会是省委、省政府联络广大留学人员桥梁和纽带,是做好留学人职员作关键社会力量,是留学人员之家,是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地方分会。
第三条 留联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关键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认真落实党人才政策,主动有效地调动各类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精神,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发明”良好社会气氛,为实施科教兴省和人才兴业战略做出应有贡献。
第四条 留联会接收业务主管单位吉林省人事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吉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领导和监督,业务上受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指导。
第五条 留联会秘书处办公地点临时设在吉林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地址:长春市建设街265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留联会业务范围:
(一)向省委、省政府反应留学人员意见、提议和要求,帮助省委、省政府做好留学人员服务工作,不停改善留学人员工作、生活环境,维护留学人员正当权益。
(二)开展留学人员业绩和结果宣传工作,组织多种形式联谊活动,加强中国外留学人员和留学人员社会团体之间信息交流、学术技术交流,促进不一样领域留学人员之间了解和沟通。
(三)推进留学人员科技和专利结果转化,研究结果转化路径和方法,开辟科技结果向现实社会生产力转化“绿色通道”,有效地开展资金、技术和人才引进工作。
(四)发挥留学人员智囊作用,将留学人员潜能转化为现实生产、管理能力。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组织留学人员投入生产、管理第一线,为各级党政机关、企机关、非公经济组织和个人开展综合性管理和单项技术咨询论证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留联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分一般会员、声誉会员和荣誉会员三类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凡认可、遵守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含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加入留联会:
(一)一般会员
1.来(在)吉工作、服务、创业在国(境)外正规高校取得硕士及其以上学位留学人员和在中国已取得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并以高级访问学者身份赴海外研修、培训、讲学等一次或数次,时间累计达1年以上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2、吉林籍正在在国外政府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著名非政府机构、著名跨国企业、金融机构、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中担任高层管理职务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或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教授、学者。
(二)声誉会员
1.从事留学人员管理和服务领导、相关工作人员;
2.热心留学事业吉林省社会各界人士。
(三)荣誉会员
在学术上有突出成就,或对社会和留学事业有突出贡献其它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两位会员介绍;
(二)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
(三)秘书处根据会员条件审查并报理事会经过;
(四)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留联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留联会活动;
(三)取得留联会服务优先权;
(四)对留联会工作批评提议权和监督权;
(五)按贡献大小取得留联会组织多种科技咨询活动酬劳;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推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留联会章程;
(二)实施留联会决议;
(三)维护留联会正当权益;
(四)完成留联会交办工作;
(五)按要求交纳会费;
(六)向留联会反应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七)立即为办好留联会提出合理化提议,并主动参与留联会组织多种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留联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假如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与留联会活动,将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假如发生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表决经过,可给予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责任人产生、免职
第十四条 留联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经过,报省人事厅审查并经省社团组织管理局同意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出1年。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汇报和财务汇报;
(四)制订会员会费标准;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留联会设理事会。由会长、声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组成。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实施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理事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职权:
(一)实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置和取消;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关键责任人聘用;
(八)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留联会设置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最少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职权:
(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五、六、七、八项职权;
(二)决定召开理事会相关事宜;
(三)决定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增补、变更;
(四)决定专门委员会(分会)或专业委员会(分会)设置和责任人任命;
(五)审议专门委员会(分会)或专业委员会(分会)工作汇报;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留联会声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需含有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其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纪不超出70岁;
(四)秘书长为留联会法定代表人,必需是留联会常务理事。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七)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留联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出最高任职年纪,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经过,报省人事厅审查,并经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同意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留联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出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经过,报省人事厅审查并经省社团组织管理局同意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留联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留联会签署相关关键文件。
第三十条 留联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留联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关键责任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员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标准
第三十一条 留联会经费起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正当收入。
第三十二条 留联会根据国家相关要求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留联会经费必需用于本章程要求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留联会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正当、真实、正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留联会配置含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需进行会计核实,实施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需和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留联会资产管理必需实施国家要求财务管理制度,接收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起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必需接收审计机关监督,并将相关情况以合适方法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留联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需接收省人事厅和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组织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留联会资产。
第三十九条 留联会专职员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考国家对机关相关要求实施。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留联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留联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经过后15日内,经省人事厅审查同意,并报省社团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留联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为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留联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并报省人事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留联会终止前,须在省人事厅及相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五条 留联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留联会终止后剩下财产,在省人事厅和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监督下,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用于发展和留联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之解释权属留联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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