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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汽车消费信贷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汽车工业发展,满足汽车消费需求,规范汽车
消费贷款管理,依据中国《商业银行法》、《担保法》、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贷款通则》、《汽车消费贷款管理措施》及中
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础制度,特制订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 汽车消费贷款是指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对在特约经
商处申请购置汽车借款人发放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汽车产业政策所确定
国产汽车,具体品牌由各行自行确定。所称购车借款人为在中国境
内有固定住所中国公民及企(事)业法人单位。
第四条 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农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
行) 应遵照“先存后贷、贷款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标准.
第二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限额
第五条 汽车消费贷款期限最长不超出5年(含5年)。
第六条 汽车消费贷款利率实施人民银行要求中长久贷款利
率,并随利率调整作对应调整。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借款限额为:
(一)借款人以国库券、金融债券、国家关键建设债券、本行
出具个人存单质押,或银行、保险企业提供连带责任确保,首
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20%,借款额不得超出购车款80%。
(二)以借款人或第三方不动产抵押申请贷款,首期付款额不
得少于购车款30%,借款额不得超出购车款70%。
(三)以第三方确保方法申请贷款(银行、保险企业除外),
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40%,借款额不得超出购车款60%。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八条 贷款银行和汽车经销商签署汽车消费贷款合作协议。贷
款银行应在汽车生产厂家推荐基础上,依据汽车经销商资金实力、
市场拥有率和信誉进行初选后指定特约汽车经销商(以下称经销商),
并参考总行合作协议范本内容,和经销商签署开展汽车消费贷款
银企合作协议。选择经销商条件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条件要求掌
握,包含:
(一)有正当经营资格;
(二)在农业银行开立结算帐户;
(三)有一定汽车市场销售网络;
(四)能提供农业银行认可抵押、质押和确保担保。
第九条 贷款申请。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借款人应含有以下条件:
(一)个人。借款人应含有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中国公民;
2.含有稳定职业和经济收入,能确保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3.在贷款银行开立储蓄存款户,并存入不少于要求数额购车
首期款;
4.能为购车贷款提供贷款银行认可担保方法;
5.愿意接收贷款银行要求其它条件。
借款人必需向贷款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1. 借款人如实填写《中国农业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申请表》;
2.和汽车经销商签定购车协议;
3.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证实,
已婚者应该提供配偶上述材料;
4.借款人、财产共有些人、确保人收入及财产证实;
5. 以向保险企业投保形式进行还款担保,应提交保险企业
同意为其办理分期偿还购车贷款确保保险书面承诺;
6.已在贷款银行存入不少于要求数额首期购车款存款凭证
7.委托贷款银行划款授权书,其内容应该要求贷款银行和借
款人签署贷款协议生效后,贷款银行可直接从借款人存款帐户划
转资金给指定收款人。
(二)法人。借款人必需含有条件为:
1.含有偿还贷款能力;
2.能为购车贷款提供贷款银行认可担保方法;
3.在贷款银行开立结算帐户,并存入不低于要求数额购车
首期款;
4.愿意接收贷款银行要求其它条件。
借款人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事业法人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实
书或法人授权委托证实书;
2.经审计企业资信文件,包含验资汇报、年度信用等级
汇报、上一个年度财务汇报及上30天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现金流量表,实施贷款证管理地域,还应提供人民银行颁发贷
款证;
3.提供和个人借款中l、2、5、6、7相同材料。
第十条 贷款调查
受理借款人申请后,贷款银行应立即组织人员对借款申请人资信
情况、材料真实性、还款能力及还款方法等进行调查。调查人在
《中国农业银行汽车消费贷款项目审查表》上签署意见,然后将全部
材料交贷款审查人。
(一)个人:
1.核实借款人递交全部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是否吻合;
2.借款人还款起源是否稳定、是否有连续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申请贷款数额是否正确。
3.核实抵押物、质物或确保人情况,评定抵押物、质物价值、
变现能力或确保人偿还能力;
4.核实借款人是否有当地户籍所在地固定住所,借款人是否有
不良品行统计。
(二)对法人参考农业银行贷款管理相关要求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 贷款审查及审批
(一)信贷审查人员对信贷调查人员提供资料进行审定,提出贷款
数额、期限、利率、担保方法、还款方法等具体意见,在《中国农业银
行汽车消费贷款项目审查表》中提出贷款审查意见,按要求权限报批。
(二)贷款决议人员依据调查、审查意见及相关贷款材料,对是否
贷款进行决议,在《中国农业银行汽车消费贷款项目审查表》中签署明确
意见。
第十二条 贷款银子行受理借款申请15日内给借款人回复。
第十三条 签署协议
贷款银行同意对借款人发放贷款后,应和借款人签署《汽车消费贷款合
同书》,并依据不一样担保方法和相关担保人签署对应担保协议。
第十四条 贷款发放及贷款支用方法
(一)贷款银行和借款相关当事人签妥贷款协议及相关担保协议,并
将各项应划转款项作转帐处理后,应在贷款协议要求期限内向借款人
发放贷款;
(二)贷款支用方法必需确保购车专用,由贷款银行直接将贷款划转
到汽车经销商在贷款银行开立帐户。借款人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她用。
(三)经销商在收到收款凭证后,借款人即可在经销商处提车。
第十五条 贷款归还
购车借款人应从贷款贷出日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本
息以等额法或递减法计算公式确定金额逐月分期归还。
(一)等额法计算公式为:
每个月等额还款金额={(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贷款
本金×月利率
每个月贷款应收利息=上月底贷款额×月利率
每个月贷款应收本金=每个月等额还款金额一当月贷款应收利息
(二)递减法计算公式
每个月平均还款本金=贷款本金/贷款期月数
每个月还款利息=(本金一累计已偿还本金)×月利率
第十六条 贷款检验
贷款发放后,贷款银行应对借款人还款能力进行检验,发觉
风险要立即反应,并采取对应处理方法,检验结果归档保留。
第四章 汽车消费贷款担保
第十七条 借款人向贷款银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必需根据《中国
农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措施》中要求以抵押、质押或以第三方确保等形
式提供担保,同时借款人必需在保险企业办理车辆损失险、盗抢险、自燃
险和第三责任险等保险,并注明贷款银行为第一受益人。贷款银行不得接
受以贷款所购车辆作为贷款抵押物。
第十八条 借款人以向保险企业投保形式进行还款担保,贷款银行、
保险企业应该签署分期偿还汽车消费贷款确保保险协议,并在保险单上注
明贷款银行为第一受益人。
第十九条 借款人办理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在抵押期间,借
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或撤销保险。
第二十条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提前1个月通知贷款银行,事先取得
信贷部门同意,由会计部门办理一次性还款手续。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后,借款协议自行终止。贷款银行在
借款协议终止30日内办理抵押和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物权或质权证
明等凭证退还借款人。
第五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汽车消费贷款纳入流动资金贷款规模管理,由贷款银行
于年末把下十二个月汽车消费抵押贷款计划报上级行核准,在新增贷款额度中
安排专题规模开展汽车消费贷款业务。
第二十三条 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单设二级科目,单独核实。
第二十四条 建立借款人不良资信情况登记制度,并随时向上级行汇报。
第二十五条 建立贷款协议档案台帐、贷款资产质量监测台帐、不良
贷款台帐、质押物、抵押物权证保管台帐等贷款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章 纠纷处理和罚则
第二十六条 贷款银行应该根据人民银行要求对末按借款协议约定偿
还贷款本金加收利息,对末按期支付贷款利息计收复利。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贷款银行有权依法处分抵押
物、质物或提前收回贷款,以第三方确保担保应要求确保人负担连带保
证责任,对于办理汽车消费贷款分期付款还款确保保险,贷款银行应按
照保险条款向保险企业提出索赔。
(一)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报表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
(二)未经贷款银行同意,将已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
转让、赠和或反复抵押;
(三)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借款协议要求条款;
(四)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五)借款人发生其它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变故;
(六)影响贷款银行权益其它行为。
第二十八条 贷款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上级行视情节轻重依法对贷款
银行给限期更正、通报批评、罚款、暂停办理直至取消办理汽车消费贷款
资格(以上处罚能够并处)处罚:
(一)贷款银行在贷款实施过程中违反利率政策和加息标准;
(二)超百分比和超计划发放贷款;
(三)违反要求末向借款人公布经营种类、期限、利率和贷款条件;
(四)其它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订、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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