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模板.doc

上传人:人****来 文档编号:2508242 上传时间:2024-05-30 格式:DOC 页数:17 大小:28.04KB 下载积分:8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模板.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模板.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标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立即有效地实施应抢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降低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务院相关深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尤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理能力,或跨省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处理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 工作标准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降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抢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充足发挥人主观能动性,充足发挥专业救援力量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国务院统一领导和国务院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理工作。企业要认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理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相关部门应该和地方人民政府亲密配合,充足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依*科学,依法规范。采取优异技术,充足发挥教授作用,实施科学民主决议。采取优异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抢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抢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落实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和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估计、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风险评定、物资贮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组织体系     全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抢救援组织体系由国务院安委会、国务院相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抢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国务院安委会,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安全生产应抢救援指挥中心具体负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国务院相关部门管理专业领域应抢救援指挥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由地方政府确定。     应抢救援队伍关键包含消防部队、专业应抢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应抢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相关国际救援力量等。     国务院安委会各组员单位根据职责推行本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抢救援和保障方面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相关应急预案。     2.2 现场应抢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应抢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省(区、市)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抢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抢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全部参与应抢救援队伍和人员,立即向国务院汇报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包含多个领域、跨省级行政区或影响尤其重大事故灾难,依据需要由国务院安委会或国务院相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抢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抢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灾难监控和信息汇报     国务院相关部门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控,对可能引发尤其重大事故险情,或其它灾难、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关键信息应立即上报。     尤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相关人员应该立即汇报单位责任人,单位责任人接到汇报后,应该立即汇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在上报当地政府同时应该上报企业总部。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汇报后应该立即汇报上级政府,国务院相关部门、单位、中央企业和事故灾难发生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应该在接到汇报后2小时内,向国务院汇报,同时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自然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相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立即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抢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抢救援指挥机构应该立即分析处理,并根据分级管理程序逐层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相关部门、单位要立即、主动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相关部门提供和事故应抢救援相关资料。事故灾难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事故前监督检验相关资料,为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相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2 预警行动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后,根据应急预案立即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相关部门、单位采取对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具体标准见1.3)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当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相关部门进行Ⅰ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应该按摄影应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立即向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相关部门汇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组织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据事故灾难或险情严重程度开启对应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抢救援处理能力时,立即报请上一级应抢救援指挥机构开启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1.1 国务院相关部门响应     Ⅰ级响应时,国务院相关部门开启并实施本部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应抢救援,并立即向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汇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它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立即提出请求。     依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类别,国务院相关部门根据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     4.1.2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响应     (1)立即向国务院汇报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础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和事故灾难发生地省级应抢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抢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抢救援指挥机构通信联络,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依据相关部门和教授提议,通知相关应抢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抢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相关人员和教授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抢救援,必需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支援。     (5)对可能或已经引发自然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要立即上报国务院,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应抢救援指挥机构。     (6)组织协调尤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抢救援工作。     (7)协调落实其它相关事项。     4.2 指挥和协调     进入Ⅰ级响应后,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抢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根据预案组织相关应抢救援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应抢救援。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依据事故灾难情况开展应抢救援协调工作。通知相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抢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根据各自应急预案提供支援或保障。相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抢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亲密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现场应抢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抢救援指挥,现场应抢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抵达应抢救援队伍必需快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理,事故灾难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预防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难链。     中央企业发生事故灾难时,其总部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抢救援工作。     4.3 紧急处理     现场处理关键依*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事故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应急预案快速采取方法。     依据事态发展改变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抢救援指挥部在充足考虑教授和相关方面意见基础上,依法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方法。     4.4 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理工作。     卫生部或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依据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立即协调相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相关教授、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事故灾难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依据事故类型,根据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5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抢救援人员应依据需要携带对应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方法,严格实施应抢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相关要求。     现场应抢救援指挥部依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对应安全防护装备。     4.6 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应抢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安全防护工作,关键工作内容以下:     (1)企业应该和当地政府、小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防护方法。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方法、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7 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现场应抢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抢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理能力时,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社会力量支援,国务院办公厅协调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相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8 现场检测和评定     依据需要,现场应抢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判定和评定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定事故发展趋势,估计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和评定汇报要立即上报。     4.9 信息公布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尤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公布工作。     4.10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相关标准,造成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抢救援指挥部确定和同意,现场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应抢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宣告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理     5.1 善后处理     省级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尤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理工作,包含人员安置、赔偿,征用物资赔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搜集、清理和处理等事项。立即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立即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立即开展应抢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灾难调查汇报、经验教训总结及改善提议     尤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需时,国务院直接组成调查组或授权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理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抢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抢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善应抢救援工作提议,完成应抢救援总结汇报并立即上报。     6 保障方法     6.1 通信和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抢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汇报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公布、报送格式和程序,确保应急机构之间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议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相关部门应抢救援指挥机构和省级应抢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当地域相关信息搜集、分析和处理,定时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关键信息和变更信息要立即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搜集、分析和处理全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抢救援相关信息。     6.2 应急支援和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抢救援队伍和企业依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置必需应抢救援装备。专业应抢救援指挥机构应该掌握本专业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置救援装备。     6.2.2 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企业应该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抢救援机构负责检验并掌握相关应抢救援力量建设和准备情况。     6.2.3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尤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相关部门依据救援需要立即协调民航、交通和铁路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依据需要开设应抢救援尤其通道,道路受损时应快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输立即到位,满足应急处理工作需要。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加强抢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置对应医疗救治药品、技术、设备和人员,提升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救治能力。     6.2.5 物资保障     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企业,应该建立应抢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贮备制度,贮备必需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抢救援机构依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贮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生产加工能力贮备情况。     6.2.6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做好事故应抢救援必需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抢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负担,事故责任单位临时无力负担,由当地政府协调处理。国家处理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所需工作经费根据《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要求处理。     6.2.7 社会动员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抢救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相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支援时,地方人民政府要为其提供多种必需保障。     6.2.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大城市人民政府负责提供尤其重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场所。     6.3 技术贮备和保障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抢救援教授组,为应抢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足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教授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抢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6.4.1 公众信息交流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宣传工作,多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负责当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全民危机意识。     企业和所在地政府、小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围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4.2 培训     相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和专业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相关部门、单位可依据本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抢救援队伍培训,主动组织社会志愿者培训,提升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课程。     6.4.3 演练     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十二个月最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抢救援演练。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每两年最少组织一次联合演练。各企机关应该依据本身特点,定时组织本单位应抢救援演练。演练结束后应立即进行总结。     6.5 监督检验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检验。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和更新     伴随应抢救援相关法律法规制订、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改变,和实施过程中发觉存在问题或出现新情况,应立即修订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相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奖励和责任追究     7.2.1 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抢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单位和个人,应依据相关要求给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理任务,成绩显著。     (2)预防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财产免受损失或降低损失。     (3)对应抢救援工作提出重大提议,实施效果显著。     (4)有其它特殊贡献。     7.2.2 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抢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对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其它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给予处罚;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根据要求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推行应急准备义务。     (2)不根据要求汇报、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     (3)拒不实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     (4)偷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物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实施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7)有其它危害应急工作行为。     7.3 国际沟通和协作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主动建立和国际应急机构联络,组织参与国际救援活动,开展国际间交流和合作。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其他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