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项目编号:
中关村环境保护科技示范园J07科技厂房
工程勘察招标
勘察招标文件
招 标 人: 北京实创环境保护发展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赵玉华
招标代理机构: 北京东方华太工程咨询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刘泽
日 期: 年 月 日
目 录
投标须知前附表 1
第一章 投标须知 4
第二章 协议条款 14
第三章 技术标准及工作要求 19
第四章 资料清单 22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24
第六章 资格审查 28
第七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 38
投标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号
内 容
1
招标人:北京实创环境保护发展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2号
联络人:王静
电 话:
2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东方华太工程咨询
联络人:刘泽
电话:
传真:
3
发售招标文件日期: 年 月 日
时间:早晨 9 时至下午 16 时。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8号信息大厦B座3层301
招标文件售价: 元人民币/套,售后不退。
4
1.2.1
项目名称:中关村环境保护科技示范园J07科技厂房工程勘察,由北京市海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建设,同意文号为京海淀发改(备)[]136号,计划同意文号为 规(海)意字0019号,建设资金起源于企业自筹。
5
1.1.1
工程勘察周期: 15 个日历日
6
1.3.1
投标人必需经过资格预审并含有建设部颁发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资质证书 单位。
7
1.5.1
现场考察集合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集合地点:海淀区永丰乡
联络人: 刘泽 电话:
8
1.6.1
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 招标人 支付。
9
2.2.1
接收疑问截止时间: 年 月 日下午 时 分
疑问接收人: 刘泽 电话: 传真: 62981459
电子邮箱:
序号
条款号
内 容
10
2.3.1
招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 15 天前,可因任何原因,以“补充招标文件”形式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11
3.3.1
投标使用期:为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以后 90 天。
12
3.4.1
投标文件份数:第一册《投标函及组件》正本 1 份,副本 3 份;
第二册《技术方案》不分正副本,一式 4 份。
13
3.4.5
第二册《技术方案》为暗标,规格为 A4 大小,封面采取 A4 空白纸张。
14
3.5.1
投标担保:无。
15
4.1.2
内层封套内容:
投标人邮编: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招标人名称:北京实创环境保护发展
招标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2号
16
4.1.3
外层封套内容:
(项目名称) 工程勘察第 册投标文件
本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封
17
4.2.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递交地点:北京市勘察设计和测绘办公室开标室
18
5.1.1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开标地点:北京市勘察设计和测绘办公室开标室
19
5.6.2
招标人将从商务、报价和技术三个方面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其中商务权重K1为 0.1 ,技术权重K2为 0.8 ,报价权重K3为 0.1 。
20
6.4.2
签署协议期限:签发中标通知书后 30 天内。
序号
条款号
内 容
21
投诉:假如您在此次招标活动中有任何质疑或不满,欢迎拨打北京东方华太工程咨询投诉举报电话,我们会立即妥善地为您处理您所碰到问题。
(周一~周五:8:30~12:00;13:00~17:00)
北京东方华太工程咨询
联 系 人:刘泽
第一章 投标须知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本项目标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工程勘察周期等情况详见附件一《项目概况》。
1.1.2本项目根据《中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措施》、《评标教授和评标教授库管理暂行措施》、《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过招标方法选定勘察人。
1.2资金起源
1.2.1本项目已由北京市海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同意建设,同意文号为海淀发改(备)[]136号,计划同意文号为 规(海)意字0019号,建设资金起源于企业自筹。此项资金一部分将用于合理支付本项目标工程勘察费用。
1.3投标人合格条件
1.3.1投标人资格
1.3.1.1投标人必需经过资格预审并含有建设部颁发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资质证书单位。本项目不接收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1.3.1.2 投标人必需向招标代理机构购置招标文件并登记立案。未经向招标代理购置招标文件并登记立案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与此次投标。
1.4投标费用
1.4.1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发生一切费用,不管中标是否,均由投标人自行负担。
1.5现场考察
1.5.1投标人可自行或根据《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要求时间和地址参与由招标人统一组织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考察,方便投标人自行查明或核实相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协议所必需资料。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相关现场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能被投标人利用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任何推论、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1.5.2投标人应负担踏勘现场责任和风险和本身费用。
1.5. 3经招标人许可,投标人可为踏勘目标进入招标人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所以使招标人负担相关责任和蒙受损失。
1.6 招标代理服务费
1.6.1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改办价格 [] 857号》文和北京市物价局《京价(收)字 [] 480号》文要求,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 招标人 支付。
1.6.2招标代理服务费取费标准根据中国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计价格[]1980号》文要求:即采取差额累进计费方法,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措施》附件要求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20%进行计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可用支票、汇票、电汇、现金付款方法,在协议签署前由中标人一次性向招标代理机构缴清。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内容
2.1.1招标文件根据章节次序分章装订,除本款下述各章节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补充说明和其它有效函件,均是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各章次关键内容以下:
章 次 内 容
第一章 投标须知
第二章 协议条款
第三章 技术标准及工作要求
第四章 资料清单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六章 资格审查
第七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
2.1.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检验招标文件,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凡和招标文件要求有重大偏离投标文件,将视为废标而被拒绝接收。
2.1.3投标人应认真检验招标文件是否完备,如有缺页或附件不全等情况发生,应立即通知招标人并由招标人给予补齐。
2.2招标文件澄清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要求澄清,可用书面传真及电子文档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但应于
年 月 日下午 整(北京时间)以前传真至北京东方华太工程咨询,并将答疑问题传到。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全部相关投标人公布答疑资料。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给确定,该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含有约束作用。
2.3招标文件修改
2.3.1招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 15 天前,可因任何原因,以 “补充说明”形式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这种修改可能是招标人主动做出,也可能是为了解答投标人疑问而做出,招标人发出全部补充说明应视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
2.3.2招标人发出补充说明若前后存在矛盾,则以后发出补充说明为准。
2.3.3为便于投标人在合理时间内,根据补充说明提出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招标人能够在合适时候推迟投标截止期,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应权利和义务亦应随之延长。
2.3.4投标人在接到上述补充说明或延长投标截止期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方法给予确定。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内容
3.1.1投标函;
3.1.2授权委托书;
3.1.3投标报价表;
3.1.4资格审查文件;
3.1.5技术方案(包含但不限于勘察方案、质量确保方法、安全确保方法、施工组织、进度确保方法、勘察服务工作纲领等)。
以上内容格式及要求在招标文件第五章、第六章中给予明确,投标人应按此编制投标文件。
3.2勘察费用
3.2.1投标人工程勘察费用根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中要求对应计费标准,按招标文件给定资料及现行规范对应要求,在充足考虑工程勘察实际工作量、工程勘察现场实际情况、技术含量、难易程度、复杂性等原因基础上进行竞争性报价。
3.2.2投标人工程勘察费用应涵盖协议要求全部责任:包含现场踏勘,制订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分析、评定,提交资料,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配合,后续服务等内容。全部依据协议或其它原因应由投标人支付税金和其它应缴纳费用全部要包含在投标人提交投标报价中。
3.2.3 依据本招标项目标实际情况,投标人和招标人充足沟通,结合现场还未拆除建筑物所造成影响合理安排工作计划,并在投标报价中给予考虑安排。投标人一旦中标,因为搬迁工作影响整体勘探工作,中标人可优异行部分勘察,并按投标人和招标人双方约定日期先行提供招标人初步勘察汇报,待现场条件含有后再按工期要求提供全部勘察汇报,整体工期可对应顺延,但中标人不应以任何理由向招标人提出经济索赔。
3.2.4投标人应按报价表格式进行报价。
3.3投标使用期
3.3.1本项目标投标使用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3.3.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使用期内,能够依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使用期要求,对此投标人应给予书面回复。
3.3.3投标人如不一样意延长投标使用期,则视为其主动放弃了此次投标,招标人将根据本须知第3.5条相关要求,向投标人立即返还投标担保。
3.3.4投标人如同意延长投标使用期,则应延长投标担保使用期。在延长投标使用期内,原相关条款约定仍然适用。
3.4投标文件形式及签署
3.4.1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要求形式、份数,以本须知第3.1条要求内容和格式,编制和签署投标文件。
3.4.2投标文件分册:
第一册《投标函及组件》,包含并不限于第3.1.1、3.1.2、3.1.3、3.1.4条;
第二册《技术方案》,包含并不限于第3.1.5条;
3.4.4第一册《投标函及组件》正本和副本,一律用不褪色墨水书写或打印,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其封面右上部应印有“正本”或“副本”标识,当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4.5第二册《技术方案》为暗标,规格为 A4 大小,封面采取 A4 空白纸张,上面不得出现任何字符或图案。正文中不得出现投标人名称或其它可识别投标人身份字符、图案、照片或徽标等,其中所附图表、图像可依据需要进行彩色或黑白打印。
3.4.6投标文件任何地方均不应涂改、插字和增删。如第一册《投标函及组件》出现改动,不管何种原因造成,全部应由投标人在改动处盖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
3.5投标担保
3.5.1投标人应按相关要求提交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要求数额投标担保,并作为其投标文件一部分。投标担保用于保护招标人免受因投标人行为而蒙受损失。
3.5.2投标人在购置招标文件同时向北京东方华太工程咨询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8号信息大厦B座3层301提交投标确保金。本项目不设确保金额。
3.5.3依据本须知第3.3条,投标人如同意合适延长投标使用期,则应将投标担保使用期对应延长;若不一样意延长投标使用期则视为放弃投标,招标人将退还其投标担保。
3.5.4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足额有效投标担保投标文件,可被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给予拒绝。
3.5.5未中标投标人投标担保将在招标人和中标人签署协议后 5天内一次性全额无息返还。
3.5.6中标人投标担保,将在中标人按招标人要求签署协议后 5天内一次性全额无息返还。
3.5.7投标人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投标担保将不予退还:
3.5.7.1投标人在投标使用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3.5.7.2投标人不接收依据本须知第5.4款要求对其投标报价算术性修正;
3.5.7.3中标投标人未按要求签署协议。
3.5.7.4中标投标人未按本招标文件要求在签署协议前向招标代理机构缴清中标服务费。
4. 递交投标文件
4.1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识
4.1.1投标文件使用内、外两层封套,按第一、二册分别包封。全部封套均应在封口处加盖“密封”章,未密封投标文件将不给予签收。
4.1.2内层封套上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通讯地址,方便因标书迟到或其它原因宣告不能接收该投标时,得以将标书原封退回。书写方法见《投标须知前附表》要求。
4.1.3外层封套上不得出现任何可识别投标人身份标识,内容应严格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要求进行书写。
假如封套上没有按上述要求密封或标识,招标人将不负担投标文件过早启封或失密等问题责任。
4.1.5投标文件电子文档2份,密封后装入投标文件第一册《投标函及组件》内层封套中。
4.2投标文件递交
4.2.1投标人必需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要求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立即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指定地点。
4.3迟到投标文件
4.3.1招标人对于迟到投标文件将给予拒收,并退还投标人。
4.4投标文件补充、修改和撤回
4.4.1投标人能够在截标前对已递交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和撤回,该补充、修改和撤回必需以书面形式提出,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
4.4.2投标文件补充、修改和撤回仍然应根据本须知4.1条要求密封、递交,并在内外层封套上分别加注“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4.4.3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要求更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若撤回投标文件,其投标担保将不给予退还。
5.开标和评标
5.1开标
5.1.1招标代理机构将于将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要求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参与开标会议,法定代表人还应携带法定代表人证实书,委托代理人还应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1.2开标会议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开标时,招标代理机构将当场对投标文件密封、签署及投标确保金提交情况等进行核查,以确定其完备性。但按要求提交合格撤回通知投标文件不予开封。
5.1.3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
(a)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b)未提交足额有效投标担保;
(c)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投标文件。
(d)违反招标纪律。
评标时,有下列情况之一,投标文件视为无效(即废标)
(a)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
(b)投标文件内容不全,字迹模糊,难以识别或未按要求填写;
(c)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
(d)被评标委员会判定为相互串标各方。
5.1.4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开标仪式并拆封唱标。唱标内容包含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程勘察周期、修改内容、投标担保和招标代理机构认为必需其它内容。未经宣读投标降(提)价函一律不在评标中考虑。
5.1.5由招标代理机构整理开标统计并由投标人签字确定。
5.2过程保密
5.2.1开标以后,直到公布授予协议为止,凡相关对投标文件审查、评标工作,全部在保密情况下进行。相关信息和资料,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和上述工作无关人员泄漏。
5.2.2投标人在上述工作过程中对招标人施加影响任何行为,全部可能造成取消其投标资格。
5.3初步评审
5.3.1招标人根据《中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措施》和《评标教授和评标教授库管理暂行措施》、《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要求》相关要求,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代表招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5.3.2招标人首先将对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进行初步评审,判定其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在实质性内容上给予响应。只有经过初步评审投标文件才能进行具体评审。
5.3.3投标文件如和招标文件要求有重大偏离或保留,或和实质性条款要求不符,或是限制、影响了招标人权利或投标人责任和义务,而调整这些偏离或保留后将造成对其它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影响时,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5.3.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5.3.4.1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5.3.4.2投标报价超出国家颁布勘察设计取费标准;
5.3.4.3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5.3.4.4未能按要求提交足额有效投标担保;
5.3.4.5和其它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和招标人串通投标;
5.3.4.6以她人名义投标,或以其它方法弄虚作假;
5.3.4.7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组员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5.3.4.8投标文件中标明投标人和资格预审投标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异;
5.3.4.9法定代表人不参与投标而进行授权时,其投标授权书签字、盖章无效;
5.3.4.10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一样投标文件,且未书面申明哪一个有效;
5.3.4.11拒绝负担所投协议段部分勘察工作,提出和招标文件相悖要求或对招标文件相关键保留;
5.3.4.12投标文件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识别;
5.3.4.13第二册《技术方案》封面不是 A4 空白纸张或正文中出现了投标人名称或其它可识别投标人身份字符、图案、照片、徽标。
5.4算术性修正
5.4.1对于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经过初步评审投标文件,招标人将对其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并对有算术上和累加运算上差错给修正。修正标准以下:
5.4.1.1投标人投标报价分项乘积值累计得出总额和标出得总价不一致时,以投标函中投标总价为准;
5.4.1.2当以数字表示数额和文字表示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数额为准;
5.4.2招标人将按上述标准对投标报价进行调整或修正,若投标人拒绝接收对其报价进行修正,则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没收投标担保。
5.5投标文件澄清
5.5.1在评标阶段,招标人认为需要时,可书面通知投标人,要求其澄清投标文件中问题,或要求补充一些资料,但不得提出或许可更改投标文件中勘察报价或其它实质性内容。
5.5.2投标人应采取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5.5.3招标人不接收投标人主动提出对投标文件澄清。
5.6具体评审
5.6.1招标人将对经过初步评审、对招标文件实质上响应投标文件进行具体评审和比较。
5.6.2评审关键标准及方法:
5.6.2.1招标人将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要求,采取相同程序和标准,遵照“科学、择优、公平、公正”标准,进行综合评定和比较。
5.6.2.2招标人将从商务、报价和技术三个方面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其中商务权重K1为 0.1,技术权重K2为 0.8,报价权重K3为 0.1 。
5.6.2.3商务评审内容:技术责任人、拟投入专业技术力量、拟投入机械设备仪器、类似工程业绩、履约能力、质量管理体系等。
5.6.2.4技术评审内容:勘察方案、质量确保方法、安全确保方法、施工组织、进度确保方法等。
5.6.2.5报价评审内容:投标报价。
5.6.2.6投标文件评审方法和评分标准见第七章“评标方法和标准”
5.6.3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全部投标全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能够否决全部投标。全部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该依法重新招标。
5.6.4评标委员会应依据投标人综合评定得分高低,按序推荐前1~3名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汇报。见第七章“评标方法和标准”
6.协议授予
6.1协议授予条件
6.1.1招标人将在接到评标委员会书面评标汇报后15日内,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结果确定中标人,或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6.1.2本协议将授予投标文件符合要求、综合排名第一中标人。
6.2拒绝投标权力
6.2.1招标人不承诺将协议授予报价最低投标人。
6.2.2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评标汇报拒绝不合格投标。
6.3中标通知书
6.3.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评标结果通报各未中标投标人。
6.3.2《中标通知书》是协议文件组成部分,中标人在收到通知书后 2 小时内,应给予书面确定。
6.4协议
6.4.1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立即开始着手组织拟投入人员学习相关文件、为勘察做准备并和招标人按时签署协议。
6.4.2中标人应根据《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要求时间和方法,和招标人按时签署协议。
6.4.3假如中标人因本身原因不能按要求和招标人签署协议,该中标人将被取消中标资格并被没收投标担保,协议将授予下一个预期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7.不正当竞争和纪律
7.1严禁投标人向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相关人员行贿,使其泄露和招标、评标工作相关信息。在招标、评标期间,不得邀请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相关人员到投标人单位参观考察或出席投标人牵头或赞助任何活动。
7.2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严禁相互串通、结盟,损害招标公正性和竞争性,或以任何方法影响其它投标人参与正当投标。
7.3如发觉投标人有上述不正当行为,将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担保。
8.投诉
假如您在此次招标活动中有任何质疑或不满,欢迎拨打北京东方华太工程咨询投诉举报电话,我们会立即妥善地为您处理您所碰到问题。
北京东方华太工程咨询:,联络人:刘泽
附件一
项目概况
1、项目位置: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156号
2、工程概况:
J07科技厂房集环境保护企业孵化、科研、办公于一体,建筑总用地面积2.03公顷,地上建筑面积2.43万平方米,容积率1.2,地上四层,建筑总高18米,绿化率43%。地上为面积在1000—3000平米不等小面积销售单元标准厂房,地下室部分连通,关键为机电设备用房、立体车库、小型餐厅等和地面标厂相配套服务设施。
3、招标范围:中关村环境保护科技示范园J07科技厂房工程勘察
4、工作周期: 15 个日历日
第二章 协议条款
建设工程勘察协议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合 同 编 号:
(由勘察人编填)
勘察证书等级:
发 包 人:
勘 察 人:
签 订 日 期:
中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
勘察人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负担 任务。
依据《中国协议法》及国家相关法规要求,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署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建设地点:
1.3工程规模、特征:
1.4工程勘察任务(内容)和技术要求:
第二条:发包人应立即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正确性、可靠性负责。
2.1提供本工程同意文件(复印件),和用地(附红线范围)。
2.2提供工程勘察技术要求和建筑总平面部署图。
2.3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经有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坐标。
2.4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经有埋藏物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多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2.5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由勘察人负责搜集,勘察人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取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按实际发生额向勘察人支付相关费用。如因资料不全,出现以外,责任全部由勘察人负担。
第三条: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结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结果资料六份。
第四条:开工及提交勘察结果资料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法
4.1开工及提交勘察结果资料时间
4.1.1本工程勘察工作定于 年 月 日开工,按协议要求工程勘察周期(15日历日)提交全部勘察结果资料,由发包人或勘察人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结果资料时,按本协议第六条要求办理。
4.1.2勘察工作使用期限以协议要求时间为准。
4.2收费标准及付费方法
4.2.1本工程勘察费预算为 元(大写 ),协议生效后3天内,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20%作为定金,计 元(本协议推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费);提交勘察初步结果资料后10天内,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勘察费用30%;提交全部勘查结果资料后10日内,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勘察费用40%;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后,发包人向勘察人付清全部工程勘察费用。
第五条: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5.1发包人责任
5.1.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需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要求提供文件资料。
5.1.2发包人应立即为勘察人提供勘察现场工作条件。
5.1.3勘察过程中若需发生重大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5.1.4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投标书、勘察方案、汇报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提议,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私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协议外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勘察人有权索赔。
5.1.5本协议相关条款要求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其它责任。
5.2勘察人责任
5.2.1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勘察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协议要求时间提交质量合格勘察结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5.2.2因为勘察人提供勘察结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补充完善使其达成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它单位时,勘察人应负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收损失部分勘察费外,并依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勘察人约定为实际损失 % 。
5.2.3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和发包人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材料。依据本项目搬迁实际情况,勘察人和发包人充足沟通,结合现场还未拆除建筑物所造成影响合理安排工作计划。因为搬迁工作影响整体勘探工作,勘察人可优异行部分勘查,并按勘察人和发包人双方约定日期先行提供发包人初步勘察汇报,待现场条件含有后在按工期要求提供全部勘察汇报,但勘察人不应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提出经济索赔。
5.2.4勘察过程中,依据工程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5.2.5在现场工作勘察人人员,应健全并遵守安全保卫、消防及其它相关规章制度,负担其相关资料保密义务。勘察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对在现场工作勘察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负担费用,并负担因为勘察人未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勘察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而造成安全保卫、消防等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全部损失。
5.2.6本协议相关条款要求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其它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因为发包人未给勘察人提供必需工作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或往返进出场地,工期按实际工日顺延,勘察费用不予调整,勘察人不应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提出经济索赔。
6.2因为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结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负担。
6.3协议推行期间,因为工程停建而终止协议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协议时,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已进行勘察工作,完成工作量在50%以内时,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50%勘察费计 元;完成工作量超出50%时,则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100%勘察费。
6.4发包人未按协议要求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出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
6.5因为勘察人原因未按协议要求时间(日期)提交勘察结果资料,每超出一日,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一。
6.6本协议签署后,发包人不推行协议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勘察人不推行协议时,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发包人和勘察人协商一致,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协议含有相同效力。
第八条:其它约定事项:因发包人未能提供场区内地下管线图,为确保野外钻探安全,发包人委托勘察人对场区内地下管线进行探测。双方约定费用 元,管线探测工期和勘察工期一致。如因资料不全,探测不明,施工中出现意外,造成损失,勘察人负担全部责任。如发生上述意外,发包人有义务联络、协调事故各当事人,帮助勘察人完成事故处理工作。勘察人完成场区地质钻探任务并未出现管线安全问题后一周内,发包人支付对场区地下管线进行探测全部费用。
第九条:本协议在推行工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按下列第 种方法处理:
(一)提交 北京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协议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勘察人推行完协议要求义务后,本协议终止。
本协议一式 份,发包人 份、勘察人 份。
发包人名称: 勘察人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第三章 技术标准及工作要求
本章内容为工程勘察工作基础要求,结合此次招标工程勘察任务特殊要求,详见本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部分。
1、基础要求
1.1勘察人在实施勘察前,应向发包人报送优化后勘察服务工作纲领,并以此作为工作依据。
1.2工程勘察布点应参考发包人提供资料。勘探点数量、深度和位置可依据地质情况和现场条件依据规范进行调整,但应经发包人同意和同意。
1.3勘探过程中应认真统计每日工作内容,保留原始统计资料和数据,以供发包人检验和分析。
1.4在钻探进行中,如发包人需要更改取样间距和现场试验要求,或更改钻孔深度,勘察人应主动配合并安排实施。
1.5勘察人在钻探时应谨慎从事,对地下管线和构筑物进行对应保护,碰到地下文物时应立即向发包人和文物保护部门汇报并妥善保护。
1.6勘察人在进行外业勘察时,应采取有效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方法,避免对原有道路、桥梁、结构物或地上附着物造成损坏或损伤。
2、适用规范、规程、标准
2.1工程勘察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标准要求,现在适用版本推荐以下,如有后继变更,则应以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
2.1.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2.1.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2.1.3《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
2.1.4《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1999)
2.1.5《地基动力特征测试规范》(GB/T50269-97)
2.1.6《岩土工程基础术语标准》(GB/T50279-98)
2.1.7《土分类标准》(GB145-90)
2.1.8《土工试验规程》(SL237-1999)
2.1.9《建筑工地地质钻探技术标准》(JGJ87-92)
2.1.10《原状土取样技术标准》(JGJ89-92)
2.1.11《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
2.1.1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范》(JGJ120-99)
2.1.13《北京地域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DBJ01-501-92)
2.1.14《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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