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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新版章程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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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幼稚园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幼稚园名称:第三条幼稚园地址: 第四条幼稚园性质。幼稚园性质:本园为自愿举行,对学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机构,是基础教育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基础阶段,从事(非)盈利性社会服务社会组织。第五条办学宗旨:遵遵法律、法规,落实国家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六条幼稚园自愿接收上杭县教育局、上杭县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七条 本章程中各项条款和法律、法规、规章不符,以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为准。第二章 举行者、创办资金和办学结构第八条 本单位举行

2、者是 。举行者享受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二)推荐董(理)事(以下简称董、理事)(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以下简称董、理事会)会议统计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汇报;第九条 本单位创办资金: 万元;出资者: ,金额: 万 。第十条 本单位办学结构:(一)办学规模:(1)本园占地面积 平方米;(2)建筑面积 平方米;(3)幼稚园户外活动面积 平方米;(4)审批部门核准在园生人数为 个班, 人。(二)办学层次:幼稚园 学制:三年(三)办学形式:本园招生对象为3-6岁幼儿,提供小、中、大班全日制学前教育。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幼稚园依法设置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幼

3、稚园决议机构。第十二条 幼稚园董事会人员五人以上,关键由三部分人组成,即举行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员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应该含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第十三条 董事会组员必需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含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四条 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行者推选产生;董事长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过半数经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经过。第十五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能够连选连任。第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用和解聘园长;(二)修改幼稚园章程和制订幼稚园规章制度;(三)制订发展计划,同意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

4、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员编制订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幼稚园分立、合并、终止;第十七条 董事会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召开临时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需时;(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第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第十九条 副董事长帮助董(理)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二)落实检验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三)代表幼稚园签署相关文件;(四)法律、法规和相关教育法规要求义务和责任。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实施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

5、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终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该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经过:(一)聘用、解聘园长;(二)修改幼稚园章程;(三)制订发展计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幼稚园分立、合并、终止等其它关键变更事项;第二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其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需载明授权范围。第二十三条 出席董事会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经过决议无效。如经缺席董事追认人数超出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

6、会议统计,出席会议董事须在会议统计上署名。董事对董事会议决议负担责任。董事会统计由董事长指定人员存档保管。第二十五条 幼稚园设园长一人,园长由董事会聘用或解聘。第二十六条 园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一) 实施幼稚园董事会决定;(二) 实施发展计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稚园规章制度;(三) 聘用和解聘幼稚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确保教育教学质量;(五) 负责幼稚园日常管理工作;(六)负责幼稚园安全、卫生、保健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 园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第四章 幼稚园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为幼稚园法定代表人。

7、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正在被实施刑罚或正在被实施刑事强制方法;(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通缉;(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实施期满未逾3年,或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实施期满未逾5年;(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六)非中中国地居民;(七)法律、法规要求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其它情形。第五章 幼稚园资产、财务管理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三十条 幼稚园资产起源:本园由举行者 以 货币形式累计出资 万人民币,于 年 月 日前出齐。本园是个体单位,全部资产起源正当,资产使

8、用也符合章程要求要求和业务范围。(一)举行者出资。(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收入。(三) 政府资助。(四)受赠财产。(五)其它正当收入。第三十一条 幼稚园办学资金关键用于幼稚园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职员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老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幼稚园资产。第三十二条 幼稚园严格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第三十三条 幼稚园配置含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需进行会计核实,实施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需和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9、。第三十四条 幼稚园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正当、真实、正确、完整,并依法实施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汇报交审批机关立案。第三十五条 幼稚园资产管理必需实施国家要求财务管理制度,接收政府财税部门监督,接收法定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第三十六条 举行者或法定代表人变更之前必需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要求,自觉接收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年度检验。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对民办幼稚园相关要求实施。第六章 办学节余及分配第三十九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第四十条 办学结余是指幼稚园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年度净收益,扣

10、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10%百分比预留发展基金和根据国家相关要求提取其它必需费用后余额。第四十一条 取得合理回报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第四十二条 幼稚园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幼稚园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添置、更新等。第四十三条 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百分比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经过。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百分比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和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相关材料、财务情况报审批机关立案。第七章 章程修改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修改,须经董(理)事会表决经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

11、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终止:(一)完成章程要求宗旨;(二)无法根据章程要求宗旨继续开展活动;(三)发生分立、合并;(四)自行解散;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应该在理事会表决经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该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下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下财产,应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活动。本单位应该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实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理事会表决经过。第五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理事会。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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