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目 录
前 言 2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3
1范围 3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术语和定义 4
4基础要求 5
5煤气生产、回收和净化 7
6煤气管道(含天然气管道) 25
7煤气设备和管道隶属装置 36
8煤气加压站和混合站 42
9煤气柜 45
10煤气设施操作和检修 49
11煤气事故处理 52
12煤气调度室及煤气防护站 54
前 言
本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替换GB6222—1986《I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本标准和GB6222--1986相比关键差异以下: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及“术语和定义”二章;
——将各类煤气通用条款均提出,纳入第4章基础要求中;
——提升了焦炉煤气电捕焦油器含氧量,并要求配置检测装置;
——依据现有技术修改了高炉煤气余压透平发电装置;
——增加了相关转炉煤气生产中安全要求(见第5章);
——对高压高炉减压阀组前煤气管道气密性试验压力进行了修改(见第6 章);
——增加了水封高度,并增补了新型隔断装置——双板切断阀(见第7章);
——增加了对新型煤气柜安全要求(见第9章);
——对煤气事故处理明确分节,使条例更清楚(见第11章);
——依据现在实际情况,删除部分和实际不符条款(见第12章);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武汉安全环境保护研究院。
本单位参与起草单位武汉钢铁设计研究总院、上海宝钢集团企业、武汉钢铁集团企业、鞍山钢铁集团企业、河南亚天集团企业、北京科力恒企业。
本标准关键起草人:卢春雪、万成略、李晓飞、魏萍、张文秀、皱明森、张兴良、胡云、韦裕国、吉卫星、朱刚。
本标准于1986年首次公布,第一次修改。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要求了并适适用于工业企业厂区内发生炉、水煤气炉、半水煤气炉、高炉、焦炉、直立连续式炭化炉、转炉等煤气及压力小于或等于12×105Pa(1.22×105mm)天然气(不包含开采和厂外输配)生产、回收、输配、贮存和使用设施设计、制造、施工、运行、管理和维修等。
本规程不适适用于城市煤气市区干管、支管和庭院管网及调压设施、液化石油气等。
因采取新技术、引进技术和引进工程而不能实施本规程相关要求时,需提出对应安全要求(附科学依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同意并报劳感人事部立案后,才能使用和运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条款,经过本标准引用成为本标准条款。通常注明日期引用文件,其随即全部修改单(不包含错误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适用于本标准,然而,激励依据本标准达成协议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最新版本。通常不注明日期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适用于本标准。
GB4053.1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2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3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4固定式工业钢平台
GB7231工业管路基础识别色和识别符号(GB7231-1987,neqISO508:1966)
GB16912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
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31乙炔站设计规范
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设计规范
GB50195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
GB50235工业企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6现场设备、工业管理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6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
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9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整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适用于本标准。
3.1计算压力computation pressure
正常操作时工况可能出现最高工作压力。是为了计算管道(或设备)水封高度,或为了确定气密试验、强度试验压力。煤气设施在正常生产运行情况下,可能达成最大工作压力,为最高工作压力。
3.2煤气设施gases equipment
全部流经煤气(尤其是高压煤气)设施,包含和其相连其它介质(如蒸汽、氮气、水等)管路、设备到和煤气介质第一个切断装置全部视为煤气设施。
3.3隔断装置curtain appliance
凡在系统无异常情况下,处于关闭、封止状态,其承受介质压力在设计许可范围,含有煤气不泄漏到被隔断区域功效装置。
3.4粗煤气untreated gases
未经净化煤气。
3.5剩下煤气放散装置pressure control piping system
安装在净煤气管道上,在煤气供用过程中,发生煤气压力骤然升高,超出预定值时,将煤气排出系统外装置。
3.6炉顶余压透平top residual pressure turbine
利用高炉炉顶煤气余压发电设备。
4基础要求
4.1煤气工程设计应做到安全可靠,对于粗笨体力劳动及危险作业,应优先采取机械化、自动化方法。
4.2煤气工程设计,应由持有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颁发有效设计许可证设计单位设计。设计审查应有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气设施使用单位安全部门参与。设计和制造应有完整技术文件。煤 气工程设计人员,必需经相关部门考评,不合格者,不得独立进行设计工作。
4.3煤气设施焊接工作应按国家相关要求由持有合格证焊工担任,煤气工程焊接、施工和验收应符合GB50235要求。
4.4施工应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工程隐蔽部分,应经煤气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检验合格后,才能封闭。施工完成,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完工说明书及完工图,交付使用单位存档。
4.5新建、改建和大修后煤气设施应经过检验验收,证实符合安全要求并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后,才能投入运行。煤气设施验收必需有煤气使用单位安全部门参与。
4.6现有企业煤气设施达不到本规程要求者,应在改建、扩建、大修或技术改造中处理,未处理前,应采取安全方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立案。
4.7煤气设施应明确划分管理区域,明确责任。
4.8多种关键煤气设备、阀门、放散管、管道支架等应编号,号码应标在显著地方。煤气管理部门应备有煤气工艺步骤图,图上标明设备及隶属装置号码。
4.9有煤气设施单位应建立以下制度:
——煤气设施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将设备图纸、技术文件、设备检验汇报、完工说明书、完工图等完整资料归档保留;
——煤气设施大修、中修及重大故障情况统计档案管理制度;
——煤气设施运行情况统计档案管理制度;
——建立煤气设施日、季和年度检验制度,对于设备腐蚀情况、管道壁厚、支架标高等每十二个月关键检验一次,并将检验情况统计备查。
4.10煤气危险区(如地下室、加压站、热风炉及多种煤气发生设施周围)一氧化碳浓度应定时测定,在关键部位应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作业环境一氧化碳最 高许可浓度为30mg/m3(24ppm)。
4.11应对煤气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人员才准上岗工作,以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煤气作业人员应每隔一至两年进行一次体检,体检结果记人“职员健康监护卡片”,不符合要求者,不应从事煤气作业。
4.12凡有煤气设施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煤气安全管理工作。
4.13煤气生产、回收及净化区域内,不应设置和本工序无关设施及建筑物。
4.14剩下煤气放散装置应设有点火装置及蒸汽(或氮气)灭火设施,需要放散时,通常应点燃。
4.15煤气设施人孔、阀门、仪表等常常有些人操作部位,均应设置固定平台。走梯、栏杆和平台(含检修平台)应符合GB4053.1、GB4053.2、GB4053.3、GB4053.4要求。
5煤气生产、回收和净化
5.1发生炉煤气生产和净化
5.1.1区域部署
5.1.1.1发生炉煤气站设计应符合GB50195要求。
5.1.1.2室外煤气净化设备、循环水系统、焦油系统和煤场等建筑物和构筑物,宜部署在煤气发生站主厂房、煤气加压机问、空气鼓风机问等常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并应预防冷却塔散发水雾对周围影响。
5.1.1.3新建冷煤气发生站主厂房和净化区和其它生产车间防火间距应符合GBJ16要求。
5.1.1.4非煤气发生站专用铁路、道路不得穿越站区。
5.1.1.5煤气发生站区应设有消防车道。隶属煤气车间小型热煤气站消防车道,可和邻近厂房消防车道统一考虑。
5.1.1.6煤气发生炉厂房和生产车间距离应符合GBJ16相关要求。
5.1.1.7煤气加压机和空气鼓风机宜分别部署在单独房间内,如部署在同一房间,均应采取防爆型电气设备。
5.1.2厂房建筑安全要求
5.1.2.1煤气发生站主厂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厂房属乙类生产厂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主厂房为无爆炸危险厂房,但贮煤层应采取防爆方法。当贮煤斗内不可能有煤气漏入时,或贮煤层为敞开或半敞开建筑时,贮煤层属22区火灾危险环境;
——主厂房各层应设有安全出口。
5.1.2.2煤气站其它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煤气加压机房、机械房应遵守第8章要求;
——焦油泵房、焦油库属21区火灾危险环境;
——煤场属23区火灾危险环境;
——贮煤斗室、破碎筛分间、运煤皮带通廊属22区火灾危险环境;
——煤气管道排水器室属有爆炸危险乙类生产厂房,应通风良好,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2.3煤气发生站中央控制室应设有调度电话和通常电话,并设有煤气发生炉进口饱和空气压力计、温度计、流量计、煤气发生炉出口煤气压力计、温度计、煤气高低压和空气低压报警装置、关键自动控制调整装置、连锁装置及灯光信号等。
5.1.3设备结构
5.1.3.1煤气发生炉炉顶设有探火孔者,探火孔应有汽封,以确保从探火孔看火及插扦时不漏煤气。
5.1.3.2带有水夹套煤气炉设计、制造、安装和检验应遵守现行相关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要求。
5.1.3.3煤气发生炉水夹套给水要求,要遵照GB50195实施。
5.1.3.4水套集汽包应设有安全阀、自动水位控制器,进水管应设止回阀,严禁在水夹套和集汽包连接管上加装阀门。
5.1.3.5煤气发生炉进口空气管道上,应设有阀门、止回阀和蒸汽吹扫装置。空气总管末端应设有泄爆装置和放散管,放散管应接至室外。
5.1.3.6煤气发生炉空气鼓风机应有两路电源供电。两路电源供电有困难,应采取预防停电安全方法。
5.1.3.7从热煤气发生炉引出煤气管道应有隔断装置,如采取盘形阀,其操作绞盘应设在煤气发生炉周围便于操作位置,阀门前应设有放散管。
5.1.3.8以烟煤气化煤气发生炉和竖管或除尘器之间接管,应有消除管内积尘方法。
5.1.3.9新建、扩建煤气发生炉后竖管、除尘器顶部或煤气发生炉出口管道,应设能自动放散煤气装置。
5.1.3.10电捕焦油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电捕焦油器入口和洗涤塔后应设隔断装置;
——电捕焦油器应设泄爆装置,并应定时检验;
——电捕焦油器应设当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能立即切断电源装置:
煤气含氧量达1%;
煤气压力低于50Pa(5.1mmH2O);
绝缘保温箱温度低于要求(通常不低于煤气入口温度加25℃);
——电捕焦油器应设放散管、蒸汽管;
——电捕焦油器底部应设保温或加热装置;
——电捕焦油器沉淀管问应设带阀门连接管;
——抽气机出口和电捕焦油器之间宜设避震器。
5.1.3.11每台煤气发生炉煤气输入网路(或加压)前应进行含氧量分析,含氧量大于1%时,严禁并入网路。
5.1.3.12连续式机械化运煤和排渣系统各机械之间应有电气联锁。
5.1.3.13煤气发生炉加压机前设备水封或油封有效高度:
最高工作压力小于3×103Pa者为最高工作压力水柱高度加150mm,但大于250mm最高工作压力在3×103Pa~1×104Pa之间者为最高工作压力水柱高度1.5倍;最高工作压力大于104Pa者为最高工作压力水柱高度加500mm。
煤气发生炉加压机后设备水封或油封有效高度应遵守7.2.2.1要求。
5.1.3.4钟罩阀内放散水封有效高度,应等于煤气发生炉出口最高工作压力水柱高度加50mm。
5.1.4气密性试验
煤气净化设备气密性试验和管道系统相同,应遵守6.4.6相关要求。
5.2水煤气(含半水煤气)生产和净化
5.2.1区域部署
5.2.1.1水煤气生产厂房应在厂区关键建筑物和构筑物常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
5.2.1.2多台水煤气发生炉之间中心距离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炉子直径/m
炉子煤气产量(m3/h)
炉和炉中心距/m
≤2.5
1000—3500
>7
≤3
5000—7000
>9
≤4
8000—18000
>10
5.2.1.3水煤气生产车间操作控制室可贴邻本车问设置,但应有防火墙隔开。控制室内必需设有调度电话,和使用煤气车间保持联络,合理分配煤气使用量,以确保管道系统压力稳定。
5.2.1.4水煤气生产车间应设有专用分析站,除进行生产控制指标分析外,还应定时作安全指标分析测定。
5.2.1.5间歇式水煤气炉排放烟囱应单独设置,不宜和其它煤气设备共用烟道。
5.2.2厂房建筑安全要求
5.2.2.1水煤气生产厂房宜单排部署,厂房火灾危险性属于甲类,厂房 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半水煤气生产厂房火灾危险性属于乙类(如同一装置生产水煤气和半水煤气时,应按水煤气要求处理)。防火间距应符合GBJ16相关要求。
5.2.2.2水煤气生产厂房通常采取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宜采取不发生火花地面,地面应平整并易于清扫。每层厂房应设有安全疏散门和楼梯。水煤气生产厂房区域内应设有消防车道。
5.2.2.3水煤气生产厂房电气设备按GB50058防爆要求设计。
5.2.3设备结构
5.2.3.1水煤气发生炉料仓层宜有通风设施。煤、焦料仓漏斗和煤气炉进料口之间加料器宜采取密封或局部密封。
5.2.3.2带有水夹套水煤气炉设计、制造、安装、检验和使用应遵守5.1.3.2、5.1.3.3、5.1.3.4要求。
5.2.3.3通向煤气炉空气管道末端应设有泄爆膜和放散管。
5.2.3.4洗涤塔排水管水封有效高度为洗涤塔计算压力水柱高度最少加500mm。
5.2.3.5电除尘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电除尘器人口、出口管道应设可靠隔断装置;
——电除尘器入口、出口应设煤气压力计,正常操作时电除尘器人口(煤气柜出口)煤气压力在2.5×103Pa~3.9×103Pa(255mmH2O~398mmH2O);电除尘器出口(加压机人口)煤气压力不低于5×102Pa(51mmH2O),低于此值时,煤气加压机应停车;
——电除尘器中水煤气含氧量,正常操作时应小于0.6%;大于0.6%时,应发出报警信号;达成0.8%时,应立即切断电除尘器电源;
——电除尘器应设有放散管及泄爆装置。
5.2.4水煤气(半水煤气)含氧量应严格控制,通常设自动分析仪,并应有些人工分析进行定时抽查。正常情况下,总管煤气含氧量应小于0.6%;单台炉系统煤气含氧量达成1%时,该炉必需停车。
5.3高炉煤气回收和净化
5.3.1区域部署
5.3.1.1新建高炉应部署在居民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且厂区边缘距居民区边缘距离应大于1000m。
5.3.1.2新建高炉除尘器应在高炉铁口、渣口10m以外地方。旧有设备不符合上述要求,应在改建时给予处理。
5.3.1.3新建高炉煤气区周围应避免设置常有些人工作地沟,如必需设置,应使沟内空气流通,预防积存煤气。
5.3.1.4厂区办公室、生活室宜设置在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离高炉100m以外地点。炉前休息室、浴室、更衣室可不受此限。
5.3.1.5厂区内操作窒、仪器仪表室应设在厂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不应设在常常可能泄漏煤气设备周围。
5.3.1.6新建高炉煤气净化设备应部署在宽大地域,确保设备问有良好通风。各单独设备(洗涤塔、除尘器等)问净距不应少于2m,设备和建筑物间净距不应少于3m。
5.3.2设备结构
5.3.2.1高炉应符合下列要求:
——高炉冷却设备和炉壳、风口、渣口和各水套均应密封严密;
——软探尺箱体、检修孔盖法兰、链轮或绳轮转轴轴承应密封严密;
——硬探尺和探尺孑L之间应用蒸汽或氮气密封;
——高炉炉顶装料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炉顶双钟设备大、小钟钟杆之间应用蒸汽或氮气密封;
料钟和料斗之间接触面应采取耐磨材料制造,经过研磨并检验合格;
无料钟炉顶料罐上下密封阀,应采取耐热材料软密封和硬质合金硬密封;
旋转布料器外壳和固定支座之间应密封严密;
炉喉应有蒸汽或氮气喷头;
新建、改建高炉放散管放散能力,在正常压力下,应能放散全部煤气,高炉休风时应能立即将煤气排出。
炉顶放散管高度应高出卷扬机绳轮工作台5m以上。放散管放散阀安装位置应便于在炉台上操作。放散阀座和阀盘之间应保持接触严密,接触面宜采取外接触。
5.3.2.2重力除尘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除尘器应设置蒸汽或氮气管接头;
——除尘器顶端至切断阀之间,应有蒸汽、氮气管接头。除尘器顶及各煤气管道最高点应设放散阀。
5.3.2.3洗涤塔、文氏管洗涤器和灰泥捕集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常压高炉洗涤塔、文氏管洗涤器、灰泥捕集器和脱水器污水排出管水封有效高度,应为高炉炉顶最高压力1.5倍,且大于3m;
——高压高炉洗涤塔、文氏管洗涤器、灰泥捕集器下面浮标箱和脱水器,应使用符合高压煤气要求排水控制装置,并有可靠水位指示器和水位报警器。
水位指示器和水位报警器均应在管理室反应出来;
——多种洗涤装置应装有蒸汽或氮气管接头。在洗涤器上部,应装有安全泄压放散装置,并能在地面操作;
——洗涤塔每层喷水嘴处,全部应设有对开人孔。每层喷嘴应设栏杆和平台;
——可调文氏管、减压阀组必需采取可靠严密轴封,并设较宽检修平台;
——每座高炉煤气净化设施和净煤气总管之间,应设可靠隔断装置。
5.3.2.4电除尘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电除尘器人口、出口管道应设可靠隔断装置;
——电除尘器应设有当煤气压力低于5×102Pa(51mmH2O)时,能自动切断高压电源并发出声光信号装置;
——电除尘器应设有当高炉煤气含氧量达成1%时,能自动切断电源装置;
——电除尘器应设有放散管、蒸汽管、泄爆装置;
——电除尘器沉淀管(板)间,应设有带阀门连通管,方便放散其死角煤气或空气。
5.3.2.5布袋除尘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布袋除尘器每个出入口应设有可靠隔断装置;
——布袋除尘器每个箱体应设有放散管;
——布袋除尘器应设有煤气高、低温报警和低压报警装置;
——布袋除尘器箱体应采取泄爆装置;
——布袋除尘器反吹清灰时,不应采取在正常操作时用粗煤气向大气反吹方法;
——布袋箱体向外界卸灰时,应有预防煤气外泄方法。
5.3.2.6高炉煤气余压透平发电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余压透平进出口煤气管道上应设有可靠隔断装置。人口管道上还应设有紧急切断阀,当需紧急停机时,能在1s内使煤气切断,透平自动停车;
——余压透平应设有可靠严密轴封装置;
——余压透平发电装置应有可靠并网和电气保护装置,和调整、监测、自动控制仪表和必需联络信号;
——余压透平开启、停机装置除在控制室内和机旁设有外,还可依据需要增设。
5.3.3气密性试验压力
煤气清洗系统气密性试验压力,应遵守6.4.6相关要求。
5.4焦炉煤气回收和净化
5.4.1 区域部署
5.4.1.1 新建焦炉应部署在居民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其厂区边缘和居民区边缘相距应在1000m以上,中间应隔有防护林带。
5.4.1.2 在钢铁联合企业中,焦炉宜靠近炼铁并和高炉组轴线平行部署。焦炉组纵轴应和常年最大频率风向夹角最小。
5.4.1.3 新建焦化厂办公、生活和卫生设施应部署在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
5.4.2 煤气冷却及净化区域部署
5.4.2.1 新建焦煤气冷却,净化区应部署在焦炉机侧或一端,其建(构)筑物最外边线距焦炉炉体边线应大于40m。中、小型焦炉可合适降低,但不应小于30m。
5.4.2.2 煤气冷却及净化区域应遵守4.1.3及5.1.1.4~5.1.1.6要求。
5.4.2.3 新建煤气冷却、净化区内煤气系统多种设施部署应符合下列要求:
——煤气初冷器(塔)应正对抽气机室,按单行横向排列,初冷器出口煤气集合管中心线和抽气机室行列线距离应大于10m;
——煤气冷却、净化系统多种塔器和厂区专用铁路中心线距离应大于20m,和厂区关键道路最近边缘距离应大于10m。
5.4.3 设备结构
5.4.3.1 煤气回收系统设备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装煤车装煤漏斗口上应有预防煤气、烟尘泄漏设施。炭化室装煤孔盖和盖座间,炉门和炉门门框间应保持严密;
——上升管内应设氨水,蒸汽等喷射设施;
——一根集气管应设两个放散管,分别设在吸气弯管两侧;并应高出集气管走台5m以上,放散管开闭应能在集气管走台上操作;
——集气管一端应装有事故用工业水管;
——集气管上部应设清扫孔,其间距和平台结构要求,均应便于清扫全部管道,并应保持清扫孔严密不漏;
——采取双集气管焦炉,其横贯管高度应能使装煤车安全经过和操作,在对着上升管口横贯管管段下部设防火罩;
——在吸气弯管上应设自动压力调整翻板和手动压力调整翻板;
——焦炉地下室应加强通风,两端应有安全出口,并应设有斜梯。地下室煤气分配管净空高度大于1.8m;
——交换装置应按先关煤气,后交换空气、废气,最终开煤气次序动作。要确保炉内气流方向符合焦炉加热系统图。交换后应确保炉内气流方向和交换前完全相反,交换装置煤气部件应保持严密;
——废气瓣调整翻板(或插板)全关时,应留有合适空隙,在任何情况下全部应使燃烧系统含有一定吸力;
——焦炉地下室、机焦两侧烟道走廊、煤塔底层仪表室、煤塔炉问台底层、集气室、仪表间,全部属于甲类火灾危险厂房;
——设有汽化冷却上升管设计和制造,应符合现行相关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要求;
——焦炉地下室、焦炉烟道走廊、煤塔炉间台底层、交换机仪表室等地,应按2区选择电气设备,并应设有事故照明。
5.4.3.2煤气冷却、净化系统设备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煤气冷却及净化系统中多种塔器,应设有吹扫用蒸汽管;
——多种塔器人口和出口管道上应设有压力计和温度计;
——塔器排油管应装阀门,油管浸入溢油槽中,其油封有效高度为计算压力加500mm;
——电捕焦油器应遵守本规程5.1.3.10相关要求。但电捕焦油器设在抽气机前时,煤气人口压力许可负压,可不设泄爆装置。在鼓风机后,应设泄爆装置,设自动连续式氧含量分析仪,煤气含氧量达1%时报警,达2%时切断电源。
5.4.4冷却、净化设备气密性试验煤气冷却、净化设备气密性试验和管道系统相同,应遵守6.4.6相关要求。焦炉吸气管应用5×103Pa(510mmH2 O)做泄漏试验,20min压力降不超出10%为合格。
5.5直立连续式炭化炉煤气生产和净化
5.5.1区域部署
5.5.1.1新建炭化炉厂应部署在居民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其厂区边缘和居民区边缘相距应在l000m以上,煤气产量小于50000m3/h者,大于500m。
5.5.1.2炭化炉厂房纵轴线和常年最大频率风向宜成直角(或靠近直角)。
5.5.1.3炭化炉厂房四面应设消防车道。厂房和抽气、回收、净化等建筑物距离应大于30m。
5.5.2煤气净化和冷却区域
煤气冷却及净化区域应遵守4.13及5.1.1.4~5.1.1.5要求。
5.5.3厂房建筑安全要求
5.5.3.1炭化炉厂房火灾危险性属于甲类,厂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5.5.3.2几座炭化炉厂房相连部署时,厂房和厂房可相邻部署,但建筑设计时,应考虑沉降差异,其间经过多种管道、电缆通廊等应设沉降差异赔偿装置。
5.5.3.3采取发生炉热煤气供热时,发生炉厂房和炭化炉厂房可相邻部署。
5.5.4设备结构
5.5.4.1炭化炉设备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炭化炉护炉柱和底部承重梁应采取钢结构;
——辅助煤箱上部应设泄爆孔;
——升气管蝶阀和活塞阀轴杆应设耐温填料盒,应密封严密,启闭灵活;
——炉顶煤气总管焦油氨水出口水封有效高度应大于100mm;
——煤气总管出口应安装压力自动调整器,必需操作灵敏,控制炉顶煤气呈微正压,并应装有事故超压自动(并附手动)排放装置,其放散管应高出屋顶4m以上;
——炭化炉厂房安全出口应不少于2个。走廊通道宽度应大于1.5m,并应设防护栏杆。关键处还应设预防工具坠落保护网;
——动力和照明电线应采取护套敷设。照明许可采取高压水银灯,并应设有事故照明;
——炭化炉底蒸汽注射管应保持排焦箱正压,排焦箱水封高度应大于排焦箱内压力,通常大于lO3Pa(102mmH2O);
——加热用发生炉煤气总管端部,应设管道清灰操作平台。
5.5.4.2煤气冷却、净化系统设备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污煤气管道应向抽水井倾斜,倾斜度应大于0.3%,转弯处应留清扫孔,管道和抽气机应用金属波纹管软镶连接;
——抽气机出口和电捕焦油器之间宜设避震器;
——易腐蚀区域动力、照明电线应采取防腐套管铜芯线;
——煤气冷却、回收和净化系统设备结构应遵守本规程5.4.3.2要求。
5.5.5炭化炉煤气系统气密性试验
煤气冷却、净化设备及炭化炉出口至抽气机前煤气管道严密性试验应遵守6.4.6要求。
5.6转炉煤气回收和净化
5.6.1 区域部署
5.6.1.1 转炉煤气回收净化系统设备、机房、煤气柜和有可能泄漏煤气其它构件,应部署在主厂房常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
5.6.1.2 各单体设备之间和它们和墙壁之间净距应大于1m。
5.6.1.3 煤气抽气机室和加压站厂房应符合第8章相关要求。抽气机室可设在主厂房内,但应遵守下列要求:
——和主厂房建筑隔断;
——废气应排至主厂房外。
5.6.2 设备结构
5.6.2.1转炉煤气活动烟罩或固定烟罩应采取水冷却,罩口内外压差保持稳定微正压。烟罩上加料孔、氧枪、副枪插入孔和料仓等应密封充氮,保持正压。
5.6.2.2 转炉煤气回收设施应设充氮装置及微氧量和一氧化碳含量连续测定装置。当煤气含氧量超出2%或煤气柜位高度达成上限时应停止回收。
5.6.2.3 每座转炉煤气管道和煤气总管之间应设可靠隔断装置。
5.6.2.4 转炉煤气抽气机应一炉一机,放散管应一炉一个,并应间断充氮,不回收时应点燃放散。
5.6.2.5 湿法净化装置供水系统应保持通畅,确保喷水能熄灭高温气流火焰和炽热尘粒。脱水器应设泄爆膜。
采取半干半湿和干法净化系统,排灰装置必需保持严密。
5.6.2.6 煤气回收净化系统应采取两路电源供电。
5.6.2.7 活动烟罩升低和转炉转动应联锁,并应设有断电时事故提升装置。
5.6.2.8 转炉操作室和抽气机室、加压机房之间应设直通电话和声光讯号,加压机房和煤气调度之间设调度电话。
5.6.2.9转炉操作室和抽气机室、加压机房之间应设直通电话和声光讯号,加压机房和煤气调度之间设调度电话。
5.6.2.10转炉煤气回收净化区域应设消防通道。
5.6.2.11转炉煤气电除尘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电除尘器入口、出口管道应设可靠隔断装置;
——电除尘器应设有当转炉煤气含氧量达成1%时,能自动切断电源装置。
——电除尘器应设有放散管及泄爆装置。
5.6.3转炉煤气设施和管道严密性试验
转炉煤气设施和管道严密性试验前准备工作及严密性试验应遵守6.4.4~6.4.6相关要求。
6煤气管道(含天然气管道)
6.1煤气管道结构和施工
6.1.1煤气管道和附件连接可采使用方法兰、螺纹,其它部位应尽可能采取焊接。
6.1.2煤气管道垂直焊缝距支座边端应大于300mm,水平焊缝应在支座上方。
6.1.3煤气管道应采取消除静电和防雷方法。
6.2煤气管道敷设
6.2.1架空煤气管道敷设
6.2.1.1煤气管道应架空敷设。若架空有困难,可埋地敷设,但应遵守6.2.2要求。
一氧化碳(C0)含量较高,如发生炉煤气、水煤气、半水煤气、高炉煤气和转炉煤气等管道不应埋地敷设。
6.2.1.2煤气管道架空敷设应遵守下列要求:
——应敷设在非燃烧体支柱或栈桥上;
——不应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堆场和仓库区内敷设;
——不应穿过不使用煤气建筑物、办公室、进风道、配电室、变电所、碎煤室和通风不良地点等。如需要穿过不使用煤气其它生活间,应设有套管;
——架空管道靠近高温热源敷设和管道下面常常有装载炽热物件车辆停留时,应采取隔热方法;
——在严寒地域可能造成管道冻塞时,应采取防冻方法;
一一在已敷设煤气管道下面,不应修建和煤气管道无关建筑物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在索道下经过煤气管道,其上方应设防护网;
——厂区架空煤气管道和架空电力线路交叉时,煤气管道如敷设在电力线路下面,应在煤气管道上设置防护网及阻止通行横向栏杆,交叉处煤气管道应可靠接地;
——架空煤气管道依据实际情况确定倾斜度;
——经过企业内铁路调车场煤气管道不应设管道隶属装置。
6.2.1.3架空煤气管道和其它管道共架敷设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煤气管道和水管、热力管、燃油管和不燃气体管在同一支柱或栈桥上敷设时,其上下敷设垂直净距不宜小于250mm;
——煤气管道和在同一支架上平行敷设其它管道最小水平净距宜符合表2要求;
表2
序号
其它管道公称直径
煤气管道公称直径
<300
300—600
>600
1
<300
100
150
150
2
300—600
150
150
200
3
>600
150
200
300
——和输送腐蚀性介质管道共架敷设时,煤气管道应架设在上方,对于轻易漏气、漏油、漏腐蚀性液体部位如法兰、阀门等,应在煤气管道上采取保护方法;
——和氧气和乙炔气管道共架敷设时,应遵守GB16912相关要求和乙炔站设计规范相关要求;
——油管和氧气管宜分别敷设在煤气管道两侧;
——和煤气管道共架敷设其它管道操作装置,应避开煤气管道法兰、闸阀、翻板等易泄漏煤气部位;
——在现有煤气管道和支架上增设管道时,应经过设计计算,并取得煤气设备主管单位同意;
——煤气管道和支架上不应敷设动力电缆、电线,但供煤气管道使用电缆除外;
——其它管道托架、吊架可焊在煤气管道加固圈上或护板上,并应采取方法,消除管道不一样热膨胀相互影响,但不应直接焊在管壁上;
——其它管道架设在管径大于和等于1200mm煤气管道上时,管道上面宜预留600mm通行道。
6.2.1.4架空煤气管道和建筑物、铁路、道路和其它管线问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4要求。
表4
序号
建筑物或构筑物名称
最小水平净距/m
通常情况
特殊情况
1
房屋建筑
5
3
2
铁路(距最近边轨外侧)
3
2
3
道路(距路肩)
1.5
0.5
4
架空电力线路外侧边缘
1kV以下
1.5
1kV—20kV
3
35kV—110kV
4
5
电缆管或沟
1
6
其它地下平衡敷设管道
1.5
7
溶化金属、溶渣出口及其它火源
10
可合适缩短,但应采取隔热保护方法
8
煤气管道
0.6
0.3
注:1、架空电力线路和煤气管道水平距离,应考虑导线最大风偏;
2、安装在煤气管道上栏杆、走台、操作平台等任何凸出结构,均作为煤气管道一部分;
3、架空煤气管道和地下管、沟水平净距,系指煤气管道支柱基础和地下管道或地沟外壁之间距离。
6.2.1.5架空煤气管道和铁路、道路、其它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4要求。
6.2.1.6煤气管道敷设高度除符合表4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大型企业煤气输送主管管底距地面净距不宜低于6m,煤气分配主管不宜低于4.5m,山区和小型企业能够合适降低;
——新建、改建高炉脏煤气、半净煤气、净煤气总管通常架设高度:管底至地面净距不低于8m(如该管道隔断装置操作时不外泄煤气,可低至6m),小型高炉脏煤气、半净煤气,净煤气总管可低至6m;
——新建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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