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1.0 总则
1.1 目标:为规范招聘步骤,满足企业用人需求,依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订本要求。
1.2 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科负责市场管理部招聘计划、实施和管理工作。
1.3 适用范围:本要求适适用于市场管理部全体职员,不含外派人员和美容护肤顾问。
2.0 招聘计划及费用
2.1 市场管理部在招聘费用下达后15日内,依据市场管理部年度工作计划和岗位设置、人员编制等情况,制订年度招聘计划,报营销中心及人力资源中心立案。
3.0 招聘方法及渠道
3.1 招聘方法
3.1.1 内部竞聘:依据企业岗位空缺情况,在企业内部竞聘上岗。
3.1.2 外部招聘:经过多种渠道向社会招聘人才。
3.2 招聘渠道
3.2.1 企业内部竞聘公告;
3.2.2 推荐;
3.2.3 企业网页;
3.2.4 人才网站招聘;
3.2.5 人才市场现场招聘;
3.2.6 报纸、电视招聘广告;
3.2.7 其它。
4.0 招聘组织
4.1 内部招聘组织:由人力资源科发出通知后,依据岗位任职基础要求,对内部竞聘职员进行初步甄选,提交用人部门确定后,安排进行测试、面谈。符合条件,按人事异动管理要求,办理内部调岗手续。
4.2 外部招聘组织
4.2.1 如有招聘需求,用人部门每个月25日填写下月度《招聘申请汇报》(格式见SZ201),经部门责任人审核后,交人力资源科。
4.2.2 人力资源科依据年度招聘计划,结适用人部门招聘需求,制订月度招聘方案并组织实施。
5.0 招聘实施
5.1 人力资源科对搜集资料进行分类和初步甄选,对于基础符合条件者安排面试,暂无对应岗位,资料存于人才档案库。
5.2 依据用人部门意见,由人力资源科确定初试人选和面试时间。
5.3 面试
5.3.1 应聘人员填写《职位申请表》(格式见SZ202)、基础素质和专业知识测试题。
5.3.2 应聘人员进行电脑操作测试。
5.3.3 用人部门和人力资源科共同面谈,人力资源科对职员基础素质把关,用人部门对其专业技能把关。
5.3.3.1 职员:由用人部门责任人和人力资源科责任人面试;
5.3.3.2 主管、经理:由用人部门责任人和人力资源科责任人初试,市管部总经理复试;
5.3.4 面试结束后由参与面试人员对测试结果进行评价并填写《面试考评表》(格式见SZ203)。
5.4 背景调查
5.4.1 复试合格者,由人力资源科负责对其进行背景调查,核实简历真实性。
5.4.2 背景调查通常采取电话调查、网上查询等方法,必需时可进行实地调查。
5.4.3 背景调查应调查下列问题:
5.4.3.1 应聘人员基础情况是否真实;
5.4.3.2 应聘人员在原工作单位职务、业绩是否真实,奖惩统计是否真实;
5.4.3.3 其它需要调查问题。
5.5 录用
5.5.1 入职审批权限:
5.5.1.1 职员:经用人部门责任人同意,由市管部总经理审批;
5.5.1.2 主管、经理:由营销中心和人力资源中心共同审批。
5.5.2 面试合格后,录用审批齐全,由人力资源科发出《录用通知书》(格式见SZ204),并通知其办理入职手续。
5.5.3 入职手续包含:
5.5.3.1 学历验证:学历、学位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5.3.2 常规体检:由当地县级以上医院提供体检结果;
5.5.3.3 一寸免冠彩色照片8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5.3.4 其它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5.5.3.5 原社会保险号;
5.5.3.6 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无任何经济纠纷证实;
5.5.3.7 其它资料。
6.0 担保办理
6.1 职员入职必需提供担保书(附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6.2 担保人必需年满18周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6.2.1 系被担保职员父母、弟兄姐妹或配偶且有固定收入;
6.2.2 具市场管理部所在地户籍且有正当职业。
6.3 担保人负担下列责任:
6.3.1 对被担保人因有意或过失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6.3.2 对被担保人损害企业利益行为有进行劝阻、阻止和立即反应责任。
6.4 职员应向担保人解释《担保书》(格式见SZ205),说明担保责任,担保人无异议后,签字确定。
6.5 担保人如需中途退保,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待被担保职员另找到担保人,办理新担保手续后,才能解除担保责任。
6.6 担保人负担担保义务期限自职员入职之日至离职后六个月。
6.7 人力资源科必需于职员上岗后两个工作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核实:
6.7.1 担保人基础情况及联络方法;
6.7.2 担保人和被担保人关系;
6.7.3 担保人是否自愿负担担保责任;
6.7.4 其它。
6.8 每十二个月5月和11月,人力资源科对全部职员《担保书》进行核保。
6.9 有下列情形之一,人力资源科应通知该职员在十五天内重新办理担保。
6.9.1 职员所提供联络方法无法联络到担保人;
6.9.2 担保人不愿意继续负担担保责任;
6.9.3 担保人丧失劳动能力或担保人死亡;
6.9.4 担保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6.9.5 其它不能继续负担担保责任。
6.10 其它
6.10.1 职员给企业造成损失且拒不负担责任、不能负担责任或不能完全负担责任,人力资源科应通知担保人在15日之内推行担保义务。担保人未在要求期限内推行担保义务,企业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权利。
6.10.2 职员拒不办理担保或有意拖延担保时间,人力资源科将通知职员停止工作,待重新办理好担保手续后方可上岗,停工期间按事假处理。
6.10.3 担保管理人员有意或过失致使职员担保无效,给企业造成损失,给警告以上处分,并赔偿企业损失。
7.0 其它
7.1 因实际需要,市场管理部须在当地媒体或招聘网站公布招聘信息,招聘文案须报营销中心及人力资源中心同意后实施。
7.2 对于特殊岗位或中高层管理人员,当地难以招聘,可由市场管理部上报《委托招聘申请汇报》(格式见SZ206)至营销中心审批,人力资源中心给予帮助。
7.3 招聘人员和应聘人员相互串通,隐瞒或伪造事实取得入职资格,一经查处,对当事人给予开除处分。
8.0 附则
8.1 本要求由人力资源中心修订并负责解释。
8.2 本要求自4月1日起实施,原要求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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