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21. 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制度
1范围
为加强生产设施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设施安全,降低各类事故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适用于企业所属各单位监视和测量设备安全管理。
2职责
2.1供给部门负责对监视和测量设备采购。
2.2机电部门负责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管理。并系相关部门对监视和测量设备检测检验,保留检测汇报。
2.3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对监视和测量设备监督管理。
3管理具体内容
3.1监视和测量设备采购
3.1.1依据生产需要,由车间、生产部填写物资采购申请表报企业领导同意后按相关要求采购程序实施采购。
3.1.2新购进监视测量设备,要经过判定和校准,方可投入使用。
3.2监视测量设备判定和校准
3.2.1监视和测量设备判定和校准周期,以对应国家标准或相关要求实施。
3.2.2监视和测量设备判定和校准统计由生产部、安全环境保护部保留。
3.3监视和测量设备使用
3.3.1使用部门确保监视和测量设备在适宜环境条件下使用。
3.3.2监视和测量设备应保持良好工作状态,并保持其正确度。
3.3.3监视和测量设备应在判定或校准使用期内使用,使用中如发觉损坏或处于可疑校准状态时,应对其进行校准。
3.3.4对使用监视和测量设备人员,视设备繁简和操作难以程度必需时进行培训。
3.4监视和测量设备维护和管理
3.4.1使用部门应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方便确保监视和测量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3.4.2监视和测量设备主管部门及使用部门应对其建立台帐,包含:名称、类型、购进日期/使用日期、使用期限、现存位置、判定时限。
3.5监视和测量设备失效处理
3.5.1监视和测量设备在使用期内,若发觉损坏或处于可疑状态时,应由主管部门进行送检。
3.5.2监视和测量设备报废,由生产车间提出,由主管部门确定,报分管领导同意后进行报废处理。
3.6标识管理
3.6.1正在使用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必需处于完好状态(“运行”标识)并附有校验合格标识。
3.6.2对于“备用”、“停用”、“报废”设备也要做出明确标识,以预防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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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厂区内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1范围
为加强企业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管理,预防事故发生,特制订本规程。
本规程适适用于企业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
本规程不适适用于企业生产区域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职责
2.1动火项目责任人
负责办理动火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方面责任,必需在动火作业前具体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方法制订、落实,向作业人员交待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验现场,确定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2.2动火人
独立负担动火作业动火人必需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需在场监护。应参与风险危害原因辩识和安全方法制订,逐项确定相关安全方法落实情况,确定动火时间和地点,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应查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觉不含有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安全环境保护部门汇报。动火人必需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动火作业。动火前(包含动火停歇期超出30min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2.3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人员担任,必需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项目建设期间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需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监护和检验,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火花;发觉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立即联络相关人员采取方法。监火人必需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它工作。在发觉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阻止。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相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定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2.4动火部门责任人
动火点所在单位班组长为动火部位责任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安全负责,并参与制订、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方法,负责生产和动火作业衔接,检验《动火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动火安全作业证》有阻止动火作业权利。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2.5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依据动火地点所在岗位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替换分析数据。
2.6安全员
实施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安全员应负责检验本制度实施情况和安全方法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需到现场。
2.7动火作业审查同意人
动火作业审查同意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方法落实情况最终确定人。对自己签字负责。各级动火作业审查同意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需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做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验完善防火安全方法,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办理是否符合8.2要求。在确定正确无误后,方可签字同意动火作业。
3管理具体内容
3.1定义
3.1.1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和工艺设置以外很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很规作业。
3.1.2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物品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区域。
3.2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3.2.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3.2.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除特殊作业以外动火作业。
3.2.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禁火区动火作业。
3.2.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方法后,可依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车间同意,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3.2.5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3.3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3.3.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3.3.1.1动火作业必需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实施《受限空间动火作业》及《高处作业》相关要求;
3.3.1.2 厂区管廊上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3.3.1.3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需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3.3.1.4 凡在处于建筑设施防火防爆规范要求甲、乙类区域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需将其和生产系统根本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3.3.1.5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验分析,并采取方法,以防火花溅落引发火灾爆炸事故;
3.3.1.6 拆出管线动火作业,必需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对应安全防火方法;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方法。动火点周围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验、分析,并依据现场具体情况采取对应安全防火方法;
3.3.1.7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含氧量不得超出20%。;
3.3.1.8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严禁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3.3.1.9 动火作业应有专员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安全防火方法,配置足够适用消防器材;
3.3.1.10 动火作业前,应检验电、气焊工具,确保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3.3.1.11 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和乙炔瓶间距大于5m,二者和动火作业地点均应大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3.3.1.12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3.3.1.13 动火作业完成应清理现场,确定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3.3.2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5.1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3.3.2.1 在生产不稳定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3.3.2.2 应事先制订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方法,必需时可请专职消防人员到现场进行监护;
3.3.2.3 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应通知企业生产调度室及相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立即采取对应应急方法;
3.3.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下动火作业;
3.3.2.5 动火作业现场通排风应良好,方便使泄漏气体能通畅排走。
3.4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3.4.1 动火分析应由技术部化验分析人进行。通常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需进行动火分析。
3.4.2 动火分析均应有动火所在单位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3.4.3 动火分析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3.4.4 在较大设备内动火作业时,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物料管道上动火作业时,应在根本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通常在易燃、易爆区域内设备外动火,应做环境分析。
3.4.5取样和动火间隔不得超出30分钟,如超出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止时间超出30分钟时,必需重新取样分析。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分管领导同意,另作具体处理。
3.4.6 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需经过被测对象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3.4.7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3.4.7.1 如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气体或蒸气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20%、
3.4.7.2 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被测气体或蒸气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3.5《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
3.5.1 《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两联,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在表格中给注明。
3.5.2 《动火安全作业证》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3.5.2.1 《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责任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依据动火等级,按8.4 要求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终将办理好《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责任人;
3.5.2.2 动火责任人持办理好《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验动火作业安全方法落实情况,确定安全方法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3.5.2.3 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假如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与动火作业全部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3.5.2.4 《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3.5.2.5 《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终审同意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企业安全环境保护部存查。
3.5.3 《动火安全作业证》使用期限
3.5.3.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动火安全作业证》使用期为8h;
3.5.3.2 二级动火作业《动火安全作业证》使用期为72h,每日动火前必需进行动火分析;
3.5.3.3 动火作业超出使用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3.5.4《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
3.5.4.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安全环境保护部审核签字后,报主管副总经理终审同意;
3.5.4.2 一级动火作业《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安全环境保护部审批;
3.5.4.3 二级动火作业《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审签字后报车间审批。
4相关/支持性文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1-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
23.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程
1范围
为加强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安全管理,预防发生缺氧、中毒窒息和火灾爆炸事故,确保职员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订本规程。
本规程适适用于企业生产区域受限空间内作业。
2职责
2.1安全环境保护部是本制度制订单位,负责本制度修改、督察。
2.2其它相关单位是本制度帮助单位,负责本制度实施。
2.3作业相关人员必需对整个作业过程负责。
3管理具体内容
3.1定义
受限空间:化学生产单位各类塔、釜、槽、罐、炉膛、管道、容器和地下室、窖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声场所。
受限空间作业:进入或深入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进行作业。
3.2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3.2.1安全隔绝设备上全部和外界连通管道、孔洞均应和外界有效隔离。设备上和外界连接电源有效切断。
3.2.1.1管道安全隔绝可采取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替换盲板或拆除管道;
3.2.1.2电源有效切断可采取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方法,并加挂警示牌。
3.2.2清洗和置换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必需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成下列要求:
3.2.2.1氧含量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3.2.2.2有毒气体(物质)浓度符合GBZ2-要求。
3.2.3 通风应采取方法,保持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
3.2.3.1打开全部些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和大气相通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3.2.3.2必需时,可采取机械通风;
3.2.3.3采取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需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定;
3.2.3.4不准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3.2.4定时监测
3.2.4.1作业前30分钟内,必需对设备内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应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后,方可进入设备;
3.2.4.2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器较大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进行取样;
3.2.4.3作业中要加强定时监测,情况异常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作业现场经处理后,取样分析合格方可继续作业;
3.2.4.4作业人员离开设备时,应将作业工具带出设备,不准留在设备内;
3.2.4.5涂刷含有挥发性溶剂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方法。
3.2.5照明和防护方法
3.2.5.1进入不能达成清洗和置换要求设备内作业时,必需采取对应防护方法;
1)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带隔离式防毒面,必需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求生绳;
2)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3)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
3.2.5.2设备内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伏,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伏。
3.2.5.3使用超出安全电压手持电动工具,必需按要求配置漏电保护器。
3.2.5.4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要求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确保良好。
3.2.6 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安全方法
3.2.6.1应采取相互之间避免伤害方法。
3.2.6.2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需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施工。
3.2.6.3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预防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方法。
3.2.6.4设备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对应抢救用具。
3.2.6.5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3.2.6.6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3.2.7监护
3.2.7.1设备内作业必需有专员监护。
3.2.7.2进入设备前,监护人应同作业人员检验安全方法,统一联络信号。
3.2.7.3险情重大设备内作业,应增加监护人员,并随时和设备内取得联络。
3.2.7.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
3.2.7.5设备内事故抢救时,救护人员必需做好本身防护,方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
3.3《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管理
3.3.1设备内作业必需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环境保护部负责管理。
3.3.2《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施工单位或交出设备单位负责办理。
3.3.3作业单位接到《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后,由该项目标责任人填写作业证上作业单位应填写各项内容。
3.3.4《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安全方法栏应填写具体安全方法。
3.3.5《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应由交出单位和作业单位技术责任人共同确定、审批签字。
3.3.6在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应根据《高处作业安全规程》要求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3.3.7在设备内进行动火作业应根据《动火作业安全规程》要求办理《动火安全许可证》。
3.3.8《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须经作业人员确定无误,并由车间班组长再次确定无误后,方可准许进入设备内作业。
3.3.9受限空间作业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需重新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方准许继续作业。
3.3.10受限空间作业结束后,需认真检验设备内外,确定无问题后,方可封闭设备。
3.3.11《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设备检修单位留存。
4相关/支持性文件
GB3805-83安全电压
GB3787-83手持式电动工具管理、使用、检验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388.1-91手持电动工具安全
GB13955-92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
AQ302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24. 厂区内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规程
1范围
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器事故发生,特制订本规程。
本规程适适用于企业生产区域各单位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一切临时电源。
2职责
2.1安全环境保护部是本制度制订单位,负责本制度修改、督察。
2.2其它相关单位是本制度帮助单位,负责本制度实施。
2.3作业相关人员必需对整个作业过程负责。
3管理具体内容
3.1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3.1.1 企业内部通常地点架设临时电源线,由用电单位向车间提出申请,经供电责任人审批后,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到电仪工段申请接线作业。
3.1.2 企业防爆区域内架设临时电源线,由用电单位向车间提出申请,经供电责任人初审签字,由生产部同意,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到电仪工段申请接线作业。
3.1.3 外来施工单位所需临时用电时,必需由其主管部室或项目主管责任人向车间提出申请,经生产部签字同意后,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到电仪工段申请接线作业。
3.1.4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二联,第一联由生产部留存,第二联由用电单位留存。
3.2临时用电安全管理
3.2.1 对临时用电管理,由电仪工段确定专员负责。天天进行一次巡回检验,并认真做好检验统计,发觉问题立即整改,确保临时用电设施完好。
3.2.2 生产装置上临时用电设施,在生产装置正常运行期间,不得影响生产装置正常运行,不然必需停止供电。
3.2.3 现场临时供电设施接出线路、用电设备安全维护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但接线电工在接线前必需进行安全检验,不符合安全要求严禁接线。电仪工段要不定时对其进行监督检验,发觉问题立即整改,不然,立即停止供电。
3.3临时供电安全技术要求
3.3.1 在防爆场所使用临时电源,电器元件和线路要达成对应防爆技术要求,并采取对应防爆安全方法。
3.3.2 现场临时用电供电设施停送及现场临时用电安装和拆除,必需由专业人员负责操作,严格实施相关电器安装规范和电气专业安全规程。
3.3.3 临时供电设施或现场用电设施,必需安装高灵敏动作漏电保护器,移动式电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加装单独电源开关和保护,严禁一台开关接两台以上电动设施。
3.3.4 临时线架空时,装置区内不得低于2.5米,跨越道路时不得低于5米;不许可用金属管线作电线支撑物,地面敷设使应穿管保护;电缆地下敷设时埋地深度不得低于0.7米,且沿线必需设安全标志。
3.3.5 在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及尤其潮湿场所装设临时照明,安全电压不得超出12伏,其它场所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出36伏。
3.3.6 室外临时用电开关须由防雨方法,开关安装离地面不得低于1.3米。
3.3.7 使用临时电源单位,必需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管理要求,不得变更地点和内容,严禁任意增加用电负荷。
3.3.8 临时用电结束后,使用单位立即通知电仪工段拆除临时供电线路,使用单位不得私自拆除。如因私自拆除,将酌情给处罚。
3.3.9 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电。
3.3.10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是临时用电作业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认真登记,妥善保管。
4相关/支持性文件
25. 厂区设备检维修作业安全规程
1范围
为加强设备检维修作业管理,降低设备检修事故发生,特制订本规程。
本规程适适用于企业生产区域设备大、中修和抢修作业。设备日常维修参考本规程实施。
2职责
2.1安全环境保护部是本制度制订单位,负责本制度修改、督察。
2.2其它相关单位是本制度帮助单位,负责本制度实施。
2.3作业相关人员必需对整个作业过程负责。
3管理具体内容
3.1定义
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要求性能而采取技术方法,包含检测和修理。
3.2检修前准备
3.2.1设备检修作业开始前应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3.2.2依据设备检修项目要求,应制订设备检修方案,落实检修人员、检修组织、安全方法。
3.2.3检修项目责任人应按检修方案要求,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检修现场,交待清楚检修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并落实检修安全方法。
3.2.4检修项目责任人应对检修安全工作全方面负责,并指定专员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安全工作。
3.2.5设备检修如需高处作业、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应按对应要求办理对应安全作业证。
3.2.6设备清洗、置换、交出,由设备所在单位负责。设备清洗、置换后应有分析汇报。检修项目责任人应会同设备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检验并确定设备、工艺处理及盲板抽堵等符合检修安全要求。
3.2.7外来检修施工单位应含有国家要求对应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 在签署设备检修协议时,应同时签署安全管理协议。
3.3检修前安全教育
3.3.1检修前,设备部、车间必需对参与检修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3.3.2安全教育内容:
3.3.2.1检修作业必需遵守相关检修安全规章制度;
3.3.2.2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不安全原因及对策;
3.3.2.3检修作业过程中个体防护用具和用具正确佩带和使用;
3.3.2.4检修作业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和检修安全方法;
3.3.2.5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3.4检修前安全检验和方法
3.4.1 应对检修作业使用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扳手、管钳、锤子等多种工器具进行检验,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工器具不得使用。
3.4.2应采取可靠断电方法,切断需检修设备上电器电源,并经开启复查确定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严禁开启”安全标志并加锁。
3.4.3对检修作业使用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器材设备应经专员检验,确保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
3.4.4应对检修现场爬梯、栏杆、平台、铁箅子、盖板等进行检验,确保安全可靠。
3.4.5对检修用盲板应逐一检验,高压盲板须经探伤后方可使用。
3.4.6对检修所使用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3.4.7对有腐蚀性介质检修场所应备有冲洗用水源。
3.4.8对检修现场坑、井、洼、沟、陡坡等应填平或铺设和地面平齐盖板,也可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并设夜间警示红灯。
3.4.9应将检修现场易燃易爆物品、障碍物、油污、冰雪、积水、废弃物等影响检修安全杂物清理洁净。
3.4.10应检验、清理检修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确保通畅无阻。
3.4.11需夜间检修作业场所,应设有足够亮度照明装置。
3.4.12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设备隔绝、清洗、置换,合格后方可交出。
3.4.13检修项目责任人应和设备使用单位责任人共同检验,确定设备、工艺处理等满足检修安全要求。
3.5检修作业中安全要求
3.5.1参与检修作业人员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具。
3.5.2检修作业各工种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要求。
3.5.3从事特种作业检修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3.5.4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统一协调,采取对应防护方法。
3.5.5夜间检修作业及特殊天气检修作业,须安排专员进行安全监护。
3.5.6在生产和储存化学危险品场所进行设备检修时,检修项目责任人应和当班班长联络。如生产出现异常情况或忽然排放物料,危及检修人员人身安全时,生产当班班长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快速撤离作业场所。待上述情况排除完成,确定安全后,检修项目责任人方可通知检修人员重新进入作业现场。
3.5.7严禁涂改、转借《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3.5.8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方法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3.6检修结束后安全要求
3.6.1检修项目责任人应会同相关检修人员检验检修项目是否有遗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遗漏在设备内。
3.6.2检修项目责任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依据生产工艺要求检验盲板抽堵情况。
3.6.3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正常。
3.6.4 检修所用工器具应搬走,脚手架、临时照明设备等应立即拆除。
3.6.5检修完工后所留下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应清理洁净。
3.6.6检修单位应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对设备等进行试压、试漏,调校安全阀、仪表和连锁装置,并做好统计。
3.6.7检修单位应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对检修设备进行单体和联动试车,验收交接。
3.7《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管理
3.7.1《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由生产部负责管理。
3.7.2设备所在单位应提出设备交出安全方法,并填写《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相关栏目。
3.7.3检修项目负责单位应提出施工安全方法,并填写《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相关栏目。
3.7.4设备所在单位、检修施工单位应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意见。
3.7.5生产部应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进行终审审批。
3.7.6检修项目负责单位应将办理好《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自留一份后,交设备所在单位一份。
4相关/支持性文件
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3026-
26. 厂区抽堵盲板作业安全规程
1范围
为加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管理,降低盲板抽堵作业各类事故发生,特制订本规程。
本规程适适用于企业化工生产区域盲板抽堵作业。
2职责
2.1生产车间责任人
2.1.1应了解管道、设备内物料介质特征及走向,制订、落实盲板抽堵方法,安排监护人,向作业单位责任人或作业人员交代作业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2.1.2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
2.1.3作业完成后,应组织检验盲板抽堵情况;
2.2监护人
2.2.1负责盲板抽堵作业现场监护和检验,发觉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立即联络相关人员采取方法;
2.2.2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在盲板抽堵作业期间,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2.2.3当发觉盲板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应立即阻止;
2.2.4作业完成后,应会同作业 人员检验、清理现场,确定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2.3作业单位责任人
2.3.1了解作业内容及现场情况,确定作业安全方法,向作业人员交代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2.3.2各项安全方法落实后,方可安排人员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2.4作业人
2.4.1作业前应了解作业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危害原因和应采取安全方法;
2.4.2要逐项确定相关安全方法落实情况;
2.4.3若发觉不含有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2.4.4作业完成后,会同生产单位责任人检验盲板抽堵情况,确定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2.5审批人
2.5.1审查作业证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2.5.2督促检验各项安全方法落实情况。
3管理具体内容
3.1定义
抽堵盲板作业:在设备抢修或检修过程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时盲板抽堵,或设备、管道内物料经吹扫、置换、清洗后盲板抽堵。
3.2盲板必需符合以下要求
3.2.1盲板选材要适宜、平整、光滑,经检验无裂纹和孔洞,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择适宜材料。高压盲板应经探伤合格。
3.2.2盲板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
3.2.3盲板上有一个或二个手柄,便于辨识、抽堵。
3.2.4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择适宜材料做盲板垫片。
3.3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3.3.1盲板抽堵作业必需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没有《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不准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3.3.2严禁涂改、转借《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时,应重新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3.3.3对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方法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要求,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3.3.4在有毒气体管道、设备上抽堵盲板时,非刺激性气体压力应小于26.55kPa(200mm汞柱);刺激性气体压力应小于6.67kPa(50mm汞柱)气体温度应小于60℃。
3.3.5生产车间应负责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员负责。施工单位按图作业,盲板位置图由生产单位存档备查。
3.3.6施工人员应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业有害原因辨识并制订对应安全方法。
3.3.7作业人员应经过个体防护训练,并做好个体防护。
3.3.8 作业应专员监护,作业结束前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3.3.9作业复杂、危险性大场所,除监护人外,还应有消防队、医务人员等到场。如包含整个生产系统,生产调度人员责任人必需在场。
3.3.10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施工人中员须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作业地点30m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并应使用防爆工具,严禁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3.3.11在强腐蚀性介质管道、设备上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预防酸碱灼伤方法。
3.3.12在气温较高、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烫伤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伤方法。
3.3.13高处抽堵盲板作业应根据《高处作业安全规程》要求,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3.3.14施工单位应根据《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要求,落实安全方法后,方可进行作业。
3.3.15抽堵多个盲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施工总责任人统一指挥作业。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盲板抽堵作业。
3.3.16每个抽堵盲板处应设标牌进行标示,标牌编号应和盲板位置图上盲板编号一致。
3.4《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管理
3.4.1《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各车间负责管理。
3.4.2盲板抽堵作业宜实施一块盲板一张作业证管理方法;变更或增减时应重新办理。
3.4.3《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施工地点所在单位办理,交施工单位确定,车间审批,报生产部立案。
3.4.4作业结束后,经施工单位、施工地点生产单位检验无误,交车间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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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AQ3027-
27.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火灾、爆炸职业中毒等危害,保障企业职员安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适用于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使用、出入库和废弃处理。
2职责
2.1安全环境保护部职责
2.1.1负责危险化学品日常安全监督管理。
2.1.2负责危险化学品注册登记、建立档案。
2.1.3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管理。
2.1.4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2.1.5负责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2.1.6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应急检测进行监督管理。
2.2销售部职责
2.2.1负责危险化学品销售管理工作。
2.2.2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理管理。
2.3生产部职责
2.3.1负责危险化学品装卸管理。
2.3.2负责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管理。
2.4车间职责
2.4.1负责危险化学品成品区日常安全管理。
2.4.2负责本车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日常管理。
3管理具体内容
3.1危险化学品定义
危险化学品是指含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含有危害剧毒化学品和其它化学品,具体以《危险化学品名目》为准。
3.2生产、储存和使用管理
3.2.1生产、储存、使用人员必需经过对应培训,使其熟悉化学品性能,掌握个人防护和安全操作方面知识,预防造成污染或人生伤害。
3.2.2生产、储存、使用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穿戴好必需防护用具,并按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2.3依据危险化学品种类、特征,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对应安全设施、设备,并根据国家标准和国家相关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3.2.4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确保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3.2.5危险化学品必需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储存方法、方法和储存数量必需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员管理。
3.2.6使用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
3.2.7危险化学品包装必需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3.2.8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进行检验并做好统计。
3.2.9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和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上加贴。
3.3经营管理
3.3.1危险化学品销售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3.3.2销售危险化学品时应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以确保用户在运输、装卸、贮存、使用过程中安全。
3.3.3发觉所生产危险化学品有新危害特征时,应立即公告,并立即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3.3.4销售部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单位或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3.3.5采购危险化学品时,不得采购未取得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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