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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视音频记录仪使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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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现场现场记录仪设备使用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用电客户和用电检查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执法监督,规范现场现场记录仪设备使用和管理,XX供电公司营销部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以及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现场记录仪设备,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用电检查人员、装表接电、抄、催、收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便携式设备。第三条 用电检查人员、装表接电、抄、催、收人员日常工作中的标准装备进行配备。第四条 为用电检查人员、装表接电、抄、催、收人员配备的现场记录仪设备应当符合(GA/T947-2011

2、)等行业标准,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第五条 营销部应加强对用电检查人员、装表接电、抄、催、收人员使用记录仪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声像资料管理,充分发挥记录仪固定证据的作用。第六条 现场记录仪设备规范使用管理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各部门协作的工作制度。各级营销业务主要分管领导作为现场记录仪设备管理使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现场记录仪设备的使用、管理及监督工作。营销部负责制定规范使用管理现场记录仪设备的管理规定、考核办法、考评工作。营销部负责现场记录仪设备的采购、配发、维修等,定期对各单位现场记录仪设备保管、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现场记录仪设备的维护、更新。各单位事故、秩序、车管、驾管业务部门负责指

3、导督促业务岗位民警规范使用现场记录仪设备。第二章 使用规范第七条 用电检查人员执行查电工作时必须开启使用现场记录仪设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启高清摄录模式。(一)现场查处违约用电、窃电行为;(二)调查客户设备事故引起大范围停电事件;(三)调查客户投诉关键过程;(四)需使用高清摄录模式进行现场记录的其它情形。开工前开启现场记录仪设备,停工后关闭现场记录仪。第八条 以下工作、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其它方式进行录音录像。(一)对视频记录有特殊要求的,在非紧急情形下进行的搜查、现场勘查、检查、辨认等工作、活动;(二)处置群体性事(案)件、非正常上访闹事事件。第九条 使用人员应当根据执工作、活动时间

4、需要,及时检查现场记录仪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校准日期和时间,保证设备正常使用。第十条 现场记录仪设备应当佩戴在使用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对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可以手持现场记录仪设备进行摄录。第十一条 现场取证重点应摄录以下内容:(一)现场易灭失或事后难以调取的证据;(二)当事人、嫌疑人、证人的言行及面貌特征;(三)现场与当事人、证人的谈话内容;(四)违约用电或窃电特征;(五)依法对违约用电、窃电行为进行强制停电措施。第十二条 使用人对违法用电户采取强制措施、询问违法当事人和证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现场记录仪设备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

5、督我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发现当事人言行过激时,使用人应当再次告知其正在使用现场记录仪设备录音录像。第十三条 执行违约用电、窃电查处时录音录像应当全程进行,记录的内容应当确保连续、完整、客观、真实,任何人不得擅自删改现场记录仪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使用现场记录仪设备应当尽量避免逆光拍摄。在夜间以及光照不足等条件下使用现场记录仪设备,应当开启夜视模式。在恶劣天气条件下使用现场记录仪设备,应当利用身体、周围环境等方式尽量保证录音录像质量。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现场记录仪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当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第十四条 使用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存储现

6、场记录仪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或者交由相关人员存储。对于工作中发现和记录的重要信息应当及时报告。不得将现场记录仪设备直接与互联网或其他与工作无关的设备连接。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专人使用,集中存放,统一保管”的原则,设立设备存放室,建立管理制度及台账,明确专人负责现场记录仪设备的领用、发放、回收、登记等工作,对现场记录仪设备妥善保管。严禁领用人将现场记录仪设备以任何理由转借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严禁在非办案时擅自使用现场记录仪设备,严禁将现场记录仪设备带回家中使用。第十六条 现场记录仪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需要维修的,不得自行到社会上的修理部门维修,必须交由指定维修点进行维修。第三章 信息管理第十

7、七条 现场违约用电、窃电查处过程要全面使用现场记录仪设备,并指定专人保管现场记录仪设备信息数据。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统一存储和保管现场记录仪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按照单位名称、现场记录仪设备编号、使用人信息、使用时间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第十九条 现场记录仪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为3个月,自资料形成之日起计算。作为违约用电、窃电、投诉证据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声像资料,并制作说明书,说明制作原因、制作时间、制作人员等情况:(一)当事人对现场检查、办案有异议或者信访、投诉的;(二)当事人逃避

8、、拒绝、阻碍查电人员依法执行查电工作,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查电人员的;(三)涉及疑难复杂案件可能引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投诉的;(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第二十条 营销部应规范资料调阅制度,设定调阅权限和审批方式。摄录的声像资料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按照电子证据的要求转化到相关存储媒介中,并按照规定制作说明书附卷。第二十一条 作为办案证据使用需要移送检察院、法院的现场记录仪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由营销部相关人员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第二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现场记录仪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应当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第二十三条 对现场记录仪设备记录的声像资

9、料,实行分级授权管理,未经批准,不得越权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或提供给新闻媒体包括电力安全专业节目使用的,经报营销部主要负责人批准且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查阅。附件:声像资料编码格式说明:时间+供电单位编码+专业编码+业务编码,如:201604101016174,解释为:城区客户服务分中心本部、用检、巡视序号供电单位编码专业编码业务编码1城区客户服务分中心本部101用检61查证712XX供电所102营业62核实723XX供电所103抄表63取证734XX尾供电所104装表64巡视745XX客户服务分中心本部201运检65常规756XX供电所202抢修667XX供电所203稽查678XX供

10、电所2049XX供电所20510XX供电所20611大洋供电所20712XX客户服务分中心本部30113XX供电所30214XX供电所30315XX供电所30416XX供电所305第四章 分析研判第二十四条 营销部应当建立现场记录仪设备数据信息研判制度,定期对现场记录仪设备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数据进行监管,重点关注摄录时间偏低、作业无视频等异常数据情形,形成数据分析报告。收集和群众投诉举报,通过调取现场声像信息进行查证、核实,科学评估供电服务风险和廉政风险,及时采取预警提示,指导基层单位和检查人员做好风险防范工作。依托现场记录仪设备信息管理系统开展信息研判工作,充分发挥现场记录仪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11、应用效能,科学评估查电人员执法办案工作,防范执法风险。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开展信息采集检查,明确由营销部专人每季度、各分中心每月抽检现场记录仪设备信息数据,实时掌握声像信息录入情况,及时发现不按规定使用、操作不当、摄录质量不高等问题,并督促整改。第五章 检查监督第二十六条 营销部对基层单位使用现场记录仪设备情况及记录的声像资料进行抽检,各分中心每月应当对违约用电、窃电查处、投诉的声像资料进行随机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帐。第二十七条 现场记录仪设备使用管理实行监督考评制度,营销部负责定期考核各分中心,各分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考核本中心使用人员。各客服中心应当建立现场记录仪设备使用管理情况每月通报

12、制度,每月总结现场记录仪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和检查办案情况,并纳入工作绩效考评。第二十八条 使用现场记录仪设备时,严禁有下列行为:(一)故意毁坏现场记录仪设备、存储设备或者其他与后台管理系统相关设备、设施的;(二)因保管不善,造成现场记录仪设备、存储卡遗失或者被盗,造成后果或者影响的;(三)在查处违约用电、窃电、处理综合单、投诉时不佩戴、使用现场记录仪设备的,或者不规范使用现场记录仪设备的;(四)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删减、修改现场记录仪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的;(五)未按规定保存现场记录仪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导致声像资料损毁、丢失的;(六)未经规定程序,擅自查阅、调取、复制、保存、传播、泄露现场

13、记录仪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的;(七)利用现场记录仪设备记录与巡视、检查、取证无关的工作;(八)其他违反现场记录仪设备或者后台管理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电网公司员工奖惩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第二十九条 检查及使用人员因使用现场记录仪设备为重大案件侦破工作提供证据、线索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现场记录仪设备存储管理制度(试行)第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专人使用,集中存放,统一存储”的原则设立现场记录仪设备采集工作站,规范现场记录仪设备的使用与资料存储工作。第二条 各单位应当指定人员

14、作为现场记录仪设备管理员,建立现场记录仪设备声像资料的存储档案。按照单位名称、现场记录仪设备编号、使用人员信息、使用时间等项目分类存储,做到“一人一档,一天一档”,并按以下要求规范填写:音视频资料按年、月、日、时间、事件名称进行命名。第三条 各分中心应当建立声像资料每日审查制度,对不符合标准的声像资料进行备案,删除。第四条 使用人员必须在上岗前领取现场记录仪设备,当日取证工作结束后,及时将现场记录仪设备移交给本单位现场记录仪设备管理员,并由现场记录仪设备管理员做好设备交接及信息资料下载的工作记录。出现丢失、损坏等情形的,使用人员应当填写情况表在发现后十二小时内书面说明原因,经现场记录仪设备管理

15、员确认后报告分中心领导。 第五条 当日现场记录仪设备存储的声像资料应接入视频采集站、采集终端或者其他采集设备,导入、保存声像资料,并确认存储成功、声像资料有效,然后才能将执法记录设备内的信息源删除。现场记录仪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应当保持连续、客观、完整、有效,直至保存期限届满。除按照规定程序删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删减、修改原始声像资料。第六条 现场记录仪设备记录的使用人员声像资料,未经营销部负责人批准,不得对外调取使用。因工作需要查阅、调取声像信息的、提供给新闻媒体包括电力安全宣传专业节目使用的,应当经营销部领导审批,并记录在案。敏感情况的声像资料调取使用,应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第七条 各级

16、用电检查、装表及抄表人员严禁将现场记录仪设备以任何理由转借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严禁在非工作、生产及办案时擅自使用现场记录仪设备;严禁将现场记录仪设备带回家中使用;严禁将现场记录仪设备与互联网或者其他与工作无关的设备连接。第八条 现场记录仪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应当分类保存。记录巡视工作状态的保存期为1个月;记录违约用电、窃电过程的保存期为6个月;当事人提起投诉或诉讼的,保存至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时;一般刑事案件保存至人民法院对所有涉案犯罪嫌疑人作出生效判决时。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保存现场记录仪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使用人现场取证办案有异议,投诉和上访的; (二)

17、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使用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者谩骂、侮辱、殴打使用人员的; (三)参与处置发生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违约用电、窃电数额较大,涉及金额3万元以上,5万以下,或涉及违约用电、窃电户数较多的案件;(五)其他重大、敏感情况有备份保存必要的。 第十条 现场记录仪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需要维修的,不得自行到社会上的修理部门维修,必须交由指定维修点进行维修。第十一条 每部现场记录仪设备与个人信息相关联,不可擅自交换使用。第十二条 各分中心应对取证人员现场记录仪设备佩戴使用和录音录像资料存储进行检查,对违反使用管理规定的责任民警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

18、一,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层报上级处理: (一)在查处违约用电、窃电违法行为、处理用户投诉、反应问题不按规定佩戴、使用现场记录仪设备,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二)违反规定删减、修改现场记录仪设备原始声像资料的; (三)滥用、私用现场记录仪设备记录与检查取证无关的活动,或者将现场记录仪设备交由非本单位人员使用的; (四)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检查、取证声像信息的;(五)保管不善造成现场记录仪设备、存储卡遗失或被盗; (六)故意毁坏现场记录仪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反现场记录仪设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现场记录仪设备声像资料调阅制度(试行)第一

19、条 各大队应当建立现场记录仪设备声像资料调阅管理制度,分级授权调阅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现场记录仪设备声像资料的存储和调阅管理。第二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调取、复制的,应当按照使用单位调阅制度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查阅、调取、复制。第三条 因办理案件、执法监督检查、信息数据研判等工作需要,可以查阅、调取、复制声像资料,但应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不得将声像资料用于工作之外事项。第四条 查阅、调取、复制本大队资料的,应当经大队分管领导书面批准同意。第五条 查阅、调取、复制非本大队资料的,应当经资料所在单位大队长书面批准同意。第六条 作为执法办案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需移送检察院、法院等相关部门的

20、,应当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由保管人员统一复制提供,并做好记录。第七条 大队领导、中队领导及专兼职法制员可以查看本单位现场记录仪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的声像资料。重要声像资料或有特殊情形的,应当报支队主要领导或分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调用。第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导致声像资料因保管不善,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不按规定审批随意调阅(用)执勤执法声像资料的;(二)私自复制、保存、删除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声像信息的;(三)故意毁坏执勤执法声像资料或存储设备的;(四)保管不当,造成执法(执勤)记录声像资料遗失或被盗的。现场记录仪设备信息数据研判制度(试行)第一条 现场记录仪设备信息数据是各单位开

21、展现场记录仪设备信息数据研判工作的主要依据。各单位应指定专人专门管理现场记录仪设备声像资料及信息数据的研判、考核工作。 第二条 各大队要充分利用现场记录仪设备信息数据,对本单位民警执法数据进行抽查,对异常情况进行预警处理,实现监督考评。 大队要通过日常管理、每月通报等方式对有关责任民警每月执法绩效考评予以扣分。 第三条 各大队要充分利用现场记录仪设备信息数据,实时掌握并研判现场记录仪设备使用管理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执法风险问题,对各单位、民警不规范使用、不规范执法等共性问题进行研究,并采取相关整改措施。 第四条 各大队要充分利用现场记录仪设备信息数据,实时掌握声像资料录入和设备运行等情况。同时根据

22、纵向、横向比较,研判查找现场记录仪设备使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 第五条 各大队要充分利用现场记录仪设备信息数据,监督本单位民警使用现场记录仪设备时是否存在越权使用、不规范使用系统的情况。 第六条 各大队要充分利用现场记录仪设备信息数据掌握本单位所管理的现场记录仪设备使用情况,及时发现现场记录仪设备损坏、丢失等情况,并及时报修。 第七条 各大队于每月制作现场记录仪设备使用情况分析报告经大队领导审阅后上报支队。 每月分析报告内容应包括执法总量、摄录声像资料总量、匹配率等数据以及抽查情况、异常数据核实整改情况等内容,并进行现场记录仪设备工作数据 、质量分析,通报监督考核结果。 第八条 各大队应当结合本

23、单位工作实际,分析每月的研判成果,对研判报告进行分析,查找工作薄弱环节,作出点评部署。 第九条 各大队在检查现场记录仪设备声像资料过程中,发现相关事故盲点、秩序黑点、设施隐患等问题,应当及时上报。秩序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流程进行研判处理。 第十条 各大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现场记录仪设备数据与勤务管理、警务保障、秩序管理等工作相结合进行综合研判。 第十一条 各大队应当通过表扬、通报、民警座谈等形式,督促民警强化规范操作和使用现场记录仪设备的意识。现场记录仪设备系统管理制度(试行)第一条 现场记录仪设备信息管理系统采取“总队监管、二级部署、三级管理”的管理模式,实行总队、支队、大队、中队多级用户分

24、级授权,并按照系统管理员、用户、审计员三员分立,权限分离。第二条 支队按交警总队指导进行系统建设,按总队制定出台的设备技术参数进行建设。第三条 支队负责部署支队级管理服务器,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并授权支队信息系统管理员,对大、中队使用管理进行监督考核。第四条 大队、中队负责记录仪和数据采集站使用和管理,授权大、中队信息系统管理员,对民警使用管理进行监督考核。第五条 各级管理员根据执法民警情况报经支队、大队分管领导批准后可新增、删除、编辑角色信息,配置角色相应权限,并将相应角色赋予用户。管理员也可根据业务单位的组织结构进行部门的增、删、改、查操作,灵活调整上下级部门关系。第六条 各级管理员新增用户

25、信息包括警号、姓名、单位、身份证号码、密码、可访问IP地址等信息。第七条 所有访问系统的用户必须以密码和固定IP地址正确才能进入系统。第八条 管理员可以给下级部门发送公告,相关部门用户每日应查询管理员发布的公告信息。第九条 管理员或民警违反XX市公安局交警系统现场记录仪设备使用管理制度,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和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现场记录仪设备监督考评制度(试行) 第一条 对现场记录仪设备使用管理实行二级考核,支队负责监督考核

26、各县(区)公安局(分局)交警大队;各县(区)局(分局)交警大队负责考核本辖区从事交通管理执法民警 第二条 各县(区)公安局(分局)交警大队应制定监督考核的具体办法,并指定专人负责考核。每月对现场记录仪设备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检查通报,并将结果纳入每月执法绩效考评。 第三条 各大队应建立每月现场记录仪设备信息研判制度,结合监督考核工作形成分析报告。 第四条 各大队应每天对民警上岗执勤期间现场记录仪设备开启及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每月对本大队现场记录仪设备使用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 各大队应重点监督考核现场记录仪设备以下使用情况:(一)路面上岗执勤不按规定使用和操作;(二)摄录时间占在岗时间比例

27、不足90%的;(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岗和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三考试岗民警未按规定使用现场记录仪设备的;(四)民警执勤用语、警容风纪、执法行为不符合规范的;(五)发生群众信访投诉,经倒查无相关执法视频资料的;(六)民警在办理危险驾驶案件、处理重大交通事故、处理群体性事件过程中,未按规定开启现场记录仪设备的;(七)执勤执法结束后,违反现场记录仪设备存储规定的;(八)现场记录仪设备发生故障未按规定报修的;(九)故意损坏(毁)或遗失现场记录仪设备的;(十)擅自使用现场记录仪设备从事非警务活动造成负面影响的;(十一)其他违反执法程序情况。第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或泄露现场记录仪设备内容或数据资料的,一经查实,大队应将情况移送分局纪检监察室按违纪进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依法依纪予以严肃处理。第七条 因使用现场现场记录仪设备为重大案件侦破工作提供有力视频证据的,按有关规定一律给予表彰和奖励。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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