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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魏晋南北朝法律的儒家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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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硕士学位论文 魏晋南北朝法律的儒家化 摘要魏晋南北朝处于一个长期的战乱和对峙的历史环境中,各封建政 权为了巩固政权,扩大势力,相继对秦汉以来已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 不同程度的改革,他们所进行的一系列立法活动都带有明显的礼法色 彩,法律中逐渐的渗透、贯彻着儒家的礼义原则、等级秩序及伦理道 德标准,最终使其制度化、法典化,而这个渐进渐深的过程就是法律 的儒家化,也就是法律的伦常化。它是中华法系最富有特色的标志,而近四百年的魏晋南北朝就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最重要的时期。本文探究了儒家的礼治原则在魏晋南北朝法律的儒家化过程中 所表现出来的特征,并对其成因、发展、表现作了阐述、分析,肯定 了各自的历史

2、地位,尤其是魏、晋和北朝的法律,建树颇丰,在法律 的儒家化过程中是呈一脉而延展的,被其后的隋律、唐律承袭,为隋 唐法律发展到封建法律的顶峰奠定了坚实基础。文章第一部分是法律的儒家化之起源。主要阐述了滥觞于两汉的 法律的儒家化的背景,阐述了法律的儒家化在两汉的两个主要途径:春秋决狱与引经注律。.文章第二部分是曹魏时期在法律的儒家化过程中所作出的贡献。着重阐述了“八议”的内容及在后世的沿用。文章第三部分是写两晋南朝在法律的儒家化过程所进行的改革,重点阐述“五服”制度的含义,及由此产生的“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形成、发展、沿用及陈朝“官当”制度的起源、形成.文章第四部分是写北朝各朝在法律的儒家化过程中

3、的作为,其显 著特征归结为北魏的“存留养亲”制,与北齐的“重罪十条二关键词:魏晋南北朝法律的儒家化礼治nAbstractThe Wei Jin Southern and Northern Dynasties are in the historical environment which a long-term chaos caused by war and confronts,various feudal countries had carried on the varying degree reform to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Qin and Han Dynas

4、ty one after another in order to the consolidated political power,the expanded influence,they all carry on a series of legislations of obvious etiquette characteristics,the law through the gradual seepage and implementing Confucianistpritual righteousness principle,the rank order and ethics morals s

5、tandard,finally causes its into institution and the statute book,this is the legal Confucianization also called the moral evolution in law through gradually advances 曲 gradually deep process,It is richest characteristic symbol in the Chinese legal system,but the nearly 400 years Wei Jin Northern and

6、 Southern Dynasties were the most important time of the legal Confucianization in China ancient times.This article probe into the Confucianist rules which displays in the Wei Jin Northern and Southern Dynasties law,and analyze,its origin,the development,the performance of the Law Confucianization.ha

7、s made the confirmation of respective historical status,in particular Wei Jin and Northern Dynastys law achieved quite abundant is assumes in the legal Confucianization process,by after that Sui Law,TangLaw which arteriesHIdelays is carried on,developed the feudal law crest for the Sui and Tang dyna

8、sties law to lay the solid foundation.Article Part I is origin of the legal Confiicianization.Have set forth the background of the legal Confiicianization,elaborated the legal Confucianization in two Han daynasties through two main ways:Trail based on Spring and Autum and Confucian classics explain

9、lawArticle Partll is about contributions of Cao Wei in the Law Confucianization.Specifically set forth the content of Eight discussion“and application.Article Part III is about to the reform which writes The two Jin and Southern Dynasty in the legal Confucianization process carried on,elaborated wit

10、h emphasis“the five degrees of mourning clothing system”meaning,through it produce the Mguilty in accordance with five degrees of mourning clothing“the principle,and discuss the formation,the development,and the Chen dynasty“the guilty counterbalance through official post system“origin,formation.Art

11、icle Part IV is to write the Northern Dynasties achievements in the Law Confucianizatin which notable characteristics conclude“existing for life elder-and Norhem Qi Dynasty ten felonyKeyword:The Wei Jin Northern and Southern Dynasties,the LawConfucianization Ruling by KitesIV魏晋南北朝法律的儒家化引言魏晋南北朝处于一个长期

12、的战乱和对峙的历史环境中,各封建政 权为了巩固政权,扩大势力,相继对秦汉以来已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 不同程度的改革,他们所进行的一系列立法活动都带有明显的礼法色 彩,法律中逐渐的渗透、贯彻着儒家的礼义原则、等级秩序及伦理道 德标准,最终使其制度化、法典化,而这个渐进渐深的过程就是法律 的儒家化,也就是法律的伦常化。它是中华法系最富有特色的标志,而近四百年的魏晋南北朝就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最重要的时期。当然此时期又是秦汉以后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民族大融合的时期,北方各少数民族不断南迁,相继在中原建立了政权,各民族的文化得 以广泛融合,农业经济进一步发展。各少数民族统治者积极主动地吸 收中原汉族的先进

13、文化(包括法律文化),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典律令 的编纂工作,使得汉族封建法律发展的历史不仅没有因入侵而中断,反而因自上而下地实施积极的汉化政策,而使秦汉以来的汉族法律文 化跨越了不同民族之间的鸿沟,在更大的范围内得以继承、丰富和发 展,而与隋唐以后的封建法律连接起来。可以说,这一时期的法律是 我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的法律文化的结晶,它为此后统一多民族的强 盛的唐王朝的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备铺平了道路,使中国传统文化始 终保持发展的连续性。而在这一时期法律的最大特征莫过于被儒家 化。硕士学位论文法律的儒家化这一概念最先由陈寅恪先生在其隋唐制度渊源 略论稿提出:“古代礼律关系密切,而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

14、学大 族创造晋室,统制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既为南朝历代 所因袭,北魏改律复集之,辗转娉蜕,经由齐、隋以至于唐,实为华 夏刑统不桃之正宗/其后经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之附录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中详尽揭示了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始于魏 晋,成于北魏、北齐,隋唐采用后成为中国法律正统的过程,法律的 儒家化的观点得到学界基本上一致的认同。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从秦汉以来,儒家思想逐步渗透到法 律领地,改造并支配法律,使封建法律条文中体现儒家的思想和主张。法律的儒家化是始于汉代,汉武帝时春秋决狱为其标志性的开始,随 着“春秋决狱”在司法中的广泛应用,出现了一批关注法律条文本身 的儒生,他们

15、不满足于单纯的对疑案的论证,而想从根本上对法律条 文本身的精神内核进行改变,进行一次釜底抽薪的司法变革,这就是“引经注律”,但是大规律废除旧的法律的条件还不够成熟,并且儒 家自身的理论建设还不够成熟,经今古文学派之间的斗争还比较激 烈,无法出现一种社会公行的法律注释,各家各行其事,所以,在东 汉时期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后人生意,各为章句,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用者,合二万 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三千二百余言,言数益繁,览者益 难。”直到最后统治者认可了郑玄“章句”,基本上结束了两汉“引经 注律”的混乱局面。魏晋南北朝法律的儒家化到了魏晋南北朝时

16、期,法律进一步儒家化。事实上魏晋南北朝时 期的法律,大都为儒家所制订。这些经学造诣深厚的名儒显贵们,借广 泛参与制订法律之机,以礼入法,使法律进一步儒家化。诸如:魏以 八议”入律,就是由周礼中的“八辟”演变而来,是“刑不上 大夫”的礼治原则在法律中的具体体现。它以法典化的方式出现是始 于曹魏,一直沿用到明清,其后的晋律是在总结汉魏律基础上制定的,其主要特征是“礼律并重”、“寓礼于法”。它明文规定“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原则,开创了后代依服制罪之先河。正如陈寅恪先生 所说:“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造晋室,其所制定之刑律,尤 为儒家化儒家化的晋律影响深远,它直接影响到南北朝以至隋唐。偏安

17、江南的东晋以及宋、齐、梁、陈,因袭晋律,虽有所损益,但不 出窠臼。而北魏律中的“存留养亲”制和“以爵抵罪”法,及北齐律 中的“重罪十条”正式入律,都是法律的儒家化过程中标志性的制度,是法律甲儒家化的具体表现。至此,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基本完成。所以瞿同祖先生在论述法律的儒家化问题时,提纲挈领地说道:“法 律的儒家化在汉代肇端,因受条文拘束,只能在解释法律及引经决狱 方面努力,但儒家化运动成为风气,日益根深蒂固,实胚胎酝酿于此 时,实际早已成熟,所以曹魏一旦制律,儒家化的法律便应运而生。自魏而后历经晋及北魏、北齐皆可说系此一运动的连续。前一朝的法 律的儒家化因素多为后一朝所吸收,而每一朝又加入若

18、干新的儒家因 素,所以内容愈积愈富而体系亦愈益精密。举例言之,魏以八议入律,晋代保留之,晋又创依服制定罪之新例。此二事为北魏所保留,而又3硕士学位论文加以留养及官当的条例。这些都为齐律所承受,又加入十恶条例。隋 唐承之一因魏晋南北朝法律的儒家化是个渐累的过程,所以必须作为一个 整体来阐述,这就要涉及到“因革”问题。但因这时期的法律制度自 身不够系统完备,各项制度因北方游牧民族的南下而受到极大冲击,大多处于变化之中,新的制度不仅尚未成型,而且极不稳定。而魏晋 及南朝政权的统治者或是忙于应付战事,无暇顾及,或是偏安一隅,因循守旧,在法律方面墨守成规,少有建树。北朝各少数民族各政权 虽承继秦汉法律,

19、但要吸收、融合却需要一定的时间。加之中原分裂、南北处于符峙状态,各政权的法律只能行于局部区域,这必然影响到 各自的法律发展。从今人从事法制史研究的角度看,由于当时战争频 繁,大量法律典籍毁于战乱,造成史料的严重缺乏,我们只能在有限 的史料中去挖掘有限的信息,这就导致研究魏晋南北朝法律的儒家化“因革”问题具有相当的难度及复杂度。对于法律的儒家化这个论题,写专著论述者较少,大部分学者对 此问题只有过宏观、粗略的阐述,具体而系统的研究比较缺乏。虽如 此,前辈高学的研究成果对此问题全面展开及深入研究有着不可忽视 的作用。清末著名法学家沈家本所编纂的历代刑法考一书,在系统整 理我国法制史资料方面,可以说

20、是一部开创性巨著。它内容丰富,取 材广博,历代与刑法有关的资料巨细无遗,皆依条目登录,且考订精 核。其中论及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律令制度,女口:刑制总考、律令、历 4 的探讨、归纳。恳请专家、同学指正。最后,本人将在此基础上,对魏晋南北朝法律的儒家化进行初步作,对本人论文写作都大有裨益。著民.2002年)、邓奕琦北朝法制研究(中华书局2005年)等法(经济管理.1997年)、李书吉北朝礼制法系研究(人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北京大学.1998年)、马小红礼与1996年)、祝总斌材不材斋文集(三秦.2006年)、张国华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刘俊文唐律疏议笑解(中华书局渊源略论稿(河北教育.2002

21、年)、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此外,陈树德九朝律考(中华书局2003年)、陈寅恪隋唐制度述相关内容,都是了解和研究这一论题不可不借助的。代刑官考中的魏晋南北朝部分,刑法分考、刑具考、行刑之制考中所魏晋南北朝法律的儒家化硕上学位论文第一章两汉法律的儒家化1.1两汉法律的儒家化之背景秦末,刘邦先入关中,以“约法三章”除秦苛政以获民心,但三 章之法不足以规范社会各方面的矛盾。“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 章之法不足以御奸,在此情况之下,迫切需要制订新律以治其国,而秦吏出身的萧何在此情形中,借鉴秦朝之法,完成了对汉律的初步 制定。“于是相国萧何据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但是,秦律受法家重刑思想影响,

22、颇为严苛,致使民示聊生,最终激化了社 会矛盾,使秦朝二世而亡。经过灭秦战争及楚汉之争,刘邦最终建立 了汉朝,本应对秦律有所厘革,刘邦集团大多出身布衣,很难独立建 立全新的法律制度及理论。因而汉初律更多的是继承了秦朝法律。汉初统治者确立了“黄老无为”的统治思想,所以,司法上的贯 彻执行相应地受到了一些影响,如史记曹相国世家所载:“择 郡国吏木设于文辞,重厚长者,即召除为丞相史。吏之言文刻深,欲务 声名者,辄斥去之/汉书高后纪所载:“孝惠高后之时 君 臣俱欲无为,故惠帝拱已。高后女主制政,不出房闱,而天下晏然,刑 罚罕用。”因而司马谈论六家要旨对这一时期司法特点作了一班固:汉书刑法志,北京:中华书

23、局,1962年,第IQ96页班固:汉书刑法志,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096页 司马迁:史记曹相国世家,北京二中华书局,1959年,第2029页班固:汉书高后纪,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04页6 7贾谊:万有文库新书,辽宁:辽宁教育.,1998年,第64页司马迁:史记秦始皇本纪,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82页0陆贾:诸子集成新语,上海:上海书店.,1986年,第7页。陆贾:诸子集成新语,上海:上海书店.,1986年,第3页陆贾:新语校注,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142页e司马迁:史记太史公自序,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3292页家化的进程。一正如瞿同祖先生在

24、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书中所说:舒所秉“春秋”原则所作出的解释来定罪量刑。从此开始了法律的儒统治者汉武帝的赏识,并获得了一些司法审判的话语权,如按照董仲“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主张实行儒家的治国政治思想,得到了最高的政治思想路线。到了汉武帝时,儒家学者董仲舒应运而出,他提出长远需要。因此,统治者急需确立一种更符合封建地主阶级长远利益了汉王朝的统治地位。然而,黄老无为的主张渐渐不适应统治阶级的经过汉初七十余年的休养生息,政治、经济得到很大提高,稳定以民为贵贱,此之谓民无不为本也以为本,君以为本,吏以为本,故国以民为安危,君以民为威侮,吏也且在新书大政上云:“闻之于政也,民无不为本也,国哉?教化之所致

25、也贾谊过秦论曰:“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法令者所以诛恶,非所以劝善,故曾闵之孝,夷齐之廉,岂畏死而为之臣以义平,乡党以仁恂恂,朝廷以义便便。”新语无为云:“夫而治,据德而行守国者以仁坚固,佐君者以义不倾,君以仁治,“口以道德为上,行以仁义为本”;新语道基云:“君子握道治阶级进行渗透,典型代表就是陆贾和贾谊。陆贾新语本行云:为治国基调的同时,儒家的“民本”与“仁政”的思想,也开始向统个概括:“有法无法,因时为业J在西汉初期以“黄老无为”思想魏晋南北朝法律的儒家化硕士学位论文“法家逐渐失势,而儒家抬头,此辈于是重整旗鼓,想将儒家的精华 成为国家制度,使儒家主张籍政治法律的力量永垂不朽。汉律虽已颁 布

26、,不能一旦改弦更张,但儒家确有许多机会可以左右当时的法律一 因此在董仲舒之后,两汉的儒士主要是通过两个途径来左右国家 的法律。一是春秋决狱,另一是引经注律。1.2春秋决狱与引经注律1.2.1春秋决狱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概而言之,即指在中华法系发展的 历史上,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以春秋的精神、原则及其他儒家 的经典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儒家经义的精神解释和 施用法律。一般认为,“春秋决狱”是从西汉的董仲舒开始的。自董 氏首倡后,汉武帝及其后的统治者极力提倡论事、断狱要以儒家经义 为据。如史记儒林列传载:“吕步舒至长史,持节使决淮南狱,于诸侯善专断,不报,以春秋之义还之,天子皆

27、以为是。”汉 书完宽传言已载完宽任廷尉府僦掾,以“古法义决疑狱”,颇受朝 廷重视。后汉书应劭传载:“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 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甚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 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春秋决狱今已失传,仅存六 则案例散见于其它典籍之中,而程树德在其九朝律考中备录了这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331页司马迁:史记儒林列传上 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3129页e班固:汉书允宽传,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2629页范晔:后汉书应劭传,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第1612页8 9国学整理社辑:诸子集成论语,上海:上海书

28、店.,1986年,第291页孙希旦:礼记集解,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162页0李昉:太平御览,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第2868页6桓宽:诸子集成盐铁论,上海:上海书店.,1986年,第57页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从此处看出,孔子是日: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载周时的立法原则“事亲有隐无犯”久论语子路:“叶公语孔子-“春秋决狱”体现的另一个原则是“父子相隐”原则。礼记谓殴父,不当坐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议日

29、:臣愚以父子至亲案例是:“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是以事实或行为本身作为依据,而是以儒家经义的精神为准绳。典型本身及其后果则是其次的。对于如何认定“善”与“恶。其标准不以人犯在作案时的本意善恶来作为定其有罪与否的标准,而犯罪行为律之外者。”这体现的是一种主观归罪原则,也就是在定罪量刑时,所谓“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故其治狱,时有出于“春秋决狱”在定罪量刑方面所体现的基本原则是“论心定罪秋决狱”在茯律史上有其不可忽视的地位和作用。同时也成为中国古代封建法律的儒家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因此,“春汉律进行了改造。“春秋决狱”成为汉朝司法审判制度的一大特点,反映的伦

30、理道德观念贯彻于司法审判中,并且对背离儒家伦理的某些仅存的六则案例。我们从这些案例中,可以得见董仲舒把儒家经典所魏晋南北朝法律的儒家化硕士学位论文以儒家的“尊尊”、“亲亲”为尺度来衡量是非直曲的,但这种观念尚 停留在儒者心中及其儒家理论中。汉武帝时董仲舒倡行春秋决狱,率先在司法审判中遵行“父子相隐”原则。其典型案例是:“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 当何论?”仲舒断日:“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 云,螟蛉有子,螺赢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而不当坐。”其后汉宣帝所产生的容隐制度就是这一儒家思想的反映。汉宣帝地 节四年颁诏:“父

31、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 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 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宣帝时所规定的容隐制度是以“诏”的形式颁布的,而两汉的法律文体形式包括四种:律、令、科、比,而皇帝所颁诏书就是以“令”的形式出现。汉书宣帝纪有注:“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所以,宣帝时期,第一次以立 法的形式肯定了父子相容隐的合法地位,并且把范围从父子扩延到了 夫妻及祖孙之间。规定了卑幼容隐尊长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法 律的儒家化过程中出现的容隐制度是以春秋决狱所反映的儒家思 想为基础的。容隐制度的确立可以说是法律儒家化过程中的一面旗 帜,它是自董仲

32、舒开春秋决狱之后,法律儒家化进程中第一个以 立法的形式来确定的原则,可说是法律的儒家化在立法上的里程碑。这一立法精神一经确定就被继承下来,为后世所沿袭,其影响深远。杜俗:通典,北京:中华书局,198s年,第1911页19班固:汉书宣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251页班固:汉书宣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252页10魏哥南北朝法律的儒家化1.2.2引经注律两汉儒家在统治者的支持下,以春秋决狱这种司法审判的方 式,对司法领域的渗透取得了相当成就,但也应该认识到春秋决 狱的局限之处。其决狱方式只能通过具体的、个案的解决对司法领域 进行渗透,不能从根本上修改律文,及改变律条的精神内

33、核。所以,儒士只得另辟蹊径,对法律的条文及案例的适用,以儒家的礼治精神 来做出解释,律学由此兴起。两汉时期,有些律学家本身就是经学大 师,经学与律学结合在一起,在注律的过程中讲解法律,出现了“汉 来治律有家,子孙并世其业聚徒讲授至数百人”的现象。西汉时杜 周、杜延年父子精通律令,其解释被称为大杜律、小杜律K东 汉时,掀起了引经注律的高潮,“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 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 条,七百七十三万三千二百余言,言数益繁,览者益难J如此多的 经学大师都对律法进行注释,致使数百万字的注释,令人难以适从,导致适用的不统一。于是“天子于是下诏,但用

34、郑氏章句,不得杂用 余家”,肯定了郑玄章句的法律效力,也是对儒生在引经注律的过程 中所作努力的肯定。引经注律是儒家学说对法律进行改造的重要步骤。通过引经注 律,一方面将儒家学说渗透到法律的解释中,解决了引经决狱在司法 上的局限性,使儒者及儒家思想在司法领域逐渐取得主导地位;另一。萧子显:南齐书崔祖思传,北京:中华书局,1972年,第519页 房玄龄:晋书刑法志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923页。房玄龄:晋书刑法志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923页11硕士学位论文方面,儒家引经注律的过程也是儒家学说自我改造过程,通过注律,将原则化、模糊化的儒家学说改造成具有规范性、明确性的法律解释,使之

35、更加具有法律的特性。通过引经注律,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向 纵深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12魏晋南北朝法律的儒家化第二章 曹魏法律的儒家化2.1曹魏法律的儒家化概述东汉末年,皇权衰落,诸侯纷争,曹操挟天子以令诸侯,在消除 北方群雄割据局面,统一北方的过程中,比较注重法制在安邦治国中 的重要作用。而经过两汉“春秋决狱”和“引经注律”,法家已经式 微,无法得到统治者的垂青,尽管汉末曹操有“好法术”之名,并 被时人评价为一个“揽申、商之法术,该韩、白之奇策”的法家。但其实,从曹操的法律思想来看,他并不是一个本来意义的法家,而 是一位具有儒法结合思想的人。他并没有否定礼仪教化的重要作用,他认为:“夫治定之化

36、,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礼与刑,其实都是儒家法律思想的两个核心内容。汉初董仲舒就提出“德主刑 辅”的法律思想,强调以礼为主,以刑为辅,礼与刑有主次之分。曹 操虽承此思想,但由于他当时所处的社会环境的特殊性,只能从解决 社会现实问题的目的入手,对德礼与刑政的关系及作用作了新的解 释,法家思想占了较大比重,这是曹操与儒家主张的“德主刑辅”的 歧异点。所以,曹操在重刑名的同时,也未挨弃礼仪教化。尤其是曹 爨王朝建立之后,儒家思想不断被推进利用,统治集团内部的政治势 力发生了变化,世家大族迅速壮大,逐渐成为政治上的主导力量。而3房玄龄:晋书傅玄传,北京:中华书局,陈寿:三国志武帝纪,北京:中华书

37、局,6陈寿:三国志高柔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317页1959年,第55页1959年,第683页13硕士学位论文曹魏集团所奉行的名法思想越来越受到非议,儒家思想逐步被奉为立 法指导思想。当随着统治形势的逐步稳定,统治者需要制定一部维护 自身利益的新法律。所以在魏明帝曹睿即位初年,即下诏“改订刑制,命司空陈群、散骑常侍刘劭、给事黄门侍郎韩逊、议郎庾嶷、中郎黄 休等人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定为魏法,制新律十八篇。”而制 律的主事者是一些代表门阀世族利益的官僚及儒生,如陈群崇奉儒经,其奏议动辄引经据典;刘劭“以为宜制礼作乐以移风易俗,著乐论 十四篇正始中执经讲学L所以,魏律出于此辈之手,必

38、然带有 明显的儒家化特征,而“八议”入律则是法律的儒家化过程中最重要 之一事。2.2曹魏“八议”制度及其沿革曹魏的“八议”入律。“八议源于“以八辟丽邦法”之说,最 早见于周礼秋官小司寇:“小司寇之职以八辟丽邦法,附刑法。一日议亲之辟,二日议故之辟,三日议贤之辟,四日议能之辟,五日 议功之辟,六日议贵之辟,七日议勤之辟,八月议宾之辟。“八议”是指对八种具有特定资格或身份等级的权贵人物进行特别审议,并减 免刑罚的制度。“八辟”演变为“八议”并正式入律始于曹魏,其后 世代相沿。今天我们所能见到的,在法典中对“八议”内容做最早介 绍的是唐律疏议。所以,此处引用唐律疏议中对“八议”的 表述。唐律疏议名例

39、中所列的“八议”是指“议亲”(皇亲国戚)、5P房玄龄:晋书刑法志,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923页6陈寿:三国志刘劭传,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619620页“阮元:十三经注疏周礼注疏,北京二中华书局,1980年,873 874页魏晋南北朝法律的俺家化“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大德性者)、“议能”(有大才干的 人)、“议功”(有大功勋者)、“议贵”(高官显爵)、“议勤”(为国勤 劳服务者)、“议宾”(前朝遗族)这八种情况。“八议”入律是“刑不 上大夫”的礼治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礼记云:“刑不上大夫,犯 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八议”入律虽始于曹魏,但是在汉 武帝推崇儒

40、术后,曾经实行“有罪先请”的制度,这项制度与“八议”入律有着逻辑上的亲缘关系。陈顾远在中国法制史一书中说道:“秦以法为治,贵贱同罪,故无八议之目。汉八议虽不入目,但宗室 有罪则先请,廉吏有罪亦先请,吏墨绶有罪并先请/如汉武帝外甥 昭平君,因醉杀人,按律当死,“以公主子,廷尉上请请论”此例 类似于“八议”之“议亲”。经过“春秋决狱”与“引经注律。最迟 到东汉安帝时期,“八议”司法理念已经形成,并作为司法用语应用 到具体案例中去,例如后汉书应奉传附子劭传载:“陈忠(汉 安帝人)不详制刑之本,而信一时之仁,遂广引八议求生之端在 此例中,陈忠已经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引用“八议”的司法用语并以此 来决断狱案

41、,但是此时“八议”并未系统化、法典化,直到魏明帝制 定新律,才第一次把“八议”明确规定在律文中。唐六典卷六 有注曰:“八议自魏、晋、宋、齐、梁、陈、后魏、北齐、后周及隋,皆载于律,是八议入律始于够也6孙希旦:礼记集解,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82页陈顾远:中国法制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308页“班固:汉书东方朔传,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611页范晔:后汉书应奉传附子劭传,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第1612页李林甫等撰;广池干九郎训点;大唐六典兄东京:横山印刷株式会社,1973年,第141 页 142页15硕士学位论文“八议”自正式载入法典后,在整个魏晋南北朝时期

42、使用相当广 泛。如:魏明帝时期,许允“为尚书选曹郎,与陈国袁侃对,同坐职 事,皆收送狱,诏旨品切,当有死者,正直者为重。允谓侃日:卿,功臣之子,法应八议,不忧死也南朝宋“八议缓罪,旧在一条。五刑所抵,耆必加贷南齐书百官志载尚书左仆射的所领职 事为“凡诸除署、功论、封爵、贬黜、八议、疑献、通关案,则左仆 射主。力以上所述,都是对“八议”制度的承袭。,北魏之“八议”也屡见于史书,但是北魏“八议”似乎与南朝所 行“八议二稍有不同,翻检魏书、北史两书的“八议”材料,有如下记述:“(道武帝)皇始初,既克中山,听入八议”,“孝 文时,以执心不二,诏赐丕入八议,传示子孙”。“文明太后 临朝.三年春,诏取与东

43、阳王丕同入八议,永受复除。”“澄因是奏匡罪状三十余条,廷尉处以死刑。诏付八议,特加原宥,削爵除 官此处看到北魏“八议”以一种赏赐形式出现,都由皇帝主观意 志来取予,在北魏建国之初就已执行,并且“八议”可以颁诏由子孙 承袭,作为一种世袭特权。“八议”特权对于北魏的宗室也不是与生 俱来就有的,而必须有皇帝的“赏赐”才可以拥有,所以上引史料大 多有一“入”字,凸显了皇帝的主观性。而晋朝与之不同的是,只要9陈寿:三国志夏侯尚传附子玄传注引魏略,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303 页6沈约:宋书徐爰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2311页e萧子显:南齐书崔祖思传,北京:中华书局,1972年,第32

44、0页0魏收:魏书张衮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613页李延寿:北史东阳王丕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553页*李延寿:北史王取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3019页李延寿:北史东平王匡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648页16魏晋南北朝法律的儒家化是诸侯,犯法都可以八议“平处”,目的是褒奖功劳,重视爵位。因 此,只要不犯终生废弃罪,就可以自然具有“八议”特权,如:晋 书华表传附子嚷传记载:“有司奏曰:庾所坐除名削爵,一时 之制。廛为世子,著在名簿,不听袭嗣,此为刑罚再加。诸侯犯法,八议平处者,褒功重爵也。嫡统非犯终身弃罪,废之为重,依律应听 袭封。”此处不像北魏,必须

45、有皇帝亲自赏赐决定,因此北魏“八 议”更多具有主观性特点。北齐制律沿袭北魏,进一步完善了“八议”制度,明确提出了“八 议”不适用范围,列重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日叛,四 日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日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日 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这是说凡违反“重罪十条”的人不能获得“八议”的豁免论赎的特权。总之,“八议”制度的出现是儒家重等级之分、贵贱之差、上下 之别这一精神内核外化为法律条文的突出表现。至此,“八议”作为 一项基本的法律制度在中国历史上确立下来,沿用了一千六百多年,至清末才告废止。房玄龄:晋书华表传附子底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26

46、1页 魏征:晴书刑法志,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第706页17硕上学位论文第三章两晋南朝法律的儒家化晋朝泰始律确立的“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直接影响到其后 南朝、北朝,乃至对南北朝之后的整个封建社会也影响极深。因为“准 五服以制罪”原则的适用,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必须在此章对北 朝此原则的适用也一并论述,这样可以看出“准五服以制罪”原则在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一个整体变化。因此,在此章行文之初,先行交代。3.1晋朝法律的儒家化概论司马氏出自河内世家:以儒学大族身份,通过士族地主的支持,代魏而立,即为西晋。在取得政权后,司马氏皇室从各方面保护士族 地主利益以维护其统治。表现在法律方面,就是用儒生

47、来制订、解释 法律,把儒家思想贯注在律文中去。早在司马氏代魏之前,晋王司马 昭认为魏律虽经陈群、刘劭修订,仍然法网严密,乃命贾充、杜预等 名儒重臣十四人,以汉魏律为基础,于晋武帝三年修成新律,于泰始 四年(公元268年)正月颁行全国,所以晋律又称泰始律。这是中 国古代封建社会第一部较为典型的儒家化法典,它以礼为本,严格名 份,使宗法伦理关系在国家成文法中得以确定。礼直接成为了定罪量 刑的依据,如晋书庾纯传载:“凡断正臧否,宜先稽之礼、律 因此,礼、律同时具有了法律效力,也就是“礼律并举”,所以陈寅 恪先生对此评论说:“古代礼律关系密切,而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6房玄龄:晋书庾纯传,北京:中华书局

48、,1974年,第1389页18魏晋南北朝法律的儒家化学大族创建晋室,统制中国,其所制订之刑律尤为儒家化。既为南朝 历代所因袭,北魏改律复采用之,辗转嬉蜕经由(北)齐、隋以至于 唐,实为华夏刑统不桃之正统J肯定了西晋制律在儒家化中的重要 地位和作用。.晋律的儒家化特点十分明显。例如:官吏得终三年之丧,居丧违 礼要受法律追究;子分家异财及以妾为妻都要严厉处罚;重奸伯叔母,弃市;不全面禁止私复仇,允许被杀者之期、功亲依儒家古义复仇等。而晋律的点睛之笔在于晋书刑法志所提的“峻礼教之防,准五 服以治罪”的原则。此原则的提出代表了晋律立法指导思想的全盘 儒家化。相对而言,“八议”入律只是对某一特权阶层在立

49、法上的认 可,不具备普遍性,是“士大夫”的特权法,而“准五服以制罪”是 自上而下针对所有社会个体的规范,具有普遍性,是从根本上改变了 秦汉时期的立法原则,可以说是法律的儒家化过程中最重要的原则。所以,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写到:“最重要 一点为竣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开后代依服制定罪之先河。与魏之以八议入律同为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之大事。”特别肯定了晋律“准五服以制罪”的开创之功。但是丁凌华先生在中国丧服制度史 一书中提出了不同的见解,该书论述到:“准五服制罪原则始于东.汉建安年间曹操制定的魏科,时间上较晋律早了约六十年/并在其文中论证:“在晋礼草案中,曾依据先秦丧服制度诸侯19丁凌

50、华:中国丧服制度史,上海:上海人民.,2000年,第200页房玄龄:晋书刑法志,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927页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石家庄:河北教育.,2002年,第102页硕士学位论文绝旁期,大夫绝绸的原则,规定王公五等诸侯成国置卿者,及朝 廷王公孤之爵,皆傍旁)亲绝期,而傍亲为之服斩衰;卿校位从大 夫者皆绝缄挚虞对此提出不同意见,认为先秦古制不能完全照搬,今之诸侯不同于古,不宜便从绝期之制而且汉、魏之时实际上 已不再行绝期、绝缠原则,公卿朝士服丧,亲疏各如其亲,。挚 虞认为:昔魏武帝(曹操)建安中(即东汉末献帝时)已曾表上汉 朝:依古为制,事与古异,不皆施行。施行者著在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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