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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优化路径探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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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法制论坛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4 年第 4 期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优化路径探析张芮阁摘要:本文从个人信息概念入手,通过阐述我国现行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及其特点,分析当前时代发展过程中,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三大主要问题:个人信息收集程序不规范、信息数据使用保护不当、信息处理不规范及信息公开滞后。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四大完善对策: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做好公共安全与个人信息利益之间的平衡;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完善各大数据平台应用自治规范。关键词:大数据时代 个人信息 立法保护数字化、网络化时代,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无论是对于个体自身、社会还是国家来说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首先

2、,个人信息不仅可以表明主体的身份,而且与个人的人格权益密切相关;其次,对于社会来说,个人信息在生产、交换、消费、分配等整个社会经济的大流通环节必不可少;最后,对于国家而言,个人信息为国家制度的制定提供了参考和依据。在应对突发事件的过程中,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使用等活动也与个人信息保护密切相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个人信息的处理应遵循“最小必要”原则,及必要性、比例原则。但是,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单位过度收集、使用和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的行为屡禁不止,导致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和被滥用等问题频发。不可否认的是,近年来个人信息被泄露而引发的案件多次出

3、现,严重损害了个人的基本权益,同时给社会发展带来诸多消极影响。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代,人民在各个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更加追求更幸福、更完善、更有体验感的生活。基于此,个人信息在当今新时代的环境下理应得到更好的保护。一、我国现行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分析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在数据交换过程中难免会有泄露的现象发生。首先,大数据时代,数据并不仅仅承载着信息内容,还拥有巨大的商业价值。特别是能够定位到的特定个人信息,更受到互联网企业的追捧,互联网企业可利用这些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优化自己的经营策略,降低经营成本。因此不少的企业开始收集用户信息,有的是必要的信息,有的是过度收集的信息,随着个人信息被

4、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和非个人信息的界限日趋模糊。其次,当下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数据处理越发的便捷,通过碎片的信息定位到特定个人的可能性极高,也就极易导致个人信息泄露。(一)个人信息的相关概念20 世纪 60 年代,美国首次提出对于信息数据的保护问题,紧接着德国、瑞典等国家先后出台了有关个人信息数据保护的法律,1995 年欧盟数据保护指令使得“个人数据”的概念开始不断外溢。亚洲很多国家则称之为“个人信息”,如日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与韩国的公共机关个人信息保护法。是否为个人信息的重要依据便是通过所显示的信息直接或者关联其他信息间接确定主体身份,个人信息置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当中,表明个人信息作

5、为人格权的一部分开始受到法律的保102法制论坛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4 年第 4 期护。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诸多法律中体现出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将人们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迫切需求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结合起来,为充分解决好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而提供法律依据,同时确立了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原则。该法不仅保障了人们对于新时代发展的新需求,同样妥善应对在发展中所面临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是保障人权的条文。虽然没有明确说明国家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

6、但是在现代社会中公民的个人信息显然属于人权的一种。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对网络运营者在处理个人信息时所应该注意的事项作出了相关规定。第一款首先整体概括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第一千零三十五条提到处理个人信息时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合法、正当、适度,并罗列了相应条件,比如知情同意、公开、明示目的、方式和范围等内容。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知情同意原则同时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一千零三十八条中。我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形式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作出规定,避免个人信息被不合法收集和滥用。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仅涉及公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传染病防治法等;还涉及私法,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没有被制定出来之前,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基本原则等基础概念分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网络安全法等诸多法律中,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众多,不集中、重复率高等现象较为普遍。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大数据时代的迅猛发展,人脸识别技术、指纹解锁设备、微信小程序运用等新技术应用不断出现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既享受着新技术带来的便利,也担心信息泄露的风险。此外,在实际应用中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也面临着很多问题。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问题的原因分析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规范,最大限度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

8、零三十六条列举了几项个人信息保护的例外情形,概括起来就是知情同意、已经公开、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实施的处理信息的行为。但是现在对个人信息的处理往往突破了这些例外规定,存在诸多问题。公民的信息甚至会被套上“合理的”理由被不合法的披露,所以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个人信息不仅具有人格权属性和财产权属性,还具有社会公共利益属性,个人信息所具有的权利属性是法律对其进行保护的根本原因。一旦个人信息遭泄露,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公民的经济损失。(一)个人信息收集程序不规范在信息的收集方面,信息收集主体不适格。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信息收集的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受制

9、于互联网社会的发展,政府会与“腾讯”“阿里巴巴”等平台合作以促进政府信息收集渠道的多元化,平台能否对数据的收集保留起码的“自治”同样引发质疑。收集信息是后续处理一系列信息的源头,收集之端难保合法性与合理性更是影响对数据的处理。在信息来源方面,信息可能来自各种渠道,包括社交媒体、新闻网站、博客等,但是这些信息来源不一定真实、准确、完整、可靠,有些信息可能是断章取义,带有虚假、误导性的成分。如果个人信息收集来源于这些渠道,那么很有可能收集到的信息与原数据存在较大的偏差。(二)信息数据使用保护不当在信息数据的使用和保存方面,信息收集者和管理者未尽到相应职责,造成信息的泄露、被窃取和不当使用。公民个人

10、相对于信息收集者和控制者来说明显是处于不利的一方。为了满足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个人信息保护当中的知情同意原则受到了很大程度的削弱,而在处理过程中出现的非法泄露、违法利用等问题更是对个人信息保护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在数据共享时代背景下,应减少个人信息的非法泄露、不正当使用,完善对信息数据的披露制度,切实取得个人对信息的同意使用以及做到履行告知义务,拓宽侵权的救济途径,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三)信息处理及公开滞后信息的公开方面,存在信息公开滞后现象。信息处理滞后亦代表着政府治理能力,对信息滞后的不满同样不利于社会的管理。基于上文对概念分析时提到的个人信息,主要包含着隐私,所以保护个人信息也对保护主体

11、的人格尊严、隐私等权利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而信息被不合法、不合理地窃取、泄露、使用和公开,不利于对公民人格权益的保护。103法制论坛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4 年第 4 期对个人信息加大保护,是新时代的新要求。个人信息保护的加大,意味着我国在大型公共紧急事件中对个体价值的尊重,亦代表着保护体系的完善。通过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对策,提升公民个人信息的法治保障,有助于建造社会整体的信息保护。三、个人信息保护的对策(一)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明确个人的知情同意原则和范围是个人信息公开应当遵循的首要方式。之所以会产生公众知情权与个人信息利益之间的冲突,主要是由于公众的知情权与个人隐私之间的矛

12、盾。以维护公共利益作为出发点对个人信息进行公开,运用信息公开的途径保障公民知情权,公民在了解事情原委的过程中主动参与,最终使得维护公共利益的目标变为现实。(二)做好公共安全与个人信息利益之间的平衡公共安全与个人信息利益之间的冲突,本质是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豁免条款在进行维护公共利益问题时如何平衡个人信息利益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与公共安全之间的冲突实际上就是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个人的正当利益与公共利益是密不可分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是既对立又统一的,维护个人利益就是在维护公共利益,同样,只有维护好公共利益个人利益才能得到保障。(三)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对于任何国家、政府、部门、各行各业

13、来说,保护公民个人信息至关重要,更是一个国家所不可忽视的国家安全战略。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及相关治理理应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执法是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要求,要对信息收集的主体、权限等作出明确的定义,使得信息收集具有法律制度的支撑,遵循现代性法治思维预防矛盾、化解矛盾、处理矛盾。就目前来看,结合文中对个人信息保护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体现及特点的分析,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仍然需要加强立法工作。在行政法方面,由于信息的收集和利用主体多数由公权力机关完成,所以对某些法律条文应当更具体化,可以对公共利益的要素进行列举。在刑法方面,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罪名确定的前提是违反法律规定,不够具体明确,所以在适用上造成了一

14、定的困难,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四)完善各大数据平台应用自治规范众多的网络营运平台为各级政府、部门机构提供信息,例如阿里、腾讯等等。一方面这些数据应用平台提供的信息为科学、准确制定措施提供了依据;另一方面也增加了信息被泄露的风险。但是个人信息具有的或者潜在的经济价值,促使这些数据应用行业采取各种手段更加积极地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由于目前该行业缺乏相应的自治规则,故更容易导致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建立完善的数据应用自治规则,依据行业自治规范促使内部进行互相监督;营运平台在处理信息时严格遵守与之相关的法律;加强行业人员的信息保密教育和管理制度;加强技术研发,预防因技术原因导致的信息的泄露;利用区

15、块链等新技术防范黑客的入侵。完善数据应用平台的自治规则是应对信息化、智能化时代信息的广泛运用过程中个人信息遭到破坏的一种重要手段。四、结语个人信息的价值对于个体而言与个体的人格利益、财产权益紧密相连,对于社会来说与社会经济发展不可分割,从国家层面看,为国家治理提供基础的数据。互联网数据为政府依法、科学、精准的处理信息提供重要依据。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做好公共安全与个人信息利益之间的平衡、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完善各大数据平台应用自治规范是保障个人信息的重要对策。参考文献1 杨帆,马卓元,田国敏等.探究互联网时代下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 J.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19,No.226(

16、10):14-15.2 刘娟,陈奇飞.基于个人信息保护视角下网站数据安全状况分析 J.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21,No.241(01):78-80.3 张玉洁,李佳文.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研究 J.政法学刊,2020,37(03):59-68.4 陈益,石锐,陆磊等.浅谈现有条件下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之策 J.警察技术,2021,No.184(01):12-16.5 马象梅,苏妮.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探析 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8,29(12):235+237.6 王灏.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防控体系研究 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41(12):82-87.7

17、马珂.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网络安全保护策略研究 J.无线互联科技,2019,16(02):42-43.8 冯延有.政务数据共享中个人信息保护的实践隐忧与完善路径 J.贵州省党校学报,2023(04):119-128.9 蒋逸天.政府数据开放中个人信息保护的法治逻辑 J.南海法学,2023,7(03):91-99.10 李月.数字法治政府建设背景下的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 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23,46(01):74-80.11 李桂林,李露雅.“良法善治”维度下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双化协同”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2,53(02):77-84.(作者单位:伊犁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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