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作)章程示范文本一、依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此章程示范文本。二、此文本意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作)制订章程提供范例。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作)制订章程,应该包含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能够依据实际情况作合适补充。四、 内文字为制订要求。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单位名称是 。名称应该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要求要求第二条 本单位性质是 。必需载明:关键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行、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单位宗旨是 。必需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
2、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置目标第四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五条 本单位住所地是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第六条 本章程中各项条款和法律、法规、规章不符,以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为准。第二章 创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单位合作人为 。第八条 本单位创办资金: 元;出资者: ,金额: 。创办资金应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应该分别载明每位合作人出资金额第九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一) ;(二) ;(三) ;。必需具体明确,和业务主管单位确定业务范围一致第三章 合作人权利、义务和单位内部管理第十条 合作人享受下列权利:(一)参与合作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3、二)本单位责任人推选权和被推选权;(三)提请修改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四)监督本单位财务和合作人会议实施情况;(五)退出合作;(六)查阅合作人会议统计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汇报; (七)了解本单位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第十一条 合作人负担下列义务:(一)实施合作人会议决议;(二)遵守本单位规章制度;(三)对本单位债务负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 本单位决议机构是合作人会议,合作人会议由全体合作人组成。合作人会议行使下列事项决定权:(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二) 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创办资金方案;(五)本单位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用或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所长、主任等)和
4、其提名聘用或解聘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所长、副主任等)、财务责任人及管理人员;(七)内部机构设置;(八)制订内部管理制度;(九)从业人员工资酬劳;(十)处分财产;(十一)变更名称;(十二)入伙或退伙;。第十三条 经合作人会议或全体合作人决定,委托1名(或数名)合作人作为合作责任人。第十四条 合作人会议须有2/3以上合作人出席方能召开。合作人会议实施1人1票制。合作人会议作出决议,必需经全体合作人2/3以上表决经过。第十五条 合作责任人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合作人会议;(二)检验合作人会议决议实施情况;(三) 代表单位签署相关文件;(四) 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要求其它职权。第十六条 合作责
5、任人应该依据约定向其它合作人汇报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和财务情况。本单位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作人负担。第四章 入伙、退伙和除名条件和程序第十七条 新合作人入伙时,必需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并签署同意本单位章程意见。第十八条 新合作人和原合作人享受相同权利,负担相同义务。第十九条 合作人在不给本单位事务造成不利影响情况下,能够退伙,但必需提前30日通知其它合作人。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本单位债务,和其它合作人负担连带责任;其投入创办资金,退伙时不能返还。第二十条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其它合作人一致同意,能够决议将其除名:(一)未推行出资义务;(二)因有意或过失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三)实施本单位事务有
6、不正当行为;。 对合作人除名决议应该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标准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经费起源:(一)合作人出资;(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它正当收入。第二十二条 经费必需用于章程要求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盈余不得分红。第二十三条 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实,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确保会计资料正当、真实、正确、完整。接收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二十四条 配置含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
7、职时,必需和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更换合作责任人之前必需进行财务审计。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要求,自觉接收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年度检验。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要求实施。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修改,必需经全体合作人决议经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终止:(一)完成章程要求宗旨;(二)无法根据章程要求宗旨继续开展活动;(三)发生分立、合并;(四)自行解散;(五)不含有法定合作人数;。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应该在合作人会议表决经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该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下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下财产,应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活动。本单位应该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实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全体合作人决议经过。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