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34—90
主编部门:中国人民防空委员会
同意部门:中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1年5月1日
相关公布国家标准《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通知
(90)建标字第298号
依据国家计委计综[1985]1号文通知要求,由中国人民防空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制订《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相关部门会审。现同意《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34—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中国人民防空委员会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国建设部
1990年6月23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依据国家计委计综[1985]1号文通知要求,由总参谋部工程兵部组织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上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等单位共同编制。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落实了国家基础建设相关方针政策,进行了比较广泛调查研究和必需科学试验,吸收了建国以来工程实践经验和科研结果,参考了中国外相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征求了全国相关单位意见,最终经相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有十五章和两个附录,其关键内容有:总则;坑道、地道掘进;不良地质地段施工;混凝土衬砌;顶管施工;盾构施工 ;地下连续墙施工;旋喷桩施工;土层锚杆施工;树根桩施工;孔口防护设施制作及安装;管道和附件安装;设备安装;设备安装工程防腐、消音、防火;设备安装工程验收等。
在本规范实施过程中,请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觉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相关资料寄辽宁省人防工程设计科研所,以供以后修订时参考。
中国人民防空委员会
1990年6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使人防工程施工符合技术优异、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和平战结合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 人防工程施工前,应含有下列文件:
一、工程地质勘察汇报;
二、完整工程施工图纸;
三、施工区域内原有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图纸资料;
四、经过同意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五、必需试验资料。
第1.0.4条 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所使用材料、构件和设备,应含有出厂合格证并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当无合格证时,应进行检验,符合质量要求方可使用。
第1.0.5条 当工程施工影响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或管线等使用和安全时,应采取有效方法进行处理。
第1.0.6条 工程施工中,对隐蔽工程应作统计,并应进行中间或分项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第1.0.7条 工程在冬期施工时,应采取防冻方法。
第1.0.8条 设备安装工程应和土建工程紧密配合,土建主体工程结束并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设备安装。
第1.0.9条 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第二章 坑道、地道掘进
第一节 通常要求
第2.1.1条 本章适适用于岩层中坑道、地道掘进施工及验收。
第2.1.2条 穿越建筑物、构筑物、街道、铁路等坑道、地道掘进时,应采取连续作业和可靠安全方法。
第2.1.3条 坑道、地道轴线方向、高程、纵坡和口部位置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2.1.4条 经过松软破碎地带大断面坑道、地道,宜采取导洞超前掘进施工方法。导洞超前长度应依据地质情况、导洞部署和通风条件等原因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第2.1.5条 坑道、地道掘进时,应采取湿式钻孔、洒水装碴和加强通风等综合防尘方法。
第二节 施工测量
第2.2.1条 施工中应对轴线方向、高程和距离进行复测。复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复测轴线方向时,每个测点应进行两个以上测回;
二、复测高程时,水准测量前后视距宜相等,水准尺读数应正确到毫米;
三、复测两标桩之间轴线长度时,应采取钢尺测量,其偏差不应超出0.2‰。
第2.2.2条 口部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依据口部中心桩测设底部起挖桩和上部起挖桩;在显著和便于保护地点设置水准点,并应设高程标志;
二、在距底部起挖桩和上部起挖桩3m以外,宜各设一对控制中心桩;
三、在洞口掘进5m以后,宜在洞口底部埋设标桩。
第2.2.3条 坑道、地道掘进必需标设中线和腰线,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采取经纬仪标设坑道、地道方向。当采取经纬仪标设方向时,宜每隔30m设一组中线,每组不应少于3条,其间距不宜小于2m;
二、宜采取水准仪标设坑道、地道坡度。当采取水准仪标设坡度时,宜每隔20m设3对腰线点,其间距不宜小于2m;
三、坑道、地道掘进时,每隔100m应对中线和腰线进行一次校核。
第三节 工程掘进
第2.3.1条 坑道、地道掘进应采取光面爆破。光面爆破爆破参数,可按下列要求采取:
一、炮孔深度为1.8~3.5m;
二、周围炮孔间距为350~600mm;
三、周围炮孔密集系数为0.5~1.0;
四、周围炮孔药卷直径为20~25mm;
五、当采取2号岩石硝铵炸药时,周围炮孔单位长度装药量:软岩为70~120g/m,中硬岩为200~300g/m;硬岩为300~350g/m。
第2.3.2条 当掘进对穿、斜交、正交坑道、地道时,必需有正确实测图。当两个作业面相距小于或等于15m时,应停止一面作业。
第2.3.3条 钻孔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钻孔前应将作业面清出实底;
二、必需采取湿式钻孔法钻孔,其水压不得小于0.3MPa,风压不得小于0.5MPa;
三、严禁沿残留炮孔钻进。
第2.3.4条 爆破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禁采取不符合产品标准爆破材料;
二、过期爆破材料,必需经过检验,符合质量要求时方可使用;
三、在有地下水地段,所用爆破材料应符合防水要求。
第2.3.5条 坑道、地道掘进宜采取火花起爆或电力起爆。当采取火花起爆时,每卷导火索在使用前均应将两端各切去50mm,并从一端取1m作燃速试验;导火索长度应依据点火人员在点燃全部导火索后能隐蔽到安全地点所需时间确定,但不得小于1.2m。当采取电力起爆时,电雷管使用前,应进行导电性能检验,输出电流不应大于50mA;在同一爆破网路内,当电阻小于1.2Ω时,雷管电阻差不应大于0.2Ω;当电阻为1.2~2Ω时,电阻差不应大于0.3Ω;电爆母线和连接线必需采取绝缘导线。
第2.3.6条 b当施工现场杂散电流值大于30mA时,不宜采取电力起爆。当受条件限制需采取电力起爆时,应采取下列防杂散电流方法:
一、检验电气设备接地质量;
二、爆破导线不得有破损和裸露接头;
三、应采取紫铜桥丝低电阻电雷管或无桥丝电雷管,并应采取高能发爆器引爆。
第2.3.7条 运输轨道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钢轨型号:人力推斗车不宜小于8kg/m,机车牵引不应小于15kg/m;
二、线路坡度:人力推斗车不宜超出15‰,机车牵引不宜超出25‰,洞外卸碴线尽端应设有5‰~10‰上坡段;
三、轨道宽度许可偏差应为+6mm、-4mm,轨顶标高偏差应小于2mm,轨道接头处轨顶水平偏差应小于3mm;
四、曲线段轨距加宽值及外轨超高值宜符合表2.3.7要求;
曲线段轨距加宽值及外轨超高值 表2.3.7
五、采取机车牵引时,曲线段两钢轨之间应加拉杆。
第2.3.8条 坑道内采取汽车运输时,车行道坡度不宜大于12%;单车道净宽不得小于车宽加2m;双车道净宽不得小于2倍车宽加2.5m。
第2.3.9条 车辆运行速度和前后车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车牵引列车,在洞内车速应小于2.5m/s;在洞外车速应小于3.5m/s。前后列车距离应大于60m。
二、人力推斗车车速应小于1.7m/s,前后车距离应大于20m。
三、人力手推车车速应小于1m/s,前后车距离应大于7m。
四、自卸汽车在洞内行车速度应小于10km/h。
第2.3.10条 斗车和手推车均应有可靠刹车装置,严禁溜放跑车。
第2.3.11条 掘进工作面需风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掘进工作面同时工作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新鲜空气量不应小于4 :
二、风流速度不得小于0.15m/s;
三、掘进工作面呼吸性粉尘浓度不应大于2mg/㎡。
第2.3.12条 掘进工作面通风,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采取混合式通风时,压入式扇风机出风口和抽出式扇风机入风口距离不得小于15m。
二、当采取风筒接力通风时,扇风机间距离,应依据扇风机特征曲线和风筒阻力确定;接力通风风筒直径不得小于400mm;每节风筒直径应一致,在扇风机吸入口一端应设置长度大于10m硬质风筒。
三、压入式扇风机和开启装置,必需安装在进风通道中,和回风口距离不得小于10m。
四、扇风机和工作面电气设备,应采取风、电闭锁装置。
第四节 工程验收
第2.4.1条 坑道、地道掘进许可偏差应符合表2.4.1要求。
坑道、地道掘进许可偏差 表2.4.1
第2.4.2条 毛洞局部超挖不得大于150mm,且其累计面积不得大于毛洞总面积15%。
第2.4.3条 毛洞中心线局部偏移不得超出200mm,且其累计长度不得大于毛洞全长15%。
第2.4.4条 毛洞坡度局部偏差不得超出20%,且其累计长度不得大于毛洞全长20%。
第三章 不良地质地段施工
第一节 通常要求
第3.1.1条 当坑道、地道掘进后围岩自稳时间不能满足支护要求时,宜采取先加固后掘进方法。
第3.1.2条 工程经过不良地质地段,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采取风镐等机械挖掘;
二、当采取爆破掘进时,应打浅眼、放小炮,并应控制掘进进尺和炮孔装药量;
三、应采取新奥法,边掘进,边量测,边衬砌;
四、当不采取全断面掘进时,掘进后应立即进行临时支护,并应依据支护情况和量测结果,再进行全断面掘进和永久衬砌;
五、当工程上方有建筑物、构筑物时,在掘进过程中应测量围岩位移、地面沉降量和锚杆、喷层等受力情况。
第二节 超前锚杆支护
第3.2.1条 在未扰动而破碎岩层、结构面裂隙发育块状岩层或松散渗水岩层中掘进坑道、地道,宜采取超前锚杆支护。
第3.2.2条 超前锚杆宜采取有钢支撑超前锚杆或悬吊式超前锚杆。锚杆尾部支撑必需坚固(见图3.2.2—1、图3.2.2—2)。
第3.2.3条 锚杆和毛洞轴线夹角应依据地质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未扰动而破碎岩层中,宜采取全长固结砂浆锚杆,其和毛洞轴线夹角宜为12°~20°;
图3.2.2—1 有钢支撑超前锚杆
①锚杆 ②钢支撑
a—锚杆间距 b—钢支撑间距 α—锚杆倾角
图3.2.2—2 悬吊式超前锚杆
①超前锚杆 ②径向锚杆 ③横向连接短筋
a—超前锚杆间距; b—爆破进尺 α—锚杆倾角
二、在结构面裂隙发育块状岩层中,宜采取全长固结砂浆锚杆,其和毛洞轴线夹角宜为35°~50;
三、在松散渗水岩层中,宜采取素锚杆,其和毛洞轴线夹角宜为6°~15°。
第3.2.4条 锚杆长度可按下式确定(图3.2.4)。
L=a+b+c(3.2.4)
式中 L—锚杆长度(mm);
a—锚杆尾部长度,宜为200mm;
b—开挖进尺(mm);
c—在围岩中锚杆前端长度,不宜小于700mm。
图3.2.4 超长锚杆长度
第3.2.5条 锚杆间距应依据围岩情况确定。当采取单层锚杆时,宜为200~400mm;当采取双层或多层锚杆时,宜为400~600mm。
第3.2.6条 上、下层锚杆应错开部署,且层间距不宜大于2m。
第3.2.7条 锚杆宜采取热轧Ⅱ级钢筋或热轧钢管。钢筋直径宜为18~22mm,钢管直径宜为32~38mm。
第三节 小导管注浆支护
第3.3.1条 当在松散破碎、浆液易扩散岩层中掘进坑道、地道时,宜采取小导管注浆支护。
第3.3.2条 小导管宜采取直径为32~38mm、长度为3.5~4.5m钢管。钢管管壁应钻梅花形部署小孔,其孔径宜为3~6mm。钢管管头应削尖(图3.3.2)。
图3.3.2 小导管结构
第3.3.3条 小导管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小导管间距应依据围岩情况确定。当采取单层小导管时,其间距宜为200~400mm;当采取双层小导管时,其间距宜为4000~600mm。
二、上、下层小导管应错开部署,其排距不宜大于其长度1/2。
三、小导管外张角度应依据注浆胶结拱厚度确定,宜为10°~25°。
第3.3.4条 小导管注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注浆前,应向作业面喷射混凝土,喷层厚度不宜小于50mm。
二、浆液可为水泥浆或水泥砂浆。当采取水泥砂浆时,其配合比宜为1:1~1;3,并应采取早强水泥或掺入早强剂。在岩层中注浆应取偏小值;在松散体中注浆应取偏大值。当浆液扩散困难时,其砂浆配合比可为1:0.5。
二、注浆量和注浆压力应依据试验确定。
四、在特殊地质条件下,可采取加硅酸钠、三乙醇胺等双液注浆。
五、注浆次序应由拱脚向拱顶逐管注浆。
第3.3.5条 当浆液固结强度达成10MPa和拱部开挖后不坍塌时,方可继续掘进。
第四节 管棚支护
第3.4.1条 在回填土堆积层、断层破碎带等地层中掘进坑道、地道,宜采取管棚支护。
第3.4.2条 管棚支护长度不宜大于40m。
第3.4.3条 管棚宜采取厚壁钢管。其直径不应小于100mm;长度宜为2~3m。钢管之间净距宜为400~700mm。
第3.4.4条 管棚钢管接头材料强度应和钢管强度相等。接头应交错部署。
第3.4.5条 在岩层中钻孔,钻头直径宜比钢管直径大4mm。
第3.4.6条 管棚应靠近拱顶部署,管棚钢管和衬砌距离应小于400mm。
第3.4.7条 在钻孔过程中,应立即测量钻孔方位。当钻孔钻进深度小于或等于5m时,方位测量不宜少于8次;当钻进深度大于5m时,每钻进2~3m应进行一次方位测量。对每次测量钻孔方位,其许可偏差不应超出1%。
第3.4.8条 当钻孔偏斜超出许可偏差时,应在孔内注入水泥砂浆,并待水泥砂浆强度达成10MPa后,方可重新钻孔。
第3.4.9条 钻孔完成,并经检验其位置、方向、深度、角度等均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管棚施工。
第3.4.10条 当钻进过程中易产生塌孔时,宜以钢管替换钻杆,在钢管前端镶焊合金片,并随钻随接钢管。
第3.4.11条 当要求控制坑道、地道上方地面下沉时,钢管外空隙应注浆充填密实。
第3.4.12条 管棚注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钢管安装完成,应将管内岩粉冲洗洁净;
二、水泥浆水灰比宜为0.5~1.0;
三、水泥浆注浆压力不应大于0.2MPa;
四、水泥砂浆注浆压力不应小于0.2MPa。
第四章 混凝土衬砌
第一节 模板加工及安装
第4.1.1条 木模板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模板及支架木材,应无虫蛀、腐蚀、变形、裂缝。严禁使用含水率大于25%木材。
二、模板贴靠混凝土一面应刨光。
三、模板节点应结合牢靠,接榫受力可靠;模板尺寸应正确,拼缝严密。
四、拱板宽度应依据衬砌跨度和弧度确定;模板长度宜为1~2个拱架间距。
五、模板加工完成,应进行试配检验,分类堆放。
第4.1.2条 钢模板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作模板钢板厚度不应小于3.5mm;
二、模板应便于装配和拆除;
三、模板应平整光滑,拼缝严密;
四、模板上螺栓孔位置应确保任意两块模板上下、左右均可相互连接;
五、模板应有足够刚度。
第4.1.3条 在安装模板时,应正确牢靠地预埋穿墙管、铁件、木砖等。
第4.1.4条 模板安装许可偏差应符合表4.1.4要求。
模板安装许可偏差 表4.1.4
第二节 混凝土浇筑
第4.2.1条 混凝土浇筑前,应对混凝土配合比、模板、钢筋、预留孔洞等进行检验、统计。
第4.2.2条 对工程口部、防护密闭段、采光井、水库、水封井、防毒井、防爆井等有防护密闭要求部位,应一次整体浇筑混凝土。
第4.2.3条 坑道、地道侧墙浇筑混凝土,宜采取活动钢外模;并宜将浇筑侧墙混凝土厚度降低10mm。
第4.2.4条 浇筑混凝土时,应按下列要求制作试块:
一、口部、防护密闭段应各制作一组试块;
二、每浇筑100 混凝土应制作一组试块;
三、变更水泥品种或混凝土配合比时,应分别制作试块;
四、防水混凝土应制作抗渗试块。
第4.2.5条 坑道、地道采取先墙后拱法浇筑混凝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浇筑侧墙时,两边侧墙应同时分段分层进行;
二、浇筑顶拱时,应从两侧拱脚向上对称进行;
三、超挖部分在浇筑前,应采取毛石回填密实。
第4.2.6条 采取先拱后墙法浇筑混凝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浇筑顶拱时,拱架标高应提升20~40mm;拱脚超挖部分应采取强度等级相同混凝土回填密实。
二、顶拱浇筑后,混凝土达成设计强度70%及以上方可开挖侧墙。
三、浇筑侧墙时,必需清除拱脚处浮碴和杂物。
第4.2.7条 采取泵送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泵送前,应采取水、水泥浆或水泥砂浆润滑输送管道;
二、泵送时,受料斗内应充满混凝土;
三、当泵送间歇时间超出45min或浇筑完成时,应采取压力水冲洗输送管内残留混凝土。
第4.2.8条 后浇缝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后浇缝应设在受力和变形较小部位,其宽度可为1m;
二、后浇缝应在其两侧混凝土龄期达成42d后施工;
三、施工前,应将接缝处混凝土凿毛,清除洁净,保持湿润,并刷水泥浆;
四、后浇缝应采取赔偿收缩混凝土浇筑,其配合比应经试验确定,强度等级不应低于两侧混凝土;
五、后浇缝混凝土养护时间不得少于28d。
第4.2.9条 施工缝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顶板、底板不宜设施工缝,顶拱、底拱不宜设纵向施工缝。
二、侧墙水平施工缝应设在高出底板表面大于500mm墙体上。当侧墙上有孔洞时,施工缝距孔洞边缘不宜小于300mm。
三、当采取先墙后拱法时,水平施工缝宜设在起拱线以下300~500mm处。当采取先拱后墙法时,水平施工缝可设在起拱线处,但必需采取防水方法。
四、垂直施工缝应避开地下水和裂隙水较多地段,并宜作为变形缝。
第4.2.10条 在施工缝上浇筑混凝土前,应将施工缝处混凝土表面凿毛,清除杂物,冲洗洁净,保持湿润;在施工缝表面宜铺上一层水泥砂浆,其厚度宜为20~25mm,灰砂比宜为1:1。
第三节 工程验收
第4.3.1条 混凝土应振捣密实。按梁、柱件数和墙、板、拱有代表性房间应各抽查10%,且不得少于3处。当每个检验件有蜂窝、孔洞、露筋时,其蜂窝、孔洞面积和露筋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梁、柱上任何一处蜂窝面积小于100c㎡,累计小于c㎡;孔洞面积小于40c㎡,累计小于80c㎡;露筋长度小于10c㎡,累计小于20
二、墙、板、拱上任何一处蜂窝面积小于c㎡,累计小于4000c㎡;孔洞面积小于100c㎡,累计小于200c㎡;露筋长度小于20cm,累计小于40cm。
第4.3.2条 混凝土结构尺寸许可偏差应符合表4.3.2要求。
混凝土结构尺寸许可偏差 表4.3.2
第五章 顶管施工
第一节 通常要求
第5.1.1条 在膨胀土层中宜采取钢筋混凝土管顶管施工。施工时严禁采取水力机械开挖。在海水浸蚀或盐碱地域,采取钢管顶管施工时,应采取防腐蚀方法。
第 5.1.2条 当顶管采取钢筋混凝土管时,混凝土强度不得小于30MPa。其管端面许可顶力宜采取下式计算:
式中 Rt——管端面许可顶力(N);
C——管体抗压强度(MPa);
A——加压面积(c㎡);
S——安全系数,通常为2.5~3.0。
第5.1.3条 当顶管采取钢管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采取一般低碳钢钢管,管壁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钢管内径失圆度应小于5mm,两钢管端平接间隙应小于3mm。
第5.1.4条 顶管覆土厚度应大于顶管直径2倍。
第二节 施工准备
第5.2.1条 顶管工作井可采取钢筋混凝土沉井或由地下连续墙等构筑。
第5.2.2条 顶管工作井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作井平面尺寸应满足顶管操作需要;
二、工作井后壁必需含有足够强度和稳定性;
三、当计算总顶推力大于8000KN时,应采取中间接力顶。
第5.2.3条 顶管导轨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两导轨轨顶标高应相等;轨顶标高许可偏差应为+3mm、-2mm,并应预留压缩高度。
二、导轨前端和工作井井壁之间距离不应小于1m;钢管底面和井底板之间距离不应小于0.8m。
第5.2.4条 千斤顶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千斤顶应沿顶管圆周对称部署,每对千斤顶顶力必需相同。
二、千斤顶顶力中心应在顶管管底以上、顶管直径高度1/3~2/5处。
三、千斤顶安装位置许可偏差不应超出3mm;其头部严禁向上倾斜,向下偏差不应超出3mm,水平偏差不应超出2mm。
四、每台千斤顶均应有独立控制系统。
第5.2.5条 顶进工具管安放在导轨上后,应测量其前后端中心偏差和相对高差。
第5.2.6条 顶铁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顶管顶进时,环形顶铁和弧形顶铁应配合使用。
二、纵向顶铁中心线应和顶管轴线平行;纵向顶铁应和横向顶铁垂直相接。
三、纵向顶铁着力点应在顶管管底以上、顶管直径高度1/3~2/5处。
四、顶铁和导轨接触处必需平整光滑,顶铁和顶管端面之间应采取可塑性材料衬垫。
第5.2.7条 在粉砂土层中顶管时,应采取预防流砂涌入工作井方法。
第三节 顶管顶进
第5.3.2条 开顶前,必需对全部顶进设备进行全方面检验,并进行试顶,确无故障后方可顶进。
第5.3.2条 向工作井下管时,严禁冲撞导轨;下管处下方严禁站人。
第5.3.5条 工具管出洞时,管头宜高出顶管轴线2~5mm,水平偏差不应超出3mm。
第5.3.4条 顶进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顶进作业中当油压忽然升高时,应立即停止顶进,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后,方可继续顶进。
二、千斤顶活塞伸出长度不得大于许可冲程;在顶进过程中,顶铁两侧不得停留人。
三、当顶进不连续作业时,应保持工具管端部充满土塞;当土塞可能松塌时,应在工具管端部注满压力水。
四、当地表不许可隆起变形时,严禁采取闷顶。
第5.3.5条 在顶管外有承压地下水或在砂砾层中顶进时,应随时对管外空隙充填触变泥浆。长距离顶管应设置中继接力环。
第5.3.6条 顶进过程中,排除障碍物后形成空隙应填实,在顶管上部枯井、洞穴等应进行注浆或回填。
第5.3.7条 采取水力机械开挖,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压泵应设在工作井周围;水枪出口处水压应大于1MPa。
二、应在工具管进入土层500MM后进行冲水;严禁高压水冲射工具管刃口以外土体。
第5.3.8条 在地下水压差较大土层中顶进时,应采取管头局部气压法顶进。当在地下水位以下顶进时,地下水位高出机头顶部距离,应等于或大于机头直径1/2;当穿越河道顶进时,顶管覆土厚度不得小于2m。
第5.3.9条 局部气压法顶进,应符合下列要求:工具管胸板上全部密封装置应符合密闭要求;
二、在气压下冲、吸泥时,气压应小于地下水水压;
三、当吸泥莲蓬头堵塞需要打开胸板清石孔进行处理时,必需将钢管顶进200~300mm,并严禁带气压打开清石孔封板;
四、当顶进正面阻力过大时,可冲去工具管前端格栅外部分土体。
第5.3.10条 钢筋混凝土管接头所用钢套环应焊接牢靠。清除焊渣后应进行除锈、防腐、防水处理。
第5.3.11条 钢管焊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钢管对口焊接时,管口偏差不应超出壁厚10%,且不得大于3mm;
二、在钢管焊接结束后,方可开动千斤顶;
三、钢管底部焊接应在钢管焊口脱离导轨后进行。
第四节 顶进测量和纠偏
第5.4.1条 顶进过程中,每班均应依据测量结果绘制顶管轴线轨迹图。
第5.4.2条 顶管正常掘进时,应每隔800~1000mm测量一次。当发觉偏差需进行校正时,应每隔500mm测量一次,并应立即纠偏。
第5.4.3条 在纠偏过程中,应勤测量,多微调。每次纠偏角度宜为10′—20′,不得大于1°。
第5.4.4条 当采取没有螺栓定位器工具管纠偏时,连续顶进压力应小于35MPa。
第5.4.5条 当顶管直径大于2m、入土长度小于20m时,可采取调整顶力中心方法纠偏,并应保持顶进设备稳定。
第5.4.6条 宜采取测力纠偏或测力自控纠偏。
第五节 工程验收
第5.5.1条 顶管过程中,对下列各分项工程应进行中间检验:
一、顶管工作井坐标位置;
二、管段接头质量;
三、顶管轴线轨迹。
第5.5.2条 顶管工程完工验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完工图;
二、测量、测试统计;
三、中间检验统计;
四、工程质量试验汇报;
五、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资料等。
第5.5.3条 顶管许可偏差应符合表5.5.3 要求。
顶管许可偏差 表5.5.3
注:δ为管壁厚度;D为顶管直径。
第六章 盾构施工
第一节 通常要求
第6.1.1条 本章适适用于软土地层中手掘式、网格式、局部气压式等中小型盾构施工。
第6.1.2条 盾构型式选择应依据土层性质、施工地域地形、地面建筑及地下管线等情况,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第6.1.3条 盾构顶部最小覆土厚度,应依据地面建筑物、地下管线、工程地质情况及盾构型式等确定,且不宜小于盾构直径2倍。
第6.1.4条 平行掘进两个盾构之间最小净距,应依据施工地域地质情况、盾构大小、掘进方法、施工间隔时间等原因确定,且不得小于盾构直径。
第6.1.5条 盾构施工中,必需采取有效方法预防危及地面和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安全。
第二节 施工准备
第6.2.1条 盾构工作井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拼装用工作井宽度应比盾构直径大1.6~2m;长度应满足早期掘进出土、管片运输要求;底板标高宜低于洞口底部以下1m。
二、拆卸用工作井大小应满足盾构起吊和拆卸要求。
三、盾构基座和后座应有足够强度和刚度。
四、盾构基座上导轨定位必需正确,基座上应预留安装用托轮位置。
第6.2.2条 盾构掘进前,应建立地面、地下测量控制网,并应定时进行复测。控制点应设在不易扰动和便于测量地点。
第6.2.3条 后座管片宜拼成开口环,且应有加强整体刚性闭合刚架支撑。
第6.2.4条 拆除洞口封板到盾构切口进入地层过程中,应预先采取地基加固方法。
第三节 盾构掘进
第6.3.1条 盾构工作面开挖和支撑方法,应依据地质条件、地道断面、盾构类型、开挖和出土机械设备等原因,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第6.3.2条 手掘式盾构应在切口环前檐刃口切入土层后进行开挖。挖土宜自上而下分层进行。
第6.3.3条 采取网格式盾构时,在土体被挤入盾构后方可开挖。
第6.3.4条 当不能采取降水或地基加固等方法时,可采取气压式盾构施工。
第6.3.5条 气压式盾构变压闸应包含人行闸和材料闸,人行闸和材料闸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人行闸宜采取圆筒形,其直径不应小于1.85m;出入口高度不应小于1.6m;宽度不应小于0.6m。闸内应设置单独加压、减压阀门和通讯设备。
二、材料闸直径和长度应满足施工运输要求;其直径宜为2~2.5m,长度宜为8~12m;闸内轨道和成洞段运输轨道标高应一致。
第6.3.6条 气压式盾构气压设备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空压机应有足够备用量。当工作用空压机少于2台时,应备用1台;当工作用空压机为3台及以上时,应每3台备用1台。
二、气压盾构从贮气罐到施工区段,应设有2套独立输气管路。
第6.3.7条 气压式盾构进行水下地道施工时,其空气压力不得大于静水压力。
第6.3.8条 盾构掘进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在不受盾构掘进影响位置设置控制点;
二、在成洞过程中,应立即测量管片环里程、平面和高程偏差;
三、在施工过程中,应立即测量地表变形和地道沉降量。
第6.3.9条 盾构千斤顶应沿支撑环圆周均匀分布。千斤顶数量不应少于管片数2倍。
第6.3.10条 盾构掘进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按编组程序开启各类油泵及操纵阀,待各级压力表数值满足要求后,盾构方可掘进;
二、盾构推进可采取连续掘进或间歇掘进,其速度宜为1~1.5mm/s;
三、盾构每次掘进距离应比管片宽度大200~250mm;
四、盾构停止掘进时,应保持开挖面稳定;
五、盾构推进轴线许可偏差不应超出15mm。
第6.3.11条 盾构临近拆卸井口时,应控制掘进速度和出土量。
第6.3.12条 盾构掘进时,井点降水时间宜提前7~10d;当地下水已疏干,土体基础稳定后,应依据开挖面土体情况逐步降低气压,拆门进洞。
第6.3.13条 在盾构抵达拆卸用工作井之前,应在井内安装盾构基座。盾构在井内应搁置平稳,并应便于拆卸和检修。
第四节 管片拼装及防水处理
第6.4.1条 管片拼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管片最大弧弦长度不宜大于4m;
二、管片应按拼装次序分块编号;
三、管片宜采取先纵向后环向次序拼装。其接缝宜设置在内力较小45°或135°位置。
第6.4.2条 管片接缝防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密封防水材料应质地均匀,粘结力强,耐酸碱,并有足够强度;
二、接缝槽内油污应清除洁净;
三、接缝防水处理应在不受盾构千斤顶推力影响管片环内进行。
第6.4.3条 当采取复合衬砌时,应在外层管片接缝及结构渗漏处理完成后,进行内层衬砌。
第五节 压浆施工
第6.5.1条 盾构掘进过程中,必需在盾尾和管片之间立即压浆充填密实。
第6.5.2条 压浆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压浆量宜为管片背后空隙体积1.2~1.5倍;当盾构覆土深度为10~15m时,压浆压力宜为0.4~0.5MPa。
二、加在管片压浆孔上压力球阀应在压浆24h后拆除,并应采取安全保护方法。
三、补充压浆宜在暂停掘进时进行,压浆量宜为空隙体积0.5~1倍。
四、严禁在压浆泵工作时拆除管路或松动接头或进行检修。
第六节 工程验收
第6.6.1条 盾构施工中间检验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盾构工作井坐标;
二、管片加工精度、拼装质量和接缝防水效果;
三、掘进方向、地表变形、地道沉降。
第6.6.2条 完工验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完工图;
二、中间检验统计;
三、设计变更通知单;
四、工程质量测试汇报;
五、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资料等。
第6.6.3条 盾构施工许可偏差应符合表6.6.3要求。
第六节 工程验收
第6.6.1条 盾构施工中间检验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盾构工作井坐标;
二、管片加工精度、拼装质量和接缝防水效果;
三、掘进方向、地表变形、地道沉降。
第6.6.2条 完工验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完工图;
二、中间检验统计;
三、设计变更通知单;
四、工程质量测试汇报;
五、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资料等。
第6.6.3条 盾构施工许可偏差应符合表6.6.3要求。
盾构施工许可偏差 表6.6.3
第七章 地下连续墙施工
第一节 通常要求
第7.1.1条 当在城市交通中心、高层建筑群内、商业或厂房密集区域构筑人防工程时,宜采取地下连续墙施工。
第7.1.2条 高层建筑多层防空地下室,宜采取逆作法地下连续墙施工。
第二节 墙体施工
第7.2.1条 在挖基槽前,应沿墙面两侧预筑导墙。
第7.2.2条 导墙深度宜为1.2~1.5m;导墙顶面应高出地面100~150mm。其底部不得座落在松散土层或地下水位改变处。
第7.2.3条 导墙纵向分段应和地下连续墙分段错开。导墙纵、横交接处应做成“Τ”形或“十”字形。
第7.2.4条 导墙内侧面应垂直。两导墙间净距宜比墙体设计厚度大25~40mm。
第7.2.5条 护壁泥浆液面应保持高于地下水位500mm。
第7.2.6条 挖槽前,应先将地下连续墙划分为若干个单元槽段。槽段长度宜为6~8m。
第7.2.7条 采取连续成槽施工时,应采取预防流态混凝土挤穿相邻槽段方法。
第7.2.8条 在地下超静水压稳定前,不得进行成槽施工。
第7.2.9条 在漏失泥浆地层中进行成槽施工时,应随时补充泥浆,确保泥浆液面维持要求标高。当槽壁发生塌方时,应立即处理。
第7.2.10条 当墙段之间连接必需形成整体时,应设置刚性接头。施工中应严格控制槽底标高。锁口管必需插至槽底。
第7.2.11条 钢筋笼成型时,应依据混凝土导管位置、笼体大小及重量等原因,设置架立钢筋和主筋平面斜拉筋。钢筋笼不得绑扎,其周围钢筋和纵、横钢筋应全部采取点焊连接;其它可交错点焊,其焊点不得少于50%;所用焊丝直径不得大于3.2mm。
第7.2.12条 有开孔或预埋件槽段,孔洞周围应采取加固方法;孔口宜采取轻质填料封闭。
第7.2.13条 钢筋笼不得强行入槽。钢筋笼入槽后至浇筑混凝土前停留时间不得超出6h。
第7.2.14条 在比重大于1.2泥浆中浇筑混凝土,应采取混凝土泵车直接压送;浇筑混凝土时,钢筋笼不得上浮。
第7.2.15条 墙体垂直度偏差不应超出墙体深度6‰;预埋件位置偏差不应超出50mm。
第三节 逆作法施工
第7.3.1条 中间支承柱基础应能承受地下各层结构自重、地面以上结构1/2~2/3自重及施工荷载,其位置和数量应依据防空地下室结构特点和施工方案确定。
第7.3.2条 底板以上柱体宜采取钢管柱或“工”字型钢柱;底板以下柱体应和底板结合牢靠。
第7.3.3条 浇筑混凝土时,钢管柱内径应比混凝土导管接头处直径大70~100mm;钢管柱底端埋入混凝土深度不宜小于1m;钢管柱外混凝土高度宜高于底板300~500mm。
第7.3.4条 钢管柱底部宜焊接适量分布钢筋或型钢。
第7.3.5条 防空地下室主体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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