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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综合重点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标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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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要求(公安部令第106号)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四章 消防设计和完工验收立案抽查第五章 执法监督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要求。第二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本要求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它临时性建筑建设活动。第三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该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

2、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立案、抽查。第四条 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担辖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立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立案。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立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第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该遵照公正、严格、文明、高效标准。第六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必需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新颁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

3、程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立案,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立案时标准实施。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立案抽查,应该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相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负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完工验收立案手续并接收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验或经检验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投入使用、营业;(二)实施工程监理建设工程,应该将消防施工

4、质量一并委托监理;(三)选择含有国家要求资质等级消防设计、施工单位;(四)选择合格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五)依法应该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该负担下列消防设计质量责任:(一)依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二)在设计中选择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该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需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三

5、)参与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完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定。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该负担下列消防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一)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立案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私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二)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质量,使用合格产品,确保消防施工质量;(三)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加强对施工人员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在建工程完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

6、单位应该负担下列消防施工质量监理责任:(一)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立案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二)在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实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安装不合格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三)参与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完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定。第十二条 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完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定、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应该依法取得对应资质、资格,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标准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审查、评定、检验

7、、检测意见负责。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十三条 对含有下列情形之一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该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完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展示厅;(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影剧院,公共图书馆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门诊楼,大学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

8、千平方米托儿所、幼稚园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病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职员集体宿舍;(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含有娱乐功效餐馆、茶馆、咖啡厅。第十四条 对含有下列情形之一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该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完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一)设有本要求第十三条所列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9、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要求以外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建筑高度超出五十米其它公共建筑;(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充装站、供给站、调压站。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该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二)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等正当身份证实文件;(三)新建、扩建工程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实文件;(四)设计单位资质证实文件;(五)消防设计文件。第十六条 含有下列情形之一,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要求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该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设计采取国际标

10、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汉字文本,和其它相关消防设计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要求;(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三)拟采取国际标准或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该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不过依据本要求需要组织教授评审,教授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该依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对申报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下列条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该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应该出具消防设计审核

11、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一)新建、扩建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二)设计单位含有对应资质条件;(三)消防设计文件编制符合公安部要求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四)建筑总平面布局和平面部署、耐火等级、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五)选择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相关管理要求。第十九条 对含有本要求第十六条情形之一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该在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教授评审。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该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2、三十日内会同同级住房和城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教授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消防技术方案进行评审。参与评审教授应该含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数不应少于七人,并应该出具教授评审意见。评审教授有不一样意见,应该注明。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该在教授评审会后五日内将教授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送申请材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时报公安部消防局立案。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教授同意消防技术方案,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该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第二十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私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建设单位应该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

13、防设计审核。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该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二)工程完工验收汇报;(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实文件;(四)有防火性能要求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证实文件、出厂合格证;(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实文件;(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正当身份证实和资质等级证实文件;(七)其它依法需要提供材料。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该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建设工程,应该依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内容组织消防

14、验收。 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该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应该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四条 对经过消防设计审核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该关键进行监督检验,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工程建设消防安全和质量责任。第四章 消防设计和完工验收立案抽查第二十五条 对本要求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要求以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该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经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消防设计和完工验收立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完工验收立案,或报送纸质立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完工

15、验收立案受理系统。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完工验收立案后,应该出含有案凭证,并经过消防设计和完工验收立案受理系统中预设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被抽查到建设单位应该在收到立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根据立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本要求第十五条或第二十一条要求材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该在收到消防设计、完工验收立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验,或根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验,制作检验统计。检验结果应该在消防设计和完工验收立案受理系统中公告。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觉消防设计不合格,应该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更正

16、;已经开始施工,同时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该停止施工,对消防设计组织修改后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复查。经复查,对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该出具书面复查意见,通知建设单位恢复施工。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完工验收抽查时,发觉有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或降低消防施工质量,应该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更正。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该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经复查符合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该出具书面复查意见,通知建设单位恢复使用。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完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立案

17、,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该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立案,并纳入抽查范围;对逾期不立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该在立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责令其停止施工、使用。第五章 执法监督第三十条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验和指导。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实施主责承接、技术复核、审验分离和集体会审等制度。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主责承接人、技术复核人和行政审批人应该依据职责对消防执法质量负责。第三十二条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该在互联网上设置消防设计和完工验收立案受理系统,结合辖区内建

18、设工程数量和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统一确定消防设计和完工验收立案预设程序和抽查百分比,并对立案、抽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时检验。对设有些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抽查百分比不应低于百分之五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人员应该依据本要求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完工验收实施立案抽查,不得私自确定抽查对象。第三十三条 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立案抽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近亲属,或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办理公正,应该回避。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相关建设工程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举报,应该在三日内组织人员核查,核查处理情况应该立即

19、通知举报人。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时,不得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产品设定法律法规要求以外地域性准入条件。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指定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品牌、销售单位。不得参与或干预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施工、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采购招投标活动。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立案、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依据、范围、条件、程序、期限及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应该在互联网网站、受理场所、办公

20、场所公告。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立案抽查结果,除包含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应该给予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三十九条 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含有下列情形之一,出具许可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其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利害关系人请求或依据职权,能够依法撤销许可意见:(一)对不含有申请资格或不符正当定条件申请人作出;(二)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超出法定职责和权限作出;(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五)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依据前款要求撤销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

21、大损害,不予撤销。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能够向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要求,依据中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二款、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要求给处罚;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相关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造成危害后果,除依法给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该依法负担民事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时,提供虚假材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并处警告。第四

22、十三条 违反本要求并立即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能够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第四十四条 依法应该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私自投入使用,分别处罚,合并实施。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依法从重处罚:(一)已经经过消防设计审核,私自改变消防设计,降低消防安全标准;(二)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立案,且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三)经责令限期立案逾期不立案;(四)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该函告同级住房和城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建设工程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23、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二)建设工程经消防设计、完工验收抽查不合格;(三)其它需要函告。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还未组成犯罪,依据相关要求给处分:(一)对不符正当定条件建设工程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二)对符正当定条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验收申请,不予受理、审核、验收或拖延时间办理;(三)指定或变相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四)指定或变相指定消防产品品牌、销售单位或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五)利用职务接收相关单位或个人财物。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八条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必需严格实施要求。第四十九条 本要求中三日、五日、七日、二十日、三十日均指工作日。第五十条 实施本要求所需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订。第五十一条 本要求自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6日公布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要求(公安部令第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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