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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私营企业治理制度创新研究
摘要:中国私营企业大全部采取家族治理模式,成为阻碍私营企业发展关键原因。私营企业治理制度创新目标是建立股东、债权人、经营者和职员等资本全部者共同治理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其关键包含治理主体创新和治理机制创新。
关键词:私营企业;家族治理模式;治理主体创新;治理机制创新
全世界天天全部有成千上万私营企业在生生灭灭,只有少数私营企业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并得以延续和发展。可连续发展已经成为私营企业生存和发展壮大关键问题。对私营企业实施制度创新是其成长发展过程中肯定选择。治理制度创新将组成私营企业制度创新关键步骤。
一、私营企业治理通常理论
传统意义上企业治理起源于全部权和经营权分离,它是企业制度不停发展产物。在生产资料私有制下,企业经历了从单业主制到合作制,再到股份制发展过程。在单业主时代,企业全部权和经营权是合二为一。而伴随生产规模和企业交易范围扩大,两权合一单业主制度受到扩大投资规模制约,单业主制企业逐步让在合作制企业。合作制企业一定程度地处理了企业发展资本“瓶颈”问题,不过其内含无限责任性质责任负担形式,又使企业处于了高度风险状态;其次,合作制企业基础上实施仍是两权合一简单经营形式,而企业发展所需大量资本,并不能完全依靠于多个合作人资本积累和追加,资本“瓶颈”问题没有得到根本处理。这时,“无限责任”和“两权合一”受到了巨大挑战。在此背景下,以“有限责任”和“两权分离”为根本特征现代股份制企业形式应运而生。股份企业最基础特征是全部权和经营权分离。能够说,传统意义上企业治理就是源于两权分离而产生委托-代理问题。这需要良好激励约束机制,以使代理人在实现委托人目标同时,实现自己利益,达成“双赢”效果。
两权分离是传统意义上企业治理产生源头。根据这种理论,似乎在全部权和经营权合一企业里,就不应该存在治理问题。我们知道,资产属于私人全部私营企业最大特征就是两权合一,而在私营企业中,治理问题一直是抑制其成长和可连续发展最大“瓶颈”。看来,传统意义上治理理论已经无法解释私营企业治理问题,为此,我们必需重新思索私营企业治理理论。笔者认为,现代企业治理源于企业含有独立人格。也就是说,企业人格独立是现代企业治理最基础前提条件。因为,企业只有含有独立人格,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市场主体,才能以自己名义参与到生产经营活动中去,也只有含有独立人格,企业才能以法人形式存在,对应地才有企业全部权安排问题,而治理结构正是企业全部权安排具体化,没有独立人格市场主体是没有全部权而言。企业含有独立人格关键表现就是责任负担有限性,即有限责任。有限责任企业出现,在企业发展历程中含有里程碑意义,因为它最大贡献在于把企业独立人格,从投资者或股东人格中完全分离出来,企业有了自己真正“名义”,企业有了属于自己真正财产,投资者或股东财产和企业财产分离开来,企业全部权安排问题才得以出现。当然,两权分离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引发了治理问题,如“内部人控制”,不过这只是个表面原因,它是企业独立人格在全部权安排中一个表象反应而已,企业独立人格才是治理问题产生最深层次原因。或说,两权分离只是含有独立人格企业全部权安排一个形式,它本质上也可归结为企业一个治理结构,不过是一个现代意义上治理结构。
这种新企业独立人格治理理论,对于私营企业治理问题解释,是很有说服力。对于含有独立人格私营有限责任企业,不管采取是两权分离方法,还是采取两权合一方法,全部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地治理制度。这种制度使得企业全部权安排更赋理性,不一样主体在行使全部权时,能够产生制衡效果。这么一个治理理论,并不排斥私营企业社会化进程。不过,假如企业主或其继承人含有现代化经营管理才能,两权合一结构也是可行,从产权理论角度而言,甚至可能是最优;只要企业主能够融到资金,私营企业社会化还是不社会化,已经并不关键。
二、中国私营企业治理模式现实分析
对于中国大多数私营企业而言,其治理采取是一个经典家族治理模式。在这种治理模式下,企业全部权关键掌握在由血缘、亲缘和姻缘为纽带组成家族组员手中,关键经营管理权由家族组员把持,企业决议程序按家族程序进行。家族治理模式特点在于企业全部权和经营管理权关键由家族组员控制;企业决议家长化;经营者激励约束双重化;来自银行等金融机构监督较弱等[1](P134)。
私营企业采取家族治理模式,在企业发展早期,有利于增强企业凝聚力,提升企业稳定性,加紧企业决议速度,所以是有效率,对企业成长含有一定作用。不过一旦企业规模扩大,产业资本日益社会化,家族治理模式所含有缺点便暴露无遗,而且这些缺点逐步成为阻碍私营企业可连续发展关键原因。家族治理模式缺点关键表现为以下多个方面:
第一,家族股东“一股独大”,损害了广大小股东利益。在私营企业中,企业创业者或其家族作为大股东“一股独大”,控制着企业全部权和关键经营管理权,并主导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家族外小股东因为人数众多,人员分散,所持股份少,通常极难介入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所进行重大决议和关键经营活动,就由掌握企业控制权家族组员围绕着家族利益展开,而极少围绕包含小股东在内全部股东利益展开。另外,在小股东不能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实施必需监督情况下,家族控股大股东或其经营者道德风险,严重地损害了广大小股东利益,小股东利益无法得到保护。
第二,个人财产全部权和企业法人全部权不分。在中国私营企业中,企业法人全部权深受家族个人全部权干扰和控制。对于私营有限责任企业而言,企业组织只是一个形式,私营企业并没有按规范法人企业来运作,没有健全企业法人制度来确保企业以独立法人资格存在。私营企业个人财产全部权,在企业经营和继承问题上,对企业法人全部权进行大量干预和控制。
第三,企业主“家长制”作风严重,高度集中化管理方法排斥人力资本民主参与和决议。在中国私营企业中,这种“家长制”决议机制固化了私营企业主“心智模式”,使她们变得愈加专制和跋扈。这会不停加大企业主决议失误可能性。而伴随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到来,企业成长更多地依靠于知识和人力资本,依靠于人力资本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主动参与和决议。市场里企业是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尤其合约[2],而排斥人力资本民主参与决议私营企业主“家长制”作风,必将越来越阻碍私营企业发展。
第四,重视从“内部”选拔经营管理人员,排斥“外部”人才。在中国家族式经营色彩浓厚私营企业中,职员往往被分为“自己人”和“外人”两个部分。企业主在比较关键位置上安排全部是“自己人”,除极少数情况外,“外人”是极难得到这些位置。这关键源于企业主个人及其家族对“外人”缺乏信任感,认为自己人忠诚可靠。这种“任人唯亲”用人模式,轻易引发私营企业对人才连续性增加需求和家族式单一稳定供给之间矛盾,其突出表现为:人力资本输出渠道狭窄,使得私营企业仅靠原来家族组员已难以确保企业可连续发展;因为人才起源单一,所受教育背景趋同,获取社会信息量较小,轻易造成思绪狭隘;加上家族组员掌控企业较多资源,无意间也轻易形成排挤外来人才行为,使外来人员难以融入团体,缺乏对企业认同感。
第五,对外融资难度增加。银行在贷款条件上,对私营企业往往设置较高“门槛”,企业极难从它们那里取得源源不停贷款。因为,当取得部分外部资金如银行贷款时,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经营策略就有可能改变。贷款投资于风险大、收益高项目,假如赢利了,能够归还银行本息,自己也有较大利润;假如亏损了,那么大部分风险将由银行负担。因为中国法律实施效率很低,银行胜诉,而法院难以实施。在这种情况下,银行等金融机构是极难有勇气和魄力向私营企业发放贷款。于是就会出现好企业家和好项目却无法从银行取得贷款现象[3]。
三、中国私营企业治理制度创新目标和思绪
家族治理模式所含有缺点日益成为阻碍私营企业发展原因。为处理上述问题,需要对私营企业进行治理制度创新。有些人认为,私营企业治理制度创新就是私营企业股份化,就是私营企业上市,实际上这是对私营企业治理制度创新问题一个误解,只追求形式上股份化并不能处理家族控股大股东或其经营者侵犯小股东利益道德风险问题,不能处理企业主“家长制”作风问题,也不能有效处理私营企业排斥“外部”人才等问题。所以,对私营企业应该进行真正意义上治理制度创新。以企业独立人格理论为基础私营企业治理制度本质上是一个契约制度,它经过一定治理手段,合理配置剩下索取权和控制权,以形成科学自我约束机制和相互制衡机制,目标是协调关键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和权利关系,促进她们长久合作,以确保企业决议效率。私营企业治理制度创新目标是建立股东、债权人、经营者和职员等资本全部者共同治理企业法人治理结构[4],其关键包含治理主体创新和治理机制创新两个方面。
1.治理主体创新。谁参与治理,是出资者还是利益相关者?这是私营企业治理主体问题。传统意义上企业治理理论认为,治理源于两权分离,这实际上就是对私营企业治理主体应按股东主权逻辑认定,其表现为资本雇佣劳动条件下单边治理结构。在这一结构中,私营企业治理主体是雇主或股东。基于企业独立人格治理理论,强调私营企业法人性和建立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所以,私营企业治理主体就是关键利益相关者,即资本全部者,包含:股东、债权人、经营者和通常雇员。这是因为,首先,企业生存和发展前提是企业法人财产,而不仅仅是股东投入资产。企业法人财产包含实物资产、金融资产及无形资产。这些资产关键由股东直接投资和债权人债权形成。假如股东凭借其专用性资产获取剩下索取权和控制权,那么债权人也能够凭借其债权参与治理。同时,债权人债权若无抵押,一旦企业亏损或破产,其损失也不可低估。故债权人应该成为私营企业治理主体。其次,经营者和通常职员等人力资本全部者在企业中倾注了大量心血,一旦企业面临亏损或倒闭,不仅面临青春年华和自信心等投资损失,甚至会危及自己及其家人生存[5](P127)。同时,现代私营企业发展越来越依靠于经营者和职员人力资本。伴随竞争日趋猛烈,企业要巩固自己竞争优势,必需有充足创新能力,而创新能力只能来自于这些人力资本全部者——企业经营者和职员。
由此可见,私营企业治理权应归股东、债权人、经营者和职员共同拥有,她们经过企业全部权分配来相互制衡,经过治理权分享来引进资金和留住人才,以建立股东、债权人、经营者和职员等资本全部者共同治理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2.治理机制创新。怎样合理分配企业全部权或治理权,企业全部权或治理权怎样行使?这是私营企业治理机制问题。为建立高效能治理机制,私营企业要注意和做好以下多个方面工作:
(1)在确保股东利益基础上,坚持资本全部者利益最大化将是私营企业治理根本宗旨。如上所述,传统意义上治理理论强调股东利益最大化是企业生产经营目标,而企业独立人格治理理论,坚持在确保股东利益基础上实现资本全部者利益最大化治理标准。它坚持利益相关者理论,强调资本全部者是关键利益相关者,只有资本全部者才能够拥有企业全部权,才能成为治理主体,才能拥有治理权。不管作为物质资本全部者股东和债权人,还是作为人力资本全部者经营者和职员,她们全部对私营企业做了专用性投资,所以全部应该拥有企业全部权,成为治理主体。她们和私营企业生存和发展高度相关,她们利益最大化理所当然地成为企业生产经营所追求目标。不过,坚持资本全部者利益最大化,首先还是要确保股东利益,股东利益最大化是实现资本全部者利益最大化有效前提。在资本全部者中间,有两类主体属于弱势群体,尤其需要关注和保护,这就是广大小股东和通常职员。因为大多数私营企业全部权和经营权合一,再加上家族控股“一股独大”,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是可想而知,广大小股东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另外,一般职员正当权益在私营企业中受到侵害事情也很多。这方面文章不少,笔者在此不做过多叙述。
(2)治理形式多样化。现在叙述私营企业或私营企业制度创新文章很多,不过它们大全部把完全社会化,看作成实现私营企业可连续发展唯一肯定趋势。完全社会化,实际上就是放弃家族全部或控股,把私营企业变为完整社会化企业,在此意义上构建现代化企业治理结构,这种治理结构可能是私营,也可能是公有,那要看控股主体是谁,谁是第一大股东。我们认为,完全社会化在理论上成立,在实践上也不乏其例,不过它并不是私营企业发展惟一趋势。因为完全社会化是在私营企业碰到资金“瓶颈”和融资渠道不畅等问题下无奈选择,因为市场上“经济人”是不会随便把视作为自己或其家族财产社会化,只要处理了私营企业资金起源问题,非社会化将是私营企业治理形式首要选择。也就是说,除了完全社会化,两权合一和在保持家族控股条件下两权分离,也是私营企业二种治理形式。现代企业理论强调两权分离,关键是基于全部者不含有现代经营管理知识和经验,不能科学地进行劳动分工并借助于成熟职业经理人市场。实际上,从剩下索取权和剩下控制权对应角度而言,两权合一可能是愈加好一个治理形式,关键是要建立科学规范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只要出资者有能力管好企业,经营权保留在股东手里完全是可行,最少经营者道德风险问题会被遏制。对于私营企业上述三种治理形式,假如需要排序话,我们认为,在条件许可情况下,两权合一应是首选,其次是在确保企业主或其家族控股条件下两权分离,最终才是完全社会化。这可能也是最符合大多数私营企业主利益。不过,通常意义上讲,完全社会化和在保持家族控股条件下实施两权分离,是私营企业治剪发展进程中两种趋势。
(3)科学划分三会权责,实施民主化管理方法。私营企业家族治理模式表现出“家长制”作风,已经使得企业内部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企业事务不管大小,皆以企业主“家长”为准,这和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要求是不相符。为此,私营企业要科学地划分董事会、经理班子、监事会权责:董事会负责决定企业发展战略、方针、长久经营计划及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企业经营班子负责经营管理工作;企业监事会要经过相关制度建设等方法,对企业董事会和经营者行为,企业财务和投资等相关决议行为进行监督。同时,私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实施民主化管理方法,不停吸收人力资本参与和决议。这要求企业主建立和职员协商对话制度。
(4)废除“任人唯亲”用人模式,建立科学合理地人员安排机制。伴随私营企业不停扩大和发展,企业主必需放弃“内外有别”用人机制。在确保家族控制前提下,要对家族内组员和非家族组员一视同仁,要依据职员能力和才能科学合理安排岗位。尤其在人才认知和人才结构上,要确保职业经理人和技术创新者及其它职员合理配置,使人力资本整体效益最大化[6]。
(5)统一信息披露制度。统一信息披露制度是提升企业透明度,实现公平目标关键手段,也是投资者完整把握企业真实情况前提条件。信息披露包含内部信息披露和外部信息披露,二者披露程度有所不一样。企业信息应该向董事会充足披露,但不是全部信息全部能够向外部披露,对社会披露信息要有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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