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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证券有限责任企业工资改革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企业发展需要,建立愈加合理、更具竞争力薪酬体系,深入提升职员主动性,现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工资改革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坚持兼顾股东和职员利益标准,将职员总收入和职员能力、绩效和企业经济效益直接挂钩。
第三条:企业实施由岗位、技能工资+工龄工资+效益工资结构工资制,并实施分类、分区管理,即不一样部门、不一样地域实施不一样工资计发标准。
第四条:本方案适用对象是全部和企业签定劳动协议职员及编外勤杂工。
第二章 工龄工资
第五条:企业全部职员实施统一工龄工资计算标准。
第六条:工龄工资计算公式为:
工龄工资=企业工龄×20元
第三章 岗位、技能工资
第七条:岗位、技能工资按职能部门、业务部门和营业部分别计发。
第八条:职能部门(包含企业领导、总裁办、人力资源总部、财务中心、研究中心、电脑中心、纪检监察法律室、稽核室、行政后勤中心)岗位、技能工资计算标准为:
岗位、技能工资=岗位、技能工资基数×岗位、技能工资系数
第九条:职能部门岗位、技能工资基数为:广州市上年市社会平均月工资×1.3
基数每十二个月一月进行调整
第十条:职能部门岗位、技能工资系数表
表一:
职等
职位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一等
员工等职位
0.6
0.7
0.8
0.9
1
1.1
1.2
1.3
1.4
1.5
二等
业务主管等职位
1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三等
襄理等职位
1.3
1.4
1.5
1.6
1.7
1.8
1.9
2
2.1
2.2
四等
经理助理等职位
1.6
1.7
1.8
1.9
2
2.1
2.2
2.3
2.4
2.5
五等
副经理等职位
1.9
2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六等
经理等职位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
3.1
七 等
总经理助理等职位
2.5
2.6
2.7
2.8
2.9
3
3.1
3.2
3.3
3.4
八等
副总经理等职位
2.8
2.9
3
3.1
3.2
3.3
3.4
3.5
3.6
3.7
九等
总经理等职位
3.8
3.9
4
4.1
4.2
4.3
4.4
4.5
4.6
4.7
十等
总裁助理等职位
4.4
4.5
4.6
4.7
4.8
4.9
5
5.1
5.2
5.3
十一等
副总裁
5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十二等
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
5.6
5.7
5.8
5.9
6
6.1
6.2
6.3
6.4
6.5
十三等
总裁
6.4
6.5
6.6
6.7
6.8
6.9
7
7.1
7.2
7.3
十四等
董事长
6.8
6.9
7
7.1
7.2
7.3
7.4
7.5
7.6
7.7
第十一条:业务部门总部(基金总部、机构管理总部、投资管理中心、债券总部、投资银行总部)岗位工资和职能部门相同。
第十一条:企业在外地分支机构(营业部除外)职员系数和职能部门相同,但基数由人力资源总部依据各地上年市社会平均工资实施分类确定。地域分类表以下:
表二:
地域类别
城市
一类地域
广州、北京、上海、深圳
二类地域
天津、河北、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西、海南9个省关键城市及珠江三角洲地域所属城市。
三类地域
一、二类地域以外城市
第十二条:营业部职员岗位、技能工资计算公式为:
岗位、技能工资=岗位、技能工资系数×岗位、技能工资基数
第十三条:营业部职员岗位、技能工资系数表
表三:
职等
职位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四级
五 级
六 级
七 级
八级
九 级
十 级
一等
员工
0.6
0.7
0.8
0.9
1
1.1
1.2
1.3
1.4
1.5
二等
业务主管
1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三等
襄理
1.3
1.4
1.5
1.6
1.7
1.8
1.9
2
2.1
2.2
四等
总经理助理
1.8
1.8
2
2.1
2.2
2.3
2.4
2.5
2.6
2.7
五等
副总经理
2.5
0.6
2.7
2.8
2.9
3
3.1
3.2
3.3
3.4
六等
总经理
3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第十四条:营业部职员岗位、技能工资基数:由人力资源总部依据各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分类确定。具体分类情况见表二。
第十五条:企业每十二个月依据各营业部规模、定岗、定编情况核定其岗位工资总额,超编人员岗位工资在效益工资中列支,不得另行增加岗位工资总额。
第十六条:应届毕业生见习期间和工作第十二个月岗位工资标准见下表:
表四:
学历
工资等级
系数
大专及大专以下
一等一级
0.6
本科(无学位)
二等一级
1
本科(有学位)
二等二级
1.1
双学位
三等一级
1.3
硕士硕士(无学位)
三等二级
1.4
硕士硕士(有学位)
三等三级
1.5
博士硕士(无学位)
四等一级
1.6
博士硕士(有学位)
四等四级
1.9
第十七条: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技能工资见下表:
表五:
职称
工资等级
职称
工资等级
首席会计师、首席律师、首席定价评定师
八等
高级研究员
八或七等
业务总监、
七等
研究员
四或五或六等
高级经理
五或六等
助理研究员
三等
高级主管
四等
第四章:效益工资
第十七条:效益工资分职能部门、业务部门、营业部分别计发。
第十八条:职能部门效益工资为广州地域业务部门和营业部效益工资平均数,具体计算公式:每个职员效益工资=效益工资基数×职员岗位、技能工资系数。
效益工资基数依据企业月度或年度盈利情况而定。
部门总经理可依据职员表现对效益工资进行一定浮动,但上下浮动百分比通常不应超出30%。
第十九条:业务部门和营业部效益工资实施工效挂钩,具体发放方案另行制订,但业务部门和营业部职能岗效益工资标准应尽可能和职能部门一致。
第二十条:为以丰补歉,每个月效益工资按应发额70%发放,年底依据企业和各部门利润完成情况进行平衡调剂。
第二十一条:试用期职员只发岗位、技能工资,不发效益工资,编外职员不发效益工资。
第五章:编外职员工资
第二十二条:经警和保安工资为:岗位、技能工资系数×当地岗位、技能工资基数。
经警、保安岗位、技能工资系数为0.6~1.5。
经警、保安岗位、技能工资基数和其它职员基数相同。
第二十三条:勤杂人职员资依据劳动量、职责、工作时间等原因确定,最低水平为当地工资最低标准,最高水平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第二十四条:其它编外职员工资依据职员岗位复杂程度、职责大小,能力高低,劳动强度而定,报人力资源总部审核。
第六章:工资调整
第二十五条:职员升职通常按新等第一级进行定资,但假如职员原工资等级已超出新等第一级,则按高于原工资等级等级定资。
第二十六条:职员降级按新等第一级定资。
第二十七条:职员年度考评为特等者,工资系数加两级;考评为甲等者工资系数加一级;考评为乙等者,工资不调整;考评为丙等者,工资系数降一级;考评为丁等者,工资系数降两级。
第二十八条:职员学历或职称提升一个层次,工资系数加一级。
第二十九条:职员取得证券从业资格者,工资系数加一级。
第七章:职员异地调动工资处理
第三十条:通常由企业委派跨地域工作职员,按新单位所在地标准发放工资,由总部对其发放地域生活补助,具体标准见表六。
表六:跨地域工作职员生活补助标准
派往地域
家庭所在地
一类地域
二类地域
三类地域
一类地域
500
800
1000
二类地域
0
500
700
三类地域
0
0
500
第八章:其它要求
第三十一条:取消原有基础工资。
第三十二条:每个月五日发放上月工资。
第三十三条:依据法律要求,企业代扣职员部分工资:
1. 代扣个人所得税。
2. 代扣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
3. 法律要求其它费用。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企业现有相关分配方面要求如有和本方案不符者,以本方案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方案由人力资源总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方案从 年 月 日开始实施。
人力资源总部
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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