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章程中可以自由商定事项有哪些?(-01-11 16:59:17)转载标签:杂谈分类:政策法规公司章程制定上,许多内容都可以由公司自行决定。例如,公司可以对股东会表决制度、股东分取红利、公司经营范畴、法定代表人、公司治理构造、股权转让、公司对外投资硷司担保等方面进行自主规定。为了便于理解这些自行决定内容,分别论述如下:公司法第12条授权,公司经营范畴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13条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原公司法规定只能由董事长担任,而当前则是可以由她们其中一人担任。公司法第16条授权,公司向其她公司投资或者为她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
2、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策,并且公司章程可以对投资或担保总额和数额作出限制。公司法第38条第(11)项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享有公司法规定以外职权。公司法第42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另行商定股东会会议告知时间。公司法第43条授权,公司章程呵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表决权行使方式。公司法笫44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规定范畴之外,规定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法第45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办法。公司法第47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会法定以外职权。公司法第49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范畴之外,规定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法第54条
3、和第56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范畴之外,规定监事会职权、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法第72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问题。公司法第75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营业期限和公司章程。公司法第76条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股东资格继承问题。公司法第84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股权有关事宜。公司法第142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所持有我司股份作出法定以外限制性规定。公司法)第148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作出规定。公司法第166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财务报告提交期限。公司法第16
4、7条授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以另行商定股东利润分派比例。公司法第217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高档管理人员范畴。公司章程可以灵活规定哪些事项?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自由规定事项有两个方面:分红比例和认缴增资比例: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新增资本股东有权优先按实缴出资比例认缴。但全体股东在公司章程里规定不按比例分红或者优先缴除外。这一点的确给了投资者在利润分派和增资方面更大自由空间,有助于投资各方更加灵活地进行投资组合。正是依照这一规定,咱们曾协助一种项目合伙顺利实行,拟定我方利益得到保障。股东会会议表决权:公司法规定股东表决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这一规定,意
5、味着此后会浮现一股或者几股拥有特别表决权情形浮现。 股权转让和继承:公司法详细规定了公司股权转让状况,出容许股权继承。但同步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经理职权:公司法规定了经理八项职权,同步规定,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从其规定。1、公司向其她公司投资或者提供担保及其限额,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策,并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限额。2、股东会议定期会议按公司规定进行,告知时间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同于公司法规定(提前十五日告知),而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3、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4
6、、董事会、监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一、商业特许经营概念及与直销区别商业特许经营,普通简称为特许经营,有时也叫特许加盟,是一种营销方式。它是指拥有注册商标、公司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公司,也就是特许人,通过订立合同,将其拥有这些经营资源允许其她经营者也就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商定在统一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经营活动。当前,国内许多直销公司拥有自己直营店,大多数也经营了若干年,就是说也具备“两店一年”资质。但商业特许经营与直销有着本质区别。特许经营不一定是简朴商品销售,它涉及某种形式经营资源授权使用问题,特许人通过授权给被特
7、许人经营资源使用权而靠被特许人努力来销售产品或服务。直销并不涉及经营资源授权使用问题,普通是采用厂方派员直接向客户销售或通过直销店、媒体广告等方式来销售商品,其重要目是要减少厂家与消费者之间中间环节。二、公司从事商业特许经营应当具备“两店一年”必要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引、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详细来看,如何鉴定特许人与否拥有“成熟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提供经营指引、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能力”,则体当前本条第二款规定中,即:特许
8、人应当拥有至少两家直营店铺、并且经营时间超过一年。这也是普通说“两店一年”规定。不但仅特许人应当具备“两店一年”,并且分特许人也应当具备“两店一年”。分特许人从事也是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因而也应当符合法规规定。三、公司从事商业特许经营应当具备“两店一年”根据“两店一年”规定根据在于:一方面,特许经营活动是连锁经营一种,既然是连锁经营,则应起码存在两家店铺才可称作“连锁”;另一方面,特许人应当已经开发出了成熟经营模式,那么特许人自身从事此项业务应当起码一年时间,方可以证明其商业模式是成熟可行、可以由被特许人进行经营。“两店一年”规定最早是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规定。纵观各国立法,的确有类似“两店
9、一年”规定国家并不多;国内在立法过程与实践中也多次论证过“两店一年”规定存在必要性和合理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自年月日施行以来,“两店一年”规定不但可以证明特许人已经具备了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最低资质,并且在实践中可以有效地减少某些不法分子打着特许经营招牌进行欺诈现象。考虑到相称大一某些被特许人是个人,商业经验相对较少,实践中辨别真伪特许人能力有限,“两店一年”规定现阶段在国内尚有着必要意义。四、公司从事商业特许经营应当具备“两店一年”例外情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对于“两店一年”规定例外状况,也就是说,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不合用“两店一年”规定。
10、此项规定重要因素是为了保证已经发生经济行为稳定性,使已经开展了特许经营业务特许人可以不必由于不满足“两店一年”规定而不能与被特许人继续运营已经开始特许经营业务。五、商业特许经营公司“两店一年”应如何认定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实行此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备“两店一年”。这意味着“两家直营店”只能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而不能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否则虽然在境外有直营店也不符合“两店一年”规定。但事实上,如果外国特许人可以证明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拥有两家店铺,也可以表白其拥有了成熟商业模式可以允许给被特许人。规定外国特许人必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两家直营店,
11、意味着规定她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要有商业存在。而按照国内加入世贸承诺,跨境交付商业特许经营是不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商业存在。基于这种状况,5月1日实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取消了两家直营店必要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规定。这体现了政府勉励境外优质特许经营业务进入国内市场,但愿国内中小公司和个人可以在特许经营领域有更多特许人可以选取。一方面,“两店一年”中“一年”指就是从事某一产品或服务经营活动时间超过一年以上,且产品或服务是将来准备从事商业特许经营产品或服务。而不但仅只是公司成立一年以上,也不是公司经营非准备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所涉产品或服务一年以上。另一方面,如何判断特许人与否拥有两家直营店。
12、一方面,“直营店”应当是指由特许人拥有店铺。其中,“拥有”应当不但仅涉及全资拥有,还应涉及控股拥有状况。此外,考虑到当代经济生活中公司分工较细,虽然是同一集团内部不同公司也许也存在着不同分工也许有公司只作为特许人来从事业务,而有公司负责经营店铺。因而,如果特许人关联公司可以满足“两店一年”规定,咱们以为就应当视同特许人自身满足了“两店一年”规定。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中均未定义“关联公司”含义,但是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做了关于规定:“本办法所称关联公司,是指特许人母公司、特许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所有或多数股权子公司、与特许人直接或间接地由同一所有人拥有所有或多
13、数股权公司。”咱们以为该定义是可以合用在判断特许人与否满足了“两店一年”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是与特许人具备直接或间接控股关系公司满足了“两店一年”规定,就应以为特许人满足了该规定。另一方面,还应当注意到,直营店业务应当是与特许业务在相似品牌下运营相似业务。例如,如果特许人直营店是从事快餐服务,但其特许业务从事是衣物干洗,很显然,这时特许人直营店并不可以证明特许人在特许业务领域(即快餐服务)已经建立了成熟运营模式,这并不符合“两店一年”规定立法本意。因而,直营店铺运营业务必要与特许业务相似,方才可以满足“两店一年”规定。并且,直营店品牌也必要是与特许业务品牌相似。假设特许人在甲品牌下从事快餐业务
14、、并且拥有在甲品牌下运营若干快餐店,但是特许人从未在乙品牌下从事快餐业务。那么,由于证明某一详细品牌运营模式和市场前景是需要时间,如果特许人拟在乙品牌下从事快餐特许经营业务,特许人在甲品牌下可以成功地运营快餐业务是不够。由于特许人可以在甲品牌下成功运营快餐业务,并不意味着其在乙品牌下业内也可以建立成熟商业模式。因而,从满足“两店一年”规定角度出发,直营店应当与特许业务是在同一品牌下运营。例如:对于酒店业等国际上普通为业主提供管理服务行业,特许人或其关联公司为业主管理店铺可否被视为直营店?鉴于不拥有直营店是相称一某些酒店业公司实际运营模式,咱们以为可以将该等店铺视为直营店。第三,需要指出是,特许
15、人直营店不能认定为分特许人直营店。特许人与分特许人是特许与被特许关系,并不具备包括、投资等关系。分特许人在获得特许人授权后应当具备“两店一年”后才干发展二级被特许商。六、涉及“两店一年”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一方面,仅仅不具备“两店一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并不固然导致所订立合同无效。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有诉讼当事人以某公司不具备“两店一年”等资质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无效之诉。其根据是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涉及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管理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背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规范。此类规范是为了管理和
16、惩罚违背规定行为,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效力。效力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背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规范,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背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此类规范不但是为了惩罚违背强制性规定行为,并且也否定违背强制性规定行为在民商法上效力。因而,只有违背了效力性强制规范,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在实践中,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规范行为普通需要关于部门审批或行政允许。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但问题是该法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与否属于效力性强制规范。而从事商业特许经营并不需要关于部门审批或行政允许,也就是说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
17、不属于效力性强制规范,而是属于管理性强制规范。因而,虽然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等资质条件,也不能导致合同无效。另一方面,特许人没有或虚假披露“两店一年”信息,将承担导致合同解除不利后果。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特许人隐瞒关于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是对特许人“两店一年”经营资质规定。如果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有披露其经营资质义务。如果特许人在未达到“两店一年”资质且未予披露状况下仍与被特许人订立合同,应属隐瞒关于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情形,被特许人可依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规定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18、或者根据合同法规定规定撤销合同,以保护自身权利。2行政责任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如下罚款,并予以公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特许人违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如下罚款;情节严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如下罚款,并予以公示。“两店一年”是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基本资质之一。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资质,不得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两店一年”规定,其重要目是防止以商业特许经营名义进行商业欺诈和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