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本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依据《国务院相关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将《江苏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印发给你们并作以下通知:
一、各地、各部门要充足认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关键意义,认真做好落实《决定》和《措施》宣传发动工作。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有利于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有利于加强政府宏观调控职能,理顺分配关系,整理经济秩序;有利于加强廉
政建设,预防腐败,为建立良好经济秩序和实现社会风气根本好转奠定基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统一认识,采取有力方法,确保《决定》和《措施》顺利实施。
二、各地、各部门要亲密配合,做好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预算外资金管理是一项十分艰巨而复杂工作,需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和各部门亲密配合。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协调管理中出现重大问题;各级财政部门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职能部门,要增强责任感,提升管理水平
,既要确保政策严厉性,又要加强服务,提升服务质量;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属单位预算外资金监督管理;各级物价部门应该依据《江苏省收费许可证管理措施》要求,做好收费许可证发放、监督、检验工作;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收支监督检验;各级监察部门要
加强对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中违规违纪行为查处;各级金融部门设置银行预算外资金帐户要遵照财政审批标准;其它各相关部门也要和财政部门亲密配合,共同做好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
三、各地、各部门要在1996年开展预算外资金清理整理基础上,依据《决定》和《措施》精神,结合当地、本部门实际情况,立即制订预算外资金管理具体措施。
江苏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加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规范预算外资金收支行为,提升预算外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相关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机关、社会团体和政府委托其它单位,为推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含有法律效力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多种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在本省范围内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国家机关、机关、社会团体等部门和单位,必需遵守本措施。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该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编制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总预算和总决算。
各级计划、物价、审计、金融、监察等部门应该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预算外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预算外资金范围
第五条 预算外资金范围关键包含:
(一)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多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资金和附加收入)等;
(二)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依法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国务院和财政部审批建立基金(资金)和附加收入等;
(四)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要求从所属企业机关和社会团体集中上缴资金;
(五)用于乡(镇)政府开支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关键是指乡(镇)政府根据国家要求筹集、由乡(镇)政府用于本乡(镇)经济建设、事业发展、公共福利等方面资金;
(六)其它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财政性资金,关键包含以政府名义取得多种捐赠资金,财政拨款有偿使用回收资金中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部分,国家行政机关派驻境外、省外机构非经营性收入,财政专户利息等。
第六条 社会保障基金在国家财政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以前,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实施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她用,加强财政、审计监督。具体措施按国务院相关部门制订实施措施实施。
第七条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国有企业税后留用资金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机关和社会团体经过市场取得不表现政府职能经营、服务性收入,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收入可不上缴财政专户,但必需依法纳税,并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
行收支统一核实。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要求收取各项税费附加,从1997年起统一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作为本级财政固定收入,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九条 国家统一要求纳入预算管理收费(基金、资金、附加收入),按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实施。
第三章 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条 财政专户是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置预算外资金专门帐户,用于对预算外资金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专户分为省级财政专户和地方财政专户,分别办理省级和地方预算外资金收缴和支出。
第十一条 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不是部门和单位自有资金,必需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对于应该分成上缴上级预算外资金收入,由同级财政按要求百分比和时间从本级财政专户中解缴上级财政专户。
对于少数确有必需部门和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在指定银行设置一个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帐户。
收入过渡帐户只能发生预算外资金收入上缴款项,由部门和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相关要求立即将收入过渡帐户中资金足额上缴财政专户。逾期未缴,由财政经过开户银行从单位收入过渡帐户中直接划入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部门和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只能在一家银行设置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帐户。支出帐户只能接纳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拨付预算外资金支出款项,由部门和单位按要求用途使用。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银行不得为部门和单位开设预算外资金帐户。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建立财政专户管理措施,加强解缴监督工作,完善预算外资金财务会计核实制度。部门和单位提出用款申请后,财政部门应该依据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预算外资金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情况,立即核拨资金,确保其正常见款。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该建立预算外资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各单位要按要求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在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中,含有专题用途预算外资金收支要单独编制,支出计划应以收入计划为基础,预防收支脱节,少收多支或套
取资金。
各部门汇总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应和上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一同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在认真审核各部门汇总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基础上,编制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包含到用于基础建设方面支出计划,应该以计划部门同意项目为依据。年度终止,财政部门应该审查各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编制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在此基础上,编制包含预算内、外收支综合财政计划。
第十五条 对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按不一样性质实施分类管理:
(一)国家机关和受政府委托部门、单位统一收取和使用专题用于公共工程和社会公共事业基金、收费,和以政府信誉强制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等,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计划和要求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她用,收支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二)对按要求实施有偿使用专题资金,收入必需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有偿使用项目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拨付资金,收回资金仍缴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三)其它预算外资金,收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依据审核后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结合预算内资金统筹安排,其中,少数费用开支有特殊需要预算外资金,经财政部门核定收支计划后,能够按确定百分比或按收支结余数额定时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部门和单位应该严格根据国家要求和经财政部门核定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单位财务收支计划使用预算外资金,对预算内拨款和预算外收入统一核实、统一管理:
(一)专题用于公共工程、公共事业基金、收费和其它专题资金,应该按计划和要求用途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其用款进度分期拨付;
(二)用于工资、奖金、补助、津贴和福利等方面支出,应该严格实施财政部门核定项目、范围和标准;
(三)用于安排基础建设支出,应该按国家要求程序,报计划部门纳入基础建设投资计划,并按计划部门确定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分期拨付;
(四)用于购置专题控制商品方面支出,应该报经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国家相关要求办理控购审批手续;
(五)乡(镇)预算外专题资金和预算外统筹资金在使用时,应该按要求专款专用,经乡(镇)政府审批后,由财政部门按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核拨。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十七条 收取或提取预算外资金必需依据法律、法规和有法律效力规章所要求项目、范围、标准和程序实施。
收费项目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依法同意;收费标正确实定和调整,由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法同意;关键收费项目和标准制订和调整,应该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
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中已经明确收费,由省财政、物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具体征收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 在本省面向社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部门和单位,必需经收费管理部门同意,并根据《江苏省收费许可证管理措施》要求,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各级物价部门应该依法做好收费许可证发放、监督、检验工作。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需使用省以上财政部门同意印制收费票据。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并套印“江苏省财政票据监制章”。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印领、发放、缴验、稽查等工作。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实施定点印刷制度,非定点印刷厂不得承印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部门和单位购领票据使用情况要进行缴验,查对依据票据收取金额是否和缴入财政专户金额相一致。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该建立票据稽查制度,对收费票据使用和管理情况适时进行检验。收费票据稽查人员进行稽查时,应出示省以上财政部门制发《票据稽查证》。
第二十三条 单位财务机构应该负责本单位预算外资金财务收支和票据管理工作,不得将预算外资金转交非财务机构管理,并负责向财政部门申领票据,做好本单位资金核实、票据发放和缴验工作,按要求向财政部门缴付预算外资金收入,建立本单位票据台帐和档案,做到票
款一致。
第六章 监 督
第二十四条 部门和单位应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和监督,完善本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及核实制度,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定时对预算外资金收取、使用等方面工作进行检验。
部门和单位应该接收财政、物价、审计、金融等部门监督检验,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实施相关部门提出检验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该加强对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基金稽查制度,认真检验部门和单位实施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情况,定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预算外资金管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物价、审计、监察、金融等部门应该依据国家相关要求,根据各自职能分工,依法对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进行监督和检验。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要求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给予处罚:
对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将违反要求收入全部上缴上一级财政。同时,追究相关部门和本级财政领导人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行政处分。
对违反国家要求私自设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或扩大范围、提升标准,违法金额一律没收上缴财政。同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行政处分。
对用预算外资金私设“小金库”、搞房地产等计划外投资、从事股票、期货交易和不按要求要求开设预算外资金帐户等违反要求活动,和滥发奖金和实物,除责令追回资金上缴同级财政外,依法给予处罚,并依据情节轻重给当事人和相关领导处分。
对私自将财政预算拨款挪作她用或转为有偿使用,其资金一律追回上缴上一级财政,并对应核减以后年度财政预算拨款,同时给相关责任人对应处分。
财政、物价、金融等部门工作人员在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中要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要求,情节严重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措施由省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过去相关要求和本措施相抵触,以本措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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