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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建筑领域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标准规定.docx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2494683 上传时间:2024-05-30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6.4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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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建筑领域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要求(讨论稿)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民工正当权益,规范建筑领域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处理民工工资问题长久有效机制,推进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设,依据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业资质管理若干要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措施、淄博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要求、和国务院、省、市相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要求。第二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第三条 根据“谁发包、谁负责”,“谁承包、谁负责”标准,建设单位应该按和施工企业签署并立案建设工程施工协议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和总承包企业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以外限定工程款拨

2、款方法和支付方法其它协议和条款。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民工工资支付全方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建筑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工作负关键责任;工程项目经理(建造师)对拖欠民工工资负直接责任。第四条 建设项目开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入前,建设单位必需根据工程总造价2%交纳民工工资确保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交纳数额进行减、缓、免。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分别签署建设单位清欠工作承诺书和施工企业清欠工作通知书,并报县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立案。第五条 建筑企业

3、应该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民工工资,并将工资发放给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它不含有用工主体资格组织和个人。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民工工资。第六条 建筑企业支付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统计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报县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立案,县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三个月对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验,对未按要求支付民工工资建设项目将责令其停止施工。第七条 建设单位要监督承包企业发放民工工资,拨付工程款前要首先拨付经过核实民工工资部分,并在施工现场张贴通告,监督承包

4、单位发放民工工资,提醒民工立即索要工资。第八条 总承包企业拖欠民工工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能够从建设单位应付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确保金中先行支付。建设单位须在十日内足额补缴民工工资确保金。未立即足额补缴,暂停办理后续相关建设手续。建设单位未按协议约定和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承包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民工被拖欠工资。第九条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外地施工企业或因对工程非法肢解发包发生民工工资拖欠,由建设单位对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第十条 民工投诉拖欠工资应该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有效证件;(二)劳务分包协议;(三)拖欠工资证实;(四)其它相关材料。第十一条 建筑企业应该按工程进度、协

5、议约定立即确定民工工资数额。建筑企业逾期不予确定且未提起法律诉讼,其拖欠工资款项以投诉方提供相关资料为准。第十二条 县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筑企业对上级部门督办件和转办通知应在要求期限内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向上级部门反馈。第十三条 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因工程质量、工期扣罚民工工资时,应该出具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证并当场确定,必需时出具录音、影像证实资料。对争议部分协商不成,应该申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按协议约定支付建筑企业工程款,视情节给对应处理:(一)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二)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三)全县通报批评;(四)降低企业诚信

6、等级,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五)列为年度建筑市场关键监控企业;(六)停止三个月、六个月或十二个月招标资格;(七)对所建工程不予验收立案;(八)连续两年被列为建筑市场关键监控企业,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吊销企业资质证书,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第十五条 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拖欠民工工资,视情节给对应处理:(一)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二)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三)全县通报批评;(四)降低企业诚信等级,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五)十二个月内不准企业资质升级和申请资质增项;(六)列为年度建筑市场关键监控企业;(七)停止三个月、六个月或十二个月投标资格;(八)连续两年被列为建筑市场关键监控企业,降低

7、企业资质等级或吊销企业资质证书,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第十六条 总承包企业拖欠民工工资,视情节给项目经理(建造师)对应处理:(一)约谈项目经理(建造师);(二)全县通报批评;(三)十二个月内严禁项目经理(建造师)变更注册信息;(四)每出现县、市、省集体上访事件一次分别扣2分、5分、8分(满分每十二个月度12分),累计扣完12分,停止十二个月投标资格;(五)降低其岗位资格证书等级或吊销岗位资格证书,并记入诚信档案。第十七条 不含有劳务分包资格单位和个人承揽建筑工程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依法给予取缔并向社会公布;建筑企业雇佣其从事建筑业活动,依据对应法律法规追究建筑企业责任。第十八条 监

8、理单位对总承包企业协议未推行监督职责,发生总承包企业拖欠民工工资,参考对总承包企业处罚标准给监理单位对应处罚。第十九条 因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工作不力,造成农民工集体越级上访,受到市级或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通报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相关责任人,依据本措施从重处理。第二十条 进高青施工外地建筑企业,拖欠民工工资,依据本措施相关条款处理;情节严重,清出髙靑县建筑市场,通报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自二一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附件:1、建设单位清欠工作承诺书 2、施工企业清欠工作通知书二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专题词:城镇建设 民工工资 支付 管理要求高青县住房和城镇

9、建设局办公室 2月11日印发 (印50份)附件1:建设单位清欠工作承诺书为认真做好清理拖欠民工工资工作,维护广大民工切身利益及友好稳定大局,在 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我单位承诺认真做好以下工作:一、施工协议中人工工日单价定额不低于山东省住房和城镇建设厅相关公布本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各市综合工日市场指导单价及最低单价通知(鲁建标字7号)所要求地域最低取费标准,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施工协议管理工作,并建立工程款拨付台账。二、认真实施民工工资优先支付制度,每次拨付工程款前,优先100%拨付本阶段实际发生工程量人工费,并监督施工企业发放,工资发放表经公告无异议后再拨付剩下工程款。三、因我单位未优先支付民

10、工工资或监督民工工资发放工作不到位造成民工集体上访,我单位负担相关责任,并同意县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使用我单位缴纳民工工资确保金直接支付。确保金使用后,缺额部分由我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补缴。如我单位未实施以上承诺,自愿接收在建工程停工、不予阶段验收及完工立案、新开工工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等处理。建设单位法人代表: (单位盖章):联 系 电 话: 年 月 日附件2:施工企业清欠工作通知书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务工人员动态管理,落实施工现场务工人员教育、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工作,防范民工工资纠纷,维护企业权益和社会稳定,依据相关文件精神,现就施工企业清欠工作相关问题通知以

11、下: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务工人员要实施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及其项目责任人对施工现场务工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负总责;劳务协议应明确约定100%支付已完成工程量民工工资。二、工程量管理要做到日清月结,立即核实,经双方及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留存备查。三、民工工资应全额发放到务工人员手中,经本人签字按手印领取,工资发放过程要录像并存档,以免发生恶意讨薪。四、使用劳务市场务工人员,也应进行实名登记,工资发放必需一日一清。对未按要求实施施工企业,将根据相关深入加强清理拖欠民工工资工作意见(淄建发91号、高青县建筑领域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要求等要求,给责令限期更正、责令停工、约谈法人代表、全县通报批评、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停止投标资格3个月至1年等处罚。施工企业法人代表: (单位盖章)联 系 电 话: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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