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北省劳动协议管理措施河北省劳动协议管理措施(-07-17 09:56:02)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8号 河北省劳动协议管理措施已经5月13日省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钮茂生 6月12日 第一条 为规范签订和推行劳动协议行为,维护劳动协议当事人正当权益,依据中国劳动法、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民办非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该签订劳动协议。 劳动协议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要求双方权利和义务协议。 第四条 签
2、订劳动协议,应该遵照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标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 第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协议管理工作。 第六条 劳动关系双方签订劳动协议,应该以书面形式签订,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协议文本草案,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制作劳动协议书。劳动协议书一式两份,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委托代理人和劳动者本人分别签字,用人单位加盖印章,注明签署日期。劳动协议签署后,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七条 劳动协议应该含有下列条款: (一)劳动协议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五)劳动酬劳; (六)社会保
3、险; (七)劳动纪律; (八)劳动协议终止条件; (九)违反劳动协议责任。 第八条 劳动协议除应该含有本措施第七条要求条款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还能够签订下列条款: (一)试用期; (二)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 (三)福利待遇和单位补充保险; (四)双方约定其它事项。 第九条 劳动协议期限分为有固定时限、无固定时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当事人协商一致,能够签订任何一个期限劳动协议。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当事人同意续签劳动协议,假如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应该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 第十条 签订有固定时限劳动协议,应该约定终止推行时间;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经当
4、事人协商一致,应该约定终止条件;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劳动协议,终止时间为双方约定工作任务完成时间。 第十一条 劳动协议约定试用期,根据下列要求实施: (一)劳动协议期限为六个月以下,试用期不得超出十五日; (二)劳动协议期限为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试用期不得超出30天; (三)劳动协议期限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试用期不得超出三个月; (四)劳动协议期限为十年以上,试用期不得超出六个月。 第十二条 劳动协议能够约定生效时间。没有约定生效时间,劳动协议当事人签字日期为劳动协议生效时间。当事人签字日期不一致,以最终一方签字时间为劳动协议生效时间。 劳动协议截止时间,为劳动协议期限最终一天劳动者完成当
5、日工作时间。 第十三条 劳动协议推行过程中,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能够变更劳动协议。变更劳动协议,应该采取书面形式。劳动协议变更后,未变更部分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 劳动协议期满,当事人一方提出,经和对方协商一致,能够续订劳动协议。续订劳动协议,用人单位应该于劳动协议期满前和劳动者办理相关手续。续订劳动协议时能够维持原劳动协议条款,也能够协商变更原劳动协议条款。 劳动协议期满后,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协议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视为续订劳动协议。用人单位应该立即和劳动者协商协议期限,办理续订劳动协议手续。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协议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定金、确保金、抵押金等
6、费用。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不得招用和其它单位还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劳动者。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署劳动协议后,应在劳动协议签署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立案手续。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该提供劳动协议鉴证服务。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协议终止: (一)有固定时限劳动协议,期限届满; (二)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劳动协议当事人约定终止条件出现;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劳动协议,劳动协议当事人约定工作任务完成; (四)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注销或被撤销; (五)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或劳动协议当事人约定其它终止条件出现。 第
7、二十条 劳动协议当事人根据中国劳动法要求能够解除劳动协议。 第二十一条 终止或解除劳动协议,用人单位应该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协议之日起七日内为劳动者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协议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因为劳动协议当事人一方过失,造成劳动协议不能推行或不能完全推行,有过失一方应该负担违约责任。因为当事人双方过失造成劳动协议不能推行或不能完全推行,应该由双方各自负担对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更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要求标准支付赔偿金: (一)用人单位违反中国劳动法要求条件解除劳动协议; (二)用人单位有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协议; (三)因为
8、用人单位原因签订无效劳动协议。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协议后,未按要求给劳动者经济赔偿,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经济赔偿,并能够责令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要求标准支付赔偿金。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要求期限内办理用工立案手续,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拒不补办手续,按其未办理手续人员总数月工资一倍至二倍处以罚款,直至补办手续为止。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违反中国劳动法要求条件解除劳动协议,应对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招收录用该劳动者所支付费用; (二)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三)为该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但双方另有约定按约定办理; (四)劳动协议约定其它赔偿费用。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协议时,向劳动者收取定金、确保金、抵押金,根据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相关要求处罚。 第二十八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措施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和之建立劳动协议关系劳动者,依据本措施及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措施自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