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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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关键责任人、项目责任人
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考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升建筑施工企业关键责任人、项目责任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依据《中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关键责任人、项目责任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评管理暂行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企业注册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担任建筑施工企业关键责任人、项目责任人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务,必需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评,取得安全生产考评合格证书。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关键责任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方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议权人员,包含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经理、技术责任人等。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责任人,是指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责任人。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人员,包含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责任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评、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委托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除交通、水利外,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专业三类人员申请受理、资料初审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初审意见和考评意见进行核准。
第二章 申请前置条件
第五条 三类人员申请参与安全生产考评,应含有以下条件:
(一)职业道德良好;
(二)在建筑施工企业工作在职人员;
(三)企业关键责任人和项目责任人应含有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含有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职称;
(四)经过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五)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
第三章 考评内容
第六条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评包含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评。考评关键点见附件一。
专业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评关键点由省级相关专业部门确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
第七条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以书面考试形式进行,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每十二个月二、四季度各考试1次。考试合格成绩2年内有效。
条八条 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相关专业部门依据考评关键点,结合被考评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日常监督管理情况,确定考评意见。考评意见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类。
第九条 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评关键点要求,且在申请考评之日前十二个月内,未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评为合格:
(一)企业关键责任人:
1、所在企业发生由其负担关键责任三级及以上重大事故;
2、企业发生由其负担关键责任违法违规行为或个人有不良行为统计。
(二)项目责任人:
1、所管理项目发生四级及以上重大事故;
2、个人或所管理项目有和其相关不良行为统计。
(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所在企业或项目发生由其负担责任四级及以上重大事故;
2、个人或所在企业(项目)有由其负担责任不良行为统计。
第四章 申请、受理和审查
第十条 三类人员申请安全生产考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关键责任人、项目责任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评申请表(见附件二);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对应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项目责任人还应提交建造师(项目经理)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在册人员和教育培训证实文件;
(六)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证实。
其中2、3、4项资料应上交证书原件,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审查并加盖查对章后退还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采取定时受理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时受理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报送申请资料。每十二个月第一、三季度第三个月11日至15日受理。
(二)申请人应填写《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关键责任人、项目责任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评申请表》,并由所在企业统一向企业工商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其中,申请人所在企业主项资质为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石化、铁路、民航等专业资质,申请人应该向省级相关专业部门申请。
(三)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评,并将考评情况汇总(详见附件三)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对申请人申请,受理机关依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依法不需要取得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评合证书或不属于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评范围申请,即时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申请材料存在能够当场更正错误,许可申请人所在单位通知申请人当场更正。
3、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评范围申请,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
4、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正当定形式申请,应该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对属于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评范围,申请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正当定形式申请,应该场受理。
(五)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上报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六)安全生产考评合格,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由国家建设部统一印制《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评合格证》。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十二条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评合格证书使用期为3年。在使用期内,三类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推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要求接收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发生重大事故,未受到过暂扣、撤销等处理,安全生产考评合格证书使用期届满时,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同意,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安全生产考评合格证书使用期延期3年。
使用期满需要延期,应该于期满前3个月内,由所在企业统一收缴证书,向企业工商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提交申请文件。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负责审查并汇总后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手续每十二个月第二、四季度各办理一次。
第十三条 三类人员变更姓名和所在单位,应携带相关证实,按原申请程序30天内办理变更换证手续。
第十四条 三类人员证书遗失,应在省级以上公共媒体上申明作废,并携带相关证实按原申请程序办理补证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评合格证书后,应该认真推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自觉接收主管部门监督检验。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应该加强对三类人员推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监督检验,立即发觉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在监督检验中,发觉三类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其不符合任职条件,责令限期整改,可暂扣其安全生产考评合格证书。
(一)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工程技术标准;
(二)未认真推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相关部门检验责令整改问题整改不力;
(三)不按要求接收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不认真实施国家、省、市、县主管部门公布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五)发生重大事故,不立即上报;
(六)达不到《考评关键点》要求要求。
给暂扣证书处理,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提出,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行为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实施。暂扣时间通常为30—90天,按当事人上交证书之日起算起。
暂扣期间,当事人应进行整改。暂扣期满,当事人应提交整改汇报和要求恢复申请汇报。相关机关应对其整改情况和任职条件进行复查。符合要求,给返还证书;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条件,按要求程序给撤消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在监督检验中,发觉三类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其不再含有任职条件,撤销行政许可,收回其安全生产考评合格证书。
(一)发生重大事故,负有责任;
(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工程技术标准或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隐患严重;
(三)相关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
(四)发生重大事故,隐瞒不报;
(五)十二个月内被相关主管部门暂扣证书3次及以上;
(六)达不到《考评关键点》要求要求,不再含有对应任职条件。
给收回证书处理,应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提出提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证书被收回,相关当事人十二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
证书使用期内,发生其中第(一)点情况,发生一起二级重大事故或两起三级重大事故企业关键责任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责任人及其工作人员;发生一起三级重大事故或累计发生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项目责任人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年内不予重新考评;情节严重,终生不予考评。
第十九条 给暂扣证书处理,相关机关应填写《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评合格证书暂扣处理决定书》(附件四)
给收回证书处理,作出收回决定机关应填写《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评合格证书收回处理决定书》(附件五)。
给暂扣或收回证书处理,应作为不良行为统计,上网公告。
第二十条 三类人员证书应随身携带备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压证书。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况之一,发证机关可依据当事人请求或依据职权,对其安全生产考评合格证书给予注销,并通知当事人。
(一)安全生产考评合格证书使用期届满未延续;
(二)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安全生产考评合格证书依法被撤销、吊销;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
(五)依法应该注销安全生产考评合格证书其它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建立、健全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评档案管理制度,立即向社会公布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评合格证书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三类人员在同一企业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岗位,应同时取得对应考评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评关键点
1.建筑施工企业关键责任人
1.1 安全生产知识考评关键点
1.1.1 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当地域相关安全生产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1.1.2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基础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
1.1.3 重、特大事故防范、应抢救援方法,汇报制度及调查处理方法;
1.1.4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内容、制订方法;
1.1.5 中国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1.1.6 经典事故案例分析。
1.2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评关键点
1.2.1 能认真落实实施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1.2.2 能有效组织和督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2.3 能组织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2.4 能采取有效方法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
1.2.5 能有效开展安全检验,立即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2.6 能组织制订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抢救援预案,正确组织、指挥本单位事故应抢救援工作;
1.2.7 能立即、如实汇报生产安全事故;
1.2.8 所在企业十二个月内未发生由其负担关键责任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重大事故;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检验中,发觉企业所属工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由其负担关键责任,不超出3次;
1.2.9 所在企业无不良行为统计。
2.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责任人
2.1 安全生产知识考评关键点
2.1.1 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当地域相关安全生产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2.1.2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基础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
2.1.3 重大事故防范、应抢救援方法,汇报制度及调查处理方法;
2.1.4 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内容、制订方法;
2.1.5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验内容和方法;
2.1.6 中国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2.1.7 经典事故案例分析。
2.2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评关键点
2.2.1 能认真落实实施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2.2.2 能有效组织和督促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2.3 能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
2.2.4 能依据工程特点组织制订安全施工方法;
2.2.5 能有效开展安全检验,立即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2.6 能立即、如实汇报生产安全事故;
2.2.7 所管理项目十二个月内未发生由其负担关键责任死亡事故;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检验中,所管理项目没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2.8 所管理项目无不良行为统计。
3.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1 安全生产知识考评关键点
3.1.1 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当地域相关安全生产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3.1.2 重大事故防范、应抢救援方法,汇报制度、调查处理方法和防护救护方法;
3.1.3 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1.4 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验内容和方法;
3.1.5 经典事故案例分析。
3.2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评关键点
3.2.1 能认真落实实施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3.2.2 能有效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验;
3.2.3 发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能立即向项目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汇报,立即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2.4 能立即阻止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
3.2.5 能立即、如实汇报生产安全事故;
3.2.6 所在企业或项目十二个月内未发生由其负担关键责任死亡事故;企业管理人员,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检验中,发觉企业所属工地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由其负担关键责任,不超出2次(不含2次);项目管理人员,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检验中,所管理项目没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2.7 个人无不良行为统计。
附件二: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考评申请表
企业名称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申请时间
申请类别
首次申请[]延期申请[]
人员类别
关键责任人[]
项目责任人[]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浙江省建设厅制
填写注意事项
一、本表用于建筑施工企业关键责任人、项目责任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申请安全生产考评。
二、本表必需使用黑色钢笔填写或使用计算机打印,字迹要工整,不得涂改。
三、“安全生产业绩”指所在企业或项目考评期间有否发生施工死亡事故,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检验中,企业所属工地或所在项目有否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如有上述情况,请简单说明本人应负责任。
三、“申请人申明”必需由申请人本人署名。
四、“所在企业意见”由企业依据其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评关键点和参与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具体填写。
五、本表所需附件材料用A4纸装订成册。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1寸免冠照片
企业名称
资质
等级
学历
技术职称
参与
考试时间
执业资格及
证书号码
考试成绩
身份证号码
联络电话
本人工作简历
安全生产业绩
受过何种奖励获处罚
续表
教育培训统计
起止时间
地点
培训机构
培训内容
成绩
申请人申明
本人填报《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关键责任人、项目责任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评申请表》及附件材料内容全部是真实,无任何隐瞒和欺骗行为。
申请人署名: 年 月 日
所在企业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
初审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考评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评初审情况汇总表
报送单位(公章): 人员类别: 填报人:马小春 填报时间: 3月5日
序号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企业名称
职务
技术职称
证书编号
资料初审意见
管理能力考评意见
1
项小东
男
1977.3
3307253
浙江天恒建设
助工
2
2
龚琳
女
1989.8
3307821
浙江天恒建设
技术员
331695
3
胡玉平
男
1969.5
3307243
浙江天恒建设
项目经理
高工
06260932
4
5
6
7
8
9
10
填表说明:1、此表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厅、局填写。2、人员类别应按企业关键责任人、项目责任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别填写。3、本表用EXCEL方法保留
附件四: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考评合格证书暂扣处理决定书
编号:
姓 名
性别
联络电话
所在企业名称
考评证书类别
所在部门
(或项目)
考评证书号码
身份证号码
工程名称
暂扣关键事实和理由
以上情况是否属实:
当事人署名:
年 月 日
相关证实人员署名(必需时):
检验人员署名
属第 次暂扣
决定机关意见:
决定暂扣时间: 天。
年 月 日(公章)
备注:
注:1、暂扣时间按当事人上缴证书之日算起。2、本表一式四份。行为发生地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份;设区市或省级相关主管部门一份;当事人一份;省级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一份。
附件五: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考评合格证书收回处理决定书
编号:
姓 名
性别
联络电话
所在企业名称
考评证书类别
所在部门
(或项目)
考评证书号码
身份证号码
工程名称
收回关键事实和理由
上情况是否属实:
当事人署名:
年 月 日
相关证实人员署名(必需时):
设区市或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提议意见
决定机关意见
年 月 日(公章)
备注:
注: 本表一式四份。行为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份;设区市或省级相关主管部门一份;
当事人一份;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份。
附件六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考评合格证书编号规则
在省建设厅审查完成后,系统将根据建设部编写规则自动生成考评合格人员证书编号。证书编号规则以下:
浙+建安+人员类型代码+(证书颁发年份全称)+设区市和省专业厅、局代码(2位)+证书颁发当年流水次序号(5位)
人员类型代码:A 企业关键责任人、B 项目责任人、C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设区市和省专业厅、局代码:01 杭州市、02 宁波市、03 温州市、04 绍兴市、05 湖州市、06 嘉兴市、07 金华市、08 衢州市、09 台州市、10 舟山市、11 丽水市、12 省电力工业局、13 省通信管理局、14 省防腐保温工程协会、15 其它。
如: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关键责任人安全生产考评合格证书编号为:浙建安A()0100001。
特殊情况处理:对同一个地域出现两个主管部门情况,在后5位流水号编写上需要分段处理。
宁波市建委(00001—79999)、宁波市城管局(80001—99999);
温州市建设局(00001—79999)、温州市政园林局(80001—99999);
绍兴市建设局(00001—79999)、绍兴市建管局(80001—9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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