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要求发文日期:-04-21 实施日期:-05-01 发文机关:81903(年月日省人民政府同意,年月日省建设厅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发明清洁、优美、文明城市环境,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要求。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要求。本要求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根据行政建制设置市、镇。未设镇建制独立工矿区能够参考本要求实施。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标准。第四条广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
2、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据分工管理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要求组织实施。城市计划、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卫生、交通、市政、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该根据各自职责帮助实施。第五条新闻媒体和机关、企机关应该配合人民政府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宣传,提升市民环境卫生意识。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该组织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计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计划。各级主管部门应该根据计划分期组织实施。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该激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优异技术,提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第八条市民应该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劳动,维护市容整齐;对妨碍、阻
3、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推行职责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及其设施行为,应该阻止或举报。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单位和个人应该给表彰或奖励。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十条城市道路、排水、环卫、照明、桥涵、人防、电力、电讯等公共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和集贸市场、公共场所等,应该符合国家要求城市容貌标准。城市人民政府能够制订严于国家要求城市容貌标准。第十一条在含有历史文化价值建筑物周围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其造型、装饰等应该和环境相协调。城市关键街道建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应该保持外型完好、整齐、美观,其产权全部者或使用者应该定时清洗、整修、刷新。第十二条城市关键街道临街建筑物
4、阳台、平台上除种花种草外,不得堆放、吊挂其它杂物。需搭建或封闭对建筑立面造成影响天台、露台、阳台等,须经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抄报主管部门立案。街道两旁单位、店铺、住户,应该保持门前整齐,不得在门前堆放或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第十三条在临街安装空调器,应该将空调器设置在不影响市容位置上。空调器冷却水必需引入室内或下水道,不得直接凌空排放。第十四条关键街道两侧建筑物前,由产权全部者负责选择透景、半透景围墙、栅栏或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并负责将不能绿化裸露地面平整铺上水泥方块砖。严禁建封闭式围墙。第十五条栽培、整修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或其它作业留下枝叶、渣土等,作业者应该即时清
5、除。第十六条在市区行驶交通运输工具,必需保持外型完好、整齐。车辆运载液体、散体物料和废弃物时,不得泄漏、遗撒。需穿行城市市区运输沙、石、泥、灰车辆,应该根据该城市人民政府指定路线和相关要求行驶。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进行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活动。具体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活动种类和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要求。第十八条城市工程施工现场必需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同意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二)材料、机具堆放整齐;(三)渣土立即清运,保持整齐;(四)驶离工地车辆清洗洁净;(五)施工用水应该经处理后方可排放城市排水管道,不得外泄沾污路面;(六)工地周围应该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围蔽设施
6、高度,由城市人民政府要求。围蔽设施以外不准堆放物料;(七)停工场地立即整理并作必需覆盖;(八)工程完工后,立即清理和平整场地;(九)工程施工场地厨房、厕所必需符合卫生要求。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该在完工后验收前,平整周围场地和修复因施工损坏道路、房屋及其它公共设施。损坏而未平整修复,不得进行验收。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该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根据要求报相关部门审批:(一)需在城市街道两侧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二)需在城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三)需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四)需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
7、。第二十一条经同意设置宣传品、广告等,设置单位或个人应该负责定时修饰,保持整齐、美观。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应该符合国家要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城市人民政府能够制订严于国家要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第二十三条城市公共厕所,垃圾搜集中转站,环境卫生专用车辆(船舶)场站(码头),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厂),废弃物搜集容器(工具),环卫业务用房和工作场所等环境卫生设施,应该符合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第二十四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新建住宅小区,新(扩)建大型集贸市场、游(娱)乐场所和大型公用建筑,建设单位应该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计划和相关标准,分别配套建设生活垃圾
8、搜集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总概算。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应该和主体工程同时计划、建设、使用。第二十五条主管部门应该参与前条所指环境卫生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和完工验收。第二十六条主管部门应该会同城市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制订公共厕所建设计划,并将其纳入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计划,依据计划组织新建、改建公共厕所。现有大中型商店(场)、市场、饭店、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该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配套建设对外开放使用公共厕所。第二十七条主管部门应该不定时对城市公共厕所管理进行监督检验。第二十八条因建设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单位应该提出拆迁方案,报主管部门同意后
9、实施。重建环境卫生设施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第二十九条城市生活废弃物搜集、运输、处理,由主管部门统一实施监督管理。企业、单位和居民生活废弃物,应该根据要求时间、地点和方法倾倒。第三十条城市环境卫生实施卫生责任区域责任制。具体区域范围和责任制分工,由城市人民政府要求。第三十一条从事城市环境卫生服务经营单位和个人,应该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向相关部门办理证照:(一)有固定、符合工作条件场所;(二)有对应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运输和无害化处理和防治环境污染等工作设备、设施;(三)有和服务规模相适应自有资金;(四)有对应资格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五)国家和省要求其它条件。境外或省外企业到本省从事城市环境
10、卫生经营服务,经当地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第三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该根据国家技术标准进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厂)选址和建设,逐步实现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该根据国家生活垃圾卫生填埋要求对垃圾进行处理。主管部门应该不定时进行检验。城市垃圾处理场(厂)对进场(厂)垃圾能够实施有偿处理。第三十三条新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根据国家要求基础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进行建设。(一)地级以上市新建或日处理规模吨以上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和完工验收;(二)县(县级市)新建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由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步设计审
11、查和完工验收;(三)建制镇新建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由县(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和完工验收。第三十四条城市风景旅游点、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等公共场所,城市街道两旁和人员流动密集地段,环境卫生设施应该设置显著标志。第三十五条居民应该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不得从高空、建(构)筑物向外掷物、泼水;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同意张挂、张贴宣传品。不得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该维护城市水域环境卫生,不得向河流、河涌、湖泊、池塘抛弃、倾倒废弃物。第三十七条科
12、研单位、医院、疗养院、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生物制品厂等产生带有病毒、病菌、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应该优异行无害化处理,并使用专用容器和设施运输、处理,或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作专门处理,不得将其混入生活垃圾处理。第三十八条不得将建筑废弃物倒在公共场所地面和城市道路或穿越城市市区公路两侧。建设单位和个人需要排放或受纳建筑废弃物,应该在排放或受纳前到主管部门申领排放证或受纳证。第四章 罚则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方法,并可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一)在城市关键街道临街建筑物阳台、平台上堆放、吊挂其它杂物;(二)运输液
13、体、散体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三)不根据要求时间、地点、方法,倾倒垃圾、粪便;(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五)在城市建筑物、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同意张挂、张贴宣传品;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六)不推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不根据要求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七)临街空调器冷却水凌空排放;(八)向河流、河涌、湖泊、池塘等抛弃、倾倒废弃物。第四十条未经同意私自喂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处理或给予没收;并可按禽类每只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畜类每只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14、,由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补救方法,并可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一)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立即整理并作必需覆盖或完工后不立即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二)将医疗单位、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倾倒;(三)将建筑废弃物倒在公共场所、街道或穿越城市市区公路两侧;(四)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私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五)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私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影响市容。第四十二条未经同意私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未按同意拆迁方案进行拆迁,处以原设施造价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最高不
15、超出万元。第四十三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建筑物或设施,由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相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未拆除,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由主管部门或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隶属设施,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可处以重建(置)价倍至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出万元。偷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隶属设施,应该给治安管理处罚,依据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要求处罚;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各市(县)人民政府能够依据本要求制订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本要求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