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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龙文区日出印象幼稚园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幼稚园实际,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要求幼稚园办园基础要素,是幼稚园办园行为基础规范。全体师生职员应该自觉遵守本章程要求,努力提升幼稚园办园水平,不停优化幼稚园社会形象。
第三条 本幼稚园办园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关键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一直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方面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全方面推进素质教育,依法办园,依法治教,为现代化建设培养德、智、体、美等全方面发展合格人才。
第二章 幼稚园概要
第四条 本幼稚园名称为“漳州市龙文区日出印象幼稚园”。幼稚园由林丽青自愿举行,属“社会组织”个人办学。幼稚园是在龙文区教育局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办园要求合理回报从事非营利性保教服务社会组织
第五条 本幼稚园地址在龙文区迎宾路6号(立交桥南侧),邮编363000,幼稚园办公室联络电话为2956230,园长室电话为,招生办公室电话为2956230。
第六条 本幼稚园办园规模:幼稚园占地面积600平方米、建筑面积794平方米、户外活动场地面积450平方米,办园规模为在园幼儿240人。幼稚园依法面向全区自主招生,招生对象为学龄前儿童。
第七条 本幼稚园办园关键是:幼稚园、学前教育。办园形式关键是:全日制。
第八条 本幼稚园根据龙文区财政局、物价局、教育局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本幼稚园设置董事会(或理事会、或园务委员会)作为决议机构。董事会依法由举行者或其代表、园长、教职员代表组成(其中1/3以上董事应该含有5年以上幼儿教育教学经验),经报请县教育局立案后正式工作。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董事会组员可连任。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幼稚园发展计划,同意幼稚园年度工作计划;
(二)聘用、解聘园长;
(三)修改幼稚园章程和制订幼稚园规章制度;
(四)筹集办园经费,审核幼稚园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员编制订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幼稚园分立、合并、举行者变更、终止;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除第(五)项外,其它六项事项应该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经过。
第十条 首届幼稚园董事会和董事长由举行者推选,以后,董事会和董事长民主推选产生(或经过其它方法产生)。董事会董事1名,分别举行者林丽青、园长林丽青、教职员代表王琳、理事蔡爱贞、曾丽碧。
第十一条 董事会例会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能够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能够书面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议实施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标准,董事会议必需有4/5组员参与,表决时必需有2/3和会者同意方能生效,当赞成票和反对票对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终决定。
第十二条 董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制作会议统计,出席会议董事须在会议统计上署名,董事对董事会决议负担责任。董事会议统计由董事长指定专员存档保管。
第十三条 董事会按相关政策要求条件推选确定或变更确定幼稚园法定代表人和园长,并分别报请县教育局立案和核准。法定代表人、园长有不适合继续任职行为或情况时,董事会应该立即召开会议解除其职务,研究确定新人选,以确保幼稚园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 幼稚园设园长。其人选由董事会聘用和解聘。园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幼稚园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实施幼稚园董事会决定,实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
(二)实施幼稚园发展计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稚园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聘用和解聘幼稚园工作人员,指导、检验和评定教育和其它工作人员工作,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保育和课研活动。
(五)负责幼稚园日常管理工作;
(六)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负责和小区联络和合作;
(七)幼稚园董事会和章程授予其它授权,但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园长依法全权管理幼稚园,依据幼稚园培养目标努力实现幼稚园办园宗旨,并定时向董事会述职,汇报工作。
第十五条 副园长帮助园长工作,园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园长指定副园长代其行使工作。
第十六条 幼稚园实施教职员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员代表大会由老师、管理干部、职员代表组成,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对幼稚园重大决议发表意见、审议相关教职员权益决议,反应教职员呼声。
第十七条 幼稚园聘用含有国家幼儿老师任职资格在职幼稚园老师、离退休幼稚园老师、专业技术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来园任教。经考评合格,幼稚园和其签署聘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并依法为在园工作教职员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 幼稚园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幼稚园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园长)担任,其人选由董事会确定。法定代表人依据法律或幼稚园章程要求,对外代表幼稚园行使职权。林丽青担任幼稚园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标准
第十九条 幼稚园经费起源:
(一)个人出资;
(二)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三)利息;
(四)其它正当收入。
第二十条 幼稚园办园前期投入总值为60万元人民币。幼稚园一经同意成立,举行者投入幼稚园资产和办园积累为幼稚园法人资产,在幼稚园存续期间,幼稚园依法对全部投入幼稚园资产和办园积累享受法人财产权,并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抽逃出资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
第二十一条 幼稚园依据《中国会计法》和国家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正当、真实、正确、完整。财务会计制度中要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础百分比,教职员福利待遇基础标准,经费支出审批和支付程序,和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
幼稚园依法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幼稚园应从年度净收益中)提取事业发展基金,提取百分比为25%(不得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25%)。发展基金专题用于兴建和修缮校舍,改善校园环境,添置教学设备,更新桌椅、图书资料、试验器材、体育器材和专业设备。
第二十二条 举行者要求合理回报,要求合理回报及百分比由董事会议确定。合理回报百分比、回报操作规程严格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实施。
第二十三条 幼稚园现在总资产为60万元人民币,其中举行者投入资产为6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四条 教职员福利待遇不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幼稚园更换举行者、法定代表人、园长,必需向区教育局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财务审计汇报。
第二十六条 幼稚园章程修改,须经董事会2/3以上组员同意方可经过。
第二十七条 幼稚园修改章程,须在董事会经过后15日内,报区教育局立案并公告。
第七章 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幼稚园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幼稚园董事会报县教育局同意;幼稚园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由幼稚园董事会报县教育局同意;幼稚园举行者发生变更,须由举行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幼稚园董事会同意,报区教育局核准。
第二十九条 本幼稚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终止:
(一)依据幼稚园章程要求要求终止(幼稚园董事会不能正常推行职责六个月以上,或在园学生连年锐减无法开班进行正常教学,或幼稚园发生不可估计重大变故无法继续办学),并经区教育局同意;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四)自行解散。
第三十条 幼稚园终止时,应该妥善安置在园学生;应该进行财务清算(幼稚园自己要求终止,由幼稚园组织清算;被县教育局依法撤销,由县教育局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幼稚园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三十一 幼稚园终止办学经区教育局审查同意,由区教育局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注销登记及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 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给予公告后即可终止。
第三十二条 幼稚园终止后财产根据下列次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下教育费
(二)应发教职员工资及应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三)偿还其它债务。
幼稚园清偿上述债务后剩下财产,在县教育局监督下,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12月31日董事会表决经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区教育局同意立案后生效。
幼稚园法定代表人签字:林丽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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