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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保险产品条款汇编49(运输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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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舶运输类货物运输保险通用附加险条款总则 下列附加险为所有船舶运输类货物运输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通用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相应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当主险保险责任终止时,附加险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时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一、港至港责任条款兹经本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运输目的地为_的货物,保险责任自货物在装货港装上船时起至卸货港卸离船舶之时为止。二、限定承运船舶特别条款(A)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被保险人保证运输被保险货物的船舶为总吨在1000吨以上且船龄在20年以下的钢质船舶,保险人不负责

2、由于其他船舶运输而造成的保险货物损失。三、限定承运船舶特别条款(B)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被保险货物的海洋运输船舶必须适合协会船级条款(01/01/2001)的规定;被保险货物的沿海内河运输船舶必须为钢质500总吨以上(不含500总吨),20年船龄以下(不含20年船龄),有自航自运能力的,非个体经营,非单船公司拥有或管理的适航船舶,否则,对非约定船舶运输的货物所遭受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负责。四、承运船舶适航保证条款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货物的承运船舶在开航之前必须适航,否则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五、承运船舶船龄保证条款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被保险项下货物的承运船舶,其船龄

3、不得超过25年(含25年),否则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六、承运船舶保险保证条款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承运本保险项下的货物的船舶,在本保险期间内,必须持有有效的船舶保险单,否则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七、协会船级条款 合格的船舶 1 本保险单或预约保单所约定的保险和海上运输保险费率仅适用于加入以下船级社的钢质自航船所载的货物: 1.1国际船级社协会的成员;1.2条款4中所定义的国旗船级社,但是这些船舶应仅从事该国沿海运输(包括从事该国所属的岛屿之间的运输)不在上述船级范围的船舶所承运的货物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得到保险人对费率和条件的同意。对与保险人达成协议前发生的损

4、失的保障,仅限于根据合理的市场费率和合理的市场条款可行的范围。船龄限制2 由上述合格船舶所承运的货物,若承运船舶船龄超过以下的限制,在被保险人支付额外保费的前提下,本保险或预约保险仍然有效: 散装货船、多用途货船船龄超过10年,其它类型船舶船龄超过15年,除非是: 2.1在特定范围的港口之间从事固定的、有规律的杂货贸易运输,船龄不超过25年,或2.2集装箱船、滚装船或双壳开口龙门吊机船,一直在特定范围的港口间从事固定的、有规律的贸易运输,船龄不超过30年。驳船条款3 本条款的要求不适用于在港口区域对船舶进行装卸操作的驳船。 国旗船级社4 国旗船级社是指位于船舶的船籍所在国的船级社。 立即通知5

5、 本保险要求被保险人立即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获得赔偿的权利取决于他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 法律与实务6 本保险适用于英国法律与实际操作。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内公路货物运输单程保险条款(山东地区)总 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保险标的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货物。第三条 下列货物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蔬菜、水

6、果。第四条 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保险责任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雷击、冰雹、暴风、暴雨、洪水;(二)运输工具发生火灾、爆炸;(三)码头和隧道坍塌。第六条 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责任免除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

7、活动、罢工、暴动、骚乱;(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四)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五)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六)盗窃、抢劫、整件提货不着;(七)保险货物在装货前已有的损失、缺陷或自然损耗、霉烂变质、包装不善;(八)违章装载货物及从事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运输业务;(九)被保险人或驾驶员的故意行为;(十)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持未检验的驾驶证驾车;(十一)驾驶员酒后驾车;(十二)承运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十三)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十四)装货、卸货或转载;(十五)液体货物因所用容器(包括封口

8、)损坏而渗漏,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十六)雨淋。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非法货物的损失;(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九条 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第十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自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凭证注明的运输车辆离开起运地发货人最近的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收货人在目的地最近

9、的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十五天为限。对未到达最终目的地而提前终止运输的货物,保险期间自卸离运输工具时终止。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10、,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

11、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七条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符合前款规定的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

12、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或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

13、安全。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保险货物进行查验防损工作,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转让等重大事项变更,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

14、保险财产占用性质改变、货物包装方式改变、更换运输工具、变更运输线路等原因造成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

15、、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第二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缴付保险费是本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若本保险合同未列明分期缴费方式或约定缴费时间,投保人应当一次性缴付全部保险费,对保险费未缴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已交保费与保单上保险费的比例计算赔偿。若本保险合同约定分期缴付方式,投保人应当按照载明的期限按时缴纳保险费。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截止事故发生日

16、时,投保人累计已交保费与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的比例计算赔偿。第二十三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性质、损失程度或核实损失,

17、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及复印件、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二)货物损失清单;(三)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四)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五)事故报告书;(六)救护费用发票;(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二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

18、偿保险金。第二十六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或更好的状态、性能;(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二十七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将根据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每次事故的免赔

19、率在赔款中扣除。除非另有约定,如果保险合同中既载明了免赔额,又载明了免赔率,将按照免赔金额高者进行扣除。第二十九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价值低于保险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即:赔款(实际损失残值)(1免赔率);保险价值高于保险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即:赔款(实际损失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残值)(1免赔率)。第三十条 施救费用的赔偿在保险货物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本保险单中注明的保险金额为限。如保险货物的施救费用不能与其他被施救财产区分,应按本保险合同的货物保险金额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计算公式为:赔款(实际施救费用货

20、物价值/施救财产总价值)(1免赔率)。第三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并且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三十二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

21、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第三十三条 保险人一次或累计赔款金额等于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即行终止。第三十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

22、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三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合同解除第三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前,投保人要求解除的,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5%的手续费;保险人要求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退还全部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三十七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

23、裁;本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第三十八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内公路货物运输单程保险附加险条款(山东地区)总则下列附加险为国内公路货物运输单程保险(山东地区)(以下简称为“主险”)的附加险。投保人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并须另行缴纳附加险保险费。当主险保险责任终止时,附加险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时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一、附加盗窃、抢劫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第一条 在保

24、险期间内,保险标的由于外来的、有明显盗窃、抢劫、哄抢痕迹并经公安部门证明确系盗窃、抢劫、哄抢以及全车被他人诈骗所致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责任起迄第二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责任起讫期为保险货物自运离保险凭证(保险单)上载明的起运地时起,至运抵保险凭证(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卸离运输工具时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卸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从抵达目的地当日零时起计算最多延长48小时。责任免除第三条 运输工具停放在无人看管的场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义务第四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知或应当获知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立即向当地

25、公安部门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赔偿处理第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出险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全车被骗的,须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证明。否则,保险人有权对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不负赔偿责任。第六条 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盗窃、抢劫、哄抢所造成的保险货物的直接经济损失,在被保险人报案30天后未能侦破,盗窃、抢劫、哄抢事故报告、损失清单、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后,保险人给予赔偿。全车被骗所致保险货物的直接经济损失,须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刑侦部门立案满三个月未能侦破,被保险人出具公安部门的证明材

26、料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后保险人给予赔偿。第七条 经公安部门破案被追回的保险货物,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应在赔款中扣除,被保险人已经取得的保险赔款须退还保险人。第八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赔偿按主险条款赔偿处理的有关规定计算赔偿金额。被盗、被抢货物的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全车被骗的赔偿实行30%的绝对免赔。二、附加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保险条款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由于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三、附加碰撞、倾覆保险条款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由于因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四

27、、附加雨淋保险条款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五、附加液体货物渗漏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第一条 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责任免除第二条 由于货物运输包装不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六、附加装卸货物保险条款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因装货、卸货或转载时,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不属于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货物运输保险附加盗窃、抢劫保险条款

28、第一条 保险责任保险人对保险货物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外来的有明显盗窃、抢劫、哄抢痕迹并经公安部门证明确系盗窃、抢劫、哄抢行为以及全车被他人诈骗所致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条 责任起迄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每次运输的保险责任起讫期为保险货物自运离保险凭证(保险单)上载明的起运地时起,至运抵保险凭证(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卸离运输工具时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卸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从抵达目的地当日零时起计算最多延长48小时。第三条 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保险货物被政府有关部门征用、罚没、扣押;2.被保险人或驾驶员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3.

29、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违法犯罪行为;4.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原因。 第四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义务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知或应当获知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2. 当货物发生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制止货物损失进一步扩大,否则保险人就损失扩大部分不负赔偿责任。第五条 赔偿处理1.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出险地公安部门出

30、具的证明;全车被骗的,须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证明。否则,保险人有权对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不负赔偿责任。2. 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盗窃、抢劫、哄抢所造成的保险货物的直接经济损失,在被保险人报案30天后未能侦破,并由被保险人出具盗窃、抢劫、哄抢事故报告、损失清单、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后,保险人给予赔偿。全车被骗所致保险货物的直接经济损失,须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刑侦部门立案满三个月未能侦破,被保险人出具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后保险人给予赔偿。3. 经公安部门破案被追回的保险货

31、物,双方应当协商处理。4.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赔偿按主险条款赔偿处理的有关规定计算赔偿金额。被盗、被抢货物的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全车被骗的赔偿实行30%的绝对免赔。第六条 其他事项本条款为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2009版)的附加条款。本条款与上述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通用附加险条款下列附加险为所有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通用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相应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并须另行缴纳附加险保险费。当主险保险责任终止时,附加险的保险责

32、任也同时终止。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时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一、扩展类附加险条款1、协会货物运输战争险条款(Institute War Clauses (Cargo) 1/1/82)风险条款(Risks Clause)1 本保险承保除下列第3和第4条规定以外者,由下列原因造成的灭失或损害: 1.1 战争、内战、革命、叛乱、暴动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交战团体之间的任何敌对行动; 1.2 由上述第1.1款承保的风险引起的捕获、扣押、扣留、管制或拘押,及其后果或任何威胁企图 ;1.3 被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被遗弃的战争武器。共同海损条款(General Averag

33、e Clause)2 本保险承保为避免或与避免根据本保险条款承保的风险有关的损失,按照运输合同及/或管辖法律和惯例理算或确定的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一般除外条款(General Exclusions Clause)3 本保险决不承保: 3.1 可归因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渎职行为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3.2 保险标的的通常渗漏,通常重量或体积损失,或通常损耗 ;3.3 保险标的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为本第33款之目的,“包装”应视为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但仅适用于此种积载是在本保险责任开始前进行或是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进行之时); 3.4 保险标的的固有缺陷或性质造成的损失、

34、损害或费用 ; 3.5 延迟直接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即便该延迟是由承保风险引起的(但根据上述第2条支付的费用除外); 3.6 因船舶所有人、管理人、承租人或经营人的破产或财务困境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3.7 基于航程或冒险的损失或落空的任何索赔 ; 3.8 因任何敌对性使用原子或核裂变及/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力量或物质所制造的战争武器引起的损失、损害和费用。不适航和不适运除外条款(Unseaworthiness and Unfitness Exclusion Clause)4本保险决不承保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4.1船舶或驳船不适航 4.1.1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

35、装箱或托盘对保险标的的安全运输不合适; 4.1.2在保险标的被装于其上时,如果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运有私谋。 4.2 保险人放弃运送保险标的至目的地船舶不得违反船舶适航和适运的默示保证,除非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运有私谋。运输条款(Transit Clause)5.1 本保险 5.1.1 责任仅始于保险标的和该标的的任何部分装上海船之时,并且 5.1.2 终止于(受下述第5.2款和5.3款制约)保险标的和该标的的任何部分,在最后卸货港或地点卸离海船之时,或 自船舶到达最后卸货港或地点当日午夜起算15天届满之时 二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然而,受迅速通知保险人和附加保险费制

36、约,此种保险 5.1.3 其责任自船舶(保险标的在该最后卸货港或地点未卸下)从该港或地点开航之时重新开始,及 5.1.4 受下述第5.2和5.3款制约,终止于保险标的和该标的的任何部分,随后在最后(或替代)卸货港或地点卸离船舶之时,或 自船舶重新到达最后卸货港或地点,或到达替代的卸货或地点当日午夜起算届满15天之时,二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5.2 如果在承保航程期间,海船抵达某个中途卸货港或地点,卸下保险标的由海船或航空器续运,或者货物在某个避难港或地点自船上卸下,那么,受下述第5.3款及附加保险费(若有要求的话)的制约,直至船舶抵达此种港口或地点当日午夜起算届满15天,本保险责任续继。但其后当

37、保险标的及该标的的任何部分装上续运海船或航空器之时重新开始。在卸离海船后的15天期间,仅在该保险标的及该标的的任何部分同时处于此种港口或地点的条件下,本保险仍然有效。如果货物在所述的15天期间内被续运或保险责任按本第5.2款规定重新开始。 5.2.1 在由海船续运的情况下,本保险责任根据这些条款的措辞继续,或 5.2.2 在由航空器续运之场合,现行协会(航空货物)战争险条款(邮递除外)视为本保险的组成部分并适用于航空续运。 5.3 如果运输合同的航程在本保险约定的目的地以外的港口或地点终止,此种港口或地点,将视为最后卸货港,此种保险按照第5.1.2项终止。如果保险标的随后视重新运送至原来的或任

38、何其他目的地,那么,假如在此种继续运送开始之前通知了保险人并受附加保险费的制约,此种保险责任重新开始。 5.3.1 在保险标的已被卸下的情况下,当保险标的及该标的的任何部分为了该航程装上续运船舶之时; 5.3.2 在保险标的未被卸下之场合,当船舶自该被视为最后卸货港开航之时,此后保险责任按照第5.1.4项终止。 5.4 本保险承保的漂浮或水雷和被遗弃的鱼雷风险,护展至保险标的或其任何部分位于转运至或转运自海船的驳船上期间,但除非另经保险人特别同意,决不超过卸离海船后60天。 5.5 受迅速通知保险人和(若有要求)支付附加保险费的制约,在任何绕航或船东或承租人行使根据运输合同赋予的自由权引起的海

39、上冒险的任何变更期间,本保险在这些条款规定的范围内继续有效。 为了第5条的目的”到达”是指船舶在港口当局区域内抛锚、系泊或以其他方式固定在某个泊位或地点。若无此种泊位或地点可用,当船舶首次抛锚、系泊或以其他方式固定在预定的卸货港口或地点或之外时,即视为已经到达。海船”是指运送保险标的自某个港口或地点至另一个港口或地点的船舶,且此种航程涉及该船运送的海上航段。) 航程变更条款(Change of voyage clause)6 在本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改变目的地之情况下,受迅速通知保险人的制约,本保险按有待商定的保险费和条件续保。本合同包含的与第3.7款,3.8款或第5条不一致的规定,在此种

40、不一致的范围内均属无效。索赔 可保利益条款(Insurable Interest Clause)8.1 为了根据本保险获得赔偿,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8.2 受上述8.1款制约,被保险人有权获得本保险承保期间发生的承保损失的赔偿,尽管该损失发生在本保险合同订立之前,除非被保险人知晓该损失而保险人不知情。增值条款(Increased Value Clause)9.1 如果被保险人对保险货物投保了增加价值保险,货物的约定价值应视为增加至承保损失的本保险和所有增加价值保险的保险金额的总和,本保险项下的责任应按本保险金额占此种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计算。 若被保险人提出索赔,须

41、向保险人提供所有其他保险的保险金额的证据。 9.2 如果本保险是增加价值保险,应适用下述条款: 货物的约定价值应视为等于由被保险人对货物承保损失的最初的保险和所有增加价值保险的保险金额的总和,本保险项下的责任,应按本保险金额占此种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计算。 若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应向保险人提供根据所有其他保险的保险金额的证据。不生效条款(Not to Inure Clause)10 承运人或其他保管人不得主张本保险的利益。(Inure means to have effect.)被保险人的义务条款(Duty of Assured Clause)11 有关下述可获赔偿的损失,被保险人及其雇员和代理人

42、有义务: 11.1 采取为避免或减少此种损失的合理措施,及 11.2 保证对承运人、保管人、或其他第三方追偿的所有权利被适当保护和行使。 保险人将在下述可获赔偿的损失之外补偿被保险人履行这些义务而适当和合理地产生的任何费用。弃权条款(Waiver Clause)12 被保险人或保险人采取的旨在拯救、保护或恢复保险标的的措施,不得视为放弃或接受委付或在其他方面损害任何一方的权利。避免延迟 合理速办条款(Reasonably Despatch Clause) 13 被保险人在其控制的范围内的所有情况下,应合理迅速地行动是本保险的一项条件。 法律与惯例 英国法律与惯例条款(English Law a

43、nd Practice Clause) 14 本保险受英国法律和惯例制约。 注意:当被保险人知悉根据本保险“续保”的事件发生时,必需迅速通知保险人,此种承保的权利取决于履行这项义务。2、协会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承保风险 (风险条款) 1 本保险承保,除下列第3和第4条规定者外的,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或损害: 1.1 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与工潮、暴动或民变的人员; 1.2 恐怖分子或出于政治动机而行为的人员。 (共同海损条款) 2 本保险承保根据运输合同、准据法和惯例理算或确定的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产生是为了避免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与避免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有关。 除外责任 (普通除

44、外条款) 3 本保险决不承保: 3.1 可归咎于被保险人的蓄意恶性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3.2 保险标的的通常渗漏、通常重量或体积损失、或通常磨损。 3.3 保险标的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在本款意义上,包装应视为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但仅适用于此种 积载是在本保险责任开始前进行或是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进行之时)。 3.4 保险标的固有缺陷或性质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3.5 迟延直接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即使该延迟是由承保风险引起的(但根据上述第2条支付的费用除外)。 3.6 因船舶的所有人、经理人、承租人或经营人的破产或经济困境产生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3.7

45、因罢工、关厂、工潮、暴动或民变造成的各种劳动力缺乏、短缺或抵制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3.8 基于航程或冒险的损失或受阻的任何索赔。 3.9 因敌对性使用原子或核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力量或物质所制造的战争武器产生的损失、损害和费用。 3.10 战争、内战、革命、造反、判乱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交战方之间的敌对行为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不适航和不适运除外条款) 4 4.1 本保险决不承保损失、损害或费用,如其起因于: 4.1.1 船舶或驳船不适航; 4.1.2 船舶、驳船、运输工全、集装箱或托盘对保险标的的安全运输不适合,而且在保险标的装于其上时,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此种不适航

46、或不适运有私谋。 4.2 保险人放弃载运保险标的到目的港的船舶不得违反默示适航或适运保证,除非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运有私谋。 保险期间 (运送条款) 5 5.1 本保险责任始于货物运离载明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送之时,在通常运送过程中连续,终止于:5.1.1 在载明的目的地或之前交付到收货人的或其他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 5.1.2 在载明的目的地或之前交付到任何其他仓库或储存处所,其由被保险人用作: 5.1.2.1通常运送过程以外的储存; 5.1.2.2分配或分派。 5.1.3 或者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船满60天, 以上各项以先发生者为准。 5.2 如果在最后卸货港卸离海船后,但在本保险终止之前,货物被发送到非本保险承保的目的地,本保险,在依然受前述规定的终止所制约的同时,截止于开始向此种其他目的地运送之时。 5.3 在保险人不能控制的迟延、任何绕航、强制卸货、重装或转载期间以及船东或承租人行使根据运输合同赋予的自由权产生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期间,本保险继续有效(但须受上述规定的终止和下述第9条规定的制约)。 (运输合同终止条款) 6 如果由于被保险人不能控制的情况,运输合同在载明的目的地以外的港口或地点终止,或运送在如同上述第5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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