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割业务环节可享税收优惠A公司是一家木盒制造厂,经营模式为从供应商处购入原木,再加工成高档木盒销售。随着销售规模扩大,为更好地控制木材质量、节约成本,A公司购入林地自产木材加工木盒。那么,A公司应如何整合业务,才能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增值税优惠政策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其中,农业生产者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而所谓原木,是指将砍伐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的林业产品,属于农业产品范畴。因此,企业销售自产原木免征增值税。企业购入原木,可凭原木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原木买价
2、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林木产品初加工,是指将伐倒的乔木、竹,去枝、去梢、去皮、去叶、锯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原木、原竹、锯材。企业将购入的原木加工成高档木盒不属于林木初加工,不适用农产品初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所得,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企业购入林地,种植林木对外销售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两种方案税负对比方案一:企业自产木材加工木盒A公司自产木材加工成木盒对外销售,不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
3、自产农产品,不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木盒的增值税税率为17。A公司虽然从事林木种植,但最终产品为木盒,种植业务仅是生产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并未取得种植林木所得,不能享受林木培育和种植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其所得需按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方案二:设立子公司专门从事林木种植业务为享受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以及林木培育和种植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A公司可对业务进行梳理,将林木种植业务和制造木盒业务分开,分别由两家公司经营。A公司经营业务为制造木盒并对外销售,同时成立一家全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B公司,从事林木种植业务。具体业务模式为:B公司种植林木,林木加工成原木销售给A公
4、司,后者从B公司购入原木加工成木盒对外销售。此种情形下,B公司销售自产原木免征增值税,向A公司开具普通发票。A公司凭发票上注明的原木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经营林木成本能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支出主要为肥料、农药、种苗、设备,B公司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其对应进项税额需作转出处理。由于经营林木取得的进项税额远低于其销售额的13,与方案一相比,企业整体增值税税负将明显降低。B公司销售自产原木取得的所得,属于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A公司制造木盒销售,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应按适用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与方案一相比,由于原木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整体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将
5、减少。比如,业务分割前A公司整体对外销售木盒5000万元,成本为3000万元,其中木盒加工成本为500万元,在生产原木过程中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的金额为2000万元,加工木盒过程中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的金额为5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A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00万元。A公司销项税额为500017850(万元);进项税额为250017425(万元);应纳增值税额为850425425(万元)。经业务分割后,B公司生产原木销售给A公司,后者从B公司购入原木4000万元,均已做成木盒对外销售。A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4000500=50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25万
6、元。B公司向A公司销售原木成本为2500万元,B公司享受免税政策,其应纳税所得额为0,应纳税额为0。分割后共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25万元,将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00125=375(万元)。A公司销项税额为850万元,进项税额为50017400013605(万元);应纳增值税额为850605245(万元);B公司应纳增值税额为0,业务分割后共应缴纳增值税245万元,企业将少缴纳增值税425245=180(万元)。可见,经对比,方案二将能充分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