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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雇主责任险的“雇主”到底是谁-税前扣除和抵扣小编支持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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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雇主责任险的“雇主”到底是谁,税前扣除和抵扣小编支持扣 其实讨论这个问题,并不是小编要以什么结果马上给大家,小编的想法是,既然这个问题是现实存在的,我们必须以当下的规则来看看结果走向如何,而不是一味的提示我们的客户,我们的领导们有风险,谁不知道有风险呢? 依照百度百科的解释: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如下是对于雇员的定义:雇员是指与被保险人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员及其他按国家规定审批的未满十六周岁的特殊人员, 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等。但因委托代理、行纪、居间等其他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或工作的人员不属于本保险合同所称雇员。 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相比较,比如在如下两个方面的不同: “雇主责任险”的投保人是雇主。雇主为了自己的利益购买雇主责任险;另外,政府或者政府职能部门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也愿意为本地区高风险行业的雇员投保“雇主责任险”,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也是“雇主责任险”的投保人;雇员不能为自己购买“雇主责任险”,不能成为“雇主责任险”的投保人。 “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投保人是多样的。雇主可以为自己买,也可以为雇员购买,还可以为与他有关系的第三人购买,雇主就是投保人;雇员也可以为自己购买,雇员自己是投保人;当然与被保险人有关系的第三人也可以为被保险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这时与被保险人有关系的第三人就是投保人。由于“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单具有商品属性,一般排除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人身,当被保险人因意外而受伤害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而“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雇主承担的赔偿责任,雇主只有对雇员履行了赔偿义务后,保险人才对雇主赔偿。构成“雇主责任险”的前提是雇主与雇员之间签订的书面雇用合同所确认的直接雇佣关系,而“人身意外伤害险”并不局限于这种雇佣关系,只要投保人认为与被保险人之间有利害关系就可以为他投保,这种利害关系包括亲友关系、同事关系等。 最后我们再来看看其保险性质,雇主责任风险是指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主可以通过参加工伤保险和购买雇主责任保险转嫁雇主责任风险。这是两个类别的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寿保险序列,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中责任险序列。被保险人不同,团意险被保险人是员工;雇主责任险被保险人是公司。 对于雇主责任险认为不得税前扣除的理由的,比如河北国税的意见是这样的: 企业缴纳的雇主责任险和公众责任险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九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雇主责任险虽非直接支付给员工,但是属于为被保险人雇用的员工在受雇的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受意外,或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致残或死亡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因此该险种应属于商业保险,不能在税前扣除。公众责任险与雇主责任险具有相同性质,属于商业保险,不能在税前扣除。 小编认为,这且以商业保险来否定税前扣除,也不宜推断出是与员工相关性的间接有关的商业保险不得税前扣除。雇主责任险本身并不是基于以人身为保险标的和支付标的于一体的商业保险,而是基于雇主赔偿发生的支出为保险,这跟我们出纳到银行取钱一样,此时的保险,是基于减少公司损失减少为保险触发条件,小编认为不宜直接否定税前扣除,人只是雇主责任险当中的一个发生的因素,而不是一个被保险的对象。有着根本的差异,于此,这跟一般的财产损失保险有何区别呢? 同样对于雇主责任险的增值税抵扣如何呢?小编非常赞同北京国税的意见:答:雇主责任险是企业为了转嫁自身风险购买的一种财产保险,不属于员工福利,可按规定抵扣进项。 正是由于混淆了被保险的对象,我们才在形式上走入了一个判断的误区,看似以员工为对象,其实只是触因。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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