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视同销售之增值税规定视同销售增值税规定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2、的其他情形。(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时,委托方视同销售,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某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为甲公司代销货物,按零售价以5%收取手续费5000元,尚未收到甲公司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商业企业代销业务应纳增值税为:零售价50005%10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117%)17%14529.91(元)(2)销售代销货物售出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按实际售价计算销项税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某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受托代销某品
3、牌服装,取得代销收入9.36万元(零售价),与委托方进行结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1.24万元。【解析】某商贸企业:销项税9.36(117%)17%1.36(万元)进项税1.24(万元)此业务应纳增值税1.361.240.12(万元)(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
4、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是指,企业内部设置的供职工使用的食堂、浴室、理发室、宿舍、幼儿园等福利设施及其设备、物品或者以福利、奖励、津贴等形式发给职工的个人物品。(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9)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外购货物只有用于外部-投资、分配以及无偿赠送他人时才视同销售征税,其进项税额符合税法规定的也可以抵扣;但外购的货物如果用
5、于内部-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则不视同销售,不征增值税;当然该货物购进时,即便能够提供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第一类特点:货物的所有权发生了变化。第二类特点:所有权没有变化,但是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从生产领域转移到增值税范围以外或者转移到消费领域。第三类特点:所有权或许没有变化,但是基于堵塞管理漏洞的需要,而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第二类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相关机构设在不同县(市)的,由不同的税务局来管理,脱离了原税务局的管辖范围,应视同于发生了销售行为,应征收增值税。所有权没有发
6、生变化,但是基于堵塞管理漏洞的需要,而视同销售第三类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这两项强调了货物的来源是企业内部,货物的去向也是用于企业内部,即“内对内”。从生产领域转移到增值税范围以外或者转移到消费领域第四类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该组强调了货物的来源既可以是来自企业内部,又可以是从企业外部购进的,货物的去向是用于企业外部的,货物的所有权发生了改变。即“内外对外”。难点:是否应通过收入账户进行核算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