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用于生产经营发生的加油费能否抵扣进项税额近期不少纳税人咨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那么,对于生产经营用的小汽车的修理费、加油费能否抵扣?这是纳税人关注度非常高的一个热点问题。一部分纳税人的税务处理是,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都进行了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理,另一部分纳税人遵循谨慎性原则未抵扣进项税额。遗憾的是,对于这个热点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并未明确下文,各省市税务局明确下文的也不多,各地税务机关执行也不一致,有的认为可以抵扣,有的认为不可以抵扣,税法规定的模糊性导致了纳
2、税人的税务风险。我们先来看一下相关的税收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9105号)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和游艇发生的修理费用和油料费用,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2011年第7号公告)规定: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耗用的油料及维修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下面我们从立法模式、政策答复、总局意见、地方性文件诸方面进行分析这一热点问题。总局虽未明确下
3、文,但是,我们可以从立法模式上分析。列举和概括是语言表达的两种基本模式。作为法律主要载体的成文规范只能通过语言文字反映,列举和概括就成为表述法律所不可缺少的技术手段。对于增值税来说,基本上可以概括为,销项税额按照“正列举”的方式,即: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未正面列举的,均不缴纳增值税。而进项税额的抵扣则是采取了“反列举”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列举了5类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凡是未列举的都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只是列举了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和游艇
4、不得抵扣进行税额,但是并没有列举其发生的修理费用和油料费用,因此其进项税额应当准予抵扣。2009年3月19日,在安徽省国税局流转税相关政策访谈中,省局流转税处汪国云处长关于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的修理、燃料费用能否抵扣问题的答复为:总局的意见是,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容易混为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造成税款损失,因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时借鉴国际惯例,规定自用的上述物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小汽车的修理费可以准确归集到具体车辆上,因此不能抵扣;小汽车的燃料费很难归集到具体车辆上,也无法采取按销售额比例分摊进项税额的方法,因此,对小汽车的燃料费可暂准予其抵扣。另外,我们可以参考
5、地方性文件,比如皖国税函2009105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2011年第7号公告等文件,特别是2009年7月2安徽省国税局发布的皖国税函2009105号文件的第一句话“新增值税暂行条例、施细则及部分增值税调整政策实施以来,各市陆续反映了一些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经研究,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明确如下”中含有这几个字:“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推测,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是生产经营用的小汽车发生的修理、燃料费用是可以允许抵扣的,这比2009年3月19日总局的意见有了进步。通过从立法模式、政策答复、总局意见、地方性文件分析,生产经营用的小汽车发生的修理、燃料费用是可以允许抵扣的。尽管如此,由于税法没有直接、明确的规定,除了安徽、河北等有明确文件规定的省市外,纳税人要减少税务风险,还需首先取得当地税务机关的支持。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