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跨区迁移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清算春有百花秋有月,夏有凉风冬有雪。若无闲事挂心头,便是人间好时节。有些事情看似简单,其实不简单。在北京白云观有副名对,从明朝开始的一副对子:“世间莫若修行好,天下无如吃饭难。”连吃饭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何况其他!困局刘备的蜀汉公司根正苗红,原先在平原省新野市从事PE投资业务。赶上好年景,赚的盆满钵满。东吴省荆州市长刘表听说后,盛情邀请刘备到荆州进行考察。正赶上中央连续出台政策,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更多地将信贷资源配置到“三农”和小微企业等领域。荆州市涉农企业和小企业众多,刘备遂决定将蜀汉公司迁往荆州市转行从事小额贷款业务。跨省迁移,小事一桩。荆州市工商局很麻溜地向新野
2、市工商局出具了同意迁入函。原以为很容易的事,哪成想,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告知企业,如要迁移企业所得税必须按清算处理,同时要对公司成立以来的账务进行税务检查。原来,蜀汉公司自成立以来虽然只进行了两笔投资,但收益颇丰,纳税金额巨大,已被列为重点税源户。既然是重点户,就得重点关照。运筹头虽疼,事儿还得想法解决。CFO孔明认真研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5条以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按照政策,纳税人在三种情形下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一是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二是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
3、以撤销登记的;三是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一条规定,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
4、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第二条规定:“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从所得税法及财税200960号文来看,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注销税务登记的第1、2种情形,但不包括第3种情形,即“跨区迁移注销税务登记”。辩税灯不拨不亮,理不辨不明。孔明认为跨区迁移不应按照所得税清算的原则进行有关税务处理,并亲自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沟通。1、现行所得税实行法人所得税制,跨区迁移不属于所得税法规定的清算范畴。企业所得税法定义的企业清算是指企业不再持续经营,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
5、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的经济行为。而跨区迁移,法人主体仍然存续,现关业务活动及债权债务关系并未发生改变,只是注册地址的变更。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一)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
6、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从该文件可以看出,企业住所变更,不属于清算范畴,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应延续。3、公司跨区迁移如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国家税务总局并未出台统一规定,各省市出台的政策基本是按照变更处理,例如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国税发2009202号)规定:“纳税人申请办理跨区迁移变更不需要清税清票”,相关涉税事项由迁入地税务机关继续管理。因此,对于跨区迁移企业如果存在特殊事项,迁出地税务机关可以将需要关注的涉及纳税人税务管理的延续性问题列明,以便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跟进落实。举报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