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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课后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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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际贸易实务课后答案整理版P27 2合同中规定商品质量的方法有哪几种?答: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商品种类纷繁复杂,商品本身的特点,制造加工情况,市场交易习惯等各不相同,规定商品质量的方法也多种多样。归纳起来,主要分为以下两大类:(1)用实物样品表示商品质量的方法用实物样品表示商品质量的方法包括看货成交和凭样品成交。其中,在凭样品成交中,可以采用以卖方样品为准,或以买方样品为准,也可以凭对等样品即确认样品买卖。(2)用文字说明表示商品的质量“凭文字说明买卖”是指用文字说明表示商品质量的方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大多数商品采用文字说明来规定其质量,具体有以下几种方式:凭规格买卖;凭等级买卖;凭标准买卖;

2、凭牌名或商标买卖;凭产地名称或凭地理标志买卖;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4“凭卖方样品买卖”时应注意哪些问题?答:“凭卖方样品买卖”是指样品由卖方提供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的买卖方式。“凭卖方样品买卖”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卖方应在原样和留存的复样上编制相同的号码,注明样品提交买方的具体日期,以便日后联系、洽谈交易时参考。5“凭买方样品买卖”时应注意哪些问题?试述在买方来样时,使用“对等样品”的意义。答:(1)“凭买方样品买卖”时应注意的问题在我国,“凭买方样品买卖”也称为“来样成交”或“来样制作”,是指样品由买方提供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的买卖方式。“凭买方样品买卖”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

3、问题:在确认按买方提交的样品成交之前,卖方必须充分考虑按来样制作特定产品所需的原材料供应、加工技术、设备和生产安排的可行性,以确保日后得以正确履约;卖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发生由买方来样引起侵犯第三者工业产权的事情,概由买方负责,与卖方无涉,进而预防被卷入侵犯第三者工业产权的纠纷。(2)买方来样时使用“对等样品”的意义在国际贸易中,谨慎的卖方往往不愿意承接凭买方样品交货的交易,以免因交货品质与买方样品不符而招致买方索赔甚至退货的危险,在此情况下,卖方可根据买方来样仿制或从现有货物中选择品质相近的样品提交买方,即“对等样品”或“回样”。当对等样品被买方确认后,则日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必须以

4、对等样品为准。6试述“质量机动幅度”与“质量公差”的含义及其作用。答:(1)质量机动幅度的含义及其作用质量机动幅度是指对某些初级产品,由于卖方所交货物品质难以完全与合同规定的品质相符,为便于卖方交货,往往在规定的品质指标外,加订一定的允许幅度,卖方所交货物品质只要在允许的幅度内,买方就无权拒收,但可根据合同规定调整价格。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合同中规定质量机动幅度,有助于避免交货品质与合同稍有不符而造成违约,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2)质量公差的含义及其作用质量公差是指允许交付货物的特定质量指标有在公认的一定范围内的差异。在工业品生产过程中,对产品的质量指标产生一定的误差在所难免,合同中规定质量公差

5、,有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P33 一、思考题2熟悉各种计量方法、计量单位中英文名称以及常用计量单位之间的换算方法。答:(1)计量方法的种类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数量计算方法通常有以下六种:按重量计量、按容积计量、按个数计量、按长度计量、按面积计量以及按体积计量。(2)计量单位中英文名称在不同计量方式下,通常采用的计量单位名称具体如下:重量单位的常用计量单位及其英文名称常用计量单位:千克(kilogram,或kg)、吨(ton,或t)、公吨(metric ton,或m/t)、公担(quintal,或q)、公分(gram,或gm)、磅(pound,或lb)、盎司(ounce,或oz)、长吨(long

6、ton,或l/t)、短吨(short ton,或s/t)。容积单位的常用计量单位及其英文名称常用计量单位:公升(litre,或l)、加仑(gallon,或gal)、蒲式耳(bushel,或bu)等。个数单位的常用计量单位及其英文名称常用计量单位:只(piece,或pc),件(package,或pkg),双(pair),台、套、架(set),打(dozen,或doz),罗(gross,或gr),大罗(great gross,或g.gr),令(ream,或rm),卷(roll,或coil),辆(unit),头(head),箱(case),包(bale),桶(barrel,drum),袋(bag)等

7、。长度单位的常用计量单位及其英文名称常用计量单位:码(yard,或yd)、米(metre,或m)、英尺(foot,或ft)、厘米(centi-metre,或cm)等。面积单位的常用计量单位及其英文名称常用计量单位:平方码(square yard,或yd2)、平方米(square metre,或m2)、平方英尺(square foot,或ft2)、平方英寸(square inch)等。体积单位的常用计量单位及其英文名称常用计量单位:立方码(cubic yard,或yd3)、立方米(cubic metre,或m3)、立方英尺(cubic foot,或ft3)、立方英寸(cubic inch)等。(

8、3)常用计量单位之间的换算常用计量单位之间的换算如表2-1、表2-2和表2-3所示。表2-1 常用重量单位换算表吨公斤市担 市斤 英吨 美吨 磅 吨11000202000 0.98421 1.1023 2204.6 公斤 0.00110.0220.000984 0.001102 2.2046 市担 0.0550 1100 0.04921 0.0551 110.231 市斤 0.00050.50.0110.000492 0.000551 1.1023英吨 1.016051016.05 20.32092032.0911.1200 2240美吨 0.90719907.1918.14371814.37

9、 0.8929 12000磅0.0004540.4530.009072 0.9072 0.000446 0.0005 1表2-2 常用长度单位换算表米厘米毫米市尺英尺英寸米 1100100033.2808439.3701厘米 0.011100.030.032810.3937毫米 0.0010.110.0030.0032810.03937市尺 0.3333333.333333.3311.093613.1234英尺 0.304830.48304.80.9144 112英寸 0.02542.5425.40.0762 0.083331表2-3 常用容量单位换算表 升(市升) 立方英寸 英加仑 美加仑(

10、液量) 美加仑(干量)升(市升)161.0237 0.2200 0.26420.2270立方英寸0.016410.0036 0.00430.0037英加仑4.5460277.274 11.20091.0321美加仑(液量)3.78532310.8327 10.8594美加仑(干量)4.4048268.803 0.9689 10163615为什么要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数量机动幅度条款?数量机动幅度是如何规定的?答:(1)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数量机动幅度条款的原因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数量机动幅度条款其原因主要有:受本身特性、生产、运输或包装条件以及计量工具的限制,许多商品在交货时不易

11、精确计算;便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顺利履行,减少争议。(2)数量机动幅度的规定方法数量机动幅度的规定方法主要有:合同中明确规定数量机动幅度;约量法,即在某一具体数字前加“约”或类似含义的文字来表示实际交货数量可有一定幅度的伸缩;溢短装条款,即在规定具体数量的同时,再在合同中规定允许多装或少装的一定百分比。卖方交货数量只要在允许增减的范围内即为符合合同有关交货数量的规定。6在合同中规定“About 500 m/t”或“500 m/t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条款,对买卖双方有无区别?为什么?在后一种规定情况下,卖方最多可交多少公吨?最少可交多少公吨?如何计

12、价?答:(1)两个条款的区别UCP600第三十条规定:“约或大约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因此,在合同中规定“About 500 m/t”条款,卖方交货数量可为450公吨550公吨。在合同中规定“500 m/t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条款,即卖方可溢装或短装5,按此规定,卖方实际交货数量在475公吨525公吨,买方不得提出异议。另外,由于“约”数的含义在国际贸易中有不同解释,容易引起纠纷,因此在合同中一般不予以采用,以免引起分歧而给履约造成困难。(2)在后一种规定情况下,卖方

13、可交数量的范围根据溢短装条款的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在500公吨上下5幅度范围内皆可。因此,卖方最多可交公吨数为525公吨:500(1+5%)=525(公吨);卖方最少可交公吨数为475公吨:500(1-5%)=475(公吨)。即在后一种规定情况下,卖方最多可交525公吨,最少475公吨。(3)溢短装条款的计价根据溢短装条款的规定,在数量机动幅度范围内,多装或少装货物,一般都按合同价格结算货款,多交多收,少交少收。为防止拥有数量增减选择权的当事人利用数量机动幅度,根据市场价格情况故意多装或少装货物以获取额外收益,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规定,多装或少装数量的价款按装运日某指定市场价计算。二、案例买方向卖

14、方订购50公吨货物,合同规定A、B、C、D、E五种规格按同等数量搭配。卖方按合同开立发票,买方凭发票和其他单据付了款。货到后发现所有50公吨货物均为A规格,买方只同意接受其中的1/5,拒收其余的4/5,并要求退回4/5的货款。卖方争辩说,不同规格搭配不符合同,只能给予适当经济赔偿,不能拒收,更不能退款。于是诉诸法院。你认为法官该如何判决?理由何在?答:法官应判决买方有权拒收4/5的货物,要求卖方退回4/5的货款,还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理由如下:合同中的规格和数量条款属于合同的主要交易条款,卖方违反了规格和质量规定,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属于根本性违约,受到损害的买方不仅

15、可以拒收货物,而且还可以提出索赔。本案例中,合同要求卖方对于A、B、C、D、E五种规格货物按照同等数量搭配,但是卖方都提供同样规格的A货物,属于违反货物规格的规定,相当于所有货物只提交了1/5符合合同约定,违反了合同中的数量条款。P42 6什么是运输标志?它一般由哪些内容组成?试按一般要求设计一个运输标志。答:(1)运输标志的含义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即“唛头”,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货运单据中有关货物标志事项的基本内容,它一般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以及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等组成,通常刷印在运输包装的明显部位,目的是为了使货物运输途中的有关人员辨认货物,核对单证。(2)运输标志

16、的内容按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建议,运输标志应包括以下四项内容:收货人或买方的名称字首或简称。参照号码。如买卖合同号码、订单、发票或运单号码、信用证号码等。目的地。货物运送的最终目的地或目的港的名称。件数号码。本批每件货物的顺序号和该批货物的总件数。(3)设计一个运输标志ABCD 收货人的代号543210 参考号SINGAPORE 目的地No.4-360 件数代号10什么是定牌、无牌和中性包装?在我出口业务中,在何种情况下采用这些做法?答:(1)定牌的含义及适用情况定牌是指买方要求在卖方出口商品和/或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名的做法。采用定牌,是为了利用买主(包括生产厂商、大百货公司、

17、超级市场和专业商店)的经营能力和他们的企业商誉或名牌声誉,提高商品售价和扩大销售数量的情况。(2)无牌的含义及适用情况无牌是指买方要求在卖方出口商品和/或包装上免除任何商标或牌名的做法。它主要用于一些尚待加工的半制成品,如供印染用的棉坯布,或供加工成批服装用的呢绒、布匹和绸缎等。其目的主要是避免浪费,降低费用成本。(3)中性包装的含义及适用情况中性包装是指在商品上和内外包装上不注明生产国别的包装。采用中性包装,是为了打破某些进口国家与地区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及适应交易的特殊需要(如转口销售等),它是出口国家厂商加强对外竞销和扩大出口的一种手段。P66 一、思考题1什么叫“贸易术语”?为什么在国

18、际贸易中要使用贸易术语?答:(1)贸易术语的含义贸易术语(trade terms)又称贸易条件、价格术语,它是一个简短的概念,或三个字母的缩写,用来说明价格的构成及买卖双方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以确定买卖双方在交货和接货过程中应尽的义务。(2)国际贸易中使用贸易术语的原因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在规定价格时使用了贸易术语,既可节省交易磋商的时间和费用,又可简化交易磋商和买卖合同的内容,有利于交易的达成和贸易的发展。2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哪几种?分别解释哪些术语?答:目前,在国际上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以下三种:(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是由国际法协

19、会制定并经多次修订而成,共21条,主要说明了CIF术语的性质和特点,并具体规定了在CIF合同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费用、风险和责任。(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是由国际商业团体制定并经多次修订而成。该规则最早制定于1919年,原称为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后于1941年作了修订,改名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最新修订的规则对Ex、FOB、FAS、CFR、CIF、DEQ六种术语做出了解释。其中FOB术语又细分为6种,因此该惯例实际上有11种贸易术语。(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2000年通则)是由国际商会制

20、定并经多次修订而成,对重要的贸易术语做出了统一的解释。该规则最早制定于1936年,最终在INCOTERMS 1990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并于2000年1月1日生效。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解释了E组(EXW),F组(FCA、FAS和FOB),C组(CFR、CIF、CPT和CIP)和D组(DAF、DES、DEQ、DDU和DDP)四组共13种贸易术语,并具体规定了各术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费用、风险和责任,以及需注意的问题。3什么是INCOTERMS 2000(2000年通则)?试分别指出各组术语的共同点以及13种贸易术语的交货点/风险点。答:(1)INCOTERMS 2000(2000年通则)简

21、介INCOTERMS 2000(2000年通则)是由国际商会制定并经多次修订而成,对13种贸易术语做出解释,并按其共同特性归纳为E、F、C、D四组。该规则最早制定于1936年,最终在INCOTERMS 1990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并于2000年1月1日生效。(2)各组术语的共同点及该组贸易术语的交货点/风险点E组E组为起运术语,只有EXW一种术语。按此术语,卖方在他所在处所将货物提供给买方。EXW术语的交货点为卖方处所,风险点为买方接管货物后。F组F组为主运费未付术语,包括FCA、FAS和FOB三种贸易术语。使用这些术语,卖方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时,即履行了交货义务。由买方订立运输合同,指

22、定承运人并支付费用。其中,FCA术语的交货点为卖方所在处所由承运人提供的收货运输工具上或者买方指定的其他交货地,风险点为承运人接管货物后;FAS术语的交货点为装运港船边,风险点为货交船边后;FOB术语的交货点为装运港船上,风险点为装运港船舷。C组C组为主运费已付术语,包括CFR、CIF、CPT和CIP四种贸易术语。使用这些术语,卖方必须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到达合同规定的目的港或目的地的正常运费,但对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发运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其中,CFR和CIF术语的交货点为装运港船上,风险点为装运港船舷;CPT和CIP术语的交货点为合同规定的出口国内地/港口,

23、风险点为承运人接管货物后。D组D组为到达术语,包括DAF、DES、DEQ、DDU和DDP五种贸易术语。按照D组术语,卖方必须负责将货物运送到约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并负担货物交至该处为止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因此,按D组术语订立的合同属“到货合同”。其中,DAF的交货点为两国边境指定地,风险点为买方接管货物后;DES的交货点为目的港船上,风险点为买方在船上收货后;DEQ的交货点为目的港码头,风险点为买方在目的港收货后;DDU和DDP的交货点为进口国指定地,风险点为买方在指定地收货后。4试写出国际贸易中使用较多的六种贸易术语的中、英文全称和英文缩写。答:在国际贸易中,FOB、CFR、CIF、FCA、C

24、PT和CIP是六种使用较多的贸易术语。其中、英文全称和英文缩写如表4-6所示。表4-6 FOB、CFR、CIF、FCA、CPT和CIP术语的中、英文全称和英文缩写英文缩写中文全称英文全称FOB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CFR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CIF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FCA货交承运人(指定地)FREE CARRI

25、ER(named place)CPT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CIP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5简述FOB、CFR和CIF三种术语的异同,并在下表各栏中分别填入“买方”或“卖方”字样:风险责任费用贸易术语谁承担货装上船后的风险谁办理租船订舱谁办理保险谁支付到目的港运费谁支付保险费FOBCFRCIF答:(1)FOB、CFR和CIF三种术语的异同比较FOB、CFR和CIF三种术语的异同比较如表4-

26、7所示:表4-7 FOB、CFR和CIF三种术语的异同比较卖方买方相同点1装货,通知对方1接货2出口手续,提供证件2进口手续,提供证件3交单3受单,付款4装运港交货,费用,风险划分以船舷为界5都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运输即运输方式相同不同点FOB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CFR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CIF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2)“买方”或“卖方”填写如下表所示:风险责任费用贸易术语谁承担货装上船后的风险谁办理租船订舱谁办理保险谁支付到目的港运费谁支付保险费FOB买方买方买方买方买方CFR买方卖方买方卖方买方CIF买方卖方卖方卖方卖方6如按CIF术语出口

27、,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触礁沉没,货物全部灭失,买方闻讯提出拒付货款。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我方要求买方向我方支付全部货款,并建议买方凭提单向船方或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理由如下:CIF合同是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买卖,卖方提交单据,可推定为交付货物,即“象征性交货”,而即使在卖方提交单据时,货物已经灭失或损坏,买方仍必须凭单据付款,但可凭提单向船方或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因此,按CIF术语出口,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触礁沉没,货物全部灭失,买方没有理由提出拒付货款。8试简述FOB、CFR、CIF与FCA、CPT、CIP的主要区别。答:FCA、CPT、CIP三种术语是分别从FOB、C

28、FR、CIF三种传统术语发展起来的,其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是相同的,但也有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FOB、CFR、CIF三种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其承运人一般只限于船公司;而FCA、CPT、CIP则不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而且也适用于陆运、空运等各种运输方式的单式运输,以及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相结合的多式运输,其承运人可以是船公司、铁路局、航空公司,也可以是安排多式运输的联合运输经营人。(2)交货和风险转移的地点不同FOB、CFR、CIF的交货点均为装运港船舷,风险均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从卖方转移至买方。而FCA、CPT、CIP的交货地点,需视不同的

29、运输方式和不同的约定而定,它可以是在卖方所在处所由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上,也可以是在铁路、公路、航空、内河、海洋运输承运人或多式运输承运人的运输站或其他收货点卖方的送货运输工具上;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则于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即自卖方转移至买方。(3)装卸费用负担不同按FOB、CFR、CIF术语,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在使用租船运输的FOB合同中,应明确装货费用由何方负担,在CFR和CIF合同中,则应明确卸货费用由何方负担。而在FCA、CPT、CIP术语下,如涉及海洋运输,并使用租船装运,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所支付的运费(CPT、CIP术语),或由买方支付的运费

30、(FCA术语),已包含了承运人接管货物后在装运港的装货(装船)费用和目的港的卸货(卸船)费用。这样,在FCA合同中的装货(装船)费用的负担和在CPT、CIP合同中的卸货(卸船)费用的负担问题就不再存在。(4)运输单据不同在FOB、CFR、CIF术语下,卖方一般应向买方提交已装船清洁提单。而在FCA、CPT、CIP术语下,卖方提交的运输单据则视不同的运输方式而定。如在海运和内河运输方式下,卖方应提供可转让的提单,有时也可提供不可转让的海运单和内河运单;如在铁路、公路、航空运输或多式运输方式下,则应分别提供铁路运单、公路运单、航空运单或多式运输单据。二、案例1某年,我某外贸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给数家英

31、国客户,采用CIF术语,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由于核桃的销售季节性很强,到货的迟早,会直接影响货物的价格,因此,在合同中对到货时间作了以下规定:“10月份自中国装运港装运,卖方保证载货轮船于12月2日抵达英国目的港。如载货轮船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必须同意取消合同,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合同订立后,我外贸公司于10月中旬将货物装船出口,凭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发票、提单、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不料,轮船在航行途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为保证如期到达目的港,我外贸公司以重金租用大马力拖轮拖带该轮继续前进。但因途中又遇大风浪,致使该轮抵达目的港的时间,

32、较合同限定的最后日期晚了数小时。适遇核桃市价下跌,除个别客户提货外,多数客户要求取消合同。我外贸公司最终因这笔交易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试问:我外贸公司与英国客户所签订的合同,是真正的CIF合同吗?说明理由。答:我外贸公司与英国客户所签订的合同不是真正的CIF合同。理由如下:(1)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即按此类合同成交时,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完成交货义务。对货物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付后发生的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卖方概不承担责任。而本案的合同条款规定“卖方保证载货轮船于12月2日抵达英国目的港。如载货轮船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在

33、买方要求下,卖方必须同意取消合同”,该条款意指卖方必须在12月2日将货物实际运抵英国目的港,其已改变了“装运合同”的性质。(2)CIF术语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术语,在象征性交货的情况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而本案合同条款规定“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该条款已改变了象征性交货下卖方凭单交货的特点。因此,我外贸公司与英国客户所签订的合同不是真正的CIF合同。2我某出口企业按FCA Shanghai Airport条件向印度A进口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5万美元,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自上海空运至孟买;支付条件:买方凭由孟买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我出口企业于8月31

34、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我随即用电传向印商发出装运通知。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该批手表空运到孟买,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空运单送孟买银行。该银行立即通知印商前来收取上述到货通知等单据并电汇付款。此时,国际市场手表价下跌,印商以我交货延期,拒绝付款、提货。我出口企业则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收货。双方争执不下,遂提请仲裁。假如你是仲裁员,你认为谁是谁非,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答:个人认为印商需向我出口企业付款、收货。理由如下:根据2000年通则的解释,采用FCA术语成交时,如合同中所规定的指定交货地为卖方所在处所,则当货物被装至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的收货运输工

35、具上时,卖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本案中,我某出口企业将出口手表于8月31日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符合合同8月份交货的时间要求,并及时用电传向印商发出装运通知,完成了FCA术语下卖方的交货义务,所以印商无权拒绝付款、提货。P74 4在进出口贸易中,如何选择使用贸易术语?在采用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运输的出口业务中,我出口企业应选择使用何种贸易术语?为什么?答:(1)贸易术语的选用在进出口贸易中,就我方外贸企业而言,贸易术语的选用应结合以下几方面的要求作认真考虑:增收节支外汇运保费;适合所使用的运输方式;按实际需要,灵活掌握;安全收汇,安全收货。(2)在采用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运输的出口业务中,我

36、出口企业应选择使用FCA、CPT和CIP术语。理由如下:FCA、CPT和CIP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而FOB、CFR和CIF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因此,在采用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运输的出口业务中,我出口企业应选择使用FCA、CPT和CIP术语,以方便交易,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二、案例印度孟买一家电视机进口商与日本京都电器制造商洽谈买卖电视机交易。从京都(内陆城市)至孟买,有集装箱多式运输服务,京都当地货运商以订约承运人(contracting carrier)的身份可签发多式运输单据(MTD)。货物在京都距制造商5公里的集装箱堆场(CY)装入集装箱后,由货运商用卡车经公路运至横滨,然后

37、装上海轮运到孟买。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担公路和海洋运输的风险;孟买进口商则不愿承担货物交运前的风险。试对以下问题,提出你的意见,并说明理由:1京都制造商是否可向孟买进口商按FOB、CFR或CIF术语报价?2京都制造商是否应提供已装船运输单据(on board transport document)?3按以上情况,你认为京都制造商应采用何种贸易术语?答:(1)京都制造商不可向孟买进口商按FOB、CFR或CIF术语报价。理由如下:FOB、CFR或CIF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交货点都在装运港船舷,即本案中的横滨船舷。但是,本案中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担京都至横滨这段公路运输的风险,因此交货点应该在京都,

38、适用多式联运。所以,京都制造商不可向孟买进口商按FOB、CFR或CIF术语报价。(2)京都制造商不需提供已装船运输单据。理由如下:在FCA、CPT、CIP术语下,卖方提交的运输单据视不同的运输方式而定。在多式运输方式下,卖方应提供多式运输单据。由此可见,本案例所要求的“从京都(内陆城市)至孟买,有集装箱多式运输服务,京都当地货运商以订约承运人的身份可签发多式运输单据”,说明京都制造商应采取多式联运的运输方式,并提供相应的多式运输单据,而不需提供已装船运输单据。(3)按以上情况,个人认为京都制造商应采用FCA京都、CPT孟买或CIP孟买贸易术语,其中最合适的是按CIP孟买贸易术语成交。理由如下:

39、FCA、CPT和CIP三种贸易术语的交货点都在京都货交承运人处,一旦在京都完成交货,京都制造商就不用承担之后发生的风险,符合京都制造商的要求;另一方面,印度进口商也无需承担交货前的风险,符合孟买进口商的要求。其中,FCA、CPT和CIP这三个贸易术语中CIP术语为首选,因为此术语中包含保险,京都至孟买的风险可由保险公司承保,如果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孟买进口商可向保险公司索赔。P79-80 4下列我方出口单价的写法是否正确?如有错误或不完整,希更正或作补充。(1)每码3.50元CIFC香港;(2)每箱500英镑CFR净价英国;(3)每吨1000美元FOB伦敦;(4)每打100欧元FOB净价减1

40、折扣;(5)2000日元CIF上海包含佣金2。答:(1)该出口单价写法不正确,原因是未注明佣金的百分比,可更正为“每码3.50元CIFC5%香港”。(2)该出口单价写法不正确,原因是CFR术语后面应跟进口国的港口,不能是国家或出口国的港口,可更正为“每箱500英镑CFR净价伦敦”。(3)该出口单价写法不正确,原因是FOB术语后面应跟出口国的港口,不能是国家或进口国的港口,可更正为“每吨1000美元FOB上海”。(4)该出口单价写法不正确,一方面贸易术语后缺出口国的港口,另一方面净价是不包含佣金或不给折扣的价格,不应与折扣同时出现。因此,该出口单价可更正为“每打100欧元FOB上海净价”。(5)

41、该出口单价写法不正确,一方面单价条款缺计量单位,另一方面CIF术语后面应跟进口国的港口,不能是国家或出口国的港口。因此,该出口单价可更正为“每箱2000日元CIF东京包含佣金2”。P93 2为什么说在FOB、CFR、CIF、FCA、CPT、CIP合同中,“交货”与“装运”可理解为是一致的?答:在FOB、CFR、CIF以及FCA、CPT、CIP合同中,卖方在装运港或装运地将经出口清关的货物装到船上或者交付给承运人以运交买方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因此,在采用上述六种装运术语订立合同的情况下,“交货”和“装运”可理解为是一致的。3规定装运时间的方法有哪几种?我出口企业在与外商约定装运时间时,一般应考虑

42、哪些问题?答:(1)规定装运时间的方法在实际业务中,最常见的规定装运时间的方法有以下四种:规定某月装运;规定跨月装运;规定在某月月底或某日前装运;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内装运。其中,“规定某月装运”这种规定方法使用最广。(2)我出口企业在与外商约定装运时间时应考虑的问题我出口企业在与外商约定装运时间时,一般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应充分考虑货源的供应与需求情况;应充分考虑运输方面的各种因素;装运时间的长短要适度;应注意装运时间同开证日期之间的衔接;应注意装运时间与信用证有效期之间的间隔;约定装运时间应考虑装卸地的具体情况和气候条件;约定装运时间应当明确、具体而又留有余地;某些季节性商品的装

43、运时间可与增减价条款结合使用。4何谓分批装运和转运?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合同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对买卖双方各有什么利弊?答:(1)分批装运和转运的含义分批装运又称分期装运,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先后分若干期或若干批装运;转运是指在从信用证规定的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运地至最后目的地的运输过程中,从一运输工具卸下,再装上另一运输工具(不论是否为不同运输方式)的行为。(2)允许分批装运对买卖双方各自的利弊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合同允许分批装运,这种做法对卖方来说比较主动,可根据货源和运输条件,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灵活掌握。买卖合同允许分批装运,这种做法对买方来说比较被动,但买方也可根据对货物的使用或转售的

44、需要出发进行安排,有利资金和仓储周转。(3)允许转运对买卖双方各自的利弊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合同允许转运,这种做法对卖方来说比较主动,但要增加费用支出。一般地说,货物中途转运,既延误时间和增加中转费用,又容易产生货损货差,故买方一般不愿意中途转运。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关于分批装运的规定方法,主要有哪几种?对这些规定方法,按照一般法律规则和国际惯例,应如何理解?如未作规定,又应如何理解?答:(1)分批装运的规定方法及理解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关于分批装运的规定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只原则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对于分批的具体时间、批次和数量均不作规定。这种做法下,卖方可较为主动地根据货源和运输条件,在合同规

45、定的装运期内灵活掌握。在规定分批装运条款时,具体订明每批装运的时间和数量。这种做法下,买方可从其使用或转售的需要出发进行安排,有利资金和仓储周转,而对卖方的限制较严。在出口业务中,卖方应予慎重对待此类条款,以免造成被动。(2)如未作规定分批装运的情形一个合同能否分批装运,应视合同中是否规定允许分批装运而定,如合同中未明文规定允许分批装运,按外国合同法,视为不允许分批装运。但有的国际规则,例如UCP600规定:“如果信用证中没有明确规定分批装运条款,则视为允许分批装运”。6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通常对转运是如何规定的?如未作规定,在实践中应如何掌握?答:按照UCP600第十九条的规定,转运是指在从信用证规定的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运地至最后目的地的运输过程中,从一运输工具卸下,再装上另一运输工具(不论是否为不同运输方式)的行为。UCP600第十九条规定:“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也将接受注明转运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运输单据。”出于转运不可避免的趋势考虑,UCP600所指的“禁止转运”,实际上仅指禁止海运港至港除集装箱以外货物(即散货)运输的转运。但在实际业务中,尤其是出口合同中,仍以明确规定允许转运条款为宜。10为什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对“转运”作了淡化和从宽的规定?其具体的内容有哪些?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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