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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方及外用单位管理制度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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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相关方及外用单位管理制度3篇【第1篇】纺织公司相关方及外用工单位管理制度 1目的与范围 1.1为加强对租赁方及临时工、外来作业、参观等人员的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1.2 本制度规定了与本单位相关的租赁方的安全管理要求,安全管理合同要点,同时,规定了厂内外来作业人员、临时作业人员、参观学习人员等安全管理程序和要求。 1.3 本制度适用于与本单位相关的租赁方及厂区内非本单位人员。 2 总则 2.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外包工程项目的安全。 2.2加强外来工程项目管理,增强吸引外来工程项目的能力。 3 职责 3.1基建环保部、总务办公室是

2、相关方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签订或审核各类安全协议或合同,负责进行厂级安全培训教育,负责作业现场和租赁现场的安全检查,负责相关方事故的调查或备案等工作。 3.2 厂办负责签订临时工合同,并办理工伤保险等手续。 3.3 各发包方或出租单位负责承包单位的管理,负责审核各类证件和资格、签订合同,负责安全教育,负责人员的安全管理和审核。 4 租赁单位安全管理 4.1 出租单位在与承租或承包单位签订租赁或承包合同(或协议)前,应对承租或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应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4.1.1 承租或承包单位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是否具有承担安全生产风险的经济能力,是否具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3、者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有成熟的安全生产制度和管理经验。 4.1.2 承租或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厂长、经理职业安全管理资格认证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与租赁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从事安全生产、经营、储存业务的,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4.2 出租单位在与承租或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同时,应签订租赁(承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租赁(承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由生产办与出租单位及承租或承包单位共同起草。合同(或协议)签订后,应向生产办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3 出租单位或其授权的资产监管单位应为承租或承包单位

4、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场所、设备设施,经双方验收、签字后存档。出租单位或其授权的资产监管单位应如实告知承租或承包单位租赁(承包)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及企业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标准,形成记录,双方签字、存档。出租单位或其授权的资产监管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租赁(承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标准,对承租或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4.4 承租或承包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更改生产项目,由企业投资管理部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审核会签,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生产办,由生产办进行施工安全审核,并办理开工证后,方可实施。 4.5 生产办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租赁(承

5、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标准,对租赁(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考核。 5 临时工安全管理 5.1 凡在企业内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临时工、合同工必须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工手续,由厂办签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安全管理、工伤保险、职业病等方面的内容,并同时办理工伤保险。 5.2 依厂办签订的合同,分别由企管办、用工车间(部门)及班组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凡未进行安全教育的人员不得从事任何作业。 5.3 临时工(合同工)必须严格遵守企业安全管理规定,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参加安全学习和培训,接受安全检查。 5.4 临时工(合同工)享有企业员工等同的安全权力和义务。凡在企业发生工

6、伤事故或职业病,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6 外来人员的安全 6.1 外来人员主要指在厂区内临时作业的人员,如临时搬运工、实习人员、参观人员等。 6.2 外来人员必须进行登记和安全培训。 6.3 厂区内临时作业的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场所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6.3.1 外来人员的作业现场必须有明显的范围标志。 6.3.2 所用的施工工具、材料、设备均不得占道,要保持厂区和车间内的道路、通道的畅通整洁。因作业形成的坑、壕、绊脚物等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6.3.3 在作业过程中需动用企业设备设施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 6.3.4 特种作业人员在现场作业时,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

7、操作证。 6.3.5 临时用电线路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6.3.6 必须遵守修理工艺和施工规范,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维修设备时必须同时维修安全防护设施和装置,保持安全防护设施和装置的完好可靠。 6.4 外来人员必须自觉接受企业生产办和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不符和安全要求必须整改。 6.5 外来施工单位施工前必须到安全管理办公室领取外来施工单位安全告知书,并签字确认。 7 考核 7.1 对承租方按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7.2 对临时工、外来人员按厂内职工的安全奖惩规定等同执行考核。 7.3 经企业领导或生产办查出相关方的违章行为,除对相关方实施考核外,还要对其主管或发包方、出租方按安全奖惩规定

8、考核。 【第2篇】化工企业相关方及外用工单位管理制度 1、目的 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工程发包、劳务发包、外用工、技术咨询服务、物流服务、外来培训、参观考察等相关方的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我厂工程发包、劳务发包、外用工、技术咨询服务、物流服务、外来培训、参观考察等业务活动的安全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相关方:参与我厂的工程发包、劳务发包、技术咨询服务、物流服务、外来培训、参观考察等相关业务,在全厂范围内进行活动或作业的个人或团体。 外用工:是指直接与劳务派遣单位或工程项目承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通过劳务派遣或者

9、工程项目承包方式到用工单位、发包单位从事生产、检修、工程建设、服务作业的人员。 4、职责 4.1、相关方安全管理落实“谁接待、谁负责”的归口管理责任,坚持“谁主管、 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4.2、接待(牵头接待)单位应根据业务情况,与相关方签订安全管理合同或协议,组织审核相关方各类证件、证照、资格、合同、安全措施(或安全注意事项、安全要求)等,负责相关方及其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教育培训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落实执行。 4.3、相关方业务活动所在单位(小甲方)负责本单位区域内相关方作业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4.4、 生产行政部负责相关方的综合安全监督管理。 5、 管理内容及要求 5.

10、1、工程、劳务发包安全管理 因技改、设备设施安装调试检修等工作需要对外发包工程项目、使用劳务人员时,必须建立相关方(承包商和供应商)档案(附件1),严格审核承包单位的合法性、技术水平及安全资质,并填写相关方资格预审、选用和续用风险评价表(附件2),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或劳务。具体管理要求按照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条款执行。 5.2、 技术咨询服务安全管理 5.2.1、技术咨询服务主要指中介机构或各类承包商、供应商等来厂从事的中介评价、检测检验服务、设备设施使用培训等技术、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活动。 5.2.2、技术咨询服务联系或接待单位是技术咨询服务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主体,负责

11、相关方的安全资质、资格审核,负责相关方在厂区的交通、消防、应急协调,负责相关方在厂区内的活动、作业安全管理。 5.2.3、技术咨询服务发包单位必须配合接待单位做好活动、作业场所的危险源辨识,安排现场安全监管,全程跟踪指导相关方安全作业。 5.2.4、技术咨询服务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合同(协议)要求,对本单位在公司的各类活动、行为全面负责,严格执行公司、厂部相关管理制度,接受相关单位(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隐患整改,确保技术咨询服务安全实施。 5.3、 外用工安全管理 5.3.1、综合管理科应牵头与公司人力资源部联系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与条件进行审核,对不具备合法资质和不符合有关

1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要求的,不得与之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5.3.2、设备能源科负责对参与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与条件进行审核。工程正式施工前,对参与施工的有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填写安全技术交底表(附件3) 5.3.3、综合管理科依据合同或协议开具用人通知,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填写三级安全教育登记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凡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人员不得从事任何作业。 5.3.4、外用工必须遵守标准工艺和施工规范,必须遵守我厂安全管理制度,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保持安全设备设施完好无损,参加安全学习和培训,接受安全监督检查。 5.3.5、用工单位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外用

13、工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未排除的生产经营场所或岗位作业。 5.3.、外用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5.3.6.1、应当具有安全生产资格的岗位而未能按派遣协议约定具有相应安全生产资格或资格不具有法律效力; 5.3.6.2、严重违反用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违反公司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5.3.6.3、 违章作业或指挥,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5.3.6.4、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退回的情形。 5.3.7、外用工享有安全生产法第三章四十四条至五十一条中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5.4、物流服务安全管理 5.4.1、物流服务是指

14、在厂区内从事的主料、原辅料、产成品、钢铁渣、工业垃圾等非公司内部运输单位的运输服务。 5.4.2、生产行政部必须与物流服务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必须明确交通、消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 5.4.3、物流服务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对各类交通、消防及工伤事故按照政府规定和公司、厂部管理制度执行,并必须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接受处罚。 5.5、外来培训、参观考察安全管理 5.5.1、外来培训是指公司或厂部接受的中职、高校、科研院所、兄弟单位等业务相关单位在厂区内从事的学习、实习、培训、科研论证、经验交流等学习培训事务。参观

15、考察是指股东、合作者、媒体、政府机关、行业协会、民间团体等组织在厂区内从事的各类访问、考察、调研和检查事务。 5.5.2、综合管理科负责牵头联系公司有关部室,对外来培训和参观考察视情况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合同或安全注意事项、要求,并经生产行政部进行培训后方可进入厂区。 5.5.3、 综合管理科负责牵头协调其它科室对相关方在厂区内的安全全面负责,对应职能科室必须安排专职专人陪同。 5.5.4、外来培训、参观考察单位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培训、参观考察人员的安全全面负责,并必须信守合同、协议约定事项,必须遵守公司规定,听从接待人员的安排,不得擅自操作各类设备设施,不得从事违反协议、合同要求的事项。

16、 6、 考核 6.1、工程发包、劳务发包、外用工、技术咨询服务、物流服务、外来培训、参观考察等相关方,必须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必须按照政府规定和合同、协议约定、公司及厂部管理制度对各类人身伤害事故,进行处罚。 6.2、相关方主管单位对其相关方的安全负有归口管理责任,相关方业务活动所在单位对其相关方的安全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必须履行规定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对相关方的各类事故依据合同、协议、公司及厂部管理制度予以考核。 7、 违反本制度按照厂安全生产考核办法考核。 8、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有效 【第3篇】相关方及外用工单位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人员的安全管理,确保本厂正常的生

17、产秩序和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厂所有外来施工单位和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 3 管理内容 3.1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来施工单位进行准入审查和监督管理。向外来施工单位(承包商)进行作业现场安全交底,对外来施工单位(承包商)的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对外来施工单位(承包商)的作业进行全过程监督。 3.2资质审查。在确定外来施工单位时,相关部门要对该单位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审核内容包括:工商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情况(施工单位必须有专职安全员)。要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安全业绩的企业作为施工方(承包商),

18、凡不具备条件的,不准与其签订合同。 3.3经本厂各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统一进厂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到本厂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档案内容包括施工队伍 、负责人、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等。人员更换比较频繁的施工单位,要及时到主管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备案更新。 3.4安全管理部门对外来施工单位(承包商)首先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其次要协助设备管理部门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交底,对外来施工单位(承包商)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资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并对外来施工单位(承包商)的作业进行全过程监督。 3.5在每项工程或维修作业开工前,由安全

19、管理部门负责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3.6外来施工单位的所有人员进行施工前,要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禁止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的人员从事施工及高空作业。 3.7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会同我集团安全管理人员教育施工人员严格遵守相关专业的法规、技术规程和标准及本厂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3.8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协助该项目施工单位的安全措施落实和日常检查和管理。与外来施工单位做好沟通,告知安全注意事项,当检修内容出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外来施工单位。 3.9 施工方(承包商)作业时要执行与本厂完全一致的安全作业标准,必须执行

20、本厂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包含:动土、动火、设备检修、受限空间、高处作业、吊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断路作业)。严格控制工程分包,严禁层层转包。 3.10外来施工单位负责施工项目各项安全、消防措施的落实,负责本施工队伍人员的管理。 3.11施工队伍安全员,在施工现场必须佩戴袖标。 3.12外来施工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帽、穿戴劳动保护用品,禁止赤膊、赤脚、穿背心、短裤、裙子、拖鞋、高跟鞋施工。施工现场要设置围栏、防护网、安全标志等。 3.13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或有可靠的安全措施;高处作业一般不应交叉作业,特殊情况必须在同一垂直线下方工作时,必须采取可靠隔离,否则不准作业;石棉

21、瓦上作业前,必须固定好跳板,禁止由上向下抛掷物件。 3.14反腐施工中,严禁用铁器敲击易燃易爆的设备、容器和工艺管道。特殊部位施工需经技术、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在被施工单位派人监护下方可施工。 3.15施工作业中所需的用电,事前必须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架设临时电源线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3.16未经许可,严禁动用施工作业区域内的生产设备、阀门、手轮、开关、刀闸、按钮、电器、仪表和安全装置等。 3.17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准在厂区,尤其是在生产区域内搭设工棚,夜间留人值守。 3.18施工单位所属车辆进入厂区,要按厂区行车规定行驶,严禁超速、超载,要在指定位置停放。 3.19有

22、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施工时,应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统一协调管理现场安全工作,要明确安全责任和要求。 3.20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应自觉维护周围的环境卫生,爱护本厂(本厂)的所有设施,不得擅自移动本厂(本厂)的所有设施。 3.21施工单位存在危及被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违章作业行为时,被施工单位有权要求停止施工。 3.22在危险区域进行施工或从事危险作业的检修,由施工检修单位的负责人对危险作业内容、范围及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制定出安全措施,提出确认内容、明确负责人、操作人和监护人,然后由被检修单位领导审查防范措施和确认内容,并签字盖章,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督促。 4相关记录 4.1现场检查及考核记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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