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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转回已确认固定资产减值损失的会计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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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转回已确认固定资产减值损失的会计处理 转回已确认固定资产减值损失的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其具体会计处理举例说明如下: 例2:仍以例1为例,假定2007年12月31日甲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对公司产生有利影响,可收回金额为6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则甲公司的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2002年至2006年的会计处理与例1相同。 2、2007年折旧的会计处理与2006年相同。2007年12月31日,在没有转回已确认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情况下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为313(499-62×3)万元;可收回金额为600万元。因此,甲公司应相应转回已确认部分固定资产减值损失。而2007年12月31日在不考虑2004年12月31日计提减值准备430.5万元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为559(1300-123.5×6)万元,低于其可收回金额600万元。所以,甲公司不能按照可收回金额600万元与没有转回已确认固定资产减值损失情况下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313万元之间的差额287万元予以转回,而应按照在不考虑计提减值准备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559万元与没有转回已确认固定资产减值损失情况下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313万元之间的差额246万元予以转回,其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46 贷: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46 上述会计处理表明,按246万元转回已确认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后,该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已恢复至559万元,与不考虑计提减值准备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相同,表明2004年12月31日所计提减值准备430.5万元实际上已全部转回。尽管转回后该项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余额仍有184.5(430.5-246)万元,这是由于2005年至2007年因2004年12月31日计提减值430.5万元而少提折旧184.5(61.5×3)万元所致。如果按可收回金额600万元与313万元的差额287万元转回,则实际转回减值准备超过原提减值准备41(600-559)万元。 总之,在转回已确认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时,转回后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不应超过不考虑计提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即取得固定资产时的原价扣除正常情况下计提的累计折旧后的余额。 3、2008年至2011年间每年计提折旧时,应按2007年12月31日转回减值损失后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559(1300-370.5-430.5-186+246)万元和尚可使用寿命4年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即每年计提折旧123.5[(559-65)/4]万元,其会计分录为: 借:制造费用123.5 贷:累计折旧123.5 4、2002年至2006年的所得税会计处理与例1相同。按照税法规定,2007年转回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46万元和该年会计折旧额比税法规定折旧额少提61.5万元,均属于2004年12月31日因计提减值所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430.5万元的转回,应调减200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则2007年的所得税会计处理为: (1)若为应付税款法,2007年度应纳所得税额为228.525[(1000-61.5-246)×33%]万元,其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228.525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228.525 (2)若为纳税影响会计法,2007年应纳所得税额仍为228.525万元,因转回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金额为101.475[(61.5+246)×33%]万元,其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33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228.525 递延税款101.475 上述会计处理表明,2004年12月31日发生的递延税款借项142.065万元,2005年、2006年每年转回20.295万元,2007年转回101.475万元,三年共转回142.065万元,该项时间性差异已全部转回。因此,2008年至2011年的每年会计折旧额相同,均为123.5万元,因而其每年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一致,无需进行纳税调整,即每年应纳所得税额为330(1000×33%)万元,应付税款法与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会计分录均为: 借:所得税33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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