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去年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应如何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提问:我公司2014年末应收账款余额1000万元,按5%比例确认坏账50万元。当时会计分录为:借:资产减值损失 50万元贷:坏账准备 50万元2015年我公司收回已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30万元,此时账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 30万元贷:应收账款 30万元但针对14年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应如何处理,是否为:借:坏账准备 30万元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0万元专家回复:贵公司15年关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帐务处理不正确。坏账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1)资产负债表日,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
2、,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坏帐准备”。本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计提,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2)对于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对于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也可以直接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因此,针对贵公司的具体业务,15年收回已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
3、款,应作如下处理:借:银行存款 30万元贷:应收账款 30万元同时:借:应收账款 30万元贷:坏账准备 30万元或者 直接做如下帐务处理:借:银行存款 30万元贷:坏账准备 30万元提示: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七条规定,企业因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因此,坏账损失当期若未经税务机关审批,在计提当期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在申报时要做纳税调整。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