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管理制度4篇【第1篇】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患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xx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xx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农村家庭自办宴席(以下简称农村家宴)系指农村家庭举办婚庆、丧事、乔迁、祝寿、满月、年猪客等群体聚餐制作的各种宴席。 第三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家宴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村(居)委会承担本区域内农
2、村家宴的申报受理、备案登记、情况收集、报告及现场监督指导等工作,并建立登记台帐档案。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小组)负责食品安全监督员、信息员的聘用和培训,对从事农村家宴的主厨实行登记备案。厨师必须经过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及健康体检,持合格证和当年健康证,方可上岗。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家庭自办宴席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做好卫生技术指导工作。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做好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工作。严格执行食物中毒报告制度。 第七条 农村家庭自办宴席实行两级报告备案制度。凡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举办者须提前2天向村(居)委会申报备案。备案内容包括预计
3、就餐时间、就餐人数、场地卫生安全条件、菜品清单、厨师和执事的健康状况等。村(居)委会应及时进行登记管理,并按月将本行政村当月举办农村家宴的情况报乡镇食安委(领导小组)登记备案。 第八条 村(居)委会接到备案申报后,经办人应向宴席主办者宣传本制度相关条款和应注意的食品安全问题,并在办宴前派出相关人员(村委会可委托村民小组组长)上门对举办宴席的加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设施、操作流程、用水条件、个人卫生、餐具用具以及采购、贮存、清洗消毒、加工制作等关键环节的卫生条件进行现场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九条 农村家宴举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制作农村家宴必须具备基本的卫生条件,对购进原料和食品应严格把关,
4、保证质量,不得采购“三无”商品,严禁采购加工病死毒死动物肉类、腐败变质、生虫长霉、有毒有害、超过保质期及不新鲜的食品和原料;具有与宴席规模相适应的烹饪场所和防蝇防尘设施;加工过程中应做到生熟分开,菜品煮熟烧透,凉菜符合卫生标准,餐具必须清洗消毒,并有保洁措施。 第十条 农村家宴应尽量避免食用野生菌、四季豆、生动物血肉等易中毒物品。夏秋两季举办宴席的必须进行重点备案和管理,尽量避免食用凉拌菜和购买两天以上未经高温处理的肉类等易被微生物污染的食品。 第十一条 一旦发生食物中毒及其它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举办者、主厨和监督人员应立即控制并保护好现场,迅速组织将病人送往医院救治,同时及时报告当地村(居)
5、委会。村(居)委会接到报告后,要迅速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县市人民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行政等部门,并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事故发现者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报告。举办者应主动提供剩余食品、原料及相关物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因未按本制度规定履行监管职责或因工作失职,造成食品安全事件,或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等事件后,瞒报、谎报、漏报、迟报、延误应急救援等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分级管理权限,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xx乡食品安全委员
6、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家庭农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本农场健康、持续、规范运营,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自我壮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依照宁夏家庭农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农场由杨兴平等2人发起,于20*年11月15日召开设立大会。本场名称:青铜峡市兴平生猪养殖家庭农场,成员出资总额260万元。 本场法定代表人:杨兴平 本农场住所:青铜峡市树新林场树新分场,邮政编码:751600。 第三条本场以引进新品种、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现规模效益、增加家庭成员收入为宗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
7、,风险共担,盈余主要作为家庭成员的收入和扩大再生产资金。 第四条本场主要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商品化处理、初级加工、贮藏冷藏、运输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生猪养殖、销售。 第五条经家庭成员或发起人大会讨论通过,本农场投资兴办与本场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场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六条本场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七条本场为家庭或个人独资经
8、营,主要劳动力或为家庭成员或为雇工; 第八条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皆确认为本场成员或员工。雇用三年每年雇用期在200天以上的农业(农民)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可确认为本场的荣誉成员或员工。 如有需要,本场可为每个成员建立个人账户。 第九条本场成员或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获得本场的技术及经营管理培训;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场盈余; (四)查阅本场章程、成员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场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场; (
9、八)拥有本场设立的个人账户。 第十条本场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一条本场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场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场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场提供的技术指导和培训,按照 本场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 (三)维护本场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场成员共有财产; (四)不从事损害本场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第十二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本场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被本场除名的。 第十三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家庭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中止
10、本场成员资格: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场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成员大会是本场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场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场长; (三)决定成员退场、继承、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审议本场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七)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九)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
11、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第十五条本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场长提议,可随时召开成员大会。第十六条本场设场长(经理)一名,为本场的法定代表人。场长(经理)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场长(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 (二)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场副场长、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三)组织实施成员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四)代表本场签订合同等。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自治区农牧厅制定的家庭农场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十八条本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
12、和会计制度。 本场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实行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第十九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场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本场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家庭成员筹资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二十一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二十二条本场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
13、技术培训、文化学习、福利事业和生活改善。 第二十三条本场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场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场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二十四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可记入每个成员个人账户或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入账,用于扩大再生产或周转资金 第二十五条本场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场的债务用
14、本场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二十六条本场与他场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存续。 第二十七条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场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本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场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亏损,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二)本场分立或者与其他场(合作社、公司)合并后需要解散;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
15、本场无法继续经营;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五)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本场因前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解散清算和债务清偿。逾期未能清偿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请组织清算清偿。 第三十条本场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公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周边农户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场财产不足以 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16、请破产。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场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直接召开成员大会宣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报纸刊登公告的方式发布。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提出,场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本场负责解释。 【第3篇】某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患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农村家庭自办宴
17、席(以下简称农村家宴)系指农村家庭举办婚庆、丧事、乔迁、祝寿、满月、年猪客等群体聚餐制作的各种宴席。 第三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家宴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村(居)委会承担本区域内农村家宴的申报受理、备案登记、情况收集、报告及现场监督指导等工作,并建立登记台帐档案。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小组)负责食品安全监督员、信息员的聘用和培训,对从事农村家宴的主厨实行登记备案。厨师必须经过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及健康体检,持合格证和当年健康证,方可上岗。卫生部门
18、应加强对农村家庭自办宴席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做好卫生技术指导工作。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做好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工作。严格执行食物中毒报告制度。 第七条 农村家庭自办宴席实行两级报告备案制度。凡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举办者须提前2天向村(居)委会申报备案。备案内容包括预计就餐时间、就餐人数、场地卫生安全条件、菜品清单、厨师和执事的健康状况等。村(居)委会应及时进行登记管理,并按月将本行政村当月举办农村家宴的情况报乡镇食安委(领导小组)登记备案。 第八条 村(居)委会接到备案申报后,经办人应向宴席主办者宣传本制度相关条款和应注意的食品安全问题,并在办宴前派出相关人员(村委会可
19、委托村民小组组长)上门对举办宴席的加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设施、操作流程、用水条件、个人卫生、餐具用具以及采购、贮存、清洗消毒、加工制作等关键环节的卫生条件进行现场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九条 农村家宴举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制作农村家宴必须具备基本的卫生条件,对购进原料和食品应严格把关,保证质量,不得采购“三无”商品,严禁采购加工病死毒死动物肉类、腐败变质、生虫长霉、有毒有害、超过保质期及不新鲜的食品和原料;具有与宴席规模相适应的烹饪场所和防蝇防尘设施;加工过程中应做到生熟分开,菜品煮熟烧透,凉菜符合卫生标准,餐具必须清洗消毒,并有保洁措施。 第十条 农村家宴应尽量避免食用野生菌、四季豆、
20、生动物血肉等易中毒物品。夏秋两季举办宴席的必须进行重点备案和管理,尽量避免食用凉拌菜和购买两天以上未经高温处理的肉类等易被微生物污染的食品。 第十一条 一旦发生食物中毒及其它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举办者、主厨和监督人员应立即控制并保护好现场,迅速组织将病人送往医院救治,同时及时报告当地村(居)委会。村(居)委会接到报告后,要迅速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县市人民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行政等部门,并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事故发现者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报告。举办者应主动提供剩余食品、原料及相关物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
21、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因未按本制度规定履行监管职责或因工作失职,造成食品安全事件,或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等事件后,瞒报、谎报、漏报、迟报、延误应急救援等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分级管理权限,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乡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中心小学学校家庭社会教育三结合管理制度 某镇中心小学学校、家庭、社会教育三结合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的对学生进行教育,现制定学校、家庭、社会教育三结合管理制度: 1.建立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管理系统 (1)学校教育方面由校长为首,政教处主任、班
22、主任代表、共青团及少先队负责人共同组成。其职责是宣传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协调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关系,对家庭教育、社会教育进行指导,主动沟通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信息渠道,交流教育信息。 (2)家庭教育方面,建立家长委员会,由热心教育工作并有一定威信的家长组成,其职责是参与学校教育管理,共同监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并提出建议和意见,传达学校教育信息,成为学校与家庭联系的纽带。 (3)社会教育方面,建立社区教育组织,由社区或地方行政部门分管宣传教育的领导为首,街道、社会教育团体及社区内学校领导等有关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配合学校教育抓好青年学生的社会教育、宣传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组织有意义的社会
23、教育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教育环境。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三方面组成的管理系统中,以学校教育为主导,协调其他两方面的工作。 2.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协调途径 (1)互相访问 学校同家长就教育孩子问题互相访问、交谈是教育好学生不可缺少的途径。家庭和学校间的互相访问既可交流学生情况,全面了解学生,也可在此基础上研究教育措施、统一教育口径,达到提高教育效果的目的。具体作法有: 校级进行的研究性家庭访问。这种访问,面不一定宽,可以重点进行一些个案家访。目的在于针对当前学生情况,同家长研究现代家庭教育方面的问题,了解当前家庭教育的现状,征求对学校工作的改进意见,为学校工作决策提供依据。 常规性访问。
24、这是学校教师和班主任的常规性工作。教师、班主任代表学校就教育孩子问题对家长进行访问。目的在于实现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相互沟通、相互配合,商讨教育策略,明确教育目标,协调统一教育影响,提高教育效果。 家长访问学校,其目的在于商讨教育策略、明确教育目标、协调统一教育影响,提高教育效果。 家长访问班主任,其目的在于向学校通报学生在家的表现、了解学生在校的情况、征求对学生进行教育的建议。 (2)通讯联系 家庭和学校之间通过家校联系卡、电话、e-mail等方式实现双方的联系、互通教育信息的途径。这种途径可以弥补因学生多或学生家庭距校路程较远而带来的不便。互相访问、面商也可由学校将某些问题通知家长,或就某些
25、问题征求家长的意见。通讯联系是中小学与家长联系用得较多的途径。 (3)召开家长座谈会 召开家长座谈会是学校与家长联系主要的且具有高效率的途径。家长座谈会包括全校性的、年级的和班级的三种类型,其中较多的采取班级的家长座谈会。家长座谈会的类型不同,其内容的侧重点也各异。全校性的家长座谈会一般由学校领导向家长报告学校情况以及学校下步工作打算和希望家长配合的问题,征求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年级家长座谈会由分管年级工作的校领导和年级负责教师主持召开,年级内各班班主任负责组织。目的在于通报全年级学生的共同情况,以及学校对学生提出的共同要求,并征求家长对年级工作的意见。这种座谈会多在起始年级和毕业年级
26、召开,班级家长座谈会一般由班主任主持召开,目的在于向家长通报近期内班内情况及学生表现,分析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发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同家长共同研究措施。还可以召开部分家长参加的座谈会,目的在于商量特殊学生的教育问题。如特长学生的教育、后进学生的教育等问题。 (4)建立家长委员会 建立家长委员会是协调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有效形式,是家长直接参与学校教育工作,共同管理、教育好学生的有效途径,它的特点是增强了家长对学校工作的参与程度,提高了家庭对学校工作的责任感,不仅有利于家庭与学校协调一致地教育好学生,而且有利于争取家长更多方面地对学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家长的委员会的组成状况关系到它的作用能否
27、得到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当然成员是校长、热心学校工作、联系和活动能力较强、教育子女有效且有一定威信的家长。家长委员会会议由校长主持召集、定期召开,研究学校、家庭如何配合教育学生的问题。家长委员会的委员们要向家长转达学校对家庭教育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以指导家庭教育。同时还要反映家长们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以及如何支持学校教育工作等,以协调学校和家庭之间的关系。 (5)开办家长学校 开办家长学校目的在于提高家长素质,从而提高其教育子女的水平,充分发挥家庭教育的作用。家长学校的教育内容一般有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的讲授、教子有方的家长经验交流,探讨子女教育中的共同性问题等。家长学校授课的教师由校长、管
28、理处主任和有经验的教师担任,也可邀请专家学者到校授课或请有教子经验的家长承担。 家长学校的特点是能够从理论上提高家长教育子女的水平,从方法上给家长以指导,从而通过提高家长素质达到提高家庭教育效果的目的,更好地配合学校教育好子女,为学校教育提供良好的基础。 3.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协调的途径 (1)学校的社会宣传、社会服务工作。学校主动地安排、组织社会宣传和服务性工作,这是学校与社会教育做到配合协调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途径。学校要向社会各单位、团体宣传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宣传教育的功能与作用,宣传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协调配合的重要性以及学校自身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现在进行的主要工作等,以争取社会各界
29、尤其是社会教育机构对学校工作的了解、理解,从而与学校教育工作协调配合,支持、帮助学校搞好对青年学生的教育工作。学校要利用自身的优势适当开展社会宣传服务性活动,宣传党政部门的方针、法规及中心工作和进行科技传播等,强化学生的社会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增强学校同社会之间的关系,增强社会对学校工作的信任感,从而有利于学校与社会教育的协调配合。 (2)加强学校与社会宣传部门的联系,开展有益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学校与社区联系途径是广泛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将学校的重大事情及将要开展的活动及时向社区反映,以争取通过宣传媒体向社会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学校、支持学校。二是学校要争取社会宣传的配合支持,开展学生喜闻乐见的、健康向上的活动,寓教于各种有益活动之中,丰富学生的课余活动。 (3)建立稳定的社会教育基地。学校要把那些对学生具有教育意义的单位作为教育学生的基地。如驻地解放军、工厂、企业、敬老院、名胜纪念地,这些单位是教育学生的好教材、活教材,学校要加强同这些单位的联系,充分发挥这些单位的教育作用,要依托这些单位建立起长久的、稳定的社会教育基地。 (4)聘请校外辅导员。本着就地、就近的原则,在一些重点联系的单位中,并经这些单位的同意聘请校外教育 辅导员。聘请校外辅导员的条件是:他们在所在单位具有较高的声望、有专长、关心教育、热爱青少年学生,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教育能力。 *镇中心小学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