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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湖南地税:税务检查的主要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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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地税:税务检查的主要内容 税务检查权是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它是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行为、监督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查处偷逃税行为的重要保证和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依法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查账权 税务机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缴扣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的资料; (二)场地检查权 税务机关有权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与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情况; (三)责成提供资料权 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时有

2、权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询问权 税务机关有权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查证权 税务机关有权到车站、码头、机场、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有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六)检查存款账户权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查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

3、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七)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权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超等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八)调查取证权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

4、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九)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

5、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十)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十一)

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十二)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十三)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十四)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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