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迁移后,一般纳税人资格继续保留还是需重新认定?企业迁区后是否需要重新认定一般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解读: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经营地址迁移,一般纳税人资格可保留案例 我公司
2、系天津市一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现在准备迁址到上海继续经营。请问在迁址后,我公司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能够继续保留吗?没有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继续抵扣吗?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因此,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均应根据以上规定处理相关事宜。但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却还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资格能否保留及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能否继续抵扣的问题。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出台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明确规定了相关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而对于以上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第22号令并未予以明确。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结合当地情况规定了各自的政策。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税函201010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区、县(地区)迁移的,迁达地税务机关应延续其一般纳税人资格。迁出地税务机关应给纳税人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涉税事项转移通知单,随其他征管档案一同传递到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
4、纳税人在迁出地税务机关尚未抵扣的留抵税额,以及符合有关政策规定且经比对相符但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准予纳税人在迁达地税务机关继续申报抵扣。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因主管税务机关机构变更或纳税人经营地址变动的,一般纳税人资格随税务登记户籍一并迁移。迁出地税务机关对跨区域迁移的一般纳税人,应先办理发票及税控设备缴销等手续,然后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迁移手续。迁入地税务机关对其一般纳税人资格进行审核确认。以上各地的规定解决了当地企业的问题,但上述政策显然不适用跨省迁移,各地政策执法尺度也不尽一致。有鉴于此,
5、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在2011年底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解决了以上问题。2011年第71号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迁出地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原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予以核实,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交由迁达地税务机关,由其对转移单内容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允许其申报抵扣原进项税额。以上规定,解决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过程(包括跨省迁移)中的资格是否延续、留抵进项税额能否继续抵扣的问题。在此,也建议在经营过程中需要迁移的增值税纳税人在迁移前后备好相关资料,理清有关账目,按照2011年第71号公告的规定做好准备。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