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北地税:纳税人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于2001年4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帮助纳税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将纳税人的权利整理如下: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享有下列权利: 1、知悉权税收征管法第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2、要求保密权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3、申请
2、减税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 4、申请免税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免税。 5、申请退税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6、陈述、申辩权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做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7、复议和诉讼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八十八条规定,
3、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所做出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8、请求国家赔偿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做出的决定,享有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控告、检举权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10、请求回避权税收征管法第十二条规定:”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
4、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11、举报权税收征管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12、申请延期申报权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13、取得代扣、代收手续费权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14、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
5、,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15、索取完税凭证权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16、索取收据或清单权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17、拒绝检查权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18、委托税务代理权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附件: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