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售旧设备的纳税处理案例:某旧机动车销售企业销售1台旧车,从买方手中实际取得的全部价款为15万元,现有两种处理意见:方法一:应纳增值税150000/(14%)4%1/22884.62(元) 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150000贷:营业收入147115.38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884.62.方法二:应纳增值税150000/(14%1/2)4%1/22941.18(元) 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150000贷:营业收入147058.82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41.18.笔者认为方法一的计算正确,但会计处理有误,方法二的计算和会计处理都有错误,具体分析如下:首先应准确理解财政
2、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财税200229号文件中规定: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即先将含税收入用4%的征收率还原为不含税收入,用不含税收入乘以4%的征收率计算出增值税额,再减半征收。 按照这种思路,增值税计算步骤如下:第一步:不含税收入150000/(1+4%)144230.77(元)第二步:增值税144230.774%5769.23(元)第三步:应缴增值税5769.231/22884.62(元)其次需要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总收入为150000元,营业收入(不含税收入)为144230.77元,增
3、值税税额为2884.62元,增值税和营业收入之和不等于总收入,差额为2884.61元,正好等于增值税税额(考虑尾差),其实这个差额就是减半的增值税,方法一的会计处理其实是将这一半增值税计入了营业收入。 那减半的增值税应如何入账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对这个问题进行说明,但是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113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或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执行“减半征收”政策的,对其减半征收的增值税税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借“应交税费未缴增值税”,贷“补贴收入”;小规模纳税人借“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贷“补贴收入”。若该企
4、业为一般纳税人,应做如下分录:借:银行存款150000贷:营业收入144230.77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769.23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884.61贷:补贴收入2884.61.最后是关于该补贴收入的企业所得税问题。由于财税200229号文件以及京国税发2002113号文件的出台都在2002年,而新企业所得税法是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所以其所得税处理应该分两个阶段来看。 一是在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之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规定:企业取得国家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
5、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这一规定,企业对取得的补贴收入,必须首先明确其收入的性质,并提供相关的免税证明文件及资料,否则一律视为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是在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之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对补征税收入的解释:企业实际收到的财政补贴和税收返还等,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被排除在税法所谓的“财政拨款”之外,会计核算中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科目,除企业取得的出口退税(增值税进项)外,一般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综上可知,该部分减免的增值税应在企业取得的当年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但是由于其计入“补贴收入”或“营业外收入”科目,因此不能计入“销售(营业)收入”科目,即不能用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