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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系列解读(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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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系列解读(二) 导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不知不觉将满六年,在这六年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单独或联合发布了数量惊人的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相关税收政策。为了使企业更加全面地了解好国家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更加准确的执行好国家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笔者尝试着税里淘金,结合笔者多年的财税工作经验,以实际的财税案例作例证,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一系列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全面的解读和剖析,供读者参考。 国税函[2010]79号解析之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今天,胡说财税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展开分析。79号文明确了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问题,包括租金收入确认问题、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以及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等八大问题。虽然文件有点老,但依然有效且影响力较大,笔者还是对上述问题一一展开分析,为有关企业提供参考。今天现就租金收入确认问题展开分析。 跨年度租金收入提前一次性取得,税法上允许递延确认收入,实际上是对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实质性改变,与会计准则趋同,对纳税人权益的让渡和尊重。 79号文关于跨期租金收入的原文表述:“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我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上述: 第一,符合条件的租赁标的物包括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且只能是使用权租金收入。 第二,必要条件包括两条:1、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不一定非得一年以上);2、租金提前一次性收取。 第三,递延确认收入,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案例:泰然公司与君合信公司签订办公室租赁协议,2012年6月25日签订合同,从7月1日生效。租期3年,合同约定6月30日支付三年的租金108万。 1、会计处理:泰然公司收到款项时,应当确认一笔预收账款108万 借:银行存款 108万 贷:预收账款--君合信公司 108万 按月确认营业收入 借:预收账款--君合信公司 3万(108/36) 贷:营业收入--房屋租赁收入 3万 2、所得税处理:在本文未下发前,泰然公司应当与2012年确认108万的营业收入,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8-3×6=90万元,2013、2014、2015年会计确认收入分别为36万、36万、18万,由于2012年已经全额确认收入,因此所得税处理应分别调减36万、36万、18万。本文生效后,企业可以选择与会计处理方式一致的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消除了会计和税法的差异。 第四,跨期后收取租金的规定未有提及,因此在租金问题上存在税法与会计的差异。 上例改为2015年6月30日收入租金108万,我们看看发生的变化 会计处理:2012、2013、2014、2015年确认收入分别为18万、36万、36万、18万,而税法在2015年一次性确认收入,因此2012、2013、2014分别纳税调减18万、36万、36万元;而2015年调增90万元。差异消除。 笔者认为,从目前税法对租金收入的纳税义务的确认来看,体现了权责发生制和纳税必要资金的原则,是挺讲理的。但是文件中用了“可”字,给企业以选择权,假如企业在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年度处于税收减免期,那么企业将会一次性确认收入,这应该是一个税收漏洞吧。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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