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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系列解读(四).doc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2443474 上传时间:2024-05-30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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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系列解读(四)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不知不觉将满六年,在这六年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单独或联合发布了数量惊人的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相关税收政策。为了使企业更加全面地了解好国家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更加准确的执行好国家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笔者尝试着税里淘金,结合笔者多年的财税工作经验,以实际的财税案例作例证,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一系列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全面的解读和剖析,供读者参考。国税函201079号解析之资本公积转为股本(权)收入确认问题今天,笔者就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展开分析。79号文明确了所得税法实施

2、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问题,包括租金收入确认问题、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以及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等八大问题。虽然文件有点老,但依然有效且影响力较大,笔者还是对上述问题一一展开分析,为有关企业提供参考。由于79号文的内容比较多,笔者今天现就79号文中的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权)收入确认问题进行分析。国税函201079号明确: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

3、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本条款明确两方面的问题:1、企业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等转增资本,应分成两个事项看待,即先分红,再用分红作投资处理;按照一般的理解,股东向其持股的公司增资,必须以股东的自有资产对企业进行出资。虽然企业的所有净资产在某种程度上都可以看作是股东的资产,但是股东和企业毕竟都属于独立的法律主体。因此,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等转增资本,应分成两个事项看待,即先对股东分红,再用分红作投资处理。2、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由于股权溢价转增资本是投资成本在注册资金和资本公积的内部划转,不影响计税基础,作为特

4、殊事项不确认股息、红利收入。实施股权溢价转增资本的应当注意:所得税法实施后,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股东来源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采取不同的税收待遇,对于非居民企业股东分得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根据税法规定,按照“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由被投资方代扣代缴。但是本条款确认非居民企业股东应股权溢价分得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案例:某中外合资企业以2010年12月31日公司实收资本500万为基数,以资本公积中的资本溢价向全体股东每10 股转增10 股共计转增股本500万元。该中外合资企业的居民股东企业君合信享有总股本的60%,香港股东享有总股本的40%。 本案例双方都不确认收入,但也不的增加投资成本的计税依据,如果换成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那么君合信公司确认的收入为免税收入,投资成本增加300万元,香港股东应当由中外合资企业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后增加投资成本。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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