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软件开发企业税收优惠资格备案
业务概述
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为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提出备案申请。
纳税人应提供主表和份数
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需报送的资料:
(1)企业的申请报告;
(2)软件企业应报送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应报送信息产业部委托认定机构认定的证书、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证明和重点软件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办理时限要求 纳税人提请备案申请的期限,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但必须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税务机关承诺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涉税文书受理岗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转税收管理员岗,税收管理员岗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转流转(所得)税认定及审核管理岗,流转(所得)税认定及审核管理岗自收到资料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批准完毕转涉税文书受理岗,涉税文书受理岗按期发放。(上述时限均包括资料传递时间)
法律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
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申请
纳税人持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和填写《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通用)》。
(二)受理
涉税文书受理岗收到纳税人报送的《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通用)》及附列资料后‚ 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通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审核通过的,涉税文书受理岗在《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通用)》上签署意见及受理日期,通过“综合征管软件的【文书管理】─【文书登记】─【文书受理】”模块中录入《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通用)》,打印《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同时制发《税务文书及附送资料传递卡》将资料经综合管理岗转流转(所得)税认定及审核管理岗。
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或重新填报的全部内容,制发《补正资料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制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调查核实
税收管理员岗根据综合管理岗转来的资料,通过“税收管理员管理信息系统-待办事宜”模块接收调查核实任务,进行实地核查。调查结束后‚填写《调查核实通用工作底稿》,如有需要可填写《税务约谈笔录》,将资料经综合管理岗传递至流转(所得)税认定及审核管理岗。
(四)审核认定
流转(所得)税认定及审核管理岗根据综合管理岗转来的资料,通过查询综合征管软件中的税务登记、申报表和财务报表等信息以及税收管理员系统的中调查结果后,进行案头审核。
审核通过后,按照管理权限报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依法进行审批,并按规定在《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通用)》上签署意见。审批通过的,流转(所得)税认定及审核管理岗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审批不通过的,制发《不予批准通知书(通用)》,将资料经综合管理岗传递至涉税文书受理岗。
(五)发放
纳税人凭《文书受理回执单》到涉税文书受理岗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或《不予批准通知书(通用)》及相关资料。
(六)资料归档
流转(所得)税认定及审核管理岗整理后经综合管理岗即时将以下资料移送归档: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通用)》
2.其他有关资料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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