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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我国股票期权的税务处理.doc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2461596 上传时间:2024-05-30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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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我国股票期权的税务处理一、股票期权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股票期权的企业所得税处理,现行税法没有做出专门规定。我们可依据现行法规进行相应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税函20093号文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之规定,企业授予职工的股票期权应属于合理工资薪金,允许税前扣除。但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股票期权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

2、0053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为依据进行处理。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1.授权日。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如授予的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应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如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按国税函2006902号文第六条规定,应区别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单独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应纳

3、税款=(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其中,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月计算;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确定。2.行权时。按财税200535号文规定,施权价与股票市价的差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区别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应纳税款=(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规定月份数其中,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其他项同1。3.行权前及行权后转让时。行权前转让股票期权的净收入,按财税200535号文规定,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转让行权后股票所得,属“财产转让所得”。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取得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4.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来自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实际处理时减按5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5.特别说明。(1)首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之后,本年度内以后每次取得该所得的,应按以下公式

5、计算应纳税款:应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2)多次取得或一次取得多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所得,而且各次或各项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不相同的,以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的加权平均数为规定月份数,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公式如下:规定月份数=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与该次或该项所得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的乘积/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3)对于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的通知处理;利息所得和来自非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按收入总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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