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所得税中“合理工资总额”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中“合理工资总额”的认定问题,在汇算清缴中经常困扰企业的老问题。案例某员工基本工资5000元,社保及个人所得税1000元,实发工资4000元。在税收认定的工资薪金总额是5000元还是4000元。即公司为个人代扣代缴的社保及税金是否可以作为合理费用税前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
2、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
3、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结论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
5、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可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为5000元,公司为个人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及个人所得税,属于个人应承担的支出,不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如果企业负担,则不可以税前扣除,如果企业不负担,则通过往来和应交税费科目核算,不属于企业的支出,不存在税前扣除问题。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