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回忆林志玲税案所想到的下文是我2010年10月发表于“中国税务报”税务危机专栏的文章,重新发布的原因有三。一是,2017年国税总局稽查局的工作部署中,有对演艺明星进行稽查的工作安排;二是,最近我接到网上和电话咨询的,关于税企争议个税案件比较多,这其中就有与如下林志玲税案相似的案例;三是、由于“营改增”的实行,基层地税稽查局的主要查税目标变成了个税,而企业个税的高危区域是,老板的个人账户被税局“打开了”。鉴于上述原因,提醒如下:有类似业务发生的企业和个人,不是交了20%的个税,就认为自己“没事了”,台湾地区关于个税的认定标准,与大陆的把握标准是类似的。随着纳税人识别号在税务监管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
2、大,那些把货款、个人奖励等等汇入个人银行卡来进行逃避缴纳税款的企业和个人,会被税务稽查“一网打尽”。所以,公司的税务管理到了需要重新规划的时候了。下述案件对我们的启示是,如果出现了涉税案件,通过正常渠道与税局或法院进行专业的沟通,是今后发展的必然趋势,通过“找熟人、花钱去摆平”,最后的结果,可能会“害人又害己”。林志玲税案败诉对国内艺人的警示据相关媒体报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近日宣判台湾艺人林志玲税案败诉。法官认为林志玲没有漏报故意,判她需补税684万元(新台币,下同),但免缴100多万元罚款。林志玲年收入近7000万元,台湾税务部门之前查出,林志玲从2003年2005年欠税684万元。对此
3、,林志玲认为她的收入是“执行业务所得”,依法可扣除45%的成本费用,这些成本包含交通和置装费等。但税务部门认为,她的收入是“薪资所得”,只能扣除10.4万元的扣除额。双方认定不同,最后林志玲还是败诉。台湾艺人与税务当局之间的纠纷,均围绕其收入究竟是“执行业务所得”还是“薪资所得”而展开。若艺人“个人”与电视台、唱片公司签约,可以按“执行业务所得”报税;若艺人通过经纪公司与电视台、唱片公司签约,所取得收入属“薪资所得”,若用“执行业务所得”报税,就是“逃税”行为。林志玲的会计师、律师认为,林志玲没有领取凯渥公司的薪水,她的收入属于“执行业务所得”,依法可扣除45%的必要开销后再报税。但税务部门认
4、为林志玲受雇于凯渥公司,收入是“薪资所得”,应依法缴税。由于二者纳税数额差距巨大,所以才出现如此大额的税款。国内的明星与台湾明星一样,纳税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按照国内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若明星与一家经纪公司签约,就相当于是该公司的员工,其个人收入主要是以“工薪所得”和“分红”来体现。对明星演出收入的个税定性是“劳务收入”还是“工薪所得”,将直接影响其所对应的税率。若定性为“劳务收入”,则适用20%的比例税率;若定性为“工薪所得”,按照明星现在的出场费,很可能适用45%的个税税率。从中可以看出两者的税率差是很大的,这也是林志玲税案的关键所在。因此看来,大陆明星,特别是与公司签约的明星,有税单并
5、不能保证纳税就是绝对安全的。明星在个税纳税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误区,比如错误地认为只要自己没有收到现金,就不应该缴纳个税。一些明星为商学院代言,通过代言费与学费互相抵免的方式免费上学;还有的明星对外宣称有自己的私人飞机,既然是这样,就不应该用其所在公司的钱去买飞机,更不能将购买飞机所发生的费用在其公司账上报销。对此有的明星可能不以为然,认为公司就是自己的,在哪里报账都一样。还有的明星借着拍电影、电视的机会,购买用于个人消费的奢侈品,但却将这些购买商品的发票在剧组内进行报销等等。上述这些行为将给明星带来税务风险和隐患。演艺界、商界的明星,都是大众关注的焦点。如何通过妥善处理税务危机来保护自身的税务价值,对于明星来说是一个不小的挑战。当明星出现类似林志玲这样的税务危机事件时,不要简单地加以否认并进行指责。要从专业的角度去分析,迅速化解危机才是可取的做法。同时,针对可能出现的税务危机,用完整的税务战略来控制整体的税务危机和风险才是上策。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