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内蒙古国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
一、业务概述
为协助我国居民企业和个人在境外投资、经营和提供劳务等活动中享受我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各项待遇,应纳税人要求,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收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规定的居民条件是指:
(一)申请人为个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由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而就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其中: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个人。
上述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申请居民身份时,应同时提交其在中国境内实际停留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为企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实际管理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国居民公司境内、外分公司要求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由其总公司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开具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函〔2008〕4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1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浙地税函〔2010〕28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SY090)‚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护照、回乡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为外籍人员的,还需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停留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
3. 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凡纳税人为正常管理户,可以不要求提供);
4. 完税证明复印件或未交税书面说明。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一)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10个工作日内为居民企业和个人出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二)缔约国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式样有特殊要求或其自行设计表格要给予签字盖章以证明纳税人是我国税收居民的,在完成对该居民填写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内容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审核资料
(1)审核纳税人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对有关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认定申请资料以及完税情况等内容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2.开具证明
各税务分局(所)前台窗口受理申请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受理单位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交由县(市)局负责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业务的管理部门统一上报开具单位(各市地方税务局、义乌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一分局)。开具单位税政科(处)或外税科(处)审核通过后,报局长审核,局长签署意见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SY091)并交局长签字,同时复印两份留存(其中一份需按规定报省局备案),原件及申请表复印件返还报送单位(申请表原件由提供证明的机关与证明复印件一并保存备查)。受理单位收到审核结果和《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后,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WS002)。纳税人按《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WS001)中确定的日期,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WS001)领取《中国居民身份证明》(SY091)或《税务事项通知书》(WS002)。
3.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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