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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境外分公司遇灾害已纳税款可抵扣-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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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境外分公司遇灾害已纳税款可抵扣 问:企业设在境外的一家分公司因遭受地震灾害受到了严重损失,给经营活动带来很大困难,目前正在恢复重建中,是否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如何办理?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财税〔1997〕116号)规定,可以对其境外所得给予1年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照顾。 纳税人在境外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损失较大,继续维持投资、经营活动确有困难的,应取得中国政府驻当地使、领馆等驻外机构的证明后,按现行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按照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境外所得给予1年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照顾。 在境外减免税处理方面,纳税人境外投资、经营活动按所在国(地区)税法规定或政府规定获得的减免所得税,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1.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按所在国税法及政府规定获得的所得税减免税,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缴所得税进行抵免。2.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承揽中国政府援外项目、当地国家(地区)的政府项目、世界银行等世界性经济组织的援建项目和中国政府驻外使、领馆项目,获当地国家(地区)政府减免所得税的,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缴所得税进行抵免。 关于境外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抵扣方法,依照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在汇总纳税时,可选择以下一种方法予以抵扣,抵扣方法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更改。分国不分项抵扣:企业能全面提供境外完税凭证的,可采取分国不分项抵扣。1.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按国别(地区)进行抵扣。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包括纳税人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及财税〔1997〕116号文件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中视同已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应提供所在国(地区)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凭证或纳税证明以及减免税有关证明,如实申报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得瞒报和伪报。2.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分国(地区)计算抵扣限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按实施细则规定公式计算,即: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或地区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3.纳税人在境外各国(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计算出的该国(地区)“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应从应纳税总额中按实际扣除;超过“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应按计算出的扣除限额进行扣除,其超过部分,当年不能扣除,但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用以后年度税款扣除限额的余额补扣。 定率抵扣:为便于计算和简化征管,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企业也可以不区分免税或非免税项目,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6.5%的比率抵扣。 在计算境外税款扣除限额方面,在计算境外税款扣除限额的公式中“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一项,以及财税〔1997〕116号文件中“境外所得应纳税额”一项,应按法定税率33%计算。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论是否汇回,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年度(公历1月1日~12月31日)计算申报并缴纳所得税。 在税款预缴和清缴方面,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和境内的所得,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税〔1997〕116号文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分开进行,年终汇算清缴合并进行,即境内所得部分的税款预缴仍按统一规定执行;境外所得部分的应缴税款可按半年或按年计算预缴,具体预缴日期和税款数额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确定。纳税人应于次年1月15日之前预缴全年应缴税款。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和境内的所得,合并统一进行汇算清缴。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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