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物返积分”促销的税务处理积分促销活动已日趋深入我们的生活,如各类商业会员卡消费积分、银行卡刷卡消费积分、航空公司会员累积里程积分等。按积分是否设定有效期,分为两类。一类是有时间限制的积分兑换形式,此种积分兑换规则有严格的时间限制,能够刺激消费者在一定的时间内增多消费次数和购买金额,过期积分即作废从累计积分中扣除。这种积分形式,一般在超市和各大购物中心普遍应用。另一类是无时间限制的积分兑换形式,没有任何时间限制,可以任意积分,消费者可以根据积分数随时兑换相应的礼品或折合成一定金额的代金券等。由于兑换时间没有限制,可以稳定一部分固定客户积分的兑换形式千差万别,有按积分数兑换指定礼品的,如信用卡
2、积分;有按一定的规则转换成相应金额的购物券或代金券,客户可以自行选购商品或服务,如超市和购物中心会员积分;有累计达到一定的积分额即可参与抽奖,若中奖则可兑换成相应的奖品,若未中奖相应的积分将从累积的积分中扣除,这种形式常见于信用卡积分。无论是兑换成指定礼品、转换成购物券、代金券等,其积分与兑换标的存在一定的换算比例关系。但如果采用抽奖消费积分的形式,则可进一步细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将中奖积分换算成相应奖品的价值,另一部分是将未中奖积分视为有时间限制的过期积分作废处理。笔者就购物返积分所涉及的税务处理作出分析。 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
3、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有关积分消费,企业所得税法及其配套法规没有明确如何处理,因此可以考虑按财务、会计处理办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
4、时,再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在目前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财会函20086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这一规定也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有关“买一赠一”的要求,即购货返积分形式销售商品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积分消费的收入确认由于可兑换金额、是否过期等事项在积分时存在不确定性,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应于积分兑换成礼品或转换成相应金额的购物券、代金券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有关增值税的处理,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
5、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对企业采取各种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凡商品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或销售小票上体现的,可按上述规定处理。 企业采取各种积分赠送货物方式的情况下,在商品销售环节,由于销售商品时销售发票不能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因此应全额确认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在积分兑换环节,财务、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法均要求确认商品销售收入,但是否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关键在于是否将此赠送行为界定为无偿赠送,而积分赠送货物的形式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无偿赠送行为,所以无需视同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