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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供电企业对外电网设计费收入纳增值税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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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电企业对外电网设计费收入纳增值税吗 问:我单位是县级供电企业,有三问题请示: 一、最近为市供电公司设计电网取得市电业局给的电网设计费收入应缴纳增值税吗?这部分收入是否属于价外费用,是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200号文件的规定。 二我们电力行业的输变电损耗(线损),行业规定的是综合线损率12%,税务部门对线损率12%有具体规定吗,如果超过指标是否属于非正常损耗,如全年的线损率不超,只是有些月份超12%,是否每月都要计算损耗,做进项税转出。 三、我单位对一重点企业供应电力,由于特殊价格原因,导致给用户的售电价格低于同期从上级的购电成本价(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成本价),是否应转进项税,如果转

2、怎么计算呢?是每个月都计算呢,还是全年合在一起计算。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因此,贵公司取得的这笔收入如果满足以上条件就需要缴纳增值税,否则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223号 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

3、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因此,贵公司取得的这笔收入如果满足以上条件就属于价外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否则就不属于价外费用。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规定: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90件,其中第3

4、6件为国税发1998200号.因此该文件已废止。 (4)行业损耗标准属于各行业参照标准,税务机关对此没有进行相关规定。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223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

5、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因此,如果贵单位售电价格偏低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核定您的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您描述的“应转进项税”。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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